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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纠纷诉状

发布时间:2022-06-29 19:52:43

『壹』 如何写好上诉状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1.标题。标题应当标明“民事上诉状”。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自然情况。同起诉状一样,写出八个要素。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审中的地位,并用括号括住。如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张××,男.××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鲁××,男.××岁……。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诉人和被告人,谁提出上诉,另一方就是被上诉人。

下面接着写事由时,一般用下列程式语句:“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 年×月×日××字第××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由此引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是上诉状的中心内容,因为上诉状重点是讲清上诉的理由,也就是说,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这部分的写作要考虑三个方面:(1)关于对事实的认定。如果原审裁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包括某种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证据等,那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2)关于定性、裁决和适用法律。如果原审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没出入,而是在认定案件性质、确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作出的处理有误,那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的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原审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3)关于诉讼程序问题。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最后裁决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包括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也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其错误。在阐明了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请求二审撤销、变更原裁决,或请求重新审理等。

理由的具体写法,有的先把原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不妥或错误的原话引出来,有的把原裁决不妥或错误之处概括成一段话,然后有针对性地陈述理由,予以反驳。有的以讲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原审裁决的不当之处。

4.结尾。上诉状的结尾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呈文或呈转对象。上诉状写好后,可以直接递交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写“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写“×××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转送××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二是上诉人签名盖章。三是具状年月日。

5.附项。顺序依次列出: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件,物证×件。如有证人,还要写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等。上诉状格式如下:

『贰』 建筑物越界相邻关系提出诉讼有没有时间限制

被告房屋开发商周某系独资私营业主,2009年初以厂名义申建综合楼,于2010年4月8日竣工。原告卫某购买该综合楼一间门面房,被告于某购买原告卫某隔壁一间,并以5000元价格从周某处购买了沿原、被告门面房南墙而建的封闭楼梯间的使用权后,在楼梯间靠原告卫某家南墙部位安装了水池,被告周某将楼梯间安装了铁门,铁门上方用玻璃封堵。原告卫某多次以两被告安装的水池向其家墙内渗水影响生活,安装的铁门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为由,要求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原告卫某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拆除安装在南墙上的楼梯间铁门和水池,恢复原状。

分歧:原告卫某(业主之一)认为,两被告安装的水池向其家墙内渗水,影响生活,安装的铁门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拆除安装在南墙上的楼梯间铁门和水池,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被告于某(业主之二)辩称,其从房屋开发商周某处花5000元购得该楼梯间的永久使用权,原告无权要求其拆除铁门和水池,况且原告在购房时并未主张其权利,现诉讼已超过时效。

被告周某(开发商)辩称,楼梯间在行政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建成,未予干预,说明已默许,其封闭楼梯间是维护公共卫生和防止乱堆乱放杂物,同时该楼梯间给被告于某使用,不存在买卖,原告购房两年多才提出拆除楼梯间的铁门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与被告于某买卖楼梯间无效,被告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安装在楼梯间西边的铁门。

评析: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纠纷通常包括因排水(滴水)、通行、通风、采光、污染(例如噪音、震动、气体、热能等污染)原因产生的纠纷。彼此相邻的各方在相处中都有要求对方给予方便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尊重对方权益,克制自己不合理需求的义务。相邻人享有的要求他方给予方便的权利,称之为相邻权。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的相互毗邻而发生的,相邻权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相邻权实质上是一种法定役权,从权利人来说,是其权利的合法延伸,而从须提供便利的一方来说,是对其权利的法定限制。当自己的相邻权遭受侵犯时,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有权要求侵害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国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邻纠纷的权利人也必须在两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诉讼时效制度一般理解应当适用于请求权,而相邻纠纷中的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权利不属于一般的请求权,它是基于物权产生出来的排他的权利,一般称之为物上请求权,这种排他性(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在相邻关系中,各方都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各方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都应为他方提供方便从而使已方受到限制,这种方便与限制是同时存在的,与共有关系相伴相生,不可能为这种请求权的行使设定一个期限。若为这类请求权设定诉讼时效期间,往往会使一方权利扩张,而另一方则丧失救济。因此,相邻纠纷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案中被告在楼梯间安装铁门影响原告采光和通行,且侵权事实一直在持续,故原告卫某基于不动产相邻权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在相邻纠纷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这是因为我国民法规定,对于侵犯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要求对方赔偿的权利,以及侵害方对应负有赔偿的义务,属于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也就是说,原告卫某已经超过侵权赔偿诉讼时效,无法要求两被告对侵权事实进行必要赔偿。

『叁』 诉状上案由怎么写,都有哪些案由

可查看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纷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纷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并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纠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纷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肆』 上诉状可以自己写吗怎样写

写好一份民事上诉状应该说是件不太容易的事,但从你提问的清晰条理上看,你的文笔挺好,只要知道怎么写,是可以写成的。 上诉状开头要写明双方当事人情况,谁提出上诉谁就是上诉人,相对方则就是被上诉人,千万别把法官或一审法院列为被告人。 接下来是上诉请求,也就是想达到的目的,既要准确,又简明扼要,还要注意别把该请求的没写到。 上诉理由是关键,一般不要再重复一审说过的事情经过,而要从审判的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得当、事实是否清楚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证。对一审已经举过的证据不用另行举证(一审法院要将全部案卷移交给二审法院的)。 最后在结尾要把理由归纳一下,并重申一下请求。 再写上“此致XXX法院”(指二审法院),再下一行签名画押,再下一行写明年月日就成了。提醒一句,上诉期限,民事是15天,刑事是10天,千万别错过了,错过了,就只能写申诉状了,并且更难了。

『伍』 打官司用的状书怎样写

1、首部:

注明文书名称,在首页正上方标明民事起诉状。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应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写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内容。当事人应分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写明,如果有数个原告、被告、第三人,则依据他们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依次排列。

2、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据材料。

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在起诉状中则表现为原告请求法院审理的具体事项。诉讼请求的提出应当明确、合法、具体,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慎重、周密地提出请求,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理或非法的要求。

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首先,应针对诉讼请求,全面、客观、详细地阐明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被告侵权的事实。

主要写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当事人之间争执的主要焦点和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客观情况和实质性分歧意见。然后,依据事实,分析出双方纠纷的性质,被告所应承担的责任。

证据: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并写明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则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致送人民法院名称。原告签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加盖公章。如果起诉状是委托律师代书,则在起诉日期下写明代书律师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应附上本起诉状副本,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数提交。随起诉状一起提交证据的,列明证据名称、数量。写清起诉日期。

(5)物上请求权纠纷诉状扩展阅读:

民事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理由部分: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有关条款作理由上的论证。

『陆』 民事上诉状格式

民事上诉状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2、第一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4、受理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写上诉状的时间。民事上诉状,是指诉讼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上诉期限内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而写的司法文书。民事诉讼注意事项有,上诉时间这个期限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上诉费缴纳,上诉必须缴纳上诉费,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必须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起诉要满足哪些条件
起诉要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进行民事诉讼是由一定诉讼流程的,一般是先由当事人提交诉讼状申请立案,当法院审查确定案件可以立案审理时通知当事人排期开庭,然后开庭进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后进行宣判。

『柒』 如何起诉如何举证

(民诉法)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诉法解释)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140、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141、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4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14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146、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147、因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而受理的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一方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作出裁定。

148、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9、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150、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规定的条件的限制。

151、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52、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5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二十条所指的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155、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156、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15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58、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159、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160、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16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163、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16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字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十、简易程序

168、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169、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171、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17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

173、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的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174、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7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1)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2)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3)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要有授权委托书;(4)必要的证据;(5)询问当事人笔录;(6)审理(包括调解)笔录;(7)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调解协议;(8)送达和宣判笔录;(9)执行情况;(10)诉讼费收据。

(民诉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民诉法解释)三、证据

70、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72、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开庭时出示,需要出示的,也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74、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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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上诉状怎么写

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定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重新审理而提出的书状。其内容和结构为:
(一)标题:以“民事上诉状”作标题
(二)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1、上诉人基本情况: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2、被上诉人基本情况:同原告项同
(三)案件来源:写明上诉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来源。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0×年×月×日〔200×〕××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主要写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撤消或变更原审的判决、裁定,或请求重新审理。应根据原判的错误,简要指出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或诉讼程序不合法之处。
(五)上诉理由:这是上诉状的关键部分,关系到上诉理由是否成立。通常从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适当和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对原判的错误进行辩驳。正文结束部分通常写:“综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撤消(或变更)原裁判。”
(六)结尾:写明提交机关,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署名或盖章;具状的年、月、日。
(七)附项:写明“本状副本×份、物证×件、书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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