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商服务 > 工商局党组工作规则

工商局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05-23 05:07:34

❶ 党组会议制度和班子例会制度有哪些

党组会议制度: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负责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二、党组会议出席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按规定参加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党组班子会议制度:

一、党组班子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要领导主持,并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内容预告与会人员做好会前准备。

二、党组班子会议主要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分析党员队伍和职工队伍的思想形势;研究决定有关领导班子建设、机关建设、人事任免调动、奖惩等重大问题。

三、党组班子会议通常由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由主要党组确定,列席人员可参与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决定重大问题和人事任免时,与会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四、党组班子会议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每个班子成员只有一票表决权,其形式为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三种,表决同意数过半方能生效。

五、党组班子会议由综合科专人记录,并根据会议的要求负责收集整理会议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守秘密,对通过的决议要坚持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经党组班子会议讨论复议后方能更改。

(1)工商局党组工作规则扩展阅读

规范党组会议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会议制度是中央的一贯要求。1948年9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健全党委制》开篇指出:“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

要求各级党委“都必须建立健全的党委会议制度,一切重要问题均须交委员会讨论,由到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做出明确决定,然后分别执行”。

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哪些是需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用成文法规形式具体明确,不能抽象笼统,这是党委领导的重要原则,也是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机制的前提和基础。

2015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会议议题、会议程序、会议记录等事项更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对议题要实行清单管理,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党组会议需专人记录、存档备查等。

规范会议制度是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抓手。我们党各级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而党委(党组)会议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载体,会议开得好不好,能否真正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会议制度进行规范并提出明确要求就显得十分必要。

只有从组织上、内容上、程序上对会议制度进行规范,才能真正从根本上防止因“一把手”个人作风的不同而影响民主科学决策。

规范会议制度有利于追责和问责制度的落实。集体领导的最大优势是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决策,而最大的不足就是容易推卸责任,将个人的过错归咎于集体。

❷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分8章多少条

2015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分总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附则8章39条,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❸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律检查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以上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党组,但按照规定应当设立基层党组织的除外。

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六条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第七条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三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党组,可以领导分党组的工作。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章组织原则

第十八条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五章议事决策

第二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书记报告履职情况。

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负责,纪律检查机关、党委有关工作部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参与。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可以与党组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结合开展。

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3)工商局党组工作规则扩展阅读:

2015年6月16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公布《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该《条例》分总则、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责任追究、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附则8章39条,由中央办公厅商中央组织部解释,自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从新的党情国情出发,制定的一项重要组织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建立党组制度以来,首部专门规范党组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提升党组工作水平,发挥好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方面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条例》的政策性强、影响面广、事关重大,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学习贯彻。一要学深学透。各级党组(党委)要把学习贯彻《条例》列入“三严三实”专题学习内容,通过中心组学习、专题讨论、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学习研究,统一思想认识。

要继续抓好《条例》学习的督促检查,从严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引导各级党组(党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促进全市党组工作科学有序开展。二要全面清理规范。要对照《条例》的刚性规定,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对全市各级党组(党委)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要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清理规范的具体内容、工作措施、主要程序、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做细做实各项清理工作。三要落实工作责任。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研判实施、统筹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谋划到位、推动到位、落实到位。

市纪委要认真履行执纪监督职能,加强对《条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有规不循、执纪不严等问题,增强制度刚性,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❹ 党组实行什么制度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如下规定: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4)工商局党组工作规则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第二十九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❺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工作应该坚持哪些原则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❻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协助局领导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调研和文秘、档案、信访、机要、保卫、保密、房产、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全系统信息、统计、催办查办、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工商系统内的干部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协助局党组会同县(市)党委组织部门对县(市)工商局正副局长行使双重管理职责;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全系统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协调全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 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工商系统的宣传报道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组织党员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负责制定全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培训中心工作。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工作;
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及普法工作;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承担工商案件复议应诉工作;承办有关案件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工商系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案件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工商系统的应诉工作;负责工商科研课题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 研究制订有关我市市场管理的政策、措施,调查研究各类市场发展与管理情况,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制订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和文化、期货等市场;监督管理各类经纪人、交易员的经营活动,并负责其资格认定;参与起草有关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参与论证规划全市市场布局;组织开展对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负责冠市名各类市场的登记和全国性跨省区商品交易的登记工作;
负责汽车经营单位资格 的初审和对市属企业的经营汽车的验证管理;参与各类市场的培育建设,指导市场发展服务机构的工作。 依法审核、注册企业的名称,负责属市局登记范围的内资企业、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及其营业执照的颁发。负责内资非公司企业的核转。
负责起草对全市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指导全系统内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 法审核、注册企业的名称,负责属市局登记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注册登记及其营业执照的颁发。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核转。
负责起草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
监督属市局登记范围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监督属市局登记范围的企业按照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负责对市局登记注册企业的年检工作;
监督企业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指导全市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的验照工作;制
止和查处企业涉及及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负责“经济户口”的管理工作;
依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所属单位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说业工作;完成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听取消费者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服务等问题的意见,并及时调查处理;
依法处理广大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交易行为及售后服务的各种投诉案件;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负责全市商标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参与起草有关商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会同有关处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商标印制的管理工作;负责认定著名商标、推举驰名商标工作;
指导全市企业商标工作和商标代理工作,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广告监督管理处 研究制订全市广告发展规划;参与起草广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监督管理全市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负责广告经营单位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及各类违法广告;指导本系统广告 管理工作;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监督检查全市市场交易行为,依法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组织、指导、监督、法规、规章;
负责审批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批的经济案件;
依法监督经济合同,打击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欺诈行为;
推广并监督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体的使用,对经济合同进行签证;
会同有关处室做好缉私罚没款上缴的管理及系统办案准备工作;
指导经济检查的办案工作。

❼ 工商局的职责和管理范围

工商局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具体如下:
1、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2、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3、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局的招聘条件具体如下
1、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展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大专及以上学历;
3、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法律依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其干部管理办法不变;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❽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以行政指导替代依法应当做出的行政行为。
(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其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性手段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加重行政处罚。
(三)公平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偏袒徇私。
(四)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进行。
(五)合理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根据行政目的和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适当的行政指导方案、方式。
(六)效率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注重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指导服务。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❾ 党组议事规则是什么

1、党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形成的党组会议提交党组书记审定,党组会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阅后汇总,未经分管领导审阅或不成熟的议题,党组会会议不作安排。

3、党组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

4、党组会议每次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外)一般提前一天以上通知成员,并把会议议题交给成员,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党组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需要研究决定的,可邀请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会议的同志只参加相关问题的讨论和汇报。

5、党组会会议做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事项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

党组会职责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有关决定、指示、讨论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上级决定、指示的贯彻实施、

2、讨论审议民政局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项目建设、和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部署。

3、讨论加强局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党组会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4、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后备干部进行培养、选拔。

5、讨论解决关系到职工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6、研究下属单位向党组汇报或请示答复的重要问题。

7、审议民政局纪检工作的重要事项。需党组讨论决定其它问题。

阅读全文

与工商局党组工作规则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小说主角林宇 浏览:554
男主角是国安局的小说 浏览:904
言情短篇小说500篇 浏览:123
神鼠电影网 浏览:733
镜花风月六部曲系列 浏览:831
鬼团六全部电影名称 浏览:801
小说杨凡 浏览:876
7080农村喜剧老电影 浏览:373
回明之成绮韵篇绿老狼 浏览:201
韩国爱情推理片完整版 浏览:875
主角从民国包头崛起 浏览:110
法国啄木鸟经典 浏览:508
林晨重生小说 浏览:314
回明杨凌绿帽改编h 浏览:772
宅男影院在线 浏览:702
网络上被封的40本小说 浏览:887
宫廷禁忌古言 浏览:566
催眠小说 浏览:493
回现代买物资抗日小说 浏览:430
多女主免费阅读 浏览: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