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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信息技术论文

发布时间:2022-08-15 11:33:12

⑴ 求一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

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

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
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

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

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
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

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
(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
(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

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
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
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
[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
[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

其他相关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网络全书出版社
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
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
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
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
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
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
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⑵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论文5000字以上

问题抄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袭“是什么”.
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
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
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
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
“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
(五)结论的写法
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⑶ 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⑷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
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

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⑸ 2000字关於知识产权的论文

知识产来权(英自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简称IP。

⑹ 关于知识产权的小论文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学历有限....只能给你点资料..........sorry

⑺ 知识产权的作用的200字以上的论文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三点意思: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2)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3)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在我国称为著作权)一共两部分。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下面只指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
△专利权与专利保护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厉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保护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平行运作、司法保障”的保护模式。本地区行政保护采取巡回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专利执法形式,集中力量,重点对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严重扰乱专利法治环境的现象加大打击力度。
△商号权。即厂商名称权,是对自己已登记的商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不受他人妨害的一种使用权。企业的商标权不能等同于个人的姓名权(人格权的一种)。
此外,如原产地名称、专有技术、反不正当竞争等也规定在巴黎公约中,但原产地名称不是智力成果,专有技术和不正当竞争只能由反不当竞争法保护,一般不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
■ 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著作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特点】
知识产权的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知识产权在好几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第二,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第三,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编辑本段]【知识产权的历史发展】
从前,特别在大陆法国家,把知识产权称为无体财产权,列入财产权之中(与物权、债权并列)。从“知识产权”一词在国际上流行,特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之后,“知识产权”就完全取代了“无体财产权”一词。至于把知识产权从财产权中划分出来,则是因为知识产权有它的特点,与财产权大大不同。
知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再如何分类,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涉及现在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第8项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或广播;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
根据这种规定,可以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保护人在文化、产业各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为内容的,包括著作权和发明权;第二类是以保护产业活动中的识别标志为内容的,包括商标权、商号权等。前一类又可分为以保护和促进精神文化为主的著作权与以保护和促进物质文化为主的专利权。
但是在实际上,在上述公约之前,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已经有了关于“工业产权”的规定,说: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产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所以一般又把知识产权分为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两大类,在工业产权之下又分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等。这种分法也有道理。工业产权是涉及“产业”的,著作权则否。
现在,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智能产物应受法律保护的日益增多,知识产权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例如受保护对象又增加了版面设计、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集成电路等等,而且还在增加。所以知识产权现在是一个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关于知识产权,有不少问题有待研究。
1893年,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局与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局联合起来,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局。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它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作,以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保证各知识产权同盟间的行政合作。中国已在1980年3月3日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6月3日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1994年6月16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⑻ 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论文!~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转让,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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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给你个资料吧 这个很难写
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
雀巢状告英特儿多美滋奶粉商标侵权获赔20万元3月12日下午,两大知名奶粉厂商雀巢公司和多美滋奶粉生产商英特儿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落槌。依法判决英特儿公司停止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奶粉上使用侵犯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权的标识,并赔偿雀巢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20万元,判决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销售上述侵权奶粉。
2001年12月11日,雀巢公司就“盾形”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并基于此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获得商标局核准,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1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5类商品上婴儿食品等。英特儿公司在其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含有盾牌图形的“金盾组合标识”,还在网站上对多美滋婴儿奶粉进行宣传时使用了“金盾组合标识”和盾牌图形。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在其营业场所销售了上述侵权奶粉。
2007年9月,雀巢公司以英特儿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英特儿公司和华堂商场西直门店停止侵权,并请求法院在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额度内酌定赔偿金额。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英特儿公司生产的“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与雀巢公司“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婴儿食品属于类似商品,其使用的“金盾组合标识”与“盾形”商标相近似,故英特儿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雀巢公司“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雀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英特儿公司的侵权获利,故法院根据英特儿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观过错、侵权持续时间以及雀巢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英特儿公司应予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华堂商场西直门店亦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
另外,雀巢公司在此案中还主张“金盾”为其婴儿奶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未得到法院支持。
此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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