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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助力国防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2-06-30 05:30:27

Ⅰ 分析国防知识产权的特点,并结合实际谈一谈如何确保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

2、 权利归属的基本规定

通过分析《拜杜法案》、《联邦采办条例》、《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以及《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可以选择保留国家财政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是,以下四种情况除外:(1)承包商不在美国、在美国没有营业场所或受外国政府管辖;(2)联邦机构认定,承包商保留权利不利于实现促进发明应用、商业化和可为公众所得到的目标;(3)承包商保留所有权不利于保护情报或反情报活动的安全;(4)承包商为能源部致力于航海核动力或者核武器计划的GOCO(政府所有承包商运营)实验室,且资助项目属于核动力或核武器项目。总体而言,上述几种例外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在权利归属于承包商的情况下,国防部门拥有以下权力:(1)免费使用权,即具有非独占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具有为政府目的在世界范围内免费实施知识产权的权利;(2)审批权,主要是对专利保密、解密的审批;(3)介入权,又称为强制许可权,即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发明用于商业开发,国防部有权要求承包商将专利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建立和维持发明产生过程的纪录,在发明产生后,应向国防部合同官员报告;(2)在向政府报告后的2年内(或者联邦机构允许的延长期限内),书面选择是否保留发明的所有权;(3)在一定期限内,应实施发明申请专利;(4)优先在美国境内实施发明;(5)如果要申请专利的发明被确定为涉密,则只允许在美国境内提交专利申请,相关合同管理部门会通知专利商标局将该申请作为保密专利申请处理;(6)在专利申请书和专利说明书中,声明该发明是受政府资助完成的,政府对该发明享有一定的权利。

在之前所述承包商不能保留权利的几种例外情况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国防部门。此外,承包商选择放弃权利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发明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保留权利的选择、选择保留权利但未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于国防部门。在权利归属于国防部门的情况下,承包商具有以下权利:(1)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2)承包商所属国内分公司或占股的配套厂商拥有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3)经批准,有权转让上述许可证;(4)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申请合理的经济【摘要】
分析国防知识产权的特点,并结合实际谈一谈如何确保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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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语:国防科技工业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通过系统的法律政策体系对国防项目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进行规范,促进了军民融合型国家创新体系发展。分析美国国防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阐述国家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项目承担单位与雇员之间的利益分配。总结美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给出的启示,提出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的建议,包括建立适度放权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明确国家与承研承制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及技术转移人员的激励等。

国防科技工业是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军工企业作为高科技企业,科研生产中产生了众多具有民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形成了大量知识产权。军工技术的转移和运用,对于带动国家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不清、利益不明,严重阻碍了创新主体进行技术转移,导致大量的国防科技成果被束之高阁,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美国在大力推行军民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系统的法律政策体系对国防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问题进行规范,保障了军民技术的顺畅流转,促进了军民融合型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军工技术转移的关键因素的背景下,本报告针对美国国防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进行了系统研究,以资借鉴。

一、美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相关政策

国家财政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归结起来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处理国家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是如何处理项目承担单位与职务发明人等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一)国家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 政策演变历程

二战以前,美国的国防科研项目主要由军方管理的实验室与研究机构完成,知识产权自然归国家所有。二战以来,私营企业和大学大量参与国防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成为影响技术创新与应用的重要问题。这一时期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的演变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争议阶段(二战期间~上世纪六十年代初)。随着国防部门与大学、工业界签定合同数量的增加,国防部门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还是承包商的问题成为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由于缺乏统一【回答】
2、 权利归属的基本规定

通过分析《拜杜法案》、《联邦采办条例》、《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以及《国防部合同知识产权问题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可以选择保留国家财政投资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但是,以下四种情况除外:(1)承包商不在美国、在美国没有营业场所或受外国政府管辖;(2)联邦机构认定,承包商保留权利不利于实现促进发明应用、商业化和可为公众所得到的目标;(3)承包商保留所有权不利于保护情报或反情报活动的安全;(4)承包商为能源部致力于航海核动力或者核武器计划的GOCO(政府所有承包商运营)实验室,且资助项目属于核动力或核武器项目。总体而言,上述几种例外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

在权利归属于承包商的情况下,国防部门拥有以下权力:(1)免费使用权,即具有非独占的、不可转让、不可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具有为政府目的在世界范围内免费实施知识产权的权利;(2)审批权,主要是对专利保密、解密的审批;(3)介入权,又称为强制许可权,即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发明用于商业开发,国防部有权要求承包商将专利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 (1)建立和维持发明产生过程的纪录,在发明产生后,应向国防部合同官员报告;(2)在向政府报告后的2年内(或者联邦机构允许的延长期限内),书面选择是否保留发明的所有权;(3)在一定期限内,应实施发明申请专利;(4)优先在美国境内实施发明;(5)如果要申请专利的发明被确定为涉密,则只允许在美国境内提交专利申请,相关合同管理部门会通知专利商标局将该申请作为保密专利申请处理;(6)在专利申请书和专利说明书中,声明该发明是受政府资助完成的,政府对该发明享有一定的权利。

在之前所述承包商不能保留权利的几种例外情况下,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于国防部门。此外,承包商选择放弃权利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发明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保留权利的选择、选择保留权利但未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归属于国防部门。在权利归属于国防部门的情况下,承包商具有以下权利:(1)在世界各地使用该发明的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2)承包商所属国内分公司或占股的配套厂商拥有非独占、可被撤销的免费的许可证;(3)经批准,有权转让上述许可证;(4)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政府申请合理的经济【回答】

二、启示与建议

(一)美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政策的启示

美国的国防知识产权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大促进了国防技术成果转移,是非常值得借鉴的。但由于美国与我国在国家体制、法律体系等方面具有巨大的差异,我们难以照搬其法律规定,而应该充分借鉴其法律条文背后隐含的立法精神和内在规律,为解决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提供相应的借鉴。

一是实行“放权政策”,促进技术商业化应用。总体来说,美国国防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政策经历了从“收权政策”到“放权政策”的转变。在“收权政策”中,对于国家财政资金资助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一般由国家保留权利,承包商只享有非独占许可权。这种政策遵循“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即国家财政资金资助产生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都应该由代表纳税人的国家获得。这本无可厚非,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政策无法激励承包商对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开发和应用,导致财政资金未能充分发挥其效果。“放权政策”遵循“谁创造,谁拥有”的原则,即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由政府享有转变为研究开发单位拥有和保留,但政府基于公共利益可以免费使用,并通过制定政策引导知识产权管理。这种政策变化通过将权利移交给承包商,激励其将产生于军工领域的发明创造向工业界转移,实现技术商业化。这种政策从表面上看是将国家财政资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于私人单位,似乎侵犯了纳税人的利益,但实则更有利于激励承包商进行技术的合理、有偿扩散,使发明创造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可以避免重复研制、重复投资,更有利于实现政府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缜密配置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各方利益平衡。美国在国防知识产权归属与利益分配问题上,试图通过政策方面的精心设计,实现公众利益与承包商利益的平衡。其中,公众利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防机构通过使用知识产权保障国家安全带给公众的利益,一是发明创造的商业化应用带给公众的实际利益。美国通过对承包商和国防部门权利义务关系的缜密配置来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在承包商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规定政府具有为政府目的下不可撤销的免费使用权,来保障第一种公众利益的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发明报告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美国工业优先原则、介入权制度等,来保障第二种公众利益的实现。在国防部门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规定承包商自身或其国内分公司具有免费使用权,并可转让该权利以及【回答】

二是明确国家与承研承制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下放国防知识产权相应权利的同时,需要明确国家和承研承制单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应明确对承研承制单位的相关约束,并加强监管,从而更好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具体而言,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促进技术的保护、应用和扩散。首先,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促使承研承制单位如实向国家代表机构如实报告发明创造的产生、管理和应用情况,这有助于国家掌握财政资金产生的国防知识产权,也是加强监管的基础。其次,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受益权,应当建立国内优先实施原则,并设置类似美国“介入权”的强制实施制度,在涉及国家和公众重大利益同时承研承制单位自身实施不利的情况下,可强制指定第三方进行实施。

三是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及技术转移人员的激励。尽管我国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人享有分配专利收入的权利,但在实践中,企事业单位大都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特别是军工企业由于体制机制的原因,薪酬体系受到国家工资总额政策等方面的限制,大部分职务发明人很难获得应有的知识产权报酬,技术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普遍不高。同时,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是一项由发明/专利挖掘、发明/专利增值培育、专利申请、专利推进和增值、市场营销、专利价值评估和合同谈判、合同履行监督等诸多环节构成的复杂工作,由于缺乏相应激励制度,军工企业的员工基本上以完成科研生产任务为第一要务,很少有人切实关注技术的推广转化和应用,也很少有人专门从事相关的工作。为了促进军用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应从三方面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和引导。首先,明确职务发明人对于知识产权收益的分配权利,并对报酬的比例和限额给出明确规定。其次,应当明确对提升技术价值和促进技术转移有贡献的人员的激励机制。第三,鉴于军工企业薪酬体系受工资总额等方面的限制,建议明确规定员工的知识产权收益不计入工资总额,且不影响员工其他各项正常收入。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刘祥静、苏婕供稿, 马曙辉审校)
【回答】

Ⅱ 知识产权制度的功能是什么对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有什么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内权,并受容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它的实施,有助于人们以创新成果改变生活,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知识产权必然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机制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机制。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及其与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功能主要表现为激励机制、调节机制以及规范与保障机制。

Ⅲ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为创新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申请后受国家法律保护,会尽可能的避免一些恶意的模仿。或者技术抄袭。
而有些专利甚至形成了技术壁垒。就好比国外的微软,苹果等。这种技术一般难以超越的主要一个原因也是在于他们申请的大量专利保护。而这些专利壁垒也间接的刺激人发明出更加高明的东西来绕过这些技术壁垒。也算另外的一种刺激。凡是有要有怀,看你怎么理解了。

Ⅳ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动技术创新有什么意义

您好,可以参考专利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版,推动权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可以随时网络HI我,竭诚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Ⅳ 知识产权对创新驱动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体制,通过法律的手段严格保护创版新者的市场利润,从而可以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进行产业转移和市场转化的法律机制,通过法律的手段严格保护创新者的成果交换,从而可以促进创新成果向产业转移,让科技创新的资源在市场中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进入百姓生活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手段严格保护创新者的市场交易,从而可以促进创新成果推进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让科技创新的效能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活小康的美好场景中得到真正体现,从而进一步传播了创新驱动发展的理念,坚定了创新驱动发展的信念,提高了创新驱动发展的效率。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是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关键,抓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就是抓创新驱动发展,抓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是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激发科技创新热情。

Ⅵ 国防专利条例的制定背景

早在19世纪,发达国家就极为关注国防领域的知识产权工作。随着时代发展版、科技进步,世界权各主要军事大国更加注重利用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国家核心安全利益,促进国防科技的创新发展。
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申请的受理,拉开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1990年7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新的《国防专利条例》,这部法规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为了保护有关国防的发明专利权,确保国家秘密,便利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国防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

Ⅶ 论述知识产权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侯老师的作业,亲,还是老老实实找点资料自己写吧,网上照抄的那种他一看就能看出来了,图书馆找点资料,周五交,抓紧了,我也正为这个忙活呢,哎,折腾人啊

Ⅷ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征文。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征文

今年4月26日是第五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是评价一个城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基本指标,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促进创新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经济特区要在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经济特区的知识产权事业将发挥龙头作用,走在全国的前列。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的重要象征,是原始创新、技术创新的具体体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核心技术,保护发明创造传播和转化的具体保障。保护就是既要保护自己的智慧结晶,又要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发明的法律措施,缺少推进智力成果向产业化发展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社会氛围,有利于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学科学、尊重科学、反对假冒侵权,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诚信和谐社会的目的。

知识产权是我国入世后在国际技术贸易竞争中面临的首要问题。随着市场开放,大批国外公司利用其知识产权优势抢滩中国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在华专利申请以年均30%的速度增长,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在专利技术上遭遇的跨国纠纷也越来越多,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比2000年提高了50%,相当于2002年全国出口总额的5.2%。当前,因为知识产权问题直接遭受损失的,绝大多数是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国外公司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借助专利技术制约竞争对手。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事实说明:当代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水平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只有二十几年的时间,在立法等诸多领域,走过了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路程。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自去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侵权假冒行为进行了查处治理。近些年,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在逐渐推进发展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递增,保护意识逐渐提高,管理和服务功能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滞后于形势的发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时有发生,还存在着制假售假、侵权盗版、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特别是我市的工业和科技力量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在农业、工业等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

Ⅸ 保护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有哪些作用

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的能力。在这方面,我觉得是今后我们国家更长远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指标,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知识创新或者说自主创新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要有新的构思、新的思想、新的发明。这往往是通过知识产权体现出来的,也包括一个新的品牌的创造。这些东西一开始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然后再通过投入、研发、完善,把它形成一个市场所需要的产品,通过市场化、产业化,完成整个创新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知识产权就是自主创新的一个基础、一个来源,也是衡量它的重要指标。包括创新型国家怎么衡量,国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标志。
在制度创新方面,知识产权也是一个落脚点。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对无形财产进行规范、进行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一些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后,通过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来保证整个创新过程顺畅的进行。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过程中,让它更好地服务于自主创新,服务于我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渐地要从“世界加工厂”向“世界工厂”,从制造向创造来过渡,更多地在高端方面占领市场。比如研发、设计或者是品牌、服务等等方面,更多地延伸,就是向产业的高端、向高附加值方面延伸。

Ⅹ 如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9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奋力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相关情况。

将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纲要》提出要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对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负责人黄圣彪表示,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近些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把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任务。2020年,全国技术市场共签订技术合同54.9万项,成交额2.8万亿元,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8.6万项,成交额1.1万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9.8%。

黄圣彪具体介绍道,第一,从科技创新供给侧大力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科技活动在选题、研发、评估等环节,提出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建立科研活动知识产权清单制度,将知识产权融入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第二,成果转化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会同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40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试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和转化积极性,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目前,全国已建有全国性或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40余家,400多家专业性和区域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6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县级及以上地区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第四,面向应用场景,支持具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其中,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百城百园成果转化行动,面向基层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稳就业等应用场景,开展针对性的示范推广。同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与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国开行联合设立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专项债,引导更多资源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

黄圣彪表示, “十四五”期间,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点是两方面:第一,下功夫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与转化。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把技术交易合同额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

第二,下功夫推进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服务网络建设,完善技术交易与监管体系,有序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设。

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如何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这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林广海说。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有关意见,就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依法严格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大农业、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发布典型案例,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大中小型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保护科研人员享有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惩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推动健全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遴选和交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针对“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类行为坚决反对,及时打击。8月19日,该局已经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目前,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经约谈了相关代理机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保持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高压态势。”申长雨说。

申长雨同时强调,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高度重视。自冬奥会成功申办以来,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动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专门保护。同时,指导北京市、河北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长雨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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