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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电子书的版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3-03-03 02:15:27

❶ 电子书如何进行版权保护

电子书如何进行版权保护?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手机上网已经被全民普及。因为方便快捷,人们开始在软件或手机上阅读电子书,很多作者也推出了自己的电子书。但是电子书要怎么样才能确保版权呢?电子书如何进行版权保护?出版社做版权销售传统上以纸书为主,间或搞一些图书的影视剧本改编和其他形式的授权。如今数字出版风起云涌,电子书的授权被提到议事日程,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一些国家也是如此。出版社向海外出售电子书版权通常通过如下几个渠道:其一,出版社直接向国外技术服务商提供授权,由其根据授权条件发布在相关载体上。这个方式最为普遍。有一本英汉拼音词典,多年前授权给美国一家电子公司用于网络下载。后来通过协商,双方又订立合同,将该书用于更多载体中,其中包括安卓系统手机软件模块。这本书已经授权多年,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国内这种经营电子书的电子公司也不少,我就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我有一些作者朋友也经常收到这类询价。其二,通过图书版权代理公司向海外出版商出售版权。这一点与纸书授权没有区别。不过,电子书版权的授权常常与纸书授权分开进行。这是因为市场需要预热,也需要培养。等相关市场成熟且有读者需要时,电子书才有授权的可能。有一本书《对话:中国模式》。先授权纸书版权给韩国出版社,韩文版纸书出版后,市场欢迎并需要电子书,代理纸书版权的韩国代理公司才与出版社接洽,购买该书的电子书版权。其三,现在出现了一批电子书代理公司,美国、中国有,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没有就不得而知。这些公司实力如何有待了解,因为我与他们的合作很少。他们与出版社联系,将他们认为合适的书放在他们选中的书目中,然后跟出版社订立一个批量版权购买协议,比如四五十本书一起购买。订立这样一个协议,一下子可以卖掉很多电子书的版权,数字看上去很美丽。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电子书市场还处在圈地阶段,这个阶段将作品的版权授给海内外电子公司风险不小,因为此时此刻成熟公司少,有经验有品牌的更少。授权之前仔细考察很有必要,以免鸡飞蛋打。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关于电子书如何进行版权保护?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版权保护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

❷ 2019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

信息全球化的今天,传统阅读方式已不再是人们阅读方式的唯一选择。很多人开始喜欢阅读电子书,也开始关心电子书的版权问题。那么对于2019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我们国家有相关法律规定吗?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19电子书版权保护有什么法律规定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3、直接向法院起诉;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电子书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同样,在电子书版权问题上,如果对此保护不力,那么不仅使得版权所有人无法在电子书的传播过程中受益,而且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性,也会最终损害版权所有人从实体图书出版业中所获得的版权收益。这些损害的长期存在将严重挫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我国也应顺应时代的潮流和现实的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电子书版权。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书的出现是一种必然,也随之会出现一些新的权利。同纸质书的出版发行一样,电子书要想在网络上传播,传播者应当遵循法律规范,事先一定要获得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许可。电子书的网络传播,是将纸质作品数字化并上传至网络或者就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的作品上传至网络,但鉴于网络技术的两面性,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也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对电子书版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通过网络的上传、下载等。电子书是一种数字化作品,其内容是通过网络这一平台呈现给读者的。而网络是开放的,开放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权利易受侵犯。现实中,通过付费或者不付费,读者或者网民很轻易的就能从网络上下载到电子书,并利用电子书的易复制性和易传播性将其再次上传到网络。通过这种无限制地复制和传播,电子书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侵权人为侵权所付出的代价或者成本却微小的可以忽略不计。另一方面,在我国还未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情况下,侵权主体实难确定,这也为版权权利人的维权带来了困难

❸ 在网上分享电子书资源会涉及到法律版权问题吗

无形的颠覆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为6.18亿,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45.8%。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直接带动了数字化出版的发展,2012年国内数字出版总产出达到1935.49亿元,比2011年整体增长40.47%,其中电子书(含数字化报纸)均保持了高速增长势头,增长幅度均超过30%以上。传统的纸质图书正在逐渐演变为各种形式的电子书,阅读方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包括kindle阅读器、iPad、iPhone或是其他形式的电子书,当当网也相继发布了“都看”阅读器。
电子书商们还在不断创新电子书的阅读体现,当用户看到好看的书籍,只需要用阅读器扫描书籍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直接下载电子书,这一过程中甚至省略了电子商务中的“物流”环节。
在电子书产业持续升级的过程中,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子书商们。谷歌公司自2004年开始对图书进行大规模数字化,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将全球尚存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收入其数字图书馆。2005年,谷歌因涉嫌侵权被美国出版商和美国作家协会告上法庭,经过3年诉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仍因涉及中国等其他国家版权人的利益,遭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及欧洲出版商联盟等其他国家相关组织的反对,2011年美国纽约法院否决了谷歌的这份和解协议。在中国,2010年6月,中华书局和汉王科技因版权之争对簿公堂,中华书局指责汉王电纸书(国学版)预装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权。汉王科技则称,自己通过国学公司获得作品授权,并已经为这些内容支付了版权使用费。因此,如何有效解决电子书的版权问题,也成为电子书运营商们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电子书产业的产生以及持续升级,颠覆了传统的“书籍”概念,信息在“无形”被阅读、传播。传统版权法的各种法律模型在电子书时代一次又一次被重新塑造,“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互联网络传播权”这些对于普通公众相对生疏的版权法概念,一次又一次走入人们的视野。留给我们思索的是,电子书产业升级给版权制度到底带来了什么?
版权授权现新模式
与传统纸质图书不同,电子书“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在著作权法上被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的版权法并没有这一项权利,它完全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催生的版权法内容。我国是在2001年10月修订版权法时才增加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虽然传统纸质图书的出版、发行一般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出版商在与作者的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出版社所有,之后出版商就可以合法对外销售“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也成为电子书商们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方式。
电子书商们总是试图提升电子书版权授权的效率,然而他们在与出版商或者与作者“一对一”的谈判中,总是感到成本太高、效率太低。于是,他们在想尽办法试图提高授权的效率。“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授权要约”模式以及“稿酬通知”模式应运而生。
其中,“稿酬通知”模式最具争议,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即使事后向作者支付报酬也属于侵权。为了在版权法上为“稿酬通知”模式找到合法的依据,有学者支持用“法定许可制度”来解释此种模式,即电子书运营商“先使用后付费”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即法律所规定的许可方式,而不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种“法定许可”情形又纯属于学者们杜撰出来的一种情况,在各国著作权法找不到现成的规定。当然,未来社会著作权法是否会吸收这种观点,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一定会受到来自作者方面的强烈反对,因为“法定许可”的补偿标准系法律强行规定,是“一刀切”的范式,这等于在根本上剥夺了作者与书商们讨价还价的自由。
“自助版权协议”模式是由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推出的,该种协议模式构造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旨在为互联网版权保护和版权交易提供范本。其本质是将授权协议格式化,它的本质是“格式合同”,即事先制定规范版权,尽可能减少签约各方的谈判空间。事实上,格式合同只会在签约时减少谈判成本,但它仍需要“一对一”谈判环节,因此无法从根本上提升电子书授权效率的问题。
相比之下,“授权要约”模式更受推崇,著作权人在图书出版的同时,根据其意愿,随书刊发出一个“授权声明”,明确该书的著作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等。“授权要约”本身就属于批量授权,但它需要出版者的积极参与才能完成。对于普通作者,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很难在出版时独立设计出“授权要约”模式,因此就需要出版者的积极推动,问题在于“授权要约”模式下最终受益者又是作者或电子书运营商,如何让出版者也从中“分一杯羹”,这是推动“授权要约”模式走向成功的关键。
“发行权”将被重新诠释
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行权”的界定强调采用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原件”或“复制件”。然而,对于电子书而言,从一开始就完全是以数字化的方式出现的,完全不存在“有形载体”,何为原件,何为复制件,在电子书的世界里并没有清晰的界定,那么又如何来诠释电子书的发行权呢?
之所以要讨论电子书的发行权问题,还主要是基于“发行权”所奉行的“一次用尽原则”,纸质图书在首次合法销售后,针对该书的发行权便已用尽,即针对该书的二次及再次销售行为均无需再征得作者的授权。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却奉行该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还专门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了作品的复制件后,著作权人对该批作品复制件的出售权便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人同意。”这里涉及到问题是,用户购买电子书后,是否有权依据“一次用尽原则”而将作品再次转发给其他用户呢?基于对利益的考量,针对这一问题,电子书运营商与用户形成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用户一方会坚决捍卫“一次用尽原则”,而争取转发的自由;然而,电子书商则会想尽办法阻止这种用户与用户之间的转发。
纵观世界各国电子书“发行权”的立法,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例,扩大了发行权的解释,将电子书这样的无形载体也纳入发行权的范畴,但同时规定“如果将来出现一种控制技术,可以保证作品复制件的原始所有人在传输作品后无法保有复制件,而且接收方也无法擅自制作复制件时,那么发行权用尽原则也可以适用”。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例主张,发行权仅指“有形载体”(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像电子书的发行则由其他版权内容来规范,不适应“一次用尽原则”。显然,各国立法大都站在电子书商的立场,不允许电子书的发行权“一次用尽”。
新业务模式重唤“出租权”
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电子书的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传统的书籍租赁业务也在这一过程中被重新唤醒。亚马逊公司Ki″d1“电子书继在教科书领域推出租赁服务后又将这一服务扩展到一般书籍,如《有效思维的5个习惯》在Ki″d1“的销售价为9.99美元,而该书的Ki″d1“租书服务底价为5.5美元,每过一天就增加几美分,直至租价升至与销售价相同。
电子书让“租赁”变得更加容易而且“特别”。“租书”与“买书”不同,在租赁的情况下,用户只是根据其租赁的时间支付费用,而非永久阅读;电子书商也会通过技术手段在“租期”届满时收回电子书。这里要关注的是,电子租书服务与作者版权之间的关系,或者说,书籍租赁是否也属于作者版权范畴?如果说在“买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那么在“租书”的情况下,电子书商及作者收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确认作者出租权的首个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11条规定,对于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成员应授予作者享有出租权。关于“出租权”的立法例,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立法例主张“出租权”仅适用于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特定作品。美国1976年《版权法》及其1990年修正案规定的出租权只支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法国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将计算软件、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传播企业节目作为出租权客体。我国著作权法也奉行这一立法例。第二种立法例则主张“出租权”适用于所有作品,德国、日本、俄罗斯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采用此种立法例。
其实,采用哪一种立法例,完全是利益平衡的结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之所以关注电影、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出租权,是由于上述作品出租产业大发展所导致,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出租电影、音像制品一度成为电影、音像产业的主流形式。为充分保护电影、音像制品作者的利益,相关国家才在著作权法上特别针对电影、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规定了出租权。随着阅读器的推出,电子书籍的租赁业务势必成为一种新的业务形式,那么,电子书产业升级是否会重唤版权法上关于“出租权”的扩张呢?
而到底是采用“出租权”还是“互联网络传播权”来调整“电子出租”行为,核心还在于在作者与电子书运营商之间建立利益平衡机制。若是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自然有权基于“租赁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即便是未将“电子租赁”纳入“租赁权”的范畴,作者同样也可以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不适用于图书作品,作者只能基于“互联网络传播权”向电子书运营商主张报酬。至于未来社会是否专门针对图书的“电子租赁”设立专门的“出租权”,还完全取决于产业发展的需要。
不可回避的挑战
我国著作权法正面临第三次修订,电子书产业升级势必会对法律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与此相伴随的是作者、出版商、读者之间利益格局的重大变化。电子书产业升级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出租权等制度带来了严峻挑战,其实,还远不止这些。

❹ 电子书网站怎么解决版权问题

会说网站抄至提供交袭流平台,上传下载纯属网友个人自发行为,版权纠纷有上传下载人执行处理。
就是说,免费电子书不是网站自己收集和发布的,也不从中收费,版权方要怎么告他呢。
你可以从各网站的首页下面可以看到字体很小的免责声明。

❺ 电子书有版权么

似乎没事,但枪打出头鸟。
根据《著作权法》,是需要作者授权的,你版要是用实体书的内容,可能权还要经过出版社的授权(出版社可能将作品网上传播的权力也买下来了,实体书也包含有出版社的劳动成果)。
如果作者去世,还就得和作品著作权的继承者协商了。当然,作者去世超过50年的可以无偿使用,但是不能改编。
看看《著作权法》,或找个律师问问吧。

另:你的意识很超前,这就是数字出版啊,符合潮流趋势。

❻ 电子书版权

法律分析:版权即指的著作权,是作者对书的内容的所有权。电子书被侵犯版权的做法: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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