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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

发布时间:2022-07-01 22:52:45

A. 营业执照被工商局吊销后应如何处理

1、发出吊销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到当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注销营业登记,如果被吊销,那回么你在六个月之内答不能再开店。
2、办理注销不会被罚款,但是要补交管理费。
3、在吊销登记之前不可以马上在原登记地址办理任何登记(包括公司),只有在吊销了营业登记之后才可以重新在原地址申请登记注册。同时,你原来核准的店铺名称在两年之内不可以再使用

B. 被工商局罚款,已经下来了处罚决定通知书,接下去该怎么办才能挽回

超出核复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制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是肯定存在的,处罚也是得当的,就看程序是否合法了

C. 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了,怎么拿回来

一般可以到当地的这种工商部门可以进行处理,一般是可以。应该是非常方便处理这样的问题。

D. 依法依规管理方面薄弱

依法依规运行是指依法依规主体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运用和行使依法依规的过程。腐败的本质是公共依法依规的滥用、依法依规行为的失范;规范依法依规的核心是防止依法依规的腐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党内的腐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如何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仍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试就如何从规范依法依规运行入手来更加有效地防腐这一问题上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现行依法依规运行的主要弊端

从近年来爆发出来的一些腐败案件情况看,我国现行的依法依规运行机制中还存在一些弊端。

一是行权绩效低下。现行的党政部门职权设置重叠交叉现象比较普遍,损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政府的效能,形成消极腐败。目前,各部门“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和定编制)不够科学,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条块分割,有的又存在职能交叉,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并且浪费巨大。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按照职能分工,涉及农办、农业局、经贸局、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八、九个部门,有利益的大家争着管,没利益的不愿管,相互扯皮。

二是依法依规过大滥用。表现在,有的部门的人权、事权、财权都过于集中,这种依法依规运行模式,容易打乱机关正常的运转程序,造成滥用依法依规、决策失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有的违背集体领导的原则,大权独揽,搞“唯我独尊”,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置党的组织原则和决策程序规定于脑后,听不得不同意见,对敢于提反对意见的人打击报复,以至走向反面,陷入腐败的泥坑。

三是依法依规幅度过宽。表现在,同样的行为,可能遭遇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甚至在处理之后还可以讨价还价。比如,文化与出版部门,对违反《音像制品出版条例》中有关非法出版物相关规定的,罚款是1-5万元。在具体的执行中伸缩性很大,自由裁量权过大。诸如此类,举不胜举。

四是行权程序无章。体现在,依法依规运行缺乏清晰、严密、具体的规范程序。目前各级组织行使决策、执行、监督权过程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习惯于以部门文件形式来约束和监督依法依规运行,刚性规定少,容易出现随意性,而造成错误决策、执行腐败等。

五是行权失职渎职。有的党员干部不正确履行职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事,甚至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管辖范围发生恶性、重大案件。如一些地方没有抓好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检查落实,工作不负责任,对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检查消除,以致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依法依规运行不规范,导致公众社会信念的淡薄和社会道德的下降,对政策法规公正性和权威性构成直接挑战,使行使公共依法依规的主体失信于民,使正义、诚信、平等等社会秩序被打破,进而危及社会稳定。

二、产生依法依规运行弊端的主要根源

探究依法依规运行弊端,既要从历史脉络,又要从现实社会环境;既要从内因,又要从外因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1、从历史脉络和现实的社会环境探究,根源在于封建社会遗毒的渗透和转轨期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机制

其一,封建社会积淀的遗毒还不同程度渗透着人们的思想。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几千年积淀下来的种种封建思想遗毒还难以从人们的思想深处彻底予以消除。比如,“官本位”等级观念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就扎下了深刻的烙印。表现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人们习惯于强调以上下等级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习惯于上级对下级指令式的领导方式。这种封建特权思想的存在,在主观意识上为“依法依规滥用”提供了很大的“自由空间”,易于诱发依法依规主体对正常的监督也存在抵触情绪,导致依法依规运行出现“空监”和“失控”现象。

其二,转轨期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导致管理、制度和体制上的漏洞。依法依规运行不规范与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紧密相联,新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制约腐败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于改革的进程,受利益驱使行政依法依规便容易向市场领域渗透,进而产生“依法依规滥用”、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此外,转型和放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各种失控、失范和无序,使某些依法依规主体可以利用转轨中的管理、制度和体制漏洞进行“依法依规滥用”活动。例如当前在经济领域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多数是由于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造成在批地、批贷、批工程、批项目等依法依规运行方面存在体制机制上的空档和漏洞而为“依法依规滥用”提供了可能。

2、从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角度上探究,根源在于制度(含相关的政策法规)建设缺乏刚性以及监督的缺失

其一,现有制度还没有形成覆盖到位的监督体系。从目前情况看,尚未完成形成一套从依法依规运行、依法依规制约到依法依规保障的制度体系,已有的制度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可操作性和严谨性。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即原则性的多,可操作性的少;“管事”的多,程序性的少;惩戒性的多,预警性的少。由于制度体系本身对依法依规运行的监督存在“局部缺失”,这就为依法依规运作提供了“滥用”空间。

其二,制度执行存在“截留”和走样的现象。一是由于对执行主体缺少相关的保障措施,执行主体对制度的执行存在后顾之忧,如害怕打击报复,导致“虚功实做,流于形式”,造成制度无法落到实处。二是由于制度缺乏刚性,社会环境仍存在人情关系网、依法依规关系网、家庭关系网和金钱关系网等,对依法依规的规范运行造成了干扰,使得“关系”、“人情”大于“法”的现象成为公开的秘密。三是从执行主体主观思想上看,有些同志认为监督的制度不少,但是“依法依规滥用”、以权谋私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因此消极地存在“制度无用论”的思想,导致没有真正凭制度去管人、管事。

其三,“无法”、“难以”、“无力”监督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依法依规需要监督,但监督更需要依法依规”。监督的实质和目的是对依法依规运行进行制约,但实际情况是,对于依法依规主体而言,往往上级“无法”做到及时监督,同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下级根本“无力”进行监督。一是在监督思路上,过多地强调自律自控,对他律互控重视不够。相信依法依规主体在依法依规运行中能够自我约束,自查自纠,从而忽视他律互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了依法依规运行的“真空地带”。二是从监督主、客体看,由于依法依规主体在本系统行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监督又缺乏明确、具体、有力的保障,监督功能难以正常发挥,使依法依规的运行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制约。一些依法依规主体依法依规意识很强,总认为监督“碍事”,存在以言代制、以权压制、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现象。

3、从行政行为的透明性探究,根源在于制约依法依规运行的一些要素“阳光操作”不够

其一,依法依规行使中的“依法依规”界定模糊不清。在规范依法依规运行过程中,“阳光运作”正在逐步推行,但更多的是针对“事”,而对“依法依规”的行使更多的只是作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量化的界定,对行政依法依规的运行时间、运行条件、运行信息反馈、操作规程缺乏刚性约束。这就为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一些违规行为隐藏在“合法”外衣下,结果是“程序走了,不正之风也搞了”,造成“程序空转”。

其二,依法依规行使中的信息公开存在公式化和形式化现象。在实践中对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避实就虚等情况还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没有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和操作办法。一些看起来似乎是“阳光交易”的信息,实际上是无效信息,使得透明公开成为一种公式化和形式化的东西,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暗箱操作”和依法依规滥用。

4、从惩治的手段探究,根源在于惩处的综合效应不够明显

其一,惩处手段的威慑力还未够到让人不敢不想腐败之效果。惩处是手段,目的是教育、挽救、防范,旨在让依法依规主体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但是,能够达到此种效应的惩处机制还很不完善。比如“矿难”,有很多政策、制度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但是矿难仍然发生,“官煤勾结”、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惩处手段还没有威慑到使人“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之功效。

其二,通过惩处查找源头防腐的措施办法不多。查办案件,不仅仅是惩处腐败、挽回经济损失,发挥威慑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查处,找出从源头上加以防范的措施和办法。但在惩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往往就案办案、单纯办案,没有充分发挥惩处在预防“依法依规滥用”中的作用,没有做到把查办案件与教育补课、专项补纠、管理补漏结合起来,使得“依法依规滥用”现象周而复始、屡禁不止。

三、规范依法依规运行的几点对策思考

依法依规运行的规范,要按照“公共依法依规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监督到位”的步骤和要求扎实推进,才能有效保证依法依规在规范的健康轨道上运行。

1、强化依法依规观教育,树牢正确的用权理念。树立正确的依法依规观是保证依法依规正确行使的基本前提,也是预防腐败的思想基础。一要把依法依规观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培训要有针对性,讲究实效性,要结合实际,因材施教。比如,龙岩市结合苏区这个优势,充分挖掘闽西红土地廉政勤政文化资源,深化领导干部对依法依规本质的认识,破除“官本位”和“特权”意识,增强依法依规的责任意识,依法用权的意识。二要做好预警提醒教育。要把廉政教育和提醒贯穿到从进入公务员队伍到选拔任用、交流转岗、在任履职等各个环节。比如在提醒预警方面,龙岩市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各套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市委主要领导进行任前集体廉政谈话,并颁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今年初,由市委主要领导对35名市直机关新任“一把手”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巡查工作,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和保护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开展领导干部谈心,对轻微违纪现象进行提醒,做到常“拉袖子”、常“吹廉风”。三要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利用身边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利用区域内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反面教材帮助党员干部做到警钟常鸣,增强依法依规行使的自律意识,提高抵御腐蚀的能力。

2、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科学设置依法依规。要打破因依法依规过分集中而导致的依法依规扩张和滥用,必须从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入手,科学配置依法依规,从源头上规范依法依规运行,铲除依法依规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一要转变政府职能。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网上审批,实现电子监察系统的网络对接和互联互通,提高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整体水平。二要实行依法依规分解。抓住“清权确权、职权分解、流程再造”等环节,进行事权分解,合理划分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实行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保证依法依规链上每一个环节的廉洁高效。三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等制度,降低政府行政运作成本,并逐步加大运用市场机制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比重,减少因依法依规介入而产生的腐败问题。四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了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压缩依法依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滥用依法依规”和以权谋私。

3、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依法依规规范运行。公共依法依规的行使,既要符合法规和制度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方式等实体性规定,又要符合关于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等程序性规定。要做到法律制度没有授予的依法依规,一概无权行使;法律制度规定的职责,必须积极履行。一要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步伐,力求有法可依。通过法规制度明确界定依法依规主体的依法依规和职责,规定每个干部在所分管工作范围内有什么样的依法依规,做到依法依规行使过程中的有章可循。二要抓紧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堵塞漏洞。对那些不切实际难以执行的,过于笼统抽象给执法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空间的,要及时予以废除或修订;加快对有关廉政制度的立法工作,着重加快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申报、收入馈赠登记、公务消费的立法工作。三要狠抓法规制度的落实。加大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绝不能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维护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4、实行阳光操作,公开依法依规运行。依法依规运行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依法依规“暗箱操作”与市场经济的宗旨背道而驰,必须根治。一要落实办事公开相关制度。深化政务公开,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电子政务,加快政务公开进程,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用权行为,都要公开,让依法依规的运行过程处于众目睽睽之下,推进依法依规的公开透明运行。二要扩大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内容要翔实、具体,从产生到结果,每个程序和关键环节都要公开,重点是政务公开,市、县、乡、村的公开面要达到100%,防止“阳光运作”下的“暗箱操作”和正常程序下的“依法依规腐败”。三要创新公开的形式。除以公开栏和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外,要重点创新听证会、数字厂务、数字院务等公开载体,督促落实建立政务信息阅览室,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网站。四要提升公开效果。通过点题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回音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增强依法依规运行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形成遏制依法依规腐败的公众力量。

5、加强依法依规监督,形成严密的依法依规运行监控机制。加强依法依规监督,就要“以依法依规制约依法依规”,才能有效地防止依法依规滥用。一要对依法依规运行进行全程监督。加强事前监督,重点对制度设计进行监督,把好制度的“出口”关。加强事中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防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以权谋私、滥用依法依规等问题的出现。加强事后监督,重点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通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纠偏查错、完善制度、堵塞漏洞。二要强化对依法依规主体的监督。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员依法依规保障条例》,做到依法依规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既防范于未然,又及时发现、纠正和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三要强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要在现行体制下,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性。比如,龙岩市为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开展了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巡查工作,促进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四要强化监督的惩戒功能。对无视法纪,屡屡滥用依法依规的依法依规主体,必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不规范用权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使不规范用权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

E. 高分悬赏:行政案例分析

钱真多啊!嘿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案例2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的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即合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理性。

案例3 行政主体资格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问题]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主体的理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享有行政权力。

(2)以自己的名义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3)能够独立地承担自己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

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立法权。我国的中央立法机关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地方立法机关是一定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F.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有哪些什么叫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危害如下:

1、“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

2、“关系案”、“情感案”、“态度案”屡屡发生。

3、“讨价还价”,失去了执法的严肃性。

4、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执法环境。

5、主动“权力寻租”,直接导致违纪违法的职务犯罪。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使其在合法性的基础上,更具有合理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仅是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行政相对人久己盼望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

(6)工商局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权扩展阅读: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

一、行政处罚

即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二、行为方式

即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

三、时限方面

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四、事实性质认定

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无、情节轻重认定

如中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G.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处理问题

吊销营业执照,只导致公司失去营业资格,却不影响公司的法人资格。《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司登记机关有权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司登记机关即使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也未必不可以经由法定程序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必然要经过行政权才能消灭,但消灭的最终方法是"注销"而不是"吊销".当这个程序依法经过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并经公告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如果工商部门是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吊销的,那么就不能恢复;如果认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错误,可以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撤销,那营业执照就可以恢复。

H.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的内容解读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此次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改革的内容非常丰富,本文摘取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予以解读。
一、明确商事登记、商事主体等基本概念。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明确规定,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珠海特区立法则进一步明确商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解读】现行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关于商事主体或商事登记的概念,商事登记的定义体现了其“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倾向,商事主体的定义则明确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来抽象概括商事主体的本质,这在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尚属首次,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登记实行“折中审查”模式,即“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但在登记实践中,受现实条件制约,对实质审查的边界难以把握,造成实质审查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既增加了申请人负担,同时在当前尚不完善的追责制度下,登记机关也承担着权责不对等的执法风险问题。明确商事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减少登记申请人的成本,有利于登记机关在职权能力范围内履行审查职责,也有利于树立商事主体的自身信用意识,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后的监管。
三、明确商事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限。
深圳特区立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珠海特区立法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深圳和珠海均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解读】通过立法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使申请人办事有了良好的心理预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具体表现,有利于营造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四、明确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经营范围分类目录,为申请者提供指引。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可以通过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予以查询。
【解读】长期以来,经营范围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及企业登记机关。一方面,企业和登记机关均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来明确经营范围;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交易活动愈加频繁,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层出不穷,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不能满足形势发展要求,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也就成为了一个难题。根据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改为备案事项),将确定经营范围的权利交回给了企业,体现了商事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通过经营范围的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改革后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经营范围,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
五、明确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解读】现行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如验资手续繁琐,期限过长,增加了企业设立的成本;现行规定允许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出资,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设立之初无法完成过户转让手续,公司的首期出资实际仅限于货币出资,限制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股权、债权等社会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货币出资比例等限制不尽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一些验资机构出于逐利目的,与投资人串通,以垫资的方式验资,或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等,滋生大量“两虚一逃”(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现行注册资本制度设计预期与经济快速发展实际存在一定差距,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实力,对企业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制约,也带来了影响社会信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度性问题。探索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改革,有助于积极破解注册资本存在的“玻璃门”等难题,降低企业进入市场成本,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企业发展、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新的动力。
六、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改革。深圳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珠海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解读】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也是以往企业登记的难题。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以往规定,住所证明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深圳、珠海的商事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等,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七、明确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读】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企业登记中已被广泛使用,电子化已成为商事登记未来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广东省一早就开始了网上登记注册的探索。如2009年推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网上预审通过后,申请人带齐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提交申请并优先办理。推行“网上申请、双向快递”登记服务,通过快递方式使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工商登记。上述改革主要集中在网上预审,对全流程网上登记,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对电子执照、行政许可中的电子签名效力等规定的缺乏,则一直未有进展。此次深圳、珠海的商事登记特区立法均明确规定了电子执照、电子档案的效力,从特区立法上对全流程登记注册电子化予以了保障,有利于推进这项企业登记注册方式的颠覆性变革和重要创新,或将引发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和审批的新一轮改革热潮。
八、明确改革企业监管方式。根据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规定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其中,年度报告制度为:商事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无需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报告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为: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商事登记机关在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之前,应当通过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信息平台告知商事主体作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解读】实际上,企业提交年报的改革取代了此前年审的做法,除名制度则完善了此前的吊销营业执照制度。年报制度改革,一方面简化了提交材料,如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一方面减少了办事环节,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且使得商事主体从被检查变为自愿提交报告,体现了商事主体自治的转变。除名制度主要是改革企业退出,过去是逾期年审直接吊销营业执照,现在改为年报逾期后除名,增加了信息公示环节,发挥信用惩戒作用,同时对企业确因疏忽等原因给予救济帮助,进一步完善了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九、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监管职责。
【解读】通过特区立法进一步明确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划分监管责任,切实解决此前“重准入轻监管”而产生的各部门间职责不清、监管错位缺位等问题,提升了部门的整体监管效能,有助于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十、明确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两个特区商事登记立法均提出,由市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称信息平台),用于发布商事登记、许可审批事项及其监管信息,实现信息互通。
【解读】建设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支撑,有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也有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关于商事登记改革营业执照的具体问答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若干规定》、《登记条例》),深圳市、珠海市在全面推进商事登记改革的同时,依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工商企字〔2013〕36号,以下简称《批复》),试行商事登记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这也是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试点的一大亮点,是商事登记改革成果的具体体现。
一、深圳、珠海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意义。
一是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宗旨。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后,原则上只记载与商事主体资格相关的必要事项,不再记载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等,体现了企业登记注册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的转变,以及“有限政府”的转变;也体现了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赋予商事主体更大信任的决心。
二是适应经济形势发展要求。据统计,目前使用的各类营业执照(登记证)达18种,种类繁多、记载事项设置不一、规格也不尽一致,且每类营业执照均对应特定的申请表格等,无论是对申请人还是企业登记机关,都造成不同程度的困扰,也增加了办事成本和行政成本。精简营业执照种类,统一规范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是新形势下营业执照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随着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相应精简,了解商事主体基本信息的渠道不再主要依赖营业执照,而是通过查询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方式,符合现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趋势。
三是有助于强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管和部门监管。营业执照作为商事主体的资格凭证,具有重要的对外宣示性功能,是商事登记改革的重要载体。改革后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等,有利于引导商事主体自主经营、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同时,在营业执照上设置“重要提示”栏,有利于改革的平稳衔接,引导市场交易各方通过开放的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有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管和职能部门的监管。同时,改革体现了商事登记改革的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商事登记的实质。
二、为什么在深圳、珠海进行营业执照样式的改革?
根据《若干规定》和《登记条例》,商事登记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与之前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商事登记改革,在充分征求我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了《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提出依据特区立法先行在深圳、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2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原则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在深圳市、珠海市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三、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什么样的?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分为四大类:
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是《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是《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公司分公司。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附后。
四、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是怎么个换发程序?
《若干规定》、《登记条例》均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一年内,本地区的商事主体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领商事主体营业执照。除主动申请外,商事主体在办理各类变更登记业务及年检时,可一并办理新营业执照的换发。
五、为什么保留3类营业执照、登记证样式不变?
主要是从这些主体、组织类型的特殊性考虑,保留现有样式不变。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分支机构)。因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种主体较为特殊,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较大区别。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该机构此前一直核发的是《登记证》,且不从事经营活动,仅从事联络业务。三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体,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考虑到上述三类主体的特殊性,因此均不列入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的范畴。
六、改革营业执照后,企业使用新版营业执照在其他地区会不会出现一些障碍?
商事登记改革仍然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特别是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样式改革在深圳、珠海先行先试,会存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步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做了如下努力:
一是在改革后的营业执照设计上,尽量与原营业执照保持相同的痕迹。如在显著图像标识上,营业执照的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同时,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
二是在营业执照的真伪辨别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改革后的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编制防伪条形码。营业执照左下方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信息查询的方式方法,社会可以通过相应的网址查询。
三是尽可能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国家工商总局下发《批复》,并将改革后的营业执照样式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省局在全省工商系统转发总局《批复》及新版营业执照。并且,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营业执照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I. 行政处罚又没有标准

行政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04-4-9] 点击次数:[1284]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二、对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
〈一〉、规定
1、绿地、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医疗、体育、学校等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2、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3、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4、在文物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在文物保护区内改建建筑物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破坏原有风貌。
〈二〉、处罚
对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违法工程,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拆除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逾期不拆的临时建筑或者建设基地内的临时设施,从逾期之日起处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未申请施工放样复验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复验后施工放样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罚。
五、设计单位未按规划规定设计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附的图纸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处施工管理费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六、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年重置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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