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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

发布时间:2022-09-29 08:17:08

A.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拥有产权。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在转让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时,须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为房屋所有权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其上的建筑物。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属于同一个人。体现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B. 2020初级会计实务重点:应交税费2

【导读】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只有两个,分别是经济基础和会计实务,其中经济基础只需要进行知识点记忆,而实务真正考验的是我们的财会账务处理能力,目前,初级会计考试已经结束,今年的考生真的太不容易了!受疫情影响,考生们历经了了让所有人都措手不及的考试延期,甚至还有很多地区直接延期到2021年才进行考试,彻底打乱了原有的备考方案!随后,又收到了2020年初级考试题削减、分值进步、评分标准大变的消息,考生们急需调整应对方式...种种情况加在一起,给很多考生们造成了不少的心理担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考试复习,今天给大家整理了2020初级会计实务重点:应交税费,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一下。

一、差额征税账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付或实际支付金额】

贷: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

2)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贷:主营业务成本

2、企业转让金融商品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企业实际转让金融商品,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仍为负差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二、税控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账务处理

1、企业初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

3、企业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应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4、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一般纳税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管理费用

三、应交消费税

1、销售应税消费品

借:税金及附加(只有跟销售有关的才涉及本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继续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的商品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

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商品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4、进口应税消费品

借:材料采购/固定资产等(包含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四、其他税费账务处理

1、应交资源税

1)对外销售应税产品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3、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处置损益(借方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贷方差额)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交纳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5、应交个人所得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关于2020初级会计实务重点:应交税费,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这也是实务的必考考点,希望准备2021年考试的大家能够关注起来,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一点,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虽然难度不是很大,但是必要的学习计划一定要做好,并需要持之以恒的坚持下去,加油!

C. 土地增值税应列入哪个科目

①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②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③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旧准则):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旧准则):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哈,我是从中华//会计///网//校抄的!

D. 转让厂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哪个科目

转让厂房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原因: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

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土地增值税税种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E. 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房屋怎么办? 我国现行的立法,一方面认为房产和地产为两种独立的权利,另一方面又把房产和地产捆在一起。现行的法律 法规 所采取的严格的房地产权一致原则,也就是 房屋所有权 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为了贯彻这一原则,确立了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一同处分原则。这一原则的通俗表达为:“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具体体现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 时,应与其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者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时,应对其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拥有产权。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人在转让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时,须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与 土地所有权 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为房屋所有权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也转让其上的建筑物。因此,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总是属于同一个人。体现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 抵押 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F. 土地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土地增值税计入科目如下:
1.我国目前的税法体系中,有个非常重要的税种,那就是土地增值税。可能很多人认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公司特有的税种,实际上任何企业如涉及到房产、土地的销售,都会涉及这个税。通常,实务中会把土地增值税称为“土增”。此文,也遵循这个称法。
2.土增,有其不同于其他税种的明显特点:①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也就是说土增,不仅仅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的一个税,而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②由于房地产行业经营情况复杂,土地增值税税制设计比较复杂,故土增是我国18个税种中唯一一个超率累进税率。
对不同的企业,土增的具体核算及税务处理方式:
(1)对于房地产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在项目交付使用前转让房地产预缴土增,计入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项目全部交付使用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缴的土增,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转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中。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工业企业应将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增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3)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如一并在“固定资产”核算的,土增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如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土增应在“无形资产”核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G. 不同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②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资产处置损益,

③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旧准则):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旧准则):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H. 土地增值税如何做账 土地增值税怎么记账

1、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I. 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建筑物的关系是什么

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关系是随之转让。我国实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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