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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项目资金支出

发布时间:2022-08-16 10:15:18

❶ 什么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结合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拓展资料: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是20世纪80年代初,为推动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变革科研经费拨款方式,中国科学院89位院士(学部委员)致函党中央、国务院建议的。

随后,在邓小平同志的亲切关怀下,国务院于1986年2月14日批准成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自然科学基金坚持支持基础研究,逐渐形成和发展了由研究项目、人才项目和环境条件项目三大系列组成的资助格局。

三十多年来,自然科学基金在推动我国自然科学基础研究的发展,促进基础学科建设,发现、培养优秀科技人才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

❷ 专利资助经费怎么入账

此属于政府补助。账务方面,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所得税方面,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知识产权费用怎么算

知识产权服务费主要指的是知识产权代理费,其中包括专利申请费、年费等回;商标注册申请费、变更费答、续展费等;版权著作权申请费等。
1、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对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来说,知识产权服务费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 xxx
2、非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如果该公司不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不以知识产权代理费为营业收入,而是一般的生产、服务型企业,那么知识产权代理费对于该公司而言属于“营业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中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进行核算。
比如,申请注册商标一个:
支付注册代理费:
借:营业费用 xxx
贷:银行存款 xxx

❹ 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其最高比例是多少

1、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回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答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此条法律说明股东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最高比例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❺ 专利资助

应该去的地方除了深圳市科技局,还有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及深圳各个行政区的人民政府网站。这些都会有。
其中一个应该是你要的,你看看。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9日 深财企[2005]37号)

为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和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资助事项、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我市重大专利项目;
(三)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
(四)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因其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和著作权(版权)法规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逾2年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给予资助。

第十条 专项资金80%以上用于资助发明专利、PCT国际专利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应急及预警公共平台项目建设。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我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二)发明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
(一)根据我市产业和经济发展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工作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
(二)在中小学校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活动;
(三)资助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
(四)补助参与国家级知识产权重大活动和我市知识产权重大宣传项目。

第十五条 公共平台应依托知识产权重点及优势企业、重点行业协会(含专业中介机构)建立。专项资金根据依托单位的不同类型规模及纳税情况给予补贴,每个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申请公共平台补贴的依托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二)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在同行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咨询和服务,愿意就所承担的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平台建设项目对外开展服务,但涉及本身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四)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居该行业前列;专利实施率达到80%以上;
(五)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包括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培训和奖励的费用占企业研发投入的5%以上。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支出结构意见,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资助申请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常年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资料。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费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补贴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受理审核确定;公共平台项目、重大专利奖励项目及宣传培训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考察、筛选、评审,考察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复核。

第二十条 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和公共平台补贴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实行预先拨付、专户管理。由市财政部门预拨200万元资金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立的专利补贴专户作为周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后,可从专利补贴专户中预先拨付专利申请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补贴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每财政年度结束,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将专利补贴专户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宣传培训主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所需经费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专项安排,并提供详细的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市财政部门按经复核的资金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拨付款项。

第二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与公共平台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监管银行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及时将考评结果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抄送市财政部门;考评结果将作为审核以后申报资格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开展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资助申请人有本条第一款违规行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政府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受资助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市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09日 (地方法规)

❻ 2018年上海各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

2018年上海各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上海奉贤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上海杨浦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上海长宁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上海闵行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上海嘉定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 2018年上海各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国家为了建立专利强国也是拼了,各地纷纷出台了自己的专利资助政策,而我们这次为大家带来的是2018年上海专利资助政策。而且上海的每个区的补贴政策都是不同的,这也是各个区为了吸引拥有专利企业的手段,让我们来看看各个区对于不同项目的资助有何不同吧!2018年上海各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一、上海市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一)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如下:(1)申请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2)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包告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资助。(3)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80%资助。(4)专利代理费,在授权后按每项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资助。(二)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资助的,申费(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和授权费(包括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权当年年费)在授权后,实用新型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资助,外观设计按实际缴纳金额的60%资助。(三)资助申请人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的,每项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四)资助申请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3个国家,每个国家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二、上海宝山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一览中国发明专利代理费1500元/件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代理费1000元/件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代理费500元/件对区中小企业及个人授权发明专利再资助2500元

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资金来源怎么填

项目资金预算表须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填写

一、编制总体要求
本表用于项目申请时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二、编制内容
本表所指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申请基金资助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重大项目(课题申请与项目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食品研制项目资金采用成本补偿式,其他各类项目资金采用定额补助式。
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项目资金来源编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及合作研究外拨资金等内容在预算说明书中进行详细说明。具体规定如下:
(1)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请说明购置或试制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设备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新设备用途、新设备与现有设备的配套情况、设备使用率、设备拟安置单位、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试制设备的方案和成本构成等。
(2)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请说明购置的各种材料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所需数量的测算依据,并详细列示各种材料的名称、购买单价、购买数量以及总金额。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请说明预算的各种测试化验与加工项目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测试化验加工次数的测算依据以及委托该单位的理由等。
(4)燃料动力费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请说明预算的各种燃料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所需数量、单价的测算依据等。
(5)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说明预算的各项出差任务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出差次数、出差标准的预算依据。
(6)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请说明预算的各种会议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预算的会议次数、会议标准的预算依据。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请说明预算的各项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出访或邀请来华专家的国家或地区名称、机构名称、人数、天数、标准的预算依据。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请说明各项预算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数量、单价的预算依据。
(9)劳务费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请说明各种聘用人员在研究中承担的任务,以及聘用人数、支付标准的预算依据。
(10)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请说明预算的咨询专家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以及咨询专家人次数、支付标准的预算依据。
(11)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请说明预算的其他支出的各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关系和必要性,并详细列示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及预算依据。
(1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无需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填报,绩效支出按照5%的上限由系统自动计算出结果,可按照实际需要修改为不超过上限的任意数值。
(13)项目资金来源
项目资金按来源渠道的不同分为: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和自筹资金来源,自筹资金来源是指除基金资助资金以外的各种资金来源,包括:其它财政拨款、单位自有货币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14)合作研究资金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其中,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测算,并明确各承担单位的金额。
请说明合作研究单位的名称、单位类型、任务分工、研究任务负责人,承担资金额、占总资助金额的比例以及是否已签订合作协议。
三、编制的规范性要求
编制预算必须以确定的研究任务为依据,预算期间应当与项目执行周期一致,预算需求测算的周期不得超过项目执行周期。项目资金支出预算不得编报不可预见费,也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前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
预算说明书是课题经费预算的一部分,必须按照规定内容详细编写。
预算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各类标准或单价以“元”为单位,精确到个位。外币需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预算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

❽ 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收费收据应计入什么科目

申请专利的费用按会计法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1、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3、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8)知识产权项目资金支出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转让商标权,是指转让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三)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四)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

(五)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

❾ 500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怎么做分录

1、企业 收到相关的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 应付款 —— 项目

2、专项研 究项目需要购置仪 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 项目

贷: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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