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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共有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17 16:29:53

Ⅰ 谁有关于维护著作权的案例


[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 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 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 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们]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 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享有。 (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 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 继承人予以保护。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 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Ⅱ 著作权案例

我不知道楼上的是不是学习法学的,这么简单的法理问题都不懂,还是多学一点著作权法吧。。。。不要想当然就乱回答法律问题了。。

1,如该赠与无附加其他条件,当然可以转卖或赠与他人,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以后已经生效,赠与人画家已经丧失该画的所有权。

但是,如果画家与小张在赠与的时候有附加条件:不能赠与他人或转卖的条件。那么,小张转卖或转赠与是违约了,符合解除条件,画家有权解除赠与合同。(违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小张必须返还原物,如无法返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画家有附这样的条件,那么,画家有权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小张转赠的第三人要求归还。但是,画家无权向小张转卖的善意第三人要求归还,因为,支付对价的第三人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对抗物权的追及效力。

即:无对价或低价取得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价取得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抗画家的物权追及效力。

2,小张是否获得展览权和发表权是关键。

发表权是指作者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包括: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等。

发表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通常只能由作者享有,不能转移。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经发表后,其发表权即告终止。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就是说,如果该画作没有发表过,小张不能擅自展览,因为,这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发表权属于人身权不随着作品的转移而转移,人身权是专属权利。

如果该画作发表过,那么,画家已经丧失了发表权,这时,小张就有权展览了。因为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当然,署名权也是作者专属权利。所以,也应当注明。

3,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其依法出版的图书和报刊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主体包括图书出版者和报刊出版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权包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和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而且专有出版权不得转让。出版权是著作权的内容之一。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著作权主体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作者以外的人通过法定途径也可以取得著作权。

小张并不能因为受赠而自然获得作者的专属权利。因此,小张无权擅自出版该画作。

当然,版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在画作家死亡的50年后的12月31日后,画作家的作品就没有版权了。这50年的版权由画家的继承人享有。小张可以在画家死亡50年后出版,但是,实际上,这时所有的人都有权出版该画家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Ⅲ 在生活中,都有哪些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关于侵犯知识产品的事情,那么对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都是哪些例子呢?知识产权,广义而言包括版权即著作权、专利即技术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知名权等,其中前三类受到相当全面的保护。今天,我们介绍几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相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也要严厉打击生活中这些投机取巧的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

Ⅳ 有名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法律分析:贾志刚诉佛山人民广播电台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贾志刚为图书《贾志刚说春秋》的著作权人,称佛山电台未经其许可,在两个频道播放的《听世界春秋》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贾志刚说春秋》的内容,该行为不符合广播组织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佛山电台称,法律未明确要求广播电台广播他人已发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即便考虑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电台在广播音频中及第三方媒体上多次提及《贾志刚说春秋》一书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与作品名称。故佛山电台的行为属于法定许可行为,并未侵犯贾志刚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佛山电台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的规定。佛山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电台播放《听世界春秋》节目的行为不符合广播电台法定许可的规定,构成对贾志刚著作权的侵犯。遂判决驳回佛山电台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Ⅳ 著作权案例 急!

这个属于共同著作,模型是有著作权的哦。
应在甲乙丙,中挑选出一个代表该作品的作者,需要签署相关签约。
因该作品是甲乙丙合力完成,而后,论文商议署名为甲和乙。(其实丙也有署名权)
但是,在这里,乙违反了约定,只署名自己?后发表了论文?
那么他,违反了署名权。
该作品的著作权,甲乙丙都享有著作权。丙,做的外观的美观设计,甚至可以申请美术作品。所以,丙也享有著作权的。

Ⅵ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案例

地方志整理抄袭案一审宣判
2009年1月,《峄县志点注》作者诉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史志办公室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由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权成立,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原告称,被告所著《峄县志(点注本)》对原告书籍《峄县志点注》的分段、标点、注释进行了全面抄袭,其中注释的抄袭量达80%。被告辩称,两书存在相同注释是均使用工具书的结果。其书籍比原告书籍多830余条注释,并且两书的标点、分段、文字等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认为其对原告书籍的参考属合理使用,并非抄袭。
法院认为,《峄县志点注》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虽然同一古籍整理注释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或类似,但具体点校内容会有所不同。根据被告书籍与原告书籍对比结果,足以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作品内容,构成了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年画之旅”引出版权侵权之诉
2007年12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中国画报出版社停止《杨家埠年画之旅》的发行和销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2006年年初,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了《杨家埠年画之旅》。之后,原告杨洛书以该书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50多幅为由,诉至法院。被告认为,《杨家埠年画之旅》一书中采用部分原告的作品,是基于宣传、推广以及研究、评论原告以及杨家埠年画的需要,是对原告公开发表作品的合理引用,不构成侵权。山东高院经审理认为,该书使用涉案作品不属于对某一作品的具体介绍或评价,已超出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
“时事性文章”引发著作权纠纷
安徽省合肥市一家网站因转载一篇只有1400字的“时事性文章”,引发了一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2008年3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合肥邦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1500元。
原告称,2004年,《国产手机乱象》一文首发于“中国营销传播网”,随后被告公司在其“邦略?中国”网站上刊载了该文,不仅标注了作者姓名,还注标明来源。2005年,北京三面向公司与此文的作者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包括《国产手机乱象》在内的作品自发表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版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作品者主张相应的权利。由于该文在“中国营销传播网”发表时,并未声明不得转载,且被告在进行网络转载时标明了文章出处、作品名称以及作者姓名,仅因未在合理时间支付相应费用,才构成了对北京三面向公司的侵权,并无其他侵权情节,因此,做出上述判决。
电视台播《冲出亚马逊》惹官司
2006 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因此,法院以被告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为由,认定其播放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
《月亮之上》抄袭案终审判赔
2008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歌曲《月亮之上》中用蒙语演唱片段侵犯《敖包相会》著作权案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立即停止侵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何沐阳共同赔偿原告色日玛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敖包相会》的涉案六小节与《月亮之上》的对应六小节相比,二者所表示的曲调基本相同,何沐阳、孔雀廊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的行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色日玛著作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华视伟业公司作为涉案CD的销售者,因其对所销售的涉案CD具有合法来源,故其仅须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各被告在其再行录制、出版并发行《月亮之上》时,不得使用《敖包相会》中的涉案六小节。

Ⅶ 著作权法案例

A
甲对剧本享有著作权,乙对小说有著作权但是对电影剧本没有著作权

甲对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著作权中对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因为演绎作品属于独立的作品,作者独立的享有著作权,所以乙对剧本没有著作权。
但是演绎作品的行使要注意不要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丙仅仅利用电影剧本修改成电视剧,并没有利用原著小说,所以只侵犯了剧本作者甲的著作权,而没有侵犯小说作者乙的著作权。

Ⅷ 著作权案例分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版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权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Ⅸ 著作权案例分析 大家帮帮忙

虽然某抄甲汇编的客体均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在其筛选及编排上能体现某甲自己的创意与风格,那么这些汇编而成的小册子也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且某甲是该作品的权利主体。其次,虽然某乙翻印量较大,但如果只是供其个人欣赏或研究学习,某乙的行为并不能构成侵权。反之,某乙将3000份小册子对外进行买卖,向公众进行传播,那么显然构成侵权,并且向某甲赔偿因不法行为而所得的所有经济利益。如果某甲要进行诉讼,那么须及时搜集某乙不法行为的可靠证据(书面证据!)。

Ⅹ 关于著作权的案例

不侵抄权。
1.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证明了所有者的权利
2.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一般是指对作品内容的修改。本案中画的内容为国画,而且作者是觉得笔峰不够,怕影响自己的声誉,并不会给自己的人格造成影响,在内容确定的情况下并不影响作者的人格。再着张某对该作品有所有权,展览权并不违法,也没有实际上侵犯作者的张某的修改权,所以本人意见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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