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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繼承人不配合糾紛

發布時間:2021-05-08 12:43:05

⑴ 如果相關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過戶怎麼解決

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解決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繼承人不配合繼承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遺囑有效則應按遺囑繼承。
其他人不配合且協商不成,可起訴解決。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
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⑶ 有遺囑,但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怎麼辦

遺囑有效則應按遺囑繼承。

其他人不配合且協商不成,可起訴解決。

要實現繼承權,首先應明確自己是否具有繼承主體資格,有遺囑按遺囑,沒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開始後,任何一方繼承人均有權提出分割遺產。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遺產繼承訴訟。

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⑷ 房產繼承中部分繼承人不配合怎麼辦

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解決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⑸ 有遺囑,但有其他繼承人不配合怎麼辦

一、當事人申請辦理遺囑繼承公證時,需要全部法定繼承人到哈爾濱公證處共同辦理,公證處需要向全部法定繼承人核實該遺囑書公證書是否為立遺囑人最後一份公證遺囑,該遺囑是否被撤銷過,如果有的法定繼承人不能配合,公證處一般不能給與辦理遺囑繼承公證事宜。
二、遺囑書公證書沒有期限限制,只要該遺囑書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是最後一份公證遺囑書就一直有效;
三、如果有的法定繼承人不能配合遺囑受益人申辦遺囑繼承公證,當事人可以持該遺囑書公證書到法院通過訴訟的途徑進行確權,然後持法院的生效判決書到房產部門辦理公證手續。
四、哈爾濱公證處提醒當事人,當事人可以在房主生前通過交易和贈與的方式實現房產更名,避免以後出現類似的家庭糾紛。

⑹ 如果繼承人不配合房屋過戶怎麼辦

首先要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只能到法院起訴解決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⑺ 遺產繼承有一繼承人不同意怎麼辦

繼承人一方不同意分割遺產怎麼辦?協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調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訴。1、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⑻ 兄弟之間因繼承房產鬧糾紛,又不想起訴,該怎麼解決

對於遺產繼承,繼承的方式有兩種:
1、立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2、沒有立遺囑的,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也可以協商,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去做公證繼承,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二、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後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
(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後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三、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⑼ 交通肇事死亡賠償三個人繼承一人不配合起訴另外兩個起訴法院應該怎麼判能判嗎

交通事故死亡,三個繼承人必須共同起訴,只有兩個繼承人起訴的,法院會通知另一個沒有參加訴訟的人參加訴訟。

另一個繼承人不配合不行,必須參加訴訟,因為這種案件不能分割,只能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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