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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物权

发布时间:2022-08-16 13:35:37

1. 物权的分类

一、物权的分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对自己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租):对他人所胡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惠担保特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人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压、质权、留置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城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交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四荒:荒山、荒丘、荒沟、荒滩)农民集体所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家集体所有。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胡的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卖)或者划拨(送)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地使用权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怀或者抑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房地不分离)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不是受让人,而是使用人)

土地:国家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偿有期,划拨,无偿无期),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收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区别:相领权,不得不使用,无需对方同意,无偿,无期)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盖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自己的土转让)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让人具有约束力(他人的地转让)

2. 属于物权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物权包括哪些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我国还没有民法典,《物权法》上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8)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4. 物权包括哪些权利

物权包括自物权、他物权、准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他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准物权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效力及于所有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均属于义务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效力和排他效力。
物权的特征如下:
1、物权就其本质而言,仍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不纯粹是与物之间的关系,物权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是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虽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和排他的权利,但物权本质上不是人对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3、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物权关系表现为一种绝对法律关系,体现的是特定权利人因为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5. 什么是物权

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不动产物权可因登记而取得,动产物权可因交付而取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6. 物权是什么

一、什么是物权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2、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7.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是,指的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8. 物权包括哪三类

法律分析:(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9. 物权法中的物权是什么

物权法所称的物权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所有权。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对动产的所有权;2、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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