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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投资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2-08-17 03:20:26

『壹』 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效力应如何认定

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最高院(2015)民再字第2号股权受让方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占有的土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涉案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控制目标公司的房地产,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方的控制下与股权受让方签订、履行《房地产转让协议》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此外,股权转让行为和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分别课以不同的税收,对当事人需如何缴纳税款亦应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作出相应认定,人民法院不能仅以二者课税标准存在不同而认定各方存在偷逃税收的合意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对该协议进行审查。在无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对上述条款中的合同义务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关条款合法有效。
在当前公司并购大量存在的背景下,过分强调受让股权公司的资产状况并加以严格限制并不符合市场原则,也会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加大了交易的不可预期性。
一方面,两者各自为独立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并无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禁止以转让公司股权形式实现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目的;
另一方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影响,故不宜因此而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贰』 闲置土地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闲置土地和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是两种概念,两者没有可比性。
闲置土地是从土地的利用效率上来说的,评判标准是是不是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和投资。
准备增值的土地是一个投资的概念,可能是闲置土地,也可能不是。比如获得土地后进行了一些厂房建设,修了道路,这样就不会算,如果你买来就凉在那,那肯定是闲置土地了。

『叁』 用投资人的钱办理的股权转让手续,却把股权转到自己手里,是否构成虚假出资罪,如何追责

用投资者的钱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而且受益人还是自己,属于贪污公款,要负刑事责任

『肆』 转让他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没有权利转让他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该是无效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转让他人土地后,若受让方并不知情,则保护其利益,该土地的使用权归受让方。同时原土地使用人的利益损失应由非法出让方赔偿。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涉及金额超过2000元,则应该构成诈骗,原土地使用权人可提出起诉。
目前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活动较多,通过一些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有效的减少风险,来买地网在土地流转方面有较多经验,提供专业的服务,避免利益受损。

『伍』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认定

(一)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又会牵连触犯受贿罪,对之应择重罪从重论处。(二)行为人出于牟利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是构成本罪,对之应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

『陆』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二是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2)行政处分。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最新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
综上,发现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发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公安机关报警。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是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李增亮律师希望你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联系李增亮律师。祝好!

『柒』 什么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应受到何种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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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1条、第2条,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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