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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机构

发布时间:2022-08-16 09:08:59

⑴ 外国歌曲版权问题

不会,因为歌曲这东西就是给人传播的,而且歌曲貌似没有网络版权,放到国外网站上不会涉及版权问题 说得对,也不能用于商业用途!!

知识产权只在特定的国家领域那为什么国外音乐要收版权

不可以,虽然知识产权有地域性特点,但是如果国家与国家之间缔结了相关版权保护条约,那么也是不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本条规定的是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立法者对原著作权法进行了改动,明确了本法的保护范围。本法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行了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
此外中国还于1992年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在这里规定了:(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均享有其他缔约国给予其该国国民在该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的保护。(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缔约国中,享有该其他缔约国给予其国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以及本公约的保护。
因此,除非是该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的作者是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或者是无国籍人士,而且在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首次出版的,这样你才可以直接拿去做商业用途,这种可能性太小了。

⑶ 被告知侵权!俄罗斯国歌视频版权为何属于美国公司

美国最大视频分享平台优兔的一些用户最近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在上传带有俄罗斯国歌的视频内容时,会收到平台发出的一个警告,称视频侵犯了美国版权持有者版权。

优兔声称,俄罗斯国歌的版权持有者是一家美国公司,名叫Broadcast Music Inc.。

但是,当“俄罗斯24”电视台尝试上传一段带有俄罗斯电视台新年前夜播放的国歌版本的视频时,其记者侵犯版权的投诉。有两家美国公司投诉该视频侵犯版权,但都不是BMI公司。

除了俄罗斯国歌外,优兔上还存在其他类似问题,比如俄罗斯歌曲《神圣的战争》和《胜利日》的版权似乎也被判定属于一家叫The Orchard Music的美国公司。

优兔上有关俄罗斯国歌版权的问题并不是第一次出现。早在2015年,优兔称俄罗斯国歌属于美国音乐出版社Harry Fox Agency,几个月后,另一家外国公司成为俄罗斯国歌版权的所有者,2018年,俄罗斯国歌的版权被“赋予”美国公司UMPG Publishing。2020年夏天,优兔宣布俄罗斯国歌的版权持有者是TuneCore Publishing。

⑷ 请问哪些国家的音乐版权保护系统比较健全,音乐人的生活质量比较高

你是原创音乐人吧,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很多途径的,你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也可以了解一下可信时间戳,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也很好。
至于音乐人的生活水平要看你作品的质量了,好的作品就能给你赚取更多的金钱。
版权保护的重点是证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拥有什么作品,只要原创作者能提供这样的证据就能保护自己的版权。现在每个地级城市基本上都有版权局,你可以通过版权局对你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证书的申请来保护自己的版权。不过通过版权局来申请版权登记证书一般要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时间,而且要交几百块钱的费用。
我推荐你使用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服务,他能方便快捷的证明你是自己作品的版权人,
现在申请,即时生效!!!

⑸ 电影歌曲的版权归谁

电影歌曲的版权来归歌源曲创作者,如果是电影制作公司自己原创音乐,版权归该公司所有。

明星、艺人、个人不得未经过原作同意,在演唱会,电视节目,网络直播,公共场合 等,进行翻唱歌曲,或恶搞、改编原作歌曲,否则会遭到原作公司起诉赔偿巨额侵权费用。

作品注册成功后,MORP系统将自动生成国际标准的ISWC临时码,该代码是全球性音乐著作权代码。通过版权注册号码,各个国家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提供相应的版权代理保护,该作品在这些国家内被使用,当地音乐著作权协会将代理收取著作权费,并通过中国音著协将费用转给著作权人。

(5)外国歌曲的著作权保护机构扩展阅读

电影音乐的创作分类

可以分为原创音乐和非原创音乐,这是根据影片中音乐创作的方式来划分。由作曲家为影视作品中的某些片段专门创作的音乐我们称之为原创音乐,由影视创作者从既存的音乐素材中所编的音乐资料我们称之为非原创音乐。

影视音乐根据音乐介入影视作品的方式来说分为有源音乐和无源音乐,有源音乐是指画面内出现声源,无源音乐是指画面内没有声源出现。

⑹ 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于哪里

起源与发展

世界上的作者协会起源于法国。1777年,著名的戏剧家博马舍(《费家罗的婚礼》的作者)创立了法国戏剧作者和作曲者协会(SACD)。但是,在著作权集体协会的发展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则是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歌剧《卡门》的作者)于1847年在巴黎爱丽舍田园大街的一家音乐咖啡厅里喝咖啡时,发现该咖啡厅正在免费演奏他的作品,于是拒绝支付咖啡费,并到法院起诉咖啡厅,要求咖啡厅赔偿使用费。法院最终判决比才胜诉,咖啡厅支付比才音乐使用费。随后,在比才和其他一些音乐家的倡导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管理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组织,这就是现在的法国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SACEM)。此后,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英国以及北欧、东欧各国纷纷成立了类似的组织。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2004年,CISAC的会员协会包括109个国家的208家集体管理组织,代理超过200万名各类音乐作者,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著作权人的组织。同时,其他作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如德国文字与科学作品集体管理协会、法国多媒体作者协会等。其管理作品的范围从最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广播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组织与任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法的重要手段。它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以自己的名义向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著作权。主要包括向使用者发放作品的使用许可并收取作品使用费,将使用费分配给权利人,对侵权者提出诉讼法律等。从世界各国的著作权保护实践看,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权利人个人可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自己直接行使权利。例如:个人的作品由出版社出版,个人的戏剧在舞台上演出。另一种情况,是在权利人个人无法或难以控制和操作的情况下,通过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行使和主张权利。例如,作者行使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些发达国家规定的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作多媒体的权利等等,使用者使用作品与邻接权客体、作者获得创作回报,均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来完成的。所以,如果没有集体管理组织替作者主张权利、替使用者转付报酬,法律规定的这些权利就很难实现。

随着国际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逐渐建立起国与国之间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相互代表协议制度,即两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根据协议各自代表对方在本国范围内管理对方权利人的权利。CISAC就是管理各国集体管理组织的非政府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1994年经国家版权局和外交部批准,参加了CISAC。到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已经与42个国家的集体管理组织订立了相互代表协议。

相关链接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

1、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是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会员主要是词、曲作者和部分音像制作者和创作团体,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包括现场表演和播放背景音乐)、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包括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背景音乐制作、音像制品制作、网络下载等)。

2、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筹)

该协会是1999年11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于2000年5月成立的,但尚未经民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协会的筹备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负责。协会管理的权利主要包括文字作品的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复制权等。

3、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筹)

国家版权局2001年11月5日批准中国音像协会负责筹备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主要管理音像制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经权利人特别授权的部分复制权、发行权。(中国知识产权报)

⑺ 国外音乐作品版权问题

没关系的,像梁静茹的暖暖也是翻唱日本宫崎骏电影中的一首歌,歌词也不是原版的,是歌手本人自己写的。不仅梁静茹,像SHE那样也有翻唱的。

⑻ 国外的文学、影视、音乐作品在我国是否享有版权保护

侵权行为
编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著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著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著作权[1],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
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著作权是依法而产生的。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算抄袭

⑼ 外国音乐版权怎么获得

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⑽ 我想翻唱国外歌曲,用原来的曲从新作词,然后出版发行,请问这样涉及到侵权问题么

你从新作词,再出版,就和其他歌手翻唱是一样的。作曲受各国著作权保护,出版发行的话,一般也就是处于商业目的,应该尊重原作者的权利。

首先,看你翻唱的是什么曲子了,著作权保护的年限是有期限的。如果你要翻唱的作者已经仙逝五十年以上了,那么在我国一般是不再保护了。这个年限各国不一样。

除了以上的情形,一般来说你是应该支付费用的。

其次要做的事情是第一联系原作者,第二找著作权集体组织。
后者更方便,也符合惯例。

各国一般都会成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着大量词作者和曲作者的作品,可以授权词和曲部分的各项权利,但是不包括作品的邻接权。
在我国就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是他们的网址http://www.mcsc.com.cn/)。

在国内来说,一般一首歌曲的出资方是歌手或者文化\唱片公司,所以当歌手或者公司付费给相关的参与人员后,就拥有了该首歌曲的全部权利。也有很多歌曲,歌手和唱片公司签署过版权共有的协议,这样的话,就是双方同时拥有歌曲的所有权利。

综上,你要么是获得歌曲权属方的许可使用(我们常说的“授权使用”),要么是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得到歌曲。签署合同进行交易即可。但提醒你一点哦,就是如何,作者都享有署名权利。

明白?

期待你的大作问世,翻唱的好当然是一种本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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