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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点技术海外知识产权诉讼

发布时间:2022-05-22 06:45:23

❶ 如何应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我国企业,当遭遇外国企业在外国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细节方面的问题:

一、判断能否就案件本身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能否打赢管辖权诉讼。

只要我们自己通过评估确认,自身商业行为的后果并没有直接影响原告在法院所在地的商业利益(以具体的州为界),即使企业在该地有房产或者其他设施,或者与该地存在其他商务联系,仍然可以打管辖权诉讼。当然还需要说明的是,打赢国外的管辖权诉讼也并不等于万事大吉,因为权利人在中国起诉同样可能胜诉。

二、不论提出何种抗辩,必须做到实话实说,不能说谎,也不能隐瞒事实。

西方文化中有两句话是必须牢记的:一句是“讲实话的成本最低”;另一句是“说出事实的一半无异于撒谎”。而不论是直接撒谎,还是隐瞒部分事实,一旦被认定,都会给自己带来直接的不利后果。这一点与中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完全不同。在中国,即使一方当事人直接撒谎,裁决机构也不能直接据此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结果,而只能是基于现有证据进行裁决。

三、诉讼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实、做细。

更重要的是,各项证据准备工作一定要在开庭前完成,而不能像挤牙膏一样根据所谓的需要临时拼凑或分时提交证据。在美国法院审理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的事实部分是需要陪审团作出裁决的。不但撒谎会被裁决败诉,提供的证据或者阐明的事实不充分、不及时,也可能给陪审团留下不诚实、不负责任的印象,从而在事实裁决部分作出不利的结论。

四、不要盲目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自己没有足够的知识产权储备。

要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在海外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商业活动。基本上基于模仿甚至抄袭生产产品时,更不要急于走向所谓的国际市场。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我国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国内使用那些不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国专利,但如果相关产品被输出到专利保护国,生产者的行为同样会被指控为侵权。而涉及到著作权与商标权时,在自动保护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已经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所谓的地域性已经变成只是学理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加之许多国家的法院都已经开始实施长臂管辖制度,在任何国家完成的侵权行为都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所在地法院审理的理由。

❷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是指什么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按照内容组成,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征。其专有性表现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独占排他权,即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未经其本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和占有,知识产权只能授予一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超过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就进入公共领域,为人类共享。
知识产权并不是自然拥有的,它的获得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确认,并需履行一定的手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法律保护体系,一般是指一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规范文件对文学艺术著作、科学发现和发明专利及商标等各种权利取得程序、行使的原则、方法及其保护范围等构成的法律保护体系。
它的产生和形成是伴随着人类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和发明创造之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但迄今为止,在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国内立法上,既不存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也无以“知识产权”名称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概括起来收入民法典的立法先例。

❸ 知识产权诉讼流程程序是怎样的

专利诉讼的目的往往都是为了争夺市场,通过专利诉讼抑制竞争对手的生产规模,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以占领市场。专利诉讼过程中有必要掌握一些技巧。

研透专利技术
对于技术性很强的专利诉讼,研究分析并吃透专利技术及相关的技术非常重要。专利诉讼要求律师不仅懂得法律条文及有关规定,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必须理解专利技术。不懂法律打不好官司,不懂技术同样胜任不了专利诉讼,单从法律条文上是不能解决专利诉讼的有关问题的,特别是在认定某一技术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公知技术、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技术等等,都需要有一定的技术知识。不钻研专利技术是很难胜任专利诉讼的。

收集有效证据
对于原告专利权人一方的律师,最重要的是要收集侵权的证据,购买到侵权产品固然重要,但有些侵权产品本身就是假冒他人的产品,上面所写的生产厂家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侵权厂家。因此,最好直接到生产厂家购买涉嫌侵权的产品,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取证,或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行使其他职责时,顺便获取侵权证据。原告取证工作最难的是得到对方生产销售的数额,这可以请求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获得这方面的证据。获得侵权与侵权数额的证据是原告取胜的关键。
对于被告一方来说,关键是收集一切可以将原告专利无效掉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专利文献、销售发票、产品广告、公开使用证明等。虽然产品发票可以作为无效他人专利的证据,但有时凭发票还不行,因为发票并没有具体描述产品的形状或技术特征。被告找到足以对原告专利构成威胁的证据,这是致胜的关键之一,或是找到证明自己在先使用的有效证据或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都有可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

巧用法律程序
对于被告而言,最常用的是反诉对方专利无效,从而争取时间寻求其他抗辩方法。而对于原告,在诉讼之前,最好先行对自己的专利启动无效程序,使专利经过一次“实审”的考验,然后再诉他人侵权。或者起诉前首先到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检索一下自己专利的属性,并出具相应的检索报告。这样可以避免被告利用无效程序带来的许多麻烦。专利诉讼中可以应用的法律程序不少,但前提是必须懂得专利申请与审批及无效等基本程序,这样才有可能在诉讼中运用自如。

❹ 知识产权诉讼种类有哪些

你好,
知识产权诉讼的分类:
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
(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
(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
(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
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
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3)假冒他人专利罪;
(4)侵犯著作权罪;
(5)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6)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4、知识产权仲裁
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

❺ 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200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 在2002年增长2118%、2003年增长3711%的基础上, 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1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 达到11548亿美元, 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进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过1000 亿美元、2003年超过2000亿美元的基础上, 超过了300O亿美元。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 而是激励创新, 维护社会公平, 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 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 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 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在一些企业看来已成为不可触摸的禁区, 而在一般民众眼里, 则成为一种垄断, 一种现代文明下的“弱肉强食”。但是, 不管怎样, 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2005 年1 月, 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 国际巨头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 间隔不久日本三洋开始了与深圳比亚迪关于电池专利的纠纷。在2 月, 美国电子娱乐协会( ESA) 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简称IIPA) 的报告指出: 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 消费国和输出国。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 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 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 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 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微观层面, 知识产权壁垒通过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 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 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了利润空间, 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 而从长期来看, 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 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 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在宏观层面, 整个相关产业将会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 该产业将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 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 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际经济主权以及未来中国科技的世界地位问题都产生重大影响。毫无疑问, 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 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

❻ 灿坤量子的核心量子技术有知识产权吗

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集合声、光、电、磁、波等多种量子级能量驻波技术于一体的核心技术。

❼ 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你有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向国际知识产权仲裁组织提出上诉,但是回一定要自己收集好答证据,具体就是你认为侵权的厂家的信息与证据。要详细越好,但是由于跨国审理时间会比较长,采取时间也会比较慢,需要有一定耐心和实践经历,这个组织的总部设在美国,不可以接受网上投诉,只能去现场接受申请投诉。

❽ 中美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的官司。胜诉败诉的均可。

中国企业突破专利壁垒 打赢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内不久前容拿到了美国法院下达的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胜诉的判决书,虽然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在中美知识产权领域拿到胜诉判决书,陈伍胜却显得出奇的平静。
7月11日,也就是陈伍胜拿到胜诉判决书的第二天,他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邀请,出席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的知识产权专题学习会,并作了报告。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员们详细介绍了通领科技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过程。而此次知识产权专题学习会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邀企业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知识产权方面的讲解。
打赢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不抗争,就意味着行业的技术制高点和知识产权永远受制于人,我们只能给人家做低端产业。"陈伍胜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谈到三年前开始的那场中美知识产权纷争,陈伍胜仿佛又回到了那段痛苦的日子。
2004年,由通领科技集团生产的GFCI

❾ 详细分析论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战略

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搏杀中,屡屡遭遇“专利门”、“商标门”狙击,如何运用各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把侵权风险降到最低?日前,在“企业海外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和政府官员对此见仁见智。

知名商标频遭海外抢注

专家认为,21世纪的国际竞争,很大程度上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发达国家无论在知识产权的数量还是质量上完全处于主动地位,这种领先奠定了企业竞争优势。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企业保护意识淡泊,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少,知名企业的著名品牌在境外注册商标比率相当低,使得外国企业抢注我国著名商标事件频频发生。

原国家商评委副主任杨叶璇表示,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问题由来已久了,特别是近些年来出现了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使这些企业遭受了损失,而且他们的财产和商誉,还有未来的市场发展都面临问题,最严重的就是商标的作用。

据统计,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遍及全球,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出现了个别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专门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人。

杨叶璇说,康信公司在为国内许多大企业做海外知识产权维护时发现,一个自称邓营的人,仅仅在2005年11月3日当天就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了17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中国商标,而这些商标多数为中国大型骨干企业的驰名商标,包括了这些公司的主商标,其中有中国石油(13.11,-0.04,-0.30%)CNPC、ZTE中兴商标等。

随着欧共体商标和非洲商标等商标注册体系的出现,有些商标若在该体系中遭到一次抢注,其管辖地域范围相当广阔,所造成的危害也相当严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由16个官方语言为法语的国家组成,统一管理各国的商标事务,各国不再建立商标注册和管理机构。而邓营抢先申请的这17件商标(包括41个商品和服务)的地域范围,囊括了这些中国企业高知名度商标使用的区域。

杨叶璇建议,中国企业应当依法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必须从深化企业机制改革入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运作能力,提升在海外的竞争力。对于出现商标抢注的多发地区,特别是发现经常抢注我国商标的人员或地区,一是要向有关方面发出警报,防止造成更大危害;二是要将抢注商标者列入黑名单,将其公之于众,防止其进行更多的商业欺诈;三是组织力量,依靠相关法律开展维权斗争,为我国企业在海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秘书长谭华林说,中国企业盲目地拓展海外市场,却在海外专利部署方面相对落后。然而,跨国企业对专利部署十分成熟,充分控制市场,积累了成熟的商业策略和诉讼经验,全面部署完成了“专利地雷阵”,只待时机成熟便向中国企业发起进攻。

目前我国企业涉外专利纠纷有几个特点:规模越来越大,外国企业或组织所要的专利费、赔偿费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次数越来越频繁,如涉及到美国337条款调查的中国企业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外国企业往往结成利益联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越来越大的影响,甚至对某些企业的经济安全直接构成威胁。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李成钢表示,随着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平均30%以上增速的发展,这给中国企业、中介组织和中国政府都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话题:中国企业要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而且中国企业要敢于进行海外维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李成钢认为,中国企业要改变成本观念。在美国、在欧盟打官司,聘请律师费用很高,很多企业在面对四五百万美元律师费时常常力不从心,但如果把将来有可能要进行维权的风险成本加入产品成本之中,中国企业在未来面对国际市场上知识产权官司的时候,也许会更坦然一些。

谭华林表示,企业应尽快制定各自的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协会要对国内企业尽可能提供人力、财力、技术上的支持。

❿ 知识产权纠纷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等纠纷的统称。因为其涉及的问题较为专业,因此,相较于普通的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更复杂。那么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当事人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哪些?下文为大家分析解答。
一、 确定原告资格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可以是知识产权合同的当事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知识产权的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知识产权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著作权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如:作品的原稿、原件,创作作品的证明材料,受让或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合同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复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发票等等。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1)原告具有某种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该秘密的研发及形成的材料、受让该秘密的合同等;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非法获取、披露、使用该经营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证据,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接触该秘密的证明材料;收买原告工作人员,引诱其泄露该秘密的证明材料等。
3、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书面合同、与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与计划书、技术标准与规范、原始设计与工艺文件、技术图纸、有关技术表格和数据照片等。
4、专利侵权案件
(1)权利证明,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2)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明,如:侵权产品、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侵权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
5、商标纠纷案件
(1)原告享有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注册证,使用商标的商品,使用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使用商标商品的利润、商标及使用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宣传等。
(2)被告侵权的证明,如:侵权产品及其数量和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发票等。
三、知识产权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专利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纠纷案件
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纠纷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业秘密侵权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5、特殊知识产权案件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3)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除此之外,个别地区已经有知识产权法院,这些知识产权纠纷就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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