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工商服务 >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发布时间:2022-09-28 01:43:03

Ⅰ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繁荣和发展公共文化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等部门或者社会力量向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以下统称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和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把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农业、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新闻出版、旅游、体育、司法、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社区公共文化活动经费纳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模、服务项目、服务人口确定每年对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财政投入数量,并不断加大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的经费投入。第七条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符合本市《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落实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措施。第八条各街道和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常住人口超过十万人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分中心。各居(村)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应当设置一个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常住人口超过五千人的行政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两个以上综合文化活动室。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基本配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由市和区、县文化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第九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设置;

(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行提供保障;

(四)对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的日常运行管理。第十条鼓励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的程序,择优确定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运行单位。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签订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的具体要求。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运行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有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实行居民自我管理,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第十一条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和标准。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管理制度,开展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活动,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第十二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为公众提供文艺演出、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上网服务、体育健身、学习培训、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国防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心理辅导等各类公益性服务,并为社区开展其他公益性活动提供服务和支持。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通过征询公众意见等形式,了解公众对服务内容的需求,开展具有社区特色的公共文化活动。

居(村)民综合文化活动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居民、村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为居民、村民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Ⅱ 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构建和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满足农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县及县以下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包括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以及村文化活动室面向农村群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场所建设,为农村群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体育、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引导农村文化建设。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公共文化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发展农村公共文化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向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层文化场所捐赠设备、资金等财产,以及向农村群众提供免费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第二章服务机构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图书馆、文化馆,可以根据当地文物藏量、地方特色和需要设立博物馆。
乡镇应当设立综合文化站,负责乡镇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的领导和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
因乡镇合并而闲置的文化站资产应当继续用于文化服务,方便农村群众就近参与文化活动。第八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合并、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合并、分立、变更或者撤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第九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以及其他专项经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十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以及所承担的职能、任务等因素,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农村群众的文化需求,招募文化志愿者,参与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活动。第十二条县(市、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的馆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任命或者聘用。
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聘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开招聘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新任乡镇综合文化站站长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三条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对其编制内的专职工作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并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职称评定,参照县(市、区)文化馆工作人员执行。对其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编制应当专职专用。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文化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文化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三章服务设施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公共建筑定额指标体系。
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础设施,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减免相关配套费用;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

Ⅲ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条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提高社会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宣传文化、历史传承、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青少年和老年文化服务等功能,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圈,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综合档案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市辖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根据实际需要建有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乡(镇)、街道应当依托综合文化站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省级中心镇、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

(五)村(社区)应当依托文化礼堂、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园区)等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Ⅳ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第三条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共建共享的原则,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产品供给和活动组织,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五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

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等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文联、作协、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区)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指导、协调、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服务提供、队伍建设、资金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资源,促进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流动人口等群体的特点与需求,提供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对在公共文化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协调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新时代文明实践融合发展,发挥公共文化设施在资源、服务、组织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与教育、科技等融合发展,实现资源共享,发挥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公众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质。

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文化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功能融合,发挥重大品牌节庆活动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力。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跨区域文化交流,创建区域公共文化品牌,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协同发展。

积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公共文化服务一体化发展。第二章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本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目录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征求公众意见,选址应当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Ⅳ 就如何完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拟定一份领导讲话稿

这个是在网上搜的,可以参考一下,结合自己的实际改一下,应该就可以用了:

同志们:
在2012年的元旦即将来临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全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三次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和姜异康书记、孙守刚部长关于农村文化建设的指示精神,总结今年全省农村文化建设的成绩和经验,表彰先进,研究部署明年工作。在此,我谨代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向泰安市委、市政府,肥城市委、市政府和文化部门对于会议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在“百千万”表彰活动中获得荣誉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借此机会,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农村文化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文化建设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点和难点,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文化建设一贯高度重视,对加强和改进农村文化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决策,要求文化建设更加关注民生需求,更加眼睛向下、重点下移,面向群众、服务群众,把基层文化建设提到一个更高位置,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服务网络,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深刻阐述了加快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强调指出:“增加农村文化服务总量,缩小城乡文化差距,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也对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文化协调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满足人民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基本指标,深入实施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还对构建“15-20分钟”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圈,逐步实现一村一年一场戏,保证一定数量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等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前不久,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大学生围绕农村文化建设开展了调研,指出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农村文化设施利用、有针对性地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创新文化下乡的方式、加大农村文化队伍培养力度、大力发展农村特色文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姜异康书记、孙守刚部长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我们既看到成绩进步,更看到差距和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注入了强大动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光荣任务,实现建设文化强省的宏伟目标,顺应人民群众对农村文化繁荣发展的热切期待,都要求我们切实增强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把农村文化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齐心协力、发愤图强,继续抓住重点、发挥特点、破解难点、打造亮点,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强化措施,真抓实干,切实把全省农村文化建设推向一个新水平。
二、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文化强省总体战略的积极推进,全省农村文化建设得到健康发展,进入快速、稳定的发展阶段。各级对文化建设投入总量增多,向基层文化建设倾斜力度加大,已经建立起从省到市、县、乡镇、村级基层的五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点,初步形成了以大型公共文化设施这骨干、以社区和乡镇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网络。重点文化惠民工程持续推进,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文化共享工程建立起互联网和卫星双重覆盖到村的传输网络,我省成为全国唯一的“示范省”,并荣获“文化部创新奖”和“国家十大文化创新工程奖”。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多彩,全省每年举办各类社区文艺汇演4万多场,3400多个规模较大的文化广场每年举办各类文艺演出5万多场,国有文艺院团每年送戏下乡演出1.3万余场,有效丰富活跃了基层群众文化生活。全省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农村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路子。比如,泰安肥城市农村文化志愿者递进培养的经验,青岛市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经验,烟台市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城乡公共文化普惠共享的经验,威海市加强农村文化大院规范化建设与服务的经验,潍坊诸城市构建“两公里文化服务圈”的经验,济南市济阳县送戏下乡、繁荣农村文化生活的经验,等等,这些都很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大力推广。综合各地近年来农村文化建设的积极探索,我感到最突出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坚持公益性为主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现阶段,我们界定的基本文化需求主要包括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公共文化活动等。这些基本文化需求,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文化权益。基本文化权益具有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民性等属性。在现阶段经济社会条件下,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应当由政府来保障、由政府提供免费,或是低于成本、收费很少的公共文化服务,已经成为共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基层进行公益性演出,把文化服务直接送到百姓中间,这些公益性的演出惠及了更多城乡群众,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和辐射力。与此同时,很多基层文化单位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在文化惠民的同时,给自身也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面向基层找对了市场,灵活的体制顺应了市场,连出好戏赢得了市场。
第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文化服务的过程中,尤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这些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优先安排涉及农村和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文化建设项目,在政策支持、财政投入、组织领导等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各地各部门注重完善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共建共享的良性机制,形成城乡共建、企乡共建的良好局面,形成有利于基层文化建设长远发展的重要补充。
第三,坚持文化建设与群众生产生活相结合。基层文化建设只有同群众生产生活紧密联系,根基才更加牢固。在多年基层文化建设中,有的地方把文化建设与农村精神文明创建结合起来,有的把学科学、学技术与学文化结合起来,有的把文化活动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在寓教于乐中普及科学知识、提高道德素质、增强市场观念、掌握致富本领,并运用到日常的生产生活当中去,大大拓展了基层文化的内容,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坚持重点示范与建立机制相结合。多年来,各地各部门重视发挥重点活动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调动城市优秀文化资源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创造了许多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文化惠民的覆盖面大大增强,受到了基层群众的热烈欢迎,扩大了高质量文化产品的社会影响力,起到了很好的导向示范作用。同时,让基层文化建设保持长久的生命力,除了靠重点带动、面上铺开之外,更要依靠制度来保障,通过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工作机制保证基层文化建设的长期化、规范化。
第五,坚持硬件建设和管理服务相结合。文化设施是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载体和平台。搞基层文化建设,必须抓好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硬件条件。当然,光靠硬件建设这“一手”是远远不够的,随着设施条件的不断改善,管理服务的课题更加凸显出来。只有坚持一手抓硬件建设,一手抓软件管理,才能提高基层文化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些年,很多地方、部门重视创新改进文化服务手段,创新载体、创新抓手,想出许多实招、巧招,发挥了很好作用。
以上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还是初步的,仍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在实践中继续摸索、继续积累、继续完善,进一步拓宽基层文化工作的思路和内容,不断提升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规律性认识,更好地推动农村文化的繁荣发展。
三、突出重点,切实把明年农村文化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一年。全省文化系统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这条文化建设的主线,深刻把握建设文化强省这一文化建设的主题,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农村文化建设作为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工作的重点,把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作为基本方向,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缩小城乡文化建设差距,推动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突破。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狠下功夫:
第一,坚持统筹兼顾,努力在科学规划和建设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上狠下功夫。加快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全面覆盖,是今后一个时期文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必须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布局。一要把农村文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把农村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把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公共文化设施服务网络作为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干部考核指标。特别要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规范化管理,突出目标量化、分解责任,制订县级文化单位、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大院服务规范,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二要科学规划和建设。按照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思路,设定目标,科学布局,构建完善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坚持城乡统筹,实行重点突破,优先安排涉及农村的文化建设项目,重点加强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加大对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帮扶力度,增加公共文化设施总量,有效解决城乡、区域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不平衡问题。三要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按照扩大覆盖、消除盲点、提高标准、完善服务、改进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建设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程、城乡基层阅报栏(屏),乡镇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村文化大院等基层文化设施建设。要大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示范区、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建设,确保明年取得更大突破。要围绕打造“15—20分钟”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圈,制定实施方案,明年就要推出首批500个规范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圈。要进一步做好免费开放工作,不断拓展免费开放的范围,提升免费开放的标准,完善免费开放的机制,优化免费开放的服务。要积极探索流动文化设施建设,在贫困地区和地广人稀需要进行流动服务的地方,配备多功能流动文化车,开展灵活、多样、方便的流动文化服务。四要推进城乡公共文化设施互联互通。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发挥不同部门文化资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建立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运行机制,推动城乡公共文化设施扩展功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不断提高使用效能。
第二,坚持资源共享,努力在扩大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上狠下功夫。促进文化资源向农村合理流动,是缩小城乡文化差距、实现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必须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多提供适合农民群众实际需要、对生产生活有指导作用的文化产品,多开展农民群众乐于参与、便于参与的文化活动,着力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扩大基本文化服务覆盖面。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坚持业余自愿、形式多样、健康有益、便捷长效原则,贴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建立点面结合、上下联动的群众文化活动长效机制,推动农村群众性文化活动持续开展。深入开展重大节庆文化活动,吸引农民群众参与,丰富农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深入组织开展读书日、读书月、读书节等全民阅读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捐赠助读行动,着力解决农村未成年人的基本阅读需求。要借助明年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的契机,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同时依托这些优秀传统资源开展文化活动,推动发展文化产业。二要建立向基层群众“送”文化的长效机制。根据时代特点和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变化,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送欢乐下基层”等面向基层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制度化、经常化,建立健全“送”文化的长效机制。鼓励和组织专业文化工作者深入农村开展群众性文化培训、辅导、讲座和展演、展示等文化服务,引导和培育各种形式的自办文化,增强农村文化的造血功能,把“送”文化与“种”文化结合起来。三要切实满足特殊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加强对农民工的文化关怀,尽快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服务机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以城市社区为载体,将农民工纳入社区管理范围,融入社区文化生活。深入研究农民工的需求特点,引导、支持和鼓励社区、企业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实行以城带乡,努力在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科学化水平上狠下功夫。目前,我们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以城带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领域,是破除城乡文化二元结构、实现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建立以城带乡、城乡联动机制,促进城乡文化资源优化配置、科学整合和综合利用,形成城乡一体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一要完善城乡文化帮扶机制。鼓励城市对农村进行文化帮扶,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基本指标,建立城乡文化帮扶责任制。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对农村的文化援助机制,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广泛开展城乡文化共建活动,采取捐赠设备器材和文化产品,开展业务合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文化建设。二要打造农村文化传播平台。突出农村文化建设的内容,大力推进优秀文化艺术宣传推介工程。采取在国家、省级重点新闻媒体、新闻网站开辟专栏、专题、专门频道,在公共文化场所开辟专门阵地等方式,大力宣传推介我省农村优秀文化艺术作品、优秀文艺工作者、文化工作先进典型和重大文化活动。办好《大众日报》“大众文化”专刊、山东卫视“综艺.十艺节”栏目,与《中国文化报》联办“艺彩山东”专刊,与山东广电网络公司合作创办“山东文化”专题。组织开展重点剧目宣传推介活动,与中央电视台戏曲频道、山东电视台合作,办好“迎十艺”山东省优秀创作剧目展播。三要创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适应农民群众需要的文化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主体作用,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面向农村提供网点服务、流动服务,建立流动服务平台。扶持文化企业以连锁方式加强基层和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推广新型代理配送制度,构建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要把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从试点走向普及,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数字资源。要积极支持演艺团体深入基层和农村演出,特别是要大力培养更多的庄户剧团,尽快完成一村一年一场戏的目标。要大力实施公共文化辅导工程,运用现代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拓宽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增强服务效果,提高服务品质。
第四,加强投入保障,努力在发挥公共财政对农村文化建设支撑作用上狠下功夫。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健全政府投入机制,是推动农村文化建设、促进城乡文化一体化发展的根本保障。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中包含很多含金量很高的利好政策,希望各市文化部门一定要抓紧梳理研究,结合实际,列出清单,项目化、工程化,变成强有力的工作载体。一是在文化事业投入方面,建立健全同财政收入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文化投入保障机制,保证财政对公共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主要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公益性文化活动纳入公共财政经常性预算,等等,都需要大家深入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二是2012年起,全省财政文化事业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文艺创作生产和农村文化建设,提高各级彩票公益金用于文化事业比重,保证一定数量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乡镇和村文化建设,等等,希望各级尽快列出单子,积极争取,搞好对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三是省委《意见》提出“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制定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也需要我们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支持性、扶持性政策更多更具体。对这些政策,要逐条加以梳理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变成可操作的项目,积极争取,用足用活用好。希望各市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不等不靠,不要等人家上门,要主动上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汇聚更多的资源,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同志们,农村文化发展正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省委省政府殷切期望,人民群众热切期待。让我们以更加昂扬的风貌,更加积极的作为,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不辱使命,再接再厉,把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向一个新水平,为文化强省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Ⅵ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哪些内容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面向大众的公益性的文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先进文化版理论研究服务体系、文艺精品权创作服务体系、文化知识传授服务体系、文化传播服务体系、文化娱乐服务体系、文化传承服务体系、农村文化服务体系等七个方面。先进文化理论研究服务体系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具有引导性意义。

Ⅶ 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全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苏州市公共文化服务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的参与、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资源、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设施包括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纪念馆、剧院、戏台、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社区(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文化广场、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施(有线电视网络)、城乡阅报栏(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以及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的其他场地、建筑物和设备。

第四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协调、方便群众的方针,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公共文化服务提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众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制定、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和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政府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服务内容、免费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文化服务事项的,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公布。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完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基本制度,并向所在地文化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纳入城乡信息化建设规划,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数字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公共文化信息资源的公开和共享,增强文化信息资源的传输、存储、供给和远程服务等能力。

第十四条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社区(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提供文艺演出、作品创作、书报阅读、展览展示、影视放映、上网服务、文化讲座、科学普及和体育健身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在工地、厂区、集中住宿区、医院、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监狱等区域和场所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并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支持公众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推动社区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村落文化和家庭文化等群众性文化发展。

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为自行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和群众性文化团队提供资金、人才和活动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专业院团和学校等单位应当通过辅导、交流和培训等形式,为群众性文化活动提供业务指导。

第三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设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参与和易于疏散的地方,并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出行和使用。

第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剧院、科技馆和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有单独设置的综合文化站。常住人口三十万人以上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五千平方米;二十万人至三十万人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四千平方米;十万人至二十万人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三千平方米;十万人以下的镇,站舍面积不低于二千平方米。街道站舍面积不低于一千二百平方米。镇(街道)应当建有文体广场,有条件的可以配套建设休闲公园和影剧院等活动场所。镇(街道)机构发生撤并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继续保留为公众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区(村)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教育科普、体育健身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其中用于公共文化活动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二百平方米。常住人口超过八千人的社区(村),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低于八百平方米,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设一个以上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文化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方文化资源,建设展示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书场、戏台和书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设备、资源,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施,确保公众和公共文化设施的安全。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侵占、挤占、挪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应当安排适当场所,确保公共文化服务不间断。

第四章 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具体目录,通过购买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建、捐建公共文化设施,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和冠名等方式提供或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助、补贴、奖励。具体办法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组建理事会,吸纳各界群众、专业人士、有关方面代表参与管理,健全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文化类社会组织,并指导、支持、监督其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配合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运营绩效评估和社会信用评估,实现依法管理、依法运营。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和促进会等行业自律组织,为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文化志愿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建立培训、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公众评价机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公众评价的内容包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规划、设施建设、形式内容、质量效果等。

第五章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预算、收入分配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常住人口落实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级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活动开展、设施建设引导、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群众文化团队扶持和政府购买服务等。

县级市(区)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重点用于扶持和引导社区(村)的公共文化服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薄弱地区财政支持力度,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

第三十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进、使用、培训和激励等制度,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及其所服务的人口规模,合理配备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按照规定配备镇(街道)综合文化机构的人员编制,做到定编定岗、专职专用。社区(村)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文化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服务从业人员管理进行指导、监督,保障其在申报项目、评定职称、参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合法权利。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开放时间、服务项目等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

(四)进行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的;

(五)对规定免费的服务项目或者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进行收费的;

(六)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侵占、破坏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Ⅷ 如何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并推进落实

当前最重要、最迫切、最基础的工作应当是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建设。为此建议:
一、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专项规划
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适度超前”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地域特点的公共文化发展专项规划,以此指导全省各地公共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制度设计,建立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一个基本前提,要有一个基本统一的服务标准体系。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所制定的包括服务范围、服务项目、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标准,以及技术和管理等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基本服务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和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
应把农村文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完善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坚持城乡统筹,实行重点突破,优先安排涉及农村的文化建设项目,重点加强县级文化馆和图书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设。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文化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力度,增加公共文化设施总量,有效解决城乡、区域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不平衡问题。在推进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对传统文化设施的保护和利用,防止“一拆了之”的错误做法。
四、实行以城带乡,努力提高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科学化水平
建立以城带乡、城乡联动机制,促进城乡文化资源优化配置、科学整合和综合利用,形成城乡一体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重点是鼓励城市对农村进行文化帮扶,把支持农村文化建设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基本指标,建立城乡文化帮扶责任制,推动农村文化建设;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适应农民群众需要的文化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主体作用,鼓励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面向农村提供网点服务、流动服务,建立流动服务平台。扶持文化企业以连锁方式加强基层和农村文化网点建设,推广新型代理配送制度,构建贯通城乡的文化产品流通网络。推动电影院线、演出院线向市县延伸,支持演艺团体深入基层和农村演出。运用现代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拓宽农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增强服务效果,提高服务品质。
五、拓宽投入渠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
优化财政投入结构,变城市偏向型为城乡共进型财政支出体系。要拓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模式,打破政府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唯一的供给者这个桎梏,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建设,实现公共文化建设资金来源多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

Ⅸ 浅析如何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核心特征是其现代性。现代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价值取向的现代性。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培育具有时代精神和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于塑造能代表时代精神的,有创造性的,积极健康的公共文化。

二是政府行政理念的现代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必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文化领域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识,实现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向现代服务型政府转变。各级政府工作的重点放在基础保障和环境创设上来,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和平台建设。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是服务内容的现代化。面对公众文化需求多元化的现实,要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的现代化,在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生产中引入竞争,鼓励符合时代精神、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同时,要尊重公众的创造性,着力于培养公众的公共文化参与意愿,通过优秀文化产品吸引人。

四是服务能力的现代化。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责任,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同时,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增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内在动力,适应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发展。

五是公共文化服务方式的现代化。要以科技创新为动力,重视文化与科技的结合,综合运用现代传播手段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Ⅹ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五要素是什么

一是公共文化政策法规。即鼓励、保障和扶持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回策措施。二是公共文化基础设答施建设。这是指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的各种文化设施和设备,也包括社会自愿参与投入的具有文化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等。三是公共文化组织机构和人才。组织机构是指从事文化管理和服务的各级政府和文化事业单位;人才即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支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管理、辅助人员等,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力量。四是公共文化活动主体。作为大众文化建设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五是公共文化活动方式。即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技术手段、方法和设备。六是公共事业经费。包括政府拨款、贴息、集资、社会捐助、赞助、基金等,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常运转、各种文化服务得以顺利开展的资金保障

阅读全文

与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水压的原理、应用和未来发展 浏览:351
好雨知时节:大自然的律动与人的智慧 浏览:746
啊灬啊灬啊灬快灬深用力动态的力量与效果 浏览:212
色洛洛:颜色的韵味与魅力 浏览:947
青柠在线视频1:创新的视频学习平台 浏览:396
b是不是越日越大:B是不是越来越重要? 浏览:298
朋友的朋友9 | 朋友的朋友:拓展人际关系的关键 浏览:669
埃及猫原版动画视频:揭示埃及文化与历史的奥秘 浏览:711
writeas江停道具与中国传统戏曲的艺术表现 浏览:955
五感图:以感官体验展现世界的多样性 浏览:689
晚上两个奶涨的想要爱爱——燃烧夜晚的爱情之火 浏览:318
朝俞writeas:提升写作效果的神奇工具 浏览: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