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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追溯期

发布时间:2022-08-15 17:11:07

㈠ 车祸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一、车祸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1、车祸的追诉期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事故起诉流程是什么
1、向交警队调取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复印件,到工商局调取单位的基本情况;
2、准备民事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3、法院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㈡ 食品安全保险是工商局帮办还是自己去办

食品安全保险得由经营者个人自己去办理。工商局不负责办理此类事情的。办理完食品安全保险,保险单工商局需要备案。

㈢ 历史出资瑕疵问题,求解

1、2012年第一次保代培训有关出资的内容如下:出资不实是法律问题,一定要补足(不论是否摊销完毕),且司法解释规定有追溯期。补足出资的口径目前按以前培训的情况执行,但近期会进行调整,明确后会尽快公告,可能进一步放松。 【原口径:出资不实占当时注册资本50%以上的,运行36个月,20~50%的,运行12个月,20%以下的,如实披露,不构成障碍。】 2、根据原口径,你们公司已经补足出资,且补足出资的时间也应该在申报期之前,只需如实披露即可。至于是否违反了当时工商注册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工商局出具无重大违法证明就可以,实际上出资瑕疵问题在目前审核中已不是什么障碍,虽然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事项,但都能过关,且如上所述可能进一步放松,报材料时就更没有什么风险,也不要换工商资料,万一被举报就没有退路了。

㈣ 虚假注册资金罪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注册后,即刻收回注册资金,股东侵占了公司财产,具有一定的隐避性,委托中介出资其主要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出资责任。因为可以说具备了抽逃出资的所有认定条件。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刑法》第159 条: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1 %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构成犯罪,但未立案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㈤ 非法传销有没有追诉期,怎么定

但是轻重不好确定,要看情节

具体如下::
依法惩处以非法传销、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办理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第一款所列各项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结合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数额、受害人数、损失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实施第一款所列各项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定期或不定期还本付息或者变相还本付息为回报,以养殖、种植、庄园开发、旅游以及会员卡、消费卡、资格卡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传销或变相传销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高科技产品、资讯服务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对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方式实施各种方式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团伙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主要经营者,应依法从严处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积极参与,诱骗受害人参与各种形式的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理商、中间商等单位及其人员,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犯罪仍积极参与、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在实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手段,代理或协助他人注册公司、企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注册公司、企业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仍然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受贿或者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犯罪的追诉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 依法惩处以非法传销、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办理传销或者变相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规定的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第一款所列各项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应结合非法经营数额、非法所得数额、受害人数、损失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予以认定。
实施第一款所列各项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定期或不定期还本付息或者变相还本付息为回报,以养殖、种植、庄园开发、旅游以及会员卡、消费卡、资格卡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传销或变相传销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高科技产品、资讯服务等,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对于以传销或变相传销方式实施各种方式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团伙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或主要经营者,应依法从严处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积极参与,诱骗受害人参与各种形式的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理商、中间商等单位及其人员,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犯罪仍积极参与、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方式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在实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中,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中介机构或个人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手段,代理或协助他人注册公司、企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以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注册公司、企业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仍然实施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登记机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登记注册过程中受贿或者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关犯罪的追诉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执行。

㈥ 税务机构可以检查多少年前的账

1.《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失误,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㈦ 淘宝店以前非法经营,现在不干了,工商局还会查吗

如符合追诉条件会被调查
人的行为会留下证据,如果触犯了法律,只要不过追溯期,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前非法经营,现在不做了,如符合追诉条件,会被追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连续犯继续犯追诉时效】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㈧ 某市甲区人民检察院经侦查该区工商局干部王某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但犯罪已过追诉时効期限,对此,该人

根据刑诉法第15、161条、162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属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是做出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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