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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混同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10 05:01:10

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其中一点是混同,那请问什么是混同

1、简单说混同就是一个法律主体吞并另一个法律主体,于是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左手不可能欠右手钱。
2、原本最常见的例子是结婚,但婚姻法已经明确了婚前财产和债务不因结婚而变成共有,所以不能举结婚的例子了。举例如下: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房屋,乙欠房租1万元,现两公司合并,甲公司注销并入乙公司,两公司之间的1万元债务消灭。

⑵ 如何分别抵销,提存,混同

可以从主体上来分别:
抵销:还是合同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因互负到期债务,因债务特性可以相互抵销;
提存:是合同的一方主体向合同处的第三方提存;
混同:合同的主体双方变成了一方,即债权债务同归于一方了。
举个例子:
甲欠乙100元,两者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乙也借了甲100元,两人之间的债抵消。
甲找乙归还100元,找不到人,甲可以将100元交给相关机关(比如乙的工作单位),这时,双方债消灭。这叫提存。这种情况在债是货物的时候常用。
甲和乙两家单位合并了,这个债消灭。这叫混同。
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的功能有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债权的效力。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抵销合同的效力是指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
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中国《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在第一种情形,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为所有权上的负担而限制所有权,且均为在所有人的物上设定的权利,如其与所有权混同,所有权上的负担即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在第二种情形,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势必自己向自己请求给付,且自己应向自己履行债务,显然没有意义,其债之关系应即归于消灭。在第三种情形,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保证债务被主债务吸收而消灭,这是由强势义务吸收弱势义务。

⑶ 求教一个关于物权混同的问题

1,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而不是动产,质权的标的有权利和动产
2,本例子中说的是抵押权,而不是质权
3,这个例子已经很明确了,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之后甲如果又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乙,那么乙取得使用权,此时发生混同,所以乙的抵押权消灭…这是通常的规定
4,但是本例子中,乙的抵押权被作为标的,将他的抵押权抵押给丙,此时甲转让给乙后,如果发生混同,乙的抵押权消灭会导致丙的抵押权随之消灭,所以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此时不能混同,乙对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从而保护丙的抵押权的标的之存在
5,所以一般情况下,发生混同,但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不混同

⑷ 物权法上的混同,应该怎么理解

与附合合在一起理解,附合是二物合在一起不可分割;混同是二者不可辩认。

⑸ 财产混同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混同是一种事件,即因某些客观事实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⑹ 什么是混同

法律分析: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广义的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个法律上的资格,归属于同一人,因混同导致权利或义务消灭。包括三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

2、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

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⑺ 物权区分原则

所谓物权法上的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两个区分的法律事实。

一、物权转移规则
按照物权变动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的规则可以划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所谓法律行为,又叫做意思表示行为,指的是需要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效力的行为,例如合同行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效的法律行为+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例如甲自有住房一套,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问:乙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解析: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合同有效,但是双方并未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因此不满足物权的变动要求,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主要有基于事实行为、基于公法行为和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种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的规定,物之原主没有向第三人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为了侧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权发生了变动,因此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行为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善意+合理价格+公示。例如甲将照相机(价值5000元)借给乙外出旅游,乙旅游期间钱包被偷周转困难故将甲的照相机没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基于确信向乙支付了5000元,乙当即将相机交付给丙。甲得知后气愤不已,要求丙返还相机。问:丙是否需要返将相机返还甲?解析:不需要。本题中乙将甲的相机卖给丙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并对乙无权处分不知情并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完成了交付,丙已经善意取得了相机的所有权,丙没有返还义务,甲的损失可以找乙承担。
2.特殊原因引起的变动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有哪些?
1、物权具有绝对性,债权具备相对性;
2、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3、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备相容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⑻ 请问物权混同与债权混同区别是

物权混同与债权混同区别简单来说就是

债权混同就是同一类型的混同,也就是债内权之间的混同;容物权混同不仅仅是一个类型,物权混同也可能导致所有权和债权的混同,两者之间的性质不一样。
理论上如下:
合同法上的债权混同造成了债权和债务的消灭。
物权法上的物权混同则会造成新的物权人的产生,接着可能导致新的债权债务的产生。

⑼ 什么是“他物权”与“所有权”的混同

所谓的他物权和所有权混同的是指,当所有权和他物权同归属于一人享有,他物权消灭的情形,但当该他物权的消灭涉及到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利益时,该他物权不是当然的消灭,而是为所有权人的利益而存在。比如说,张三和李四签订买卖合同,李四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但此后李四又以该房屋向王五抵押了,后该房屋被张三合法取得,基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混同,他物权消灭,则王五的抵押权基于张三的抵押权消灭而成为第一抵押权,即王五可以主张抵押权,这样一来则不利于的张三的利益,故法律规定此时,张三的抵押权基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还存在。 希望可以帮到你

⑽ 《物权法》上的混同与《合同法》上的混同有何区别

主要在结果上,
合同法上的混同造成了债权和债务的消灭。
物权法上的混同则会造成新的物权人的产生,接着可能导致新的债权债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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