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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整治后土地使用权归属

发布时间:2023-01-11 07:37:44

1. 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归属哪方

农村宅基地 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 集体土地 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 煤矿塌陷区搬迁原村庄复垦后土地的使用权归谁,有谁懂

各省份补偿不一,按当地生活水平计算。以安徽为例:
一)安徽省淮北市 1、搬迁补偿费:村民房屋及其厕所、压井、墙头、树木等附属设施按每人9000元进行补偿。 2、公益设施费:在每人9000元搬迁补偿费的基础上,再按每人1350元(即9000元/人×15%=1350元/人)补偿给集体,用于新村址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配套设施建设。新村址外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等设施由煤矿负责至新村址。 3、青苗补偿费:沉陷的耕地每年每亩补偿青苗费900元,果园补偿费高于此标准。 4、集体和个人兴办的按新建重置价格的80%补偿,新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5、新村址用地:煤矿按照国家现行的征地价格,将征地款全额交付到,由负责办理征用审批手续。 6、原老庄盘土地:原老庄盘面积如大于新村址面积,多余的面积,由煤矿按照国家现行征地价格补偿给村民。 7、为协调村庄搬迁工作,在搬迁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30%,作为搬迁机动调节费。 8、按补偿总额,向主管部门交纳4%的管理费和2%的不可预见费。 9、土地复垦:沉陷深度不超过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由煤矿支付土地复垦费用,交由土地所有者组织复垦。其中:深度在0.2-0.5米的,土地复垦费的支付标准为每平方米3-4.5元;深度在0.5-1米的,每平方米6-7元;深度在1-1.5米的,每平方米8-9元。沉陷深度超过1.5米和沉陷深度1.5米以内且常年积水的土地,以及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沉陷农用地,煤矿出资征用。

3. 土地复垦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4. 土地复垦政策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关于农村复垦的补偿标准规定为:
1、各个地区的规定不尽相同,构(附)着物补偿标准需根据各地的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一般1.8万元/亩;
3、一次性补偿标准一般1.2万元/亩。
农村复垦是强制性的吗?
农村复垦不是强制性的,农村宅基地复垦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政府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土地进行复垦,这也是保障土地可用性的有效措施。复垦土地的补偿,还有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次性补偿:1.2万元/亩;宅基地使用权补偿:1.8万元/亩等。《农村土地复垦政策》第二条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损失补偿费。损失补偿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 宅基地复垦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没有征用的,即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拥有的国有土地,企业和个人负责复垦后,交回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并要求自行使用的,可以优先确定给企业和个人使用,但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但不愿自行使用的,可以依法确定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土地,可以依法由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或者由政府组织复垦,复垦后土地的使用可以依法确定给愿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确定土地使用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土地权属管理。要明晰国有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防止发生土地权属纠纷,特别是要防止发生废弃土地已复垦利用、产生效益后的土地权属纠纷。已经征用的土地,复垦后无论谁使用,都要体现国有土地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6. 土地改革后土地归谁所有

归原有人所有。保障农民的权益,确权工作落实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两权抵押,让农民拿到了土地证书,也确保土地所有权属于自己所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单位与个人不具有所有权。
一、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土地证: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俗称。《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它,将很难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多数购房者从不关心,也未领到过。其实土地证和房产证一样重要。
2、房产证:是指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3、拥有房产证的购房者拥有该房子的使用、交易、占有的权利,意思这房子就是你的财产。而土地是不能私自拥有的。只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
二、土地出让和划拨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划拨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让是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3、权利义务不同: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期限不同:依照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类型不同: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7. 房子复垦后土地归谁

法律分析:复垦土地使用权归属还是归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现在有些土地因为受到自然灾害的破坏导致无法使用,如果要对这些土地复垦,其土地使用权还是归原来的使用方,如果土地是国有土地,则复垦后由县级政府安排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8. 农村旧庄基复垦后土地怎样分配

首先,需要查明复垦的土地,是否已经被国家征收,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未被征收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已经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过去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应确认为国家所有。对复垦后不能恢复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收。经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征收。经复垦后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次,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要从实际出发,已经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复垦后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承包经营的,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承包经营。用地单位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后归该用地单位使用;根据规划设计,用地单位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用地单位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应当对承包合同的另一方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收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再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土地现状进行监测,发现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即时予以记载。各地在上报土地复垦项目区应查清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经确权后再审批复垦项目。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9. 土地复垦后的土地性质

法律分析:土地复垦是指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法律依据:《土地复垦规定》 第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10. 土地被征用后,土地使用权归谁

土地被征用后,其权属为国家所有,国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按一定年限出让给个人或单位使用,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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