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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钧公共服务均等化内涵

发布时间:2023-01-19 19:33:52

㈠ 社会治理的内涵

“社会治理”实际是指“治理社会”。是指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多种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对话、协商、沟通等方式,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引导和规范,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

由“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概念上的变化,而且蕴含着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等多个层面的深刻变革。

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关系:

1、“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的区别集中在三个方面覆盖的范围不同,“社会管理”在实践中往往被理解为无所不包,涵盖的领域过于宽泛,在实践中不容易把握、很难界定;“社会治理”则聚焦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等。

2、“社会治理”相比于“社会管理”,更突出地强调“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的参与”,强调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管控。

3、“社会治理”更加强调制度建设,特别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治理体系可以说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研究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合作方式。

㈡ 中国社会政策类型

【内容提要】社会政策是一个被广泛运用但又缺乏公认定义的概念。本文主要从“经”和“纬”两条线来分别梳理社会政策概念的发展脉络、基本内涵及主要争议。从经向看,社会政策概念经历了缘起、社会行政和社会政策三个阶段;从纬向看,社会政策的概念可分别从学术研究和社会行动两个层面来探讨。作为社会行动的社会政策着眼于如何提升社会福祉,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社会政策和公共政策的关系;作为学科的社会政策着眼于探讨社会政策的学科特性及其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关系,其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社会政策是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最后,本文对我国的社会政策定义进行了简要述评。
【关 键 词】社会政策概念/发展脉络/作为社会行动/作为学术研究
近年来,随着民生问题逐渐成为全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有关社会政策的讨论和研究如火如荼,蓬勃开展,社会政策这个术语更是常常见诸报端。然而综观文献,我们会发现,社会政策是一个被广泛运用但又缺乏公认定义的概念,学者们对社会政策的范畴及其制定和实施过程总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许多研究或学习相关科学的学者、学生也许可以列举哪些政策属于社会政策,或辨别某项具体的政策是否属于社会政策,但是如果要回答社会政策是什么,许多人却可能会面露难色。
本文旨在对社会政策的概念进行深入辨析,以加深对社会政策内涵的理解。作者将从“经”和“纬”两条线来分别梳理社会政策概念的发展脉络、基本内涵和主要争议。在经向上,作者描述了社会政策概念及其内涵的演进过程;在纬向上,作者分别从学术研究和社会行动两个层面来剖析社会政策概念的涵义,以期厘清主要的学术争议。
一、社会政策概念的发展脉络
社会政策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逻辑的产物(Alcock, 1999)。今天许多术语和理念都是对过去的响应或发展,回顾和剖析这种演进过程是我们理解并弄清这些术语的一种重要方式。
(一)社会政策的缘起
一般认为,最早提出社会政策概念的人是19世纪德国社会政策学会(Verein Fur Sozialpolitik)的骨干成员之一瓦格纳(Adolph Wagner, 1835-1917)。他在1891年发表的论文中把社会政策定义为“运用立法和行政的手段,以争取公平为目的,清除分配过程中的各种弊害的国家政策”(曾繁正,1998: 165)。当时德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加剧,贫困人口增加,导致劳资矛盾十分尖锐,瓦格纳及其历史学派的同仁认为这些不符合伦理道德的社会问题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自由竞争带来的,因此他们建议,国家应该加强对生产、分配和消费等经济过程的干预,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问题。
显然,瓦格纳笔下的社会政策概念充满了政治经济学的色彩,这和他作为历史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角色一脉相承。他把社会政策看作与财政政策、租税政策平行的公共政策。与今天的社会政策概念相比,他的概念更多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而不是公民福利的提升。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历史学派对社会政策发展的最大贡献不在于提出社会政策概念,而在于他们提出的国家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张成为19世纪德国俾斯麦政府率先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思想基础,从而促进了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政策的发展。
(二)社会行政阶段
总的来说,该阶段社会政策的发展深受费边福利国家主义(Fabian welfare statism)的影响。费边主义者认为,国家和政府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的主要承担者;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需求,政府应该通过政策干预为市民提供那些市场无法满足的援助和保护。这种思想成为战后20年福利国家形成的理论基础,也是该阶段有关社会政策学术研究和政治争论的主题。福利国家蓝图的设计师、被人誉为“福利国家之父”的贝弗里奇就深受费边主义思想的影响。
正是在这样的意识形态支配下,社会政策的教学主要集中于如何管理福利,其目的是为了配合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士的需要,把他们训练为福利服务的提供者。同样,社会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需求的度量上,特别是贫困和其他社会问题的度量,以便为政府干预的合理性提供证明(Alcock et al., 2003: 5)。所以,该阶段社会政策研究和教育的重点都是社会行政,有关社会政策的课程被称为“社会行政”,而且社会行政和社会政策这两个术语常常被互换使用,特别是英国的社会政策大师蒂特姆斯(R. M. Titmuss)。
我们先来看两位英国社会政策鼻祖——马歇尔和蒂特姆斯——是如何来定义社会政策的。马歇尔在其《社会政策》一书中把社会政策定义为“关于政府行动的政策,即政府通过向市民提供服务或收入,从而对他们的福利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社会政策的核心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国家)救助、健康和福利服务以及住房政策”(Marshall, 1965: 7)。显然,在他看来,社会政策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广义的社会服务,这种定义方式完全契合社会行政的内涵。
蒂特姆斯对这种只把社会服务作为社会政策研究对象的观点提出了挑战,他认为,所有为了满足某些个人需求和/或为了服务广泛社会利益的集体干预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社会福利、财政福利(fiscal welfare)和职业福利(occupational welfare)(Titmuss, 1964: 42)。这里的社会福利就是指社会服务,或那些“直接公共服务(如教育和健康照料)和直接现金给付(如退休金和救助金)”。财政福利指具有明确社会目标的特别减税和退税措施,如在许多发达国家,凡市民参加慈善捐款、社会保险或抚养子女等都能获得所得税减免,从而增加净可支配收入。蒂特姆斯把它看成是一种转移支付(transfer payment)。职业福利,也称为附带福利(fringe benefit),指与就业或缴费记录有关的由企业提供的各种内部福利,可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支付,常常由政府依法强制实施,如企业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子女教育和住房补助、有薪假期等等。蒂特姆斯认为,社会福利只是社会政策的“冰山一角”或露出水面的部分,而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则是“社会政策冰山的水下部分”,在社会政策中占主体地位(Titmuss, 1968: 192-193),这是他竭力反对马歇尔之观点的理由。
虽然许多人曾怀疑从如此宽泛的角度来定义福利是否恰当,但如今政策研究者、政策分析家以及决策者自身都认识到,每类政策都对市民福利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大量证据表明,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的增长至少和传统的社会开支的增长一样快(Gilbert & Terrell, 2003: 66-67)。蒂特姆斯之社会政策理论的贡献在于把社会行政转变为对社会政策的分析研究,并着力探索和解释国家权力是为何以及如何影响各种类型的财政、福利和环境资源的社会分配的。
相对来说,美国学者对社会政策的定义似乎更为宽泛。他们把社会政策看成是“社会的”政策,而不只是“社会福利的”政策。吉尔认为,社会政策体系是生活方式的指导原则,它的发展动力来自人类基本的感觉性需求。社会政策体系通过一系列制度过程及相关作用进行运作,并形成一些与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结果变量(Gil, 1992: 24-25)。显然,与他人的定义不同,吉尔认为,社会政策不是单一的(social policy),而是组合的(social polices),即社会政策体系,尽管这些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一定十分紧密。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综合评述,吉尔看到了学者们在界定社会政策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他试图跳出这种定义上的困境,高屋建瓴地从中抽象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政策体系模型。吉尔提出,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虽然政策在形式、目标和范畴上存在差异,但所有社会政策皆要直接或间接地处理同一领域,通过同一社会存在(societal existence)过程来运作”(Gil, 1992: 20)。也就是说,经济、就业、健康、教育和经济保障、住房、交通和税收等各种形形色色的政策会对共同的基本领域产生影响,并涉及相同的过程。社会政策体系模型应该辨析所有社会政策的关键变量,帮助分析具体的社会政策、政策体系及其后果,并帮助制定其他政策和政策体系。
吉尔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美国社会政策学界以及社工界的认可,如美国《社会工作词典》中把社会政策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活动和原则,它们指导社会如何干预和协调其中个人、团体、社区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些原则和活动是该社会之价值观和习惯作用的结果,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的分配方式及其人民的福祉水平。所以,社会政策既包括由政府、志愿组织和一般大众所提供的教育、健康照料、犯罪和矫治、经济保障以及社会福利领域的计划和项目,也包括那些给人带来社会报酬和社会约束① 的社会观点”(Barker, 1999: 335)。
另外一位美国社会政策教授艾特迪斯(D. S. Iatridis)对社会政策的定义与吉尔的异曲同工。他在《社会政策:社会发展和人类服务的制度背景》一书中指出:“社会政策作为一个领域,是与整个社会的基本状况及其发展、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福祉相联系的。虽然社会政策着眼于宏观层次,但是许多社会政策是从与社会科学相关联的个人、群体、社区的行为中派生出来的。这是一个强调在社会的制度和结构因素之间以及整个人口和个人之间进行合作和分担责任的领域。社会政策是改变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象,改进全体人民、社会阶级和个人的生活条件和生活方式的共同的工具”。所以,他将社会政策定义为“向全体人民提供公民权利的媒介物”(Iatridis, 1994: 11)。
显然,美国学者笔下的社会政策俨然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百宝锦囊”,只要是涉及人的基本需求的制度,都可能成为社会政策的一部分。社会政策不仅限于福利国家和社会服务。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美国的社会工作课程设置中有关社会服务政策方面课程的名称和欧洲略有不同,在美国通常称之为“社会福利政策”(social welfare policy),而在欧洲则称之为“社会政策”。
(三)社会政策阶段
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家福利受到诸多新思潮的挑战。尽管各种思潮的意识形态和出发点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在试图回答共同的核心议题,即国家是否要推行福利以及国家为什么要推行福利。显然,这不止是社会行政问题,而是政治和意识形态问题。也就是说,除了前一阶段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行政主题,即对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如何运作的分析外,社会政策的研究范围被进一步拓展到政治和意识形态领域(Alcock et al., 2003: 7),还要界定政府干预的界限和范围以及公共行动与市场机制的界限,换言之就是,政府、家庭、市场和志愿组织(公民社会)等各自发挥什么样的作用问题。这就是社会政策的最基本问题。与此相适应,社会政策开始吸纳经济学、政治学和系统科学等学科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并逐渐演变成为一门独立的应用社会科学(唐钧,2004)。因此,在1987年的年会上,英国社会行政学会同意将其名称更改为社会政策学会。同时,相关系科的学科名称也从社会行政转为社会政策。这是社会政策学科突破原来的费边主义限制的重要标志。
在意识形态领域,国家干预和市场力量究竟应该如何平衡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而且没有定论的课题。众所周知,社会政策是国家干预的重要形式之一,具有再分配的功能,但社会政策对社会分配的干预达到何种程度方为合适?对此学界很难找到一致的观点,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社会政策之再分配结果的理解发生了很多变化(王卓祺、雅伦·获加,1998)。
在传统的社会行政中,社会政策主要涉及资源分配问题,即如何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来有效解决市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福利需求。因此,社会政策关注提供服务或收入保障,这是福利国家的主要内容。及至20世纪80年代,社会政策被理解为决定不同社会群体的资源、地位及权力的再分配机制。提出这种观点的理由是,虽然以资源分配为导向的政府干预可以解决贫穷问题,但不一定达致社会平等。根据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现代公民身份是一个从民事权利逐渐拓展到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演进过程(Marshall, 1964)。而现代社会权利,除了保障基本福利需求外,还包括更为重要的社会参与权。如果社会政策所分配的社会资源只是集中于社会消费层次,它针对的分配结果可能只是基本需要的满足,而不包括社会参与的实现。也就是说,面向贫困的物质救济可能只是满足社会福利或社会资源部分,但不能解决贫困者所面临的社会排斥问题,即他们长期与社会脱节,不能履行其公民义务的问题。因此,政府要拓宽干预范围和加强干预力度(包括干预市场及社会),促进公民在资源、地位及权力分配上的平等。这种政策目标的动力是追求各种社会平等(性别、种族、年龄、能力、阶级及教育等)的理想和意识形态。
由石油危机引发的财政危机和20世纪90年代日益明显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促使西方学者对社会政策的审视跳出原有的社会层面,开始着眼于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关系(王卓祺、雅伦·获加,1998)。在传统意义上,社会政策被用来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民生问题,因而被看成是为经济发展“收拾残局”的工具,即经济政策的附属品。由于其再分配功能是将资源从生产性领域转向非生产性领域,因而会减少生产性投资,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那些经济不景气的高福利国家常常受到这样的责难:社会开支膨胀拖垮经济。所以,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之间往往被认为是水火难容的关系。而90年代以后,很多国际组织、政府及社会政策研究者对以往所认为的社会政策对经济只产生消极作用的观点提出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社会政策既有再分配的功能,也有社会投资的功能。如同教育、卫生事业一样,社会政策具有帮助人们实现潜能的作用,是对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因而社会政策也是生产力要素之一(对劳动力的投资)。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不再被认为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例如,社会政策与劳动力市场密切配合,可以共同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经济发展,而相应的,经济的增长也应该考虑到其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凝聚力的影响(梁祖彬,2004)。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该阶段的社会政策概念呈现以下特征:首先,社会政策跳出国家福利模式,不仅着眼于公共服务,而且着眼于政府和其他福利提供者之间的伙伴关系,以及着眼于政府作为补贴者以及其他机构之行动的管制者的作用。其次,社会政策跳出提供者视角,不仅着眼于谁提供福利服务的问题,而且着眼于考察谁使用这些福利、谁从中获益以及这些福利的资格如何确定等问题。第三,社会政策跳出通过再分配的福利提供方式,不仅着眼于福利服务的消费,而且着眼于政策干预如何影响一个社会的投资和生产以及财富和权力的首次分配。这些改变将进一步加强社会政策和其他同类学科如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律学之间的重叠和协作。而正是这种多学科的灵活性构成了社会政策研究的核心特征以及在学术研究上的重要性和优势。

㈢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分别是什么

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主要内容
我国历史上形成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旧有的社会福利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日益凸现,如:覆盖面小,范围狭窄;单位的职工福利设施对社会开放不够,社会福利设施不足;社会福利企业办,即“企业办社会”等等。这不仅造成了企事业单位之间、城乡居民之间社会福利待遇的差异与苦乐不均,而且加剧了业已存在的福利费用收支的矛盾,使国家和社会承受了不堪重负的压力。与此同时,我国“未富先老”,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大量老龄人口对福利服务有强烈的需求而供给缺口将进一步显露。在我国,社会福利实质上是由三部分构成的,一是劳动部门对职工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一是社会福利生产,其目的是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与就业问题;再就是社会福利事业,如敬老院、孤儿院、精神病人福利院等。为此,我国社会福利的社会化内容主要应包括下述五方面。
(一)服务对象的公众化
服务对象是社会福利的主体,主体范围的大小,是社会福利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我国原有的社会福利对象很少,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对社会福利需求的群体已经扩大,服务对象停留在老、幼、残群体的社会福利已经不适应经济体制转换的要求。因此,社会福利必须在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上,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仅仅面对“三无人员”、“五保户”、孤儿等传统服务对象的观念和做法,以有偿、低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对社会福利存在需求的社会成员提供享受各种社会福利服务的机会,逐步扩大服务对象的主体范围。服务对象的公众化要防止“大锅饭”的复归,我们应在以西方福利国为“前车之鉴”的同时,立足于我国国情国力,严格按照“局限化”原则将社会福利的对象局限于最需要的人。其中,老年人群体是当前福利服务社会化的主要对象。
(二)福利资源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内在要求是改变过去投资主体单一的状况,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社会福利资金的多元投资渠道。广州市近年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发展趋势显示,由社团、企业和个人兴办的民办老人院正在崛起,但社区的投入也是有限的,所以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个人按比例共同负担社会福利资金的多元投资渠道才是妥善解决社会福利事业资金长期单一化的一个办法。另外,国家可以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依靠社会力量,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实现就业,发展生产,减轻国家负担。再次,大力发展社会有奖募捐,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也是解决社会福利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
(三)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家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实现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的社会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改变过去社会福利机构政府直接办、政府直接管理的局面,引导社会福利社会办,统筹规划、统一政策、协同动作、动员群众,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不再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日常运营活动进行干预,而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制定有关社会福利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上来,用到制定规划、依法审批、监督检查上来,用到总结、推广先进经 验上来,并做好服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营造引导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大环境。”另方面,加强资金管理,既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增加福利项目和提高福利标准,又要加强福利事业单位、福利企业、社会募捐福利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督企业管好用好减免税金,使其用于技术改造,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流失。从而使所有的社会福利事业机构不仅能实现社会效益,也能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不仅能生存,而且能发展起来。
(四)服务设施的社会化
福利设施规模的大小、数量的多少,以及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福利设施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福利设施的建立,必须走建设与挖潜力、国家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精神文明“窗口”建设与发展基层社区福利设施相结合的道路。把现有为特定对象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赋予“社会化”的本来涵义,并采取联建、共建、社会捐助等措施,发展小型、分散、布局合理的福利设施,以较少的投入引导广泛的社会参与,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达到增量、增效的目的,满足公众对社会福利设施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五)服务队伍的社会化
社会福利的直接作用是通过人际间的社会互动来实现的,人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福利的服务质量与效果。壮大社会福利的服务队伍,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即加强社会工作建设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环节。目前世界上社会工作职业化和专门化是一个趋势。从西方社会工作的职业化和专门化来看,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专门的社会团体及下属从事各类福利服务的机构;二是有公认的职业守则和保证守则被执行的审核和证照制度;三是有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教育的院校和实用的系列训练课程;四是有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的工作程序和必要的职业权利保障。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社会福利的现状,我国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建设理应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不断充实人员,扩大专业服务队伍,保持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骨干队伍,使社会福利服务逐渐职业化和专业化。二是通过企事业单位福利设施向社会开放,使企事业单位福利设施工作人员承担一定的社会任务,通过社会福利设施的有偿化、市场化手段,提高福利设施的使用效率。三是通过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加强社会公德、民族传统与伦理教育,让社区成员都能认识到,社会福利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每个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既有接受社会服务的权利,也有参与社会服务的义务。可以通过建立志愿者队伍和建立“劳务储蓄制度”等活动,发展互助组织,提倡义务包户,让更多的人参与社会福利服务,将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结合起来,从而让社区孤、老、残、幼人口过上稳定的生活。
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原则
(一)立足国情,循序渐进
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实行类似西方国家的高福利政策,我们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应坚持立足国情、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盲目急进。在总体上,福利事业发展速度不能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但也不能过于滞后,即在战略上通盘考虑,长远设计;在战术上注意实效,主次分明,防止照搬外国模式。就城乡而言,改革过去以户籍制度和单位制为基础的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农村脆弱的社会福利体系,是当前我国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在城市,首先应结合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革,打破社会福利国家包办和部门分割体制,大力推进社区服务,弥补福利费用的不足,解决那些需求量迫切而又有余力办到的事情;而在农村,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密切结合,因时因地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灾害保险,并倡导社区福利服务活动,形成完善的农村社会福利体系,为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地区社会转型的势和度极不平衡,对社会福利的要求与偏好有很大差别。在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中,应本着内容有别、高低有别、形式多样、城乡分进的原则。要防止相互攀比,盲目追求高福利和高消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福利体系。
(三)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相统一
“公平”与“效率”两个概念本质上是与社会资源的配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迁,公平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它是指在考虑人权道义的前提下,结合公民对社会分配的贡献、家庭赡养的系数等其他因素而配置社会资源。所谓效率则是指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按公平配置的准则衡量,只有同时实现了平等分配和效率配置,公平配置才能得以真正实现。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渐认识到效率的重要性,“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指导思想。但作为政府矫正市场缺陷的分配,社会福利制度的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因此,社会福利是针对全体社会成员而言的,它不分男女老少、高低贵贱,不分职业和信仰,在享受社会福利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在此前提下,兼顾效率,把发展福利与发展生产结合起来,形成福利促生产、生产促福利的良性循环。即是说,要注重积极发展那些既有利于生产、又有利于生活的社会公益事业。同时,效率的取得还必须注重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以增进社会福利的内在活力,发挥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兴办福利企业既可以体现公平,又可以产生效率,应继续探索市场竞争条件下福利企业扭亏增盈的途径。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何应考虑各国国情。我国社会福利的发展有着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背景,如长期存在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的前提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社会福利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没有联系的。虽然社会福利是社会成员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也并不是说社会成员可以无条件地享受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权利主体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既是按劳分配原则,也是社会福利必须坚持的原则。我国在传统体制下的社会福利企业化、单位化,使人们形成了社会心理定势,不可避免地助长了各单位超越自身条件盲目扩增福利项目、提高福利待遇的天然刚性,福利标准易上难下,以至为了扩大本企业、本单位的福利标准,有的企业不惜挤占生产发展基金和技改基金,导致一些社会成员对社会福利的索取欲日趋膨胀、义务感很差。在改革开放带来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的社会转型期,群体意识淡化、伦理观念失衡、价值观念扭曲等社会问题已经出现。因此,单纯讲权利不讲义务是不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制度改革应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具体来讲,应着重解决好如下四个问题:一是在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的基础上,整顿职工福利项目,调整社会福利待遇标准,实施统一、科学、合理的社会福利制度,使劳动者从“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社会福利从企业化向社会化转变,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二是科学地界定社会福利权利主体所应承担的义务的量化标准,增强社会公众对他人的道义感;三是应努力扩大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宣传,增强公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谨防社会福利中的寻租行为,防止“福利病”的发生;四是巩固家庭保障功能,努力消除非合理因素对家庭保障功能的冲击,防止把家庭应尽的义务推向社会,增加社会福利不应有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参见唐钧、王婴:《中国老年福利服务改革:调查与思考》,《中国人口科学》1999年第3期。
2.参见张桂琳:《立足国情,建构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
3.参见多吉才让:《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学习时报》2000年5月8日。
论文作者:丁开杰 中国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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