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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版权确认函

发布时间:2023-01-14 04:11:23

❶ 新人编剧怎么投稿

影视公司选用剧本没有什么固定的标准,主要是看你的剧本的完整程度。不过一般投稿被采用的机会很少,影视公司一般都是有一个想要做的题材,然后找职业编剧撰写。
如果你手头有很好的电影剧本可以投稿到电影频道,他们比较容易接受业余作者的剧本。
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参加夏衍电影剧本征文,如果能入闱的话,一般能够投拍。
或者投稿给广电局剧本中心,他们如果采纳,会帮你代理剧本销售。
这几个地方都是比较容易接受业余作者的剧本的地方,而且他们有专人专门负责看投稿的剧本,和作者联系还有指导修改。
一般情况直接给电影公司投剧本,几乎都不会有人去看。

这时,就可以操作了,如果你没有圈里熟人,可以直接送到北京电影制片厂,不在北京的,通过网上传,或者邮寄都可以,北影厂很缺好本子的,但是要确保你的本子没有泄露,这就是为什么不要全部发到网上的原因,法律问题哦!

之后,就静静的等着北影厂的大师们审本子吧,是否征用都会通知你的!

❷ 急求剧组剧本管理及保密的协议

影视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

授 权 方(以下简称甲方):
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拥有著作权之_________(剧本)授予乙方使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恪守执行。

第一章 剧 本

第一条 授权剧本
1、剧本名称:
2、剧本类型:(电影、电视剧)
3、剧本的集数与长度:
4、剧本完成时间:
5、剧本是否已发表:
6、首次发表国:
7、著作权登记证书号码:

第二条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1、 剧本作者:
2、 作者国籍:
3、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为:
① 剧本作者:
② 职务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③ 经过转让后的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注:需附: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转让登记证书)

第三条 甲方授权地位为:
1、 剧本著作权所有人;
2、 委托授权人;
(注:需附委托书)
3、 转授权人。
(注:需附授权书)

第二章 权利许可

第四条 许可权利种类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以下剧本著作权
[以下范围可以选择,可以分别选择许可、或不许可 ]:
摄制权,将该剧本拍摄成 电影/电视剧 的权利;( )
修改权,乙方在使用该剧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对剧本作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损害和影响剧本的完整性,不得歪曲和篡改该剧本的原意;( )
复制发行权,该剧本以 图书、报刊形式(不含电子出版物形式)/ 各种出版形式(含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出版并发行的权利;( )
广播权,对该剧本通过各类电台、电视台广播的权利;( )
信息网络传播权,将该剧本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改编权,在该剧本基础上进行改变,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翻译权,将该剧本从中国汉语转换成其他语言文字 (含中国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
需要约定的其他著作权利:

第五条 许可方式:
1、 专有使用权许可
(注:如果专有,应明确是否排除甲方,否则视为排除含甲方在内的任何人使用。)
2、非专有使用权许可

第六条 许可使用地域范围:
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中国(含中国大陆、港澳台地区)/ 全球范围内

第七条 许可使用期限
两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 授权语言:
中文(国语版、粤语版)/ 英文版等

第三章 报 酬

第九条 本合同采取第________种方式
1、一次性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2、分两次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3、基本著作权使用费用+项目分成。

第十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使用费为:人民币 元;
2、支付时间为: 。

第十一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2种方式支付
1、著作权使用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著作权使用费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金额为: 元(占总额 %)
3、甲方修改完成后,乙方支付剩余著作权使用费用为: 元(占总额 %)

第十二条 采取本合同第九条第3种方式支付
1、基本著作权使用费用,金额 元,支付时间: ;
2、项目分成方式为 总收入的 %。支付时间: 。

第十三条 纳税
本合同约定之甲方报酬,均为税后报酬,有关税款由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章 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署名权
1、署名方式:
2、署名位置:
甲方的署名应在影片作品中,在 之前位置,以单幅画或者二人幅画面( )署名编剧,为第 位编剧;
3、在乙方相关影视作品的海报、音像作品、音像作品封套、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中,不得侵害甲方署名权;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编剧”职务中增加署名和更改署名次序。

第十五条 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
1、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剧本,如需另请他人修改剧本,必须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甲方允许乙方在影片拍摄中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剧本进行必要修改,但涉及更动重大情节内容,调换人物关系,更改片名等,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3、凡经国家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剧本,乙方不得修改;
4、乙方须保持剧本作品的完整,不得篡改,不得断章取义,不得更改剧本的主题、时间和历史背景、人物定位、故事结局等剧本基本要素。

第十六条 荣誉权
1、使用本合同约定剧本拍摄的影视剧获奖,甲方有权参加颁奖仪式,旅差费由 方承担。获得国家政府奖励,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将有关奖金按规定及时奖励给甲方;
2、影片在国内首映式或者研讨会,参加国内外电影节展出竞赛,乙方应邀请甲方参加。

第十七条 授权书
基于国家电影电视审查许可的相关法规,乙方在项目报批阶段,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甲方剧本授权书,若此时乙方尚未全额支付本合同第三章约定之报酬,则此授权书并不代表乙方获得本合同授予之相关完整著作权,乙方不得使用该剧本拍摄和发行影视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拍摄,并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约定之报酬给予双倍赔偿(见本合同附件1)。

第十八条 转授权
乙方仅以本合同约定行使授权,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 再转授权任何第三方。

第五章 保证与承诺

第十九条 甲方保证与承诺
1. 甲方担保并声明甲方拥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本授权不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的内容。乙方如因使用甲方授予之权利而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益,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赔偿;
2. 甲方保证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在授权地区拥有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包括在本合同签定前,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使用本合同约定之剧本,也不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本合同授予乙方的权利以与乙方相同的方式再授予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条 乙方保证与承诺
1. 乙方担保并声明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合同;
2. 乙方保证于本合同存续期间内不签署任何与本合同权益相冲突之合同;
3.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 年内使授权剧本拍摄出品;
4. 乙方保证在此剧音像产品上市后 日内,赠送甲方音像制品10套,剧照15张,海报5张。

第六章 剧本交付

第二十一条 剧本交付时间:(注:建议在乙方支付一定的著作权使用费后)

第二十二条 交付剧本规格:(注:电子版或纸介版 页数、电子版要注明邮箱)

第二十三条 交付确认
1、甲方剧本交付乙方,乙方应提供签收凭证;
2、甲方剧本发到乙方指定邮箱后,应通知乙方。乙方应于一周内提交确认函件,或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第七章 保 密

第二十四条 保密原则
1、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所获知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或文件、图片及档案等相关资料,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得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 年仍然有效;
2、双方对于本合同约定之剧本(电子版或纸介版)均须保密,不得对外泄露,防止被他人剽窃盗版。

第八章 合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提前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但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提前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书面通知自发出后3日内生效,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再行使本合同之权利:
1、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另一(守约)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并不表明其放弃向违约方追索赔偿金。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严重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救济的合理支出费用。

第十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前期费用
有关为写作剧本深入生活采访的费用及前期购买创作所需资料的费用等,经双方商定,由 乙方承担,支付费用 元。

第二十八条 选择导演与主演
为了确保剧本拍摄质量和市场推广,导演和主演的人选由双方协商确定。
初步达成共识,导演要求 等人,主要演员要有 、 等级别的演员,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止。
甲方放弃或不放弃对于导演和主演的选择权利的主张( )。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
因战争、火灾、爆炸、地震、天灾、洪水、干旱或恶劣天气,以至于无法送达、无法供给、无法摄制、或者政府法令、而造成之损失、迟延等,双方各自的损失自行负担,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为止。

第三十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变更本合同内容,如需修改或变更,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三十一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构建,有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等相关事宜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仲裁;
2、向原告住所地或合同签署地或合同履行地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特别约定:
1、若乙方根据甲方剧本拍摄完成之电视剧的实际集数,超出本合同约定集数。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之每集剧本单价,按照实际集数补充支付乙方超出部分稿酬,方为支付全部稿酬。
2、对于该剧的衍生产品,甲方主张一定比例的分成 %。
3、影片在超出授权外地区发行收入,甲方将获得 %的利润分成。
4、本片插曲的歌词,要征求甲方的意见,共同商定方能采用。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合同签订之日时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字人: 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授 权 书
剧本著作权许可使用授权立项通知书

授权方:编剧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常住地址:
电子信箱:

被授权方:法人姓名:
公司名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中》第六条办理电影剧本(梗概)备案手续,要求提供“电影剧本(梗概)版权的协议(授权)书”,鉴于双方在 年 月 日就电影剧本《 》已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且乙方已经正式列为计划拍摄的项目,正在备案申报阶段,需要甲方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依照该著作权许可合同书第十七条约定,甲方同意将拍摄使用权授权乙方,并允许乙方用予备案公示,特别通知如下:

授权剧本版权名称:
被授权人:
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
授权方式:
授权期限:2年
授权日期:
授权说明:
①目前被授权方支付给剧本著作权人全额稿酬之 %,倘不拥有完整使用权,合同倘在执行中,根据报批立项的要求,同意备案立项,待全部稿酬付清,将给予正式授权确认书。
②鉴于被授权方已全部付清稿酬之 %,拥有完整拍摄使用权。此影片在最后审查报批表,请验证著作权人署名无误,授权方则确认对于剧本版权的完整授权。

授权方:

被授权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❸ 关于宣传片版权和泄露公司机密问题的--请权威人士回答

根据著作权法,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广告片的版权由广告片制作公司所有,但广告制作公司必须在获得广告片中涉及他人作品(如有)的相关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自身的著作权。如果广告主与广告公司签有协议,广告的版权归属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时,广告片的版权仍由广告制作公司享有。值得一提的是,广告公司还应在与广告片主创人员、演职人员订立的合同中加入版权条款,就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确保获得广告片的完整著作权。

此外,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果广告公司不希望创作人员在广告片以外单独行使上述权利,就应与权利人签订专有使用权合同,排除他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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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一:主要是要看你当初的公司与广告主也就是那家企业签订了怎样的协议。
你的问题二:即使广告的版权归属于你原本的制作公司,你也不享有该样片的著作权,除非是你主创或你主演,或者你与公司签订了享有著作权的协议。所以你这样出售给别人,肯定是侵犯了你原本公司的权利。

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订

2012年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4月初,国家版权局修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和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副署长、副局长阎晓宏同志分别以个人名义致函35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征求意见;国家版权局办公厅致函国务院48家相关部委征求意见。
草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中外政府相关部门、权利人组织、产业界以及教学科研机构等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修法工作的关注。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2012年4月30日)之后,国家版权局仍不断收到各方面关于修法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截至2012年5月31日,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1600余份。
2012年5月11日,国家版权局召集修法工作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举行专家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报草案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就草案有关条款特别是争议条款听取专家的具体意见。
国家版权局在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和分类、仔细分析其合理性以及反复论证其可行性后,结合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意见,对草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2012年的文本。 本次修改,对原草案删除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增加三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对四十八个条文进行了改动,其中对二十七个条文进行了内容改动,对二十一个条文进行了文字改动。为便于社会各界理解相关调整,现将本次修改和完善的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著作权内容
本次修改从进一步简化权利内容、廓清权利边界以及减少权利交叉重合的角度出发,对著作权内容进行了下列调整:(1)参考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取消放映权,将其并入表演权;(2)考虑到原草案关于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定以传播介质而非传播方式为基础,不能完全符合科技发展特别是“三网融合”的现状和趋势,因此将播放权适用于非交互式传播、信息网络传播权适用于交互式传播,以解决实践中的定时播放、网络直播以及转播等问题;(3)考虑到草案将修改权并入保护作品完整权后又在财产权部分增加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因此将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以免引起混淆和误解;(4)考虑到追续权本质上属于获酬权,因此将追续权单列一条规定(第十二条),同时参考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增加可操作性,将追续权的权利范围限定为通过拍卖方式的转售行为。
(二)关于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作为集体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主要包括明确视听作品本身权利归属和保护参与创作的各类作者两个方面。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视听作品各创作作者的“二次获酬权”——即各创作作者从视听作品后续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本次修改,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1)基于产业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将视听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由原草案中可以约定的规定改回为现行法中直接赋予制片者的规定;(2)明确规定原作作者对视听作品享有署名权;(3)明确规定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以及词曲作者等五类作者对视听作品后续利用行为享有“二次获酬权”。
(三)关于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
近年来,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被损毁、拆除后,著作权人与原件所有人对薄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美术界、司法界等也多次呼吁加强和完善立法。因此,为回应社会呼声、解决实际问题,本次修改在第二十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一方面限制原件所有人的事实处分行为,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仅适用于陈列于公共场所的载体唯一性的美术作品,此外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四)关于“孤儿作品”
为解决数字环境下使用作品获取授权难的困境,原草案增设了“孤儿作品”授权机制条款。考虑到“孤儿作品”相关规定属于立法中的创新,为谨慎起见,本次修改在草案基础上吸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将“孤儿作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以及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两种情形。同时将提存费用的机关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
(五)关于职务表演
考虑到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表演者与演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次修改参照职务作品的规定,在第三十五条新增了关于职务表演的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权利归属于表演者。但是对于集体性职务表演,如剧院表演话剧、剧团表演歌剧或者合唱等演出行为,其权利归属于演出单位。同时,为确保演出单位的权利,本次修改还赋予演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表演的权利。
(六)关于视听表演者权利
参考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二条规定,并与前述视听作品著作权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本次修改将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的权利赋予制片者,同时规定主要演员享有署名权和“二次获酬权”。
(七)关于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播放和表演行为的获酬权
本次修改,在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酬权的两种情形:(1)播放行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2)表演行为——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
(八)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本次修改,从推动广播电视节目市场交易、促进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展的角度出发,借鉴相关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的立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进行了下列调整:(1)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从禁止权改为专有权;(2)根据前述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的调整,考虑到非交互传播已经纳入播放权的控制范围,因此删去原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九)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必须指明作品来源或者出处的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相关国际条约以及各国和地区著作权法中的基本制度。本次修改,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增加“合理使用”的开放式规定——其他情形,同时将原草案第三十九条并入新草案第四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限制所有的十三类“合理使用”情形;(2)明确为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为复制文字作品的片段;(3)增加关于引用他人作品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的规定;(4)在相关情形中增加“信息网络”媒体的规定;(5)增加关于对室外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形成的成果后续使用的规定。
(十)关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本次修改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进行了以下调整:(1)根据权利人、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相关机构的意见,将著作权“法定许可”进一步限缩为教材法定许可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两种情形,取消原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作法定许可、第四十七条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法定许可的规定,将其恢复为作者的专有权;(2)对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允许当事人约定专有出版权,报刊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其他报刊不得转载,同时在第五十一条规定专有出版权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年;(3)明确使用者在首次使用作品前进行一次性备案,将备案机构调整为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4)增加使用者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直接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规定。
(十一)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
本次修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一步限制其适用范围:(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2)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同时,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
(十二)关于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相关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只适用于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组织条约》尚未缔结,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目前不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但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磋商来看,目前各成员国对此基本没有争议。因此,本次修订在第六十四条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扩大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并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十三)关于民事责任
本次修改,对民事责任作了以下调整:(1)在第六十九条增加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侵权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2)在第七十条进一步明确使用者在使用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并愿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前提下,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非会员权利人作品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赔偿责任承担方面,如果使用者已经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如果未与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合同,则对非会员权利人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对使用者恶意使用他人作品的三种情形,不适用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而应当适用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损失。(3)在第七十二条取消关于法定赔偿的前置条件——进行著作权或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登记的规定,同时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权的,将惩罚性赔偿调整为二至三倍。
(十四)其他内容
本次修改还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如将涉外的互惠保护原则分散规定于相应条款、将职务作品中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创作的作品限定成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将表演者明确为自然人、将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作统一表述、明确著作权登记等事宜的收费标准制定机关、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明确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职责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第二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❺ 于正抄袭门的事件经过

自从2014年04月08日起,于正的《宫》系列电视剧《宫3》在湖南卫视热播,引起网友热议。开播数日天,就有不少网友截图留言称《宫3》的剧情和琼瑶经典老剧《梅花烙》很像。于正接受媒体采访称:“没文化才说我抄袭。”
2014年4月15日下午2点许,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布《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亲笔写信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蔡赴朝局长和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李京盛司长,指正于正《宫3》大量抄袭《梅花烙》剧情并列举出多出证据,琼瑶在微博称:“这是我最深痛的心声!要说的话,都在这封信里,希望各位媒体,体谅我心力交瘁,不要采访我。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会利用我来抄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今年四月(指2014年4月)很黑暗,爱我的亲们,请不要祝我生日快乐!我的心会与你们同在。--琼瑶
随后一个小时左右,于正在微博发文,依旧否认抄袭。于正称《宫3》借用的是演员张庭欲重拍的《绝色双骄》中“偷龙转凤”的桥段。他与张庭林瑞阳的微信来往可以给剧本作证。并态度友好的表示:“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我们没有任何恶意借您的作品进行炒作,更不用说冒犯。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您一直是中国言情剧的鼻祖。”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蔡赴朝局长: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李京盛司长:
两位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是琼瑶,先隔海送上我最真挚的问候与祝福!自从1989年开始,我是台湾第一个带队去内地拍摄电视剧《六个梦》的制作人,到如今,已经25年过去了!当年我到内地拍戏,内地电视剧还很贫乏,如今,每年戏剧产量蓬勃,两岸交流欣欣向荣,作为第一个交流的我。与有荣焉!
如今,有件非常令我扼腕,而且深受打击的不幸发生了,我走投无路,不知应该向什么单位求助。只能写信给两位领导!在内地有位编剧兼制作人于正,多年来也制作许多戏剧,被网友检举,层次抄袭我的作品。从《六个梦》到《梅花三弄》到《还珠格格》,无一幸免。我自己工作萦忙,无暇处理。对内地的著作权法,也不太了解。我既无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只得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22年前,我曾经拍摄我的著作《梅花烙》,当时轰动一时。22年后的今天,我正忙着将此剧加入新的元素,重新编撰。今年春天,我的《梅花烙传奇》海报已经推出,辛苦的剧本工作,占据我所有的时间。就在此时,惊闻湖南卫视要播出于正的《宫锁连城》将《梅花烙》的故事全部抄袭!我们核对该剧本,这才惊知,所有《梅花烙》的剧情和桥段,全部被此剧盗用!(请看附录一)我的儿媳何琇琼立刻联系湖南卫视,出示证据,请求不要播出该剧。以免启品先行推出,打击正版。但是,很遗憾,此剧目前正在播出中。
该剧女主角戴娇倩也曾公开承认该剧脱胎于《梅花烙》,于正采取怒骂姿态驳斥。该剧播映至今,观众反应,除非没看过《梅花烙》的,都指证历历。(请看附录二,今日微博第二条)。此事让我受到深深打击,我已写了25集的正版剧本也因而停摆。
中国已经走向尊重著作权的方向,摆脱“山寨版”的印象。但是,像于正如此明目张胆,藐视著作权法,罔顾版权精神,剽窃盗用别人心血,还用各种方法自圆其说,打击已经被他伤害的被害人,实在令人发指,匪夷所思!(据说此人也盗用其它制作人的戏剧,受害人并不止我一个!)
每次创作,我总是投入最大的热情和心血,创作艰难,抄袭容易!看到网友在各网站贴出的指责,说《梅花烙》不但被于正抄袭窃盗还被糟蹋,我实在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手边的工作,也完全停止。在伤心、沉痛、无助下,只有写下这封公开信,向两位领导呼救!
我想,关于此剧抄袭种种,公道自在人心,我提供的资料已经很完整,不知道两位领导,可否让这部抄袭侵权的作品,即时停止播出!我没有力量打跨海的版权官司,恐怕官司还没成立,这部戏也播完了!我除了呼救,没有第二条路!万一两位领导另有考虑,无法为我伸张公平正义,我只能默默承受被侵权的痛苦。但是,恳请两位领导,对于正的制作公司和其个人作品,严格把关。否则,还有很多创作人会受害!对中国的电视界,也是一种负面的形象和影响!也呼吁播映于正戏剧的平台,仔细审核内容,以免被于正利用而背负侵权之名!(现在 ,网络有句流传语:“防火,防盗,防于正!”可见此人之风评。)本来,这封信应该私下送达贵局,但是,这部侵权抄袭电视剧已经播放,我生怕公文往返,耽误时间,让两位错过了我的呼救,只有冒昧的写公开信,不周之处,恳请原谅!不情之请,多少心酸!希望早日得到两位的回复!
专此敬祝
健康平安
琼瑶
2014.4.15
附录一
1.宫3剧本中主线一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惰节,与《梅花烙》中皓祯、吟霜、兰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
2.支线一将军府中的将军,福晋,侧福晋,庶出儿子等人物改变外,人物关系亦与《梅花烙》一致。
3.主情节一连城与恒泰,醒黛公主3人的情感线,完全抄袭自3位主人公的主情节。
4.例一恒泰,醒黛洞房之夜并未圆房,而跑到连城处私会。污蔑连城为狐狸精。对她各种虐待,找来巫师前来做法等多处细节完全抄袭自《梅花烙》原著。
5.虽然宫3增加了许多其它人物及情节来分散观众注意力。但对主线人物的抄袭痕迹太过明显。我方无法逐字对比,但凡看过《梅花烙》原著小说及电视剧者,极易察觉宫3《宫锁连城之凤还巢》的剽窃行为。 亲爱的琼瑶阿姨:
您好.
今天您发的长微博我已经看到,作为后辈的我感到很吃惊和困惑。关于这件事情我很想当面和您做一个详细的解释,隔着海峡和网络,在这里我先简单把我的想法和您说一下。首先,作为您的粉丝,我们从小就看着您的戏长大,心中对您只有仰望和敬意,并没有丝毫冒犯的意思。您看从我做戏开始,就经常和您在大陆的公司创翊合作,从《宫2》的海陆,到《神雕侠侣》的孙耀琦,再到《班淑传奇》的李晟和李佳航,我们一直把您的审美和捧起来的演员当作学习的楷模对待。
这次《宫锁连城》作为“宫”的第三部,我们筹备之初就决定要用“偷龙转凤”这个桥段,而这个故事的源头来自于我与演员张庭的一次聊天,她想重拍《绝色双娇》,故事里也有偷龙转凤的桥段,我觉得那个故事并不适合翻拍,决定结合“宫”的品牌写一个全新的故事,此事林瑞阳大哥和张庭姐都知道,也有我和他俩的微信来往和他们发给我的剧本作为凭证。同时,《宫锁连城》的剧本也第一时间交给了您的公司创翊文化,在得到贵方对剧本和合作的肯定之后,我们与您公司艺人麦迪娜也第一时间签订了演出合约,相信当时您和您的公司都没有认为这个剧本有任何问题。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有部分网友和媒体炒作了一些耸人听闻的话题,没想到也让您受到困扰,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我们没有任何恶意借您的作品进行炒作,更不用说冒犯。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 ,您一直是中国言情剧的鼻祖,您对中国编剧技巧和故事架构的创新和发展无人能及,甚至早期的韩剧也有很多对您的模仿,如《我的女孩》的架构类似《梦的衣裳》, 《人鱼小姐》跟《情深深雨蒙蒙》又有异曲同工之妙。作为小辈,我们一直在学习,也希望能够继续仰望您。为了避免大家的心里有所疙瘩,我们也可以即刻把整套碟送到台湾给您鉴定,也期待您的新版《梅花烙》能够继续收视长虹,大获成功。非常抱歉带给您的困扰,希望您能够消消气,不要伤了身体。
希望您身体健康,祝好。
后辈于正
2014年4月15日 2014年4月28日,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微博告知:“琼瑶正式提告于正侵权”,同时对于正在或计划播出《宫锁连城》剧集的播出单位,委托代理律师将有权基于本人的授权启动相应的诉讼追责程序。对此,湖南卫视或也被追究责任。微博写道:“终于,我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诉诸法律维护《梅花烙》的版权权益。自今日起,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代表我发言,既然迫不得已走上法律途径,就本案我不便再接受媒体访问,谢谢大家的声援与关爱,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交代。”——琼瑶
以下是上微博正文:
本人是小说《梅花烙》的创作者和版权人琼瑶,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小说的完整版权权利,未经本人书面许可与授权,任何个人及团队对该小说的改编,或者将该小说的原创内容用于其他文学艺术创作的行为,均构成对本人版权的侵害。
目前正在中国大陆播出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于正,《梅花烙》的主要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全部被套用于《宫锁连城》的剧情之中,抄袭侵权情形之恶劣前所未见,让我忍无可忍。4月15日,我紧急发函向广电总局领导求助,感谢社会各界的声援与媒体关注,公道自在人心,这也让我深受打击的心情稍感安慰。
最近一周来,不但侵权剧集的首播卫视没有停止播出,网络与其他播出平台又开始或计划播出该剧,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不知尊重原创、保护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公理正义何在?经慎重考虑,本人通过此媒体函做出如下公开声明:
一、经过十天的等待与煎熬之后,我只能选择依靠法律,正式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代理本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维权事宜,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二、在侵权案件有了司法结论之前,本人不再就此事对外发布公开言论或接受媒体访问,并特别授权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作为本人对外发布信息的公开出口;
三、敬告正在或计划播出《宫锁连城》剧集的播出单位,尊重智慧财产权,停止侵权剧集的播出安排,否则,代理律师将有权基于本人的授权启动相应的诉讼追责程序;刚刚过去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来年 ,我欣喜的看到内地正在蓬勃发展文化产业、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定位上,和积极推动国家文化的进步!期望我的案件对于中国影视产业生态的良性发展起到点滴作用。
谢谢大家的声援!
琼瑶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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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编剧版权确认函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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