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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发布时间:2022-05-22 09:44:27

❶ 江苏省什么时候开始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

行政区划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应发证宗地数

已发证宗地数

发证率(%)

其中应确权登记发证到村民小组宗地数

其中发证到村民小组宗地数

扬州市

68729

68729

68729

68729

100.0

镇江市

43092

31038

43092

31038

100.0

南京市

69258

47803

68625

47616

99.1

徐州市

103280

87256

101320

86307

98.1

南通市

85005

74655

81341

71893

95.7

连云港市

13271

9094

12660

8572

95.4

宿迁市

66959

55974

62099

52750

92.7

淮安市

62044

48102

52056

43622

83.9

苏州市

124541

65118

102135

52734

82.0

盐城市

77975

62018

62896

51705

80.7

无锡市

60095

36252

48114

24342

80.1

常州市

75589

56462

56442

42657

74.7

泰州市

135575

118865

87135

82714

64.3

江苏省各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率排序表

❷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委员会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❸ 90年代江苏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状况

90年代江苏农村宅基地登记的状况如下解释
即1992年当时称为农村土地清基发证业务)时引发的相邻土地使用权争议纠纷。你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是重新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即“宅基
向村里申请,村里初步调查核实以后上报乡里,乡里审查以后再上报县政府批准。当然差不多都知道宅基地的规定,不符合的话是不会正常上报的,违规倒腾是另一回事
本次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主要有两类:一是换证类,即对农户以前已办理了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按照规定换成土地与房产
一体登记的不动产权证;
二是新办证类,即已办理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办理不动产权证。
此次宅基地确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是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二合一。与农户现手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相比,新证不仅记载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还登记了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信息,产权要素齐全,可更有效地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按规定,发新证应该要收回旧证的,但也有部分朋友反映,自己家的旧证并没有收回。虽然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原有已经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继续有效,新旧证的效力一样,但如果已发了新证,还是会以新证为依据的。

❹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哪些情况不能确权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人要带着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材料,包括宅基地主人的身份资料,前往不动产权机构进行确权如果自己的宅基地需要进行测绘或者宗地绘画制定的话,还需要请专门负责进行测量的测绘公司来进来操作。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是可以进行确权登记的。关于这点,自然资源部已经明确规定了,以下4种情况是不能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的,不能通过这种确权登记将违法的宅基地或者其他用地进行合法化转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4、小产权房

这种情况无论是北上广深这种超大型的一线城市还是四五线的小城市,都有这种情况,所谓的小产权房,其实就是没有产权的房子,他们的房子全部都是盖在村集体的宅基地上的,是不允许划归到个人名下的,所以小产权房也是不能进行确权登记的。

❺ 江苏省对农村建房有什么规定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一户在农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区宅基地面积的标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经批准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年度分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5)江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扩展阅读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流程:

1、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❻ 农村宅基地确权在哪个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在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第一步、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第二步、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第三步、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第四步、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第五步、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第六步、颁发土地证。

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八)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❼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办理宅基地使用权需要户主填写宅基地登记申请书,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宅基地登记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与地籍测量,审核通过发放宅基地证书。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❽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登记

农村宅基地登记的意思是指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都必须填写。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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