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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发明pdf

发布时间:2022-06-29 14:31:28

① “人权”这一概念在历史的发展

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一部人类的历史,就是争取和实现人权的历史。进入阶级社会之后,人权的历史就表现为被压迫者反抗压迫、争取确认人的尊严、价值和基本权利的历史。反压迫、反剥削和反歧视是人权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古罗马奴隶制社会,奴隶起义的领袖们曾喊出过“不自由,毋宁死”的豪言壮语;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农民领袖们曾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大胆诘问,举起过“等贵贱,均贫富”的战斗旗帜。就是这样一些可歌可泣的斗争组成了人权的历史。这个历史一直延续到今天。
从严格的意义上说,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论概念,是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提出的。为了对抗和否定当时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他们断言,每一个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及反抗压迫等等,是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人的做人资格,是违反人性的。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将“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1789年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此后,各国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人权相继被载入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重要内容和象征。这样,就形成了人权概念的第一个形态,即资产阶级形态。
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反对将权利诉诸神性,而主张诉诸人性,并从人性中引伸出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在当时曾经起过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具有非常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资产阶级形态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封建的等级特权被打倒了,但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私有财产权利披上了神圣的外衣,资本所有者的自由和平等被宣布为最终的人权。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种“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前提是少数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绝大多数劳动者被剥夺得一无所有,所以,在这里,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自由只是资本榨取工人最后脂膏的自由,平等也无非是资本平等地剥削劳动力。与此相应,资产阶级民主制所宣布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归根到底也只能是资产阶级共同压迫劳动人民的自由。
正是由于资产阶级的人权形态在事实上将广大劳动人民排除在“人权”之外,所以,从资产阶级提出“人权”之日起,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便开始了争取自己的真正人权的斗争。起初,他们接过资产阶级的“人权”口号,从中吸取或多或少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赋予自己的阶级内容,作为向资产阶级争取自己权利的旗帜。他们抓住资产阶级的话柄,指出:自由、平等权利不应当仅仅是表面的、政治上的权利,而且应当是实际的和社会、经济上的权利;必须消灭的不应仅仅是等级特权,而且应当是阶级差别本身。这样,人权的要求就不再限于政治权利了,它也扩大到了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平等地位问题了。
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在“自由、平等、人权”的幌子下残酷剥削劳动人民的秘密和伪善,科学地揭示了只有以消灭私有制和剥削为目标的共产主义才能真正实现人权的道理,标志着科学的无产阶级形态的人权概念的形成。按照这一概念,人权的基础并不是什么抽象的人类本性,而是人的现实社会本质即劳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权利是与人的劳动机能和人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实际贡献不能分开的,因而也是与人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分开的。所以,人权的首要前提就是消灭私有制,排除阶级剥削和压迫。自由只要与劳动摆脱资本剥削和压迫相抵触,那就只能是骗人的东西;平等如果不涉及消灭私有制,那就必然要流于荒谬。一句话,只要私有制和剥削存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因此,无产阶级的人权要求就是,在消灭私有制和剥削的前提下,在保证人人自由、平等的社会政治条件下,实现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这种人权形态的理想是:“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苏联十月革命后公布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首次使无产阶级的人权概念上升为法律原则。此后的各社会主义国家也都在宪法中规定了类似的内容,从而使无产阶级人权概念的理想在一定的地区和程度上成为现实,并深刻地影响和丰富了此后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概念。社会主义人权形态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伟大贡献在于:它摒弃了资本主义人权形态的虚伪性,一方面提出并突出地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确认并强调了政治权利和自由的社会制度和物质条件的保障,从而大大丰富了人权的内涵,改变了人权概念的实质,并使成为真实。
进入20世纪以后,人权概念在国际社会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由于资本主义从一开始便与对外侵略和殖民掠夺联系在一起,特别是资本主义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以后,争夺殖民地和霸权的斗争愈演愈烈,终于在本世纪初短短几十年之内发动了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生命财产造成了空前的浩劫。所以,二战以后,保护人权成为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呼声。1945年,联合国成立,“促成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被明确规定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1948年,联大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地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人权的具体内容,作为所有人民和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为后来的国际人权活动奠定了基础。1966年联大进一步通过了《国际人权公约》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内容,同时突出地确认了民族自决权、自然资源和财富的主权等人权内容。1986年联大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1984年联大通过《人民享有和平权宣言》,宣布全球人民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1993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根据冷战后国际人权领域的形势,强调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和各类人权的不可分割性,并对今后国际人权活动提出了指导原则和行动纲领。在二战后的50多年里,联合国共通过了约70个有关人权的宣言、公约和议定书,其内容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各地区根据不同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也制定了各种区域性保护人权的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等。
联合国范围内国际人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是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对峙与共处,以及一大批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登上国际政治舞台并发挥积极作用为背景的。因此,这一形态的人权概念势必是一个十分宽泛、复杂,因而也势必是充满着斗争,在实际上难以操作和缺乏约束力的概念。从总体上看,尚不能说已经有一个为世界所有国家公认的完整的人权观。但是,从主流来看,国际人权形态的形成和发展,的确极大地丰富了人权概念的内涵,显示了人类进步的必然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已经不再仅仅是指公民和政治权利,而且也包括了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提出和确认,使人权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突破了西方资产阶级的狭隘框框。
第二,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强调了人权内容的不可分割性。1968年的《德黑兰宣言》和1977年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都强调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和互相依存的,对于公民、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应给予同等的关注;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则公民和政治权利永无实现之日。这些观点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打破了西方国家垄断对人权概念解释的局面。
第三,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已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集体的人权,如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种族平等权等等。在这里,殖民地、附属国人民实现民族自诀、维护国家独立的权利,发展中国家自由处置其自然资源和财富、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世界各国人民共享和平与安全的权利,相对个人的财产权、自由权和安全权而言,显示了更加重要的意义。上述集体人权的确认,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坚持反帝、反殖、反霸,维护国家独立和人民的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利益。这是人权概念在国际范围内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第四,国际人权概念强调了优先保护集体人权的必要性。《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以及此后的一系列人权国际文书均强调,在联合国系统内处理人权问题时,对于种族主义、殖民主义、外国统治和占领、侵略和对国家主权、统一和完整的威胁、以及否认民族自决权和自然资源永恒主权等等造成的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国际社会应作为优先事项来寻求解决。
总之,在20世纪末的今天,当我们谈论“人权”时,它已远远超出了资产阶级的传统的人权观念。虽然我们仍然不时听到各种旧时代的回声,但是,人权概念在经历了数世纪的历史演变和发展之后,已经具有了十分丰富甚至全新的内涵,并且已日益与和平和发展这两个总问题联系在一起。这是我们现时代人权概念的主流。二、中国人民争取人权的斗争历程。

②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权的提出与发展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在近代,人权大体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以及这一革命在全球范围内取得胜利以后的一个很长时期。这一阶段人们所争取和实际已经逐渐争得的人权,主要是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如言论、信仰、结社、通讯、宗教、普选等自由与权利,免受非法逮捕、无罪推定、公正审判等方面的权利,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为主要标志。第二阶段是伴随19世纪初开始的反对剥削与压迫的社会主义思潮、运动与革命而出现的人权,其基本内容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它在宪法上的反映,在东方是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为代表,在西方则以德国的《魏玛宪法》为标志。第三阶段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对殖民主义压迫的民族解放运动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权,其特点是人权由国内保护进入国际保护,其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人权。这类人权内容已为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所确认。到1994年底,联合国已制定国际人权宣言与公约71个,其中《世界人权宣言》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三个基本的国际人权文件。

③ 人权的产生

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概念,最初是17、18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而提出来的。
17、18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
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此后,各国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载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象征。
资产阶级反对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反对将权利诉诸神性,而主张诉诸人性,并从人性中引申出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在当时起到了巨大的思想解放作用,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概念从一开始就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封建的等级特权被打倒了,但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所以,从资产阶级提出“人权”概念之日起,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也开始了争取自己的真正人权的斗争。

④ 人权的历史来源

在古代社会,普世人权的概念还没有成熟,一个人只会因为他身为团体中的一分子而拥有权力。公元前6世纪的《居鲁士文书》,当中居鲁士大帝宣布释放所有巴比伦之囚中被掳的犹太人,使其可以重归家园,此革命性之举动是为人类史上的第一部人权宣言。有关个人权利的思想,很快便传播到美索不达米亚邻近的印度、希腊和罗马。
我倒是觉得人权这个东西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因为游戏规则是永远掌握在少数东西手里。

⑤ 人权是什么 托马斯·弗莱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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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人权是17'18世纪由谁首先提出的

你想说的可能是洛克(John Locke)或者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但人权并不是他们首先提出来的。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他们提出了天赋人权说,乃近代欧美民主主义的理论基础。早在十七世纪的时候,英国的著名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公元一六三二~一七○四年)开启了这个学说之端。

让·雅克·卢梭(1712.6.28——1778.7.2)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是《网络全书》的撰稿人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新爱洛伊丝》、《忏悔录》等。

提出“天赋人权”学说,为人权理论奠定基础。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3]

天赋人权学说最初的渊源是13~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作为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的人文主义,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实际上,人文主义就是以个人为核心,以自由、平等为基点的人道主义。它以唯心史观抽象出来的人性论,成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最早的思想渊源。在随后的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天赋人权”的概念。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明确地阐述了“天赋人权”,认为这种天赋人权就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 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进一步的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笛卡尔在其《方法论》的开头就断言:良知也好,理性也好,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天赋的,平等的,并认为这种理性是人类的最终依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随处可见“人是生而自由与平等”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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