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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知识产权资料

发布时间:2022-06-30 22:17:45

① 尊重知识保护产权的资料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有价值可言,是智力劳动成果。故要保护、尊重
一、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潮流
4月26日是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全世界知识产权工作者、发明者和创造者的节日。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通过了由我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是因为《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在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此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成员每年都在此前后举行一系列庆祝和宣传活动。确立“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利用这一机会开展活动,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彰显知识产权为社会带来的益处,并提高公众对人类在这一领域努力的认识和理解。
我国作为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要发起国,每年对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都认真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为宣传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曾说过,对许多人来说,知识产权与创造之间的联系并非一目了然,但只要稍加审视,二者之间的关系便昭然若揭:支持、滋养这些创造者的正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他说,鼓励创造,奖赏我们赖以建设世界和未来的极富创造和创新精神的人才,正是知识产权的目的所在,也是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工作的动力,的确,鼓励创造,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所在,也是与我国目前所倡导和培育的以“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是一致的。

二、关于企业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即Intellectual Property,英文直译为智慧财产或智力成果,但在我国已约定俗成译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就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趋完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的知识产权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渐趋紧密。
企业究竟享有哪些知识产权呢?根据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企业通常享有以下几项知识产权:
1、企业名称。又称商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它企业的标志符号。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有三层含义:第一、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保持唯一性,且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第二、企业名称登记后,企业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使用该企业名称,否则构成侵权行为;第三、企业名称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在资产划转、股权转让前,对于不再符合集团公司使用“华能”商号有关规定的企业应提前办理“华能”商号的变更工作,避免与华能无关的企业继续以华能的名义经营。
2、专利技术。是指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对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美感。专利权的取得采用申请在先的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先后申请同一发明创造时,不论发明次序的先后,谁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谁就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应尽快地将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
3、专有技术(Know-How)。又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指能提供一定价值,已被利用或者可能被利用,仅为有限专家所了解,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的形式,不作为工业产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和诀窍,或者以上对象的总和。其基本特征是(1)非专利性;(2)保密性;(3)实用性;(4)可转让性。我国对专有技术通常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4、商标。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商品,用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和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必须通过注册,企业才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商标法不直接保护未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专利法来获得保护,同时,也可利用商标法有关注册商标的撤消制度来获得间接保护。
5、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资标底等信息。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和经济性两大主要特征,经济性着重在竞争优势,经济性以保密性为前提,一旦秘密公开,法律就不再对它进行保护。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资产并购协议等过程中,一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很容易泄漏给竞争对手,造成很大损失,因此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一方面加强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另一方面,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约束有关知情人员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6、著作权。也称版权,本意是作者因创作了文学、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后又延伸包括在作品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方的权利。企业也可以拥有著作权,如以企业名义发表的作品、企业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等。

三、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首先,依据知识产权法,及时取得相应的权利。知识产权中除了著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外,都不是自动产生的。专利权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而商标权采注册确认和申请在先原则,企业只有及时申请并获得授权或注册,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近年来,华能集团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华能集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努力创建具有电力企业特色的专利技术。1992年以来,集团公司还先后全类注册了“华能”(包括繁体文字、简体文字、图形)、“中国华能”、“华能集团”等商标。
其次,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机制,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和商业秘密,是十分重要。一个企业如没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极容易泄露技术和商业秘密,而一旦秘密公开,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因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的流动带走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这些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知识产权具有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同时又关系到企业的发展乃至生存,因此,设立专门机构或专门管理人员也十分必要。
再次,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采取果断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华能商标履遭不法侵犯的问题,我们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维权活动。华能商标继2004年通过司法途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2005年又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成为我国电力行业中第一个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降低了华能商标侵权纠纷的发案率,为进一步开展商标维权创造了条件。当然,商标维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体华能员工共同支持,并与工商、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假冒华能商号、违法使用华能商标的企业,并采取法律手段,坚决打击。
最后,应加强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通过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领导和员工的认识,牢固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经营战略和各项管理活动中,努力营造鼓励研发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② 文化类知识产权交易有哪些内涵,模式和定价机制

1、知识产权交易,是指知识产权出让主体与知识产权受让主体,根据与知识产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
2、知识产权市场交易实践中,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也越来越活跃,从而使知识产权利用率大大提高,也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了转让收益。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来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从而增强企业经营效益。
3、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可以从知识产权交易与知识产权管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认识知识产权转让的价值与意义,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尤其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提供知识产权转让的新理念,而且也为知识产权管理者重视与促进知识产权转让管理提供新思路。
应用价值
体现“物尽其用”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对民事权利的分类规范,知识产权属于既含有人身权又含有财产权的民事权利。但本书作者认为,这一分类并没有抓住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知识产权尽管具有人身属性,在权利主体上还具有专有性,但知识产权所具有的财产价值才是该种权利的本质所在,鉴于此,知识产权应该在民事权利的分类上被界定为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商品属性,有专家早在几年前就曾指出,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将超过50%。可见,知识产权这一民事权利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具有财产属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又具有商品属性。而知识产权转让,无论是使用权的转让,还是专有权(所有权)的转让,无论是无偿转让,还是有偿转让,都能够使知识产权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用价值。与此同时,从法律上“物”的广义概念出发,知识产权又可以界定为“无形物”,“物尽其用”是物的利用理念,也是物权法所体现的一项基本价值与原则,因此,我们又可以认为,鼓励与保护知识产权转让,又可以体现出“物尽其用”的物的利用理念。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最核心目标首先应该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用以实现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转让收益
激发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通过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平台,它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不仅可以体现,而且出让方可以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取得转让受益。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转让知识产权,将一定期限内的垄断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不仅能使知识产权权利人收回科研投入,而且还能获得超额的财产收益。我国现在已经加入WTO,知识产权意识比过去明显增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高校等单位愿意在知识产权方面增加科研投入,之所以出现这样一个趋势,也主要是看重了知识产权转让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同时,在工业经济与知识经济时代,人类社会的竞争则主要为经济竞争与智力竞争,智力竞争将会成为知识经济与知识社会的必然选择。成都通鼎知识产权转让,可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又可以促进相互借鉴,从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显然,这也是知识产权转让的一项自然价值。知识产权贸易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知识产权转让给企业甚至国家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它们的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已经非常活跃,并且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转让机制。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实践中,也应该注重挖掘知识产权转让的潜在价值。
快速发展
知识产权转让不仅可以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利用,不仅可以给出让人与受让人带来收益,而且还可以促进与知识产权业务有关的行业有序、快速发展。因为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到转让的谈判、产权价值评估、转让合同的签定、与转让有关的信息知情、市场分析等资料的占有与掌握等方方面面内容,于是,在知识产权应用实践中,各类与知识产权上述业务有关部门的机构应运而生。例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等,这些行业与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转让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转让实践,又离不开这些代理、评估、中介结构。可以说,两者是相得益彰、相互促进的。活跃的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知识产权转让,可以为这些机构的发展带来商机,从而形成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业发展链条,达到良性循环的“共赢”局面。
交易环境
知识产权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所谓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它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利的转让、商标的转让、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商业秘密的许可等等,这些都是知识产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可见,作为产权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转让是知识产权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知识产权转让的频率与效用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贸易市场的活跃程度;知识产权转让的秩序与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影响着知识产权交易环境的优劣。

③ 文化知识产权是什么

你是说的版权吧?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专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属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符号在计算机中打法:“Alt + 0169”

④ 知识产权的资料

知识产权是人类脑力和智力的创造物,这就是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是关于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创造者的权利。专利是给予发明者以专有权(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然而,只有新颖独创和工业应用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权。决定工业品的外观新颖、独到和具有审美价值的创造为工业设计。版权、专利和工业设计三者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护期有限。

知识产权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和地域标志。这三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造形式虽然存在,但不够明显。然而,保护商标和其他标志能使制造商把产品或服务与其他制造商区分开来。商标有助于制造商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而且还能帮助消费者基于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做出明智的购买选择。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⑤ 请问知识产权文化是什么

谈及知识产权文化,必须首先说明什么是文化。有关文化的定义不下百余种,但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类:(一)广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辞海》讲道:“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第1427页)中也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表述。这种文化观,也可见之于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定义之中(马氏认为文化分为器物和风俗,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 。概括的讲,文化就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二)中义文化观。这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实质上排除了上述广义文化观中物质文化作为文化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三)狭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1]如果我们这里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种法律制度的话,我以为中义的文化观较为可采。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应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2]显然,知识产权文化包含知识产权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改革属于强制型制度变迁而非诱致型制度变迁(林毅夫语)和成文法的传统,人们长期以来过分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视了法律制度以外影响知识产权发展的政治的、意识的、组织的因素,或者说忽视了文化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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