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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服务事项

发布时间:2022-08-16 04:20:25

① 济南市长热线服务时间

济南市长热线已整合为12345市民热线,服务时间是小时。

济南市12345热线24小时值守,全天候受理市民诉求。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于2008年9月26日在原市长公开电话的基础上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整合了城管、市政、工商、供电等38条政务类公共服务热线,正式开通的一条多功能公共服务热线,同时承担山东省省级政务服务热线受理工作。

济南市12345的受理方式:

济南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直接拨12345(按市话收费),发送短信至106-3531-12345。济南市以外的国内电话,拨0531-12345;港澳、台湾地区和国外电话拨+86-531-12345。

(1)山东省公共服务事项扩展阅读

济南市12345热线受理范围: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使用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提出咨询、求助、建议、投诉、举报等事项。主要包括:

1、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

2、需要国家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解决的诉求;

3、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

4、对国家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廉洁勤政、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

5、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② 山东省省长热线电话是多少

山东省未开通省长热线,但可向省级政务服务热线0531-12345进行事务咨询。

除了省级政务服务热线,还可以根据所咨询的具体业务拨打山东省的相关部门电话,其中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为0531-86915719,山东省教育厅电话为0531-81916615,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电话为0531-86062154,山东省公安厅电话为0531-8512306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电话为0531-81286741,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电话为0531-85693018,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电话为0531-67876119,0531-67876211(夜间及双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电话为0531-86062798。

(2)山东省公共服务事项扩展阅读

除了拨打相关省级电话,还可以通过山东省省长龚正的领导留言板进行留言。截至2016年,《地方领导留言板》栏目已吸引百万网民参与,已获得地方领导回应累计超过100万件,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先后有61位省委书记、省长通过人民网与网民互动,2500多位市县一把手公开回复网民留言,25个省份陆续建立起留言办理的固定机制。

2016年8月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刘云山做出批示:“反映社情民意、回应群众关切、推动问题解决,互联网应该成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平台。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的做法和经验应很好总结。”

③ 怎么跟平度市市长投诉

可以来拨打平度市市长热线进行源投诉。

热线号码:88312345

事项名称:88312345政务服务热线

承办机构:平度市政府办公室

受理地点:青岛市平度市长江路1号

受理时间: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45 ;下午:14:00-17:30

(3)山东省公共服务事项扩展阅读:

平度市其他受理热线:

1、价格举报投诉热线:

0532-88311359、0532-87362993(平度市发展和改革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2、妇女维权热线:

12338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夏季)14:00-17:30下午(冬季)13:30-17:00

3、职工维权服务热线:

12351

④ 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决策机关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第七条决策机关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执行和后评估等工作。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十一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第十二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⑤ 山东省龙口市市长热线

摘要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也叫市长热线或12345热线),是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将电话12345、市长信箱、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方式组成的专门受理热线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12345热线可以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创新社会治理,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⑥ 山东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遵循职能清晰、权责一致、运转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要求,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优化、权责协同。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办理本辖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项并以清单形式对外公布。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依法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有关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振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扶贫济困、和谐稳定等重点领域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责任清单应当实行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责任清单的规定承担工作任务,不得以属地管理为名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对未列入责任清单,确需由乡镇人民政府承办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人员支持、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工作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动响应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对无权独立处理的服务管理事项,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处理请求,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解决。

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办理涉及乡镇辖区的服务管理事项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规定予以配合。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创造性开展工作,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更方便有效的县级服务管理事项依法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推动执法重心向基层转移,支持、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和综合协调。

对需要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行政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统筹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导和协调。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基层管理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承接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行政执法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该工作部门的名义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并由该工作部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实行委托执法的,应当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加强业务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水平。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当充分考虑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实际需要和应对能力,为基层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人员、物资、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产业发展,合理规划乡村产业布局,优化乡村产业空间结构,构建城乡分工明确、功能有机衔接的格局,统筹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纽带作用,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带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乡镇和村的联动发展。

⑦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进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法律服务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设施、服务产品、服务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第三条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以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为目标,逐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居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研究和部署公共法律服务重大事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规划编制、政策衔接、财政保障、平台建设、标准制定、服务运行等工作,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法学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第二章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公共法律服务发展的需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第九条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优先利用现有资源,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临街设置的原则。

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和标识统一的要求,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使用。第十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的场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依托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设置分中心,也可以通过流动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集中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场所,统一命名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其他场所设置。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以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设置。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的衔接联动机制。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纳入一体化政务平台统筹建设,积极推动与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其他省级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和管理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逐步完善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功能,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可靠的网络法律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托省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结合当地实际,拓展服务内容,丰富服务方式,提供符合个性化需求的网络法律服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能。

⑧ 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开放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以下统称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开放,是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进行社会化开发利用的数据集的公共服务。第三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创新发展、安全有序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公共数据开放重大事项,鼓励、引导科研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开放自有数据,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应用、创新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推动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并组织社会力量对公共数据开放活动进行绩效评价、风险评估。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第七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不得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已经建设完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归并,并纳入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不能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公共数据的,应当告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第八条公共数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开放的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开放。

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的公共数据,可以有条件开放;其他公共数据,应当无条件开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将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将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

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经依法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等脱敏、脱密处理,或者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可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第九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和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确定公共数据的开放属性、类型、条件和更新频率,并进行动态调整,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公布。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职能职责变更,申请调整公共数据开放清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开放公共数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一)提供数据下载;

(二)提供数据服务接口;

(三)以算法模型提供结果数据;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第十二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公共数据开放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及时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数据的开放需求,并以易于获取和加工的方式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第十三条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要求,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进行清洗、脱敏、脱密、格式转换等处理,并及时更新、维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向公共数据提供单位提出异议或者建议。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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