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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起诉期限

发布时间:2022-05-24 16:36:38

❶ 失信被执行人期限2年后能做飞机和高铁吗

由于失信被执行人消除没有规定年限,所以失信被执行人两年后依然会被限制做飞机和高铁,只有满足以下条件删除失信信息后,方可以做飞机和高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江必新起诉期限扩展阅读: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家单位16日在京联合召开发布会,介绍《“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

据了解,《备忘录》规定了信用惩戒的对象: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二是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备忘录》,最高法将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具体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据了解,今后最高法将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并在媒体广为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发布会上介绍,截至1月15日12时,最高法官方网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55920名,点击量达到222.7万余次,1669名失信被执行人因主动偿还债务而从名单库中删除,近20%的被执行人正积极履行义务。

《备忘录》的实施,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必将极大打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使其付出应有代价,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债务。

❷ 写论文急用,想问一下民事强制执行法 历年草案哪里可以找到,找来找去只有最新的第六稿啊,谢谢啦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主要难点法律问题,我也在这里做一个介绍,主要法律难点问题有20个。

第一,执行机关、人员的问题。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众说纷纭。最近中央已定下了改革方案,执行权还留在法院。但是,法院内部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应当怎样分工,现在这也是个难点。

第二,执行管辖问题。现在的法律规定,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管辖法院是一审法院,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执行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比较多,经常要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委托执行的效果又很不好,在草案讨论过程中想改成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存在着一个被执行人有多项多处财产,由哪一个法院管辖的难点。

第三,执行“名义”。现在有五种法律文书可作为执行依据,即执行名义但是存在几个问题,一是刑事判决书中的罚没财产,属于应当上缴国库的财产,但存在由谁来强制执行的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是在平等主体之间转移财产的执行,因此与民事强制执行的情况不一样,执行机构统一执行有理论上的障碍,现在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是由刑庭来执行,有的是由执行局(庭)来执行。二是对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国库主动拨款;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政府不作为,也要强制执行,目前主流意见还是希望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对于行政决定书,《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最后一条第235条规定,对行政决定书的执行参照本法规定。现在,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行政决定书,法院均受理执行,但有的法院意见是只执行对行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形成的行政判决书,对于作为行政判决书的事前凭证行政决定书能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法院的一种理念还是要求打官司,形成行政判决再执行。

第四,申请执行期限。现在法律规定有一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涉及台湾民事判决和香港仲裁的申请执行期限是一年。律师同志都清楚,申请执行期限现有规定是比较短的,造成了整个执行程序秩序的混乱,现在一致意见要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三年,三年时间可以给债务人以创收的机会,给他还债的运营空间,但是这种做法也带来一个问题,因为有人统计我们国家公司的平均年龄2.9岁,三年后可能公司就不存在了,这样将造成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变更主体的裁判数量激增。

第五,代位权的问题。债权人代为申请执行程序中,债务人有异议,应当提出什么样证据来证明其异议合理,法院采纳证据的标准是什么,这涉及到实体法问题。
第六,财产调查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都有相应立法,由法院把调查令交给债权人的律师,由律师持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院去年召开了一个会议,推广这个做法,但是还需要司法部和最高法院联合发个文件,来明确确定这种权利的法律地位。

第七,执行和解协议。按现行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现考虑给当事人两种选择,一是如前所述的,二是赋予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但现在意见难以统一。

第八,民事强制措施。民事强制措施之一是对被处罚人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现行法律规定对个人罚款为一千元以下,对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数额低,在草案中个人罚款提高为一万元以下,对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罚款起点开始定为50万元,后来改为10万元,最后定在30万元。现在法律规定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天,实践证明15天的拘留是起不到威慑作用的,草案改成3个月,具有一定威慑作用,这个意见基本是一致的。西方一些国家,以英国为例,债权人在获得执行令状后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能履行应当向法庭说明其正当理由,否则法庭将以藐视法庭罪判处债务人徒刑。

第九,执行救济。现有的法定救济手段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草案增加诉讼程序,难点是什么情形下给予诉权和向哪个法院起诉。

第十,豁免执行财产。现有民诉法第222条和第223条的规定,不便操作,草案列举式地规定了若干财产不得执行,但争议较大。最近的司法解释列了八种,立法时还会调整。

第十一,再查封与查封期限。民诉法第94条有诉讼保全的明确规定,依此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这在实践中有弊端,往往地方法院按照地方要求,把本地被执行财产一揽子概括查封,借以对抗外地法院的执行。在两部一稿会见文件中,没有进行出资登记的财产,法院可以做预查封,一旦哪一天被执行人手续完备的自动转为正式查封;并设立了轮候查封制度。还有查封期限问题,原来没有具体规定,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查封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而且还可以续封,续封期限减半,例如一栋楼第一次查封两年,到期没有处理,还可以申请续封,再查封一年,以后每次申请续封期限都是一年。这个司法解释也对轮候查封作了规定。这些都应在立法中予以肯定下来。
第十二,执行程序当中的破产。现在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破产分配。各债权人通过法院司法权按比例实现债权。草案曾考虑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被执行人破产还债,但这个难点很大,法院权力不应当这么大,执行程序法院权力这么大会有问题,但外国很多国家立法规定中法院有这个决定权。

第十三,执行程序中的拍卖。现在法院一般是委托拍卖企业执行拍卖,法院能不能自己拍卖,我查到有七个国家、地区的立法例很简单,就是法院在一定时候,召开拍卖会公开拍卖处分财产,法院组织拍卖不会收拍卖劳务费,降低债权实现的成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下称《拍卖规定》)规定拍卖机构收取的佣金不得超过5%,这也是高利收入。另外,直接由法院操作透明度更高,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事实上有一些地方法院是自己组织拍卖的;海事执行全是由海事法院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拍卖,都较顺畅。由法院组织拍卖是立法一项重要议题。

第十四,执行程序法的功能。程序法中设立实体权利早有范例,但讨论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时,反对在此法种设定实体权利如查封优先权、判决抵押权等。债权人拿到法院判决书,立即到被执行财产登记主管部门登记,获得被执行财产抵押权;还有先查封的债权人获得就该查封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这种做法许多学者反对,认为在程序法中设定实体法不合适,但有些国家的强制执行法看起来也都涉及到了实体法。这需要反复研究。

第十五,参与分配问题。这个问题是各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遇到的最难点之一。在这个问题上有三种说法:一种说法效率优先,也就是查封优先权,以德国为例,查封不动产获得抵押权,查封动产获得质权,均优先于其他债权;英国法院颁发“菲发令状”,令状在先者有优先权,这个意见最高法院在起草草案过程中没有采纳。第二种说法是平等主义,以法国和日本为例,所有债权平等受偿;第三种是团体优先主义,也有叫折衷主义。确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申请的债权人为一个“团体”,优先受偿,过这个期限再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予受理。最近最高法院执行办黄金龙同志提出一个主张:如果先查封的债权人没有一点优先权的话,不利于提高他寻找债务人财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法院的执行效果;也不够公平,因为他先申请查封付出了代价,要提供担保,最后他和其他债权人一样地平等受偿,很不公平,应采取团体优先加上查封部分优先分配的价值取向,即可由先查封的债权人先受偿30%后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地参与分配。广东法院认为30%太少,他们那个地方已达到了50%,北京法院意见正好跟这个相反,很难做出定论。到底取何主义,怎么确定分配标准,最高法院最近正在修改已广泛征求意见的《关于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规定》,可能会有定论,为立法打下基础。
第十六,制发债权凭证。为了缓解执行案件的堆积,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均裁定中止执行,按结案处理。但问题较多,后来想怎么能够更好的处理,参照强制执行法立法例,便在穷尽执行手段,确认被执行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不会有可执行的财产,经债权人同意,制发给其债权凭证。债权人持有债权证明以后,什么时候发现有财产什么时候再申请执行,本次执行终止。但有的当事人拿着债权凭证找上层领导,说法院执行当中又制定“法律白条”,有的省法院把这个制度枪毙了,最高法院还是在坚持,认为这个做法比较好,争取立法时予以确定。

第十七,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可替代行为执行比较容易实现,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委托第三方履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承担费用法院按金钱债权强制执行。不可替代行为,如判决一方向另一方赔礼道歉,不赔礼道歉怎么办?判决行政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不撤销怎么办,这个没有定论,是立法难点之一。

第十八,执行顺序。由于我们国家实体法的规定不是太完备,物权法还正在研讨当中,执行程序当中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实现债权涉及先执行哪个被执行人,先执行哪个财产,先清偿哪个债权人,还有如按照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都可以成为被执行人,一般担保责任必须在主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才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等,这都是争议点。

第十九,执行标的物数额的确定及扣减本息顺序。另外如果决定将本息之和作为执行标的额之后,是不是还要作为基数计算利息、罚息,一种意见认为:原来判决本金加利息作为执行标的额应作为基数计算利息、罚息,从公平保护当事人来说,这样加大了对债务人的处罚,有一定惩罚性,对促进执行有好处,但另一种意见认为: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纠纷成因而言,不加区分地加大被执行人责任,也不尽公平。

第二十,执行期限。案件在审理程序中是有明确的审限的。但是草案对执行没有确定期限。对此也有争议。

❸ 我想请问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理解

这个法定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3个月,过了这个期限,既没申请复议,又没起诉,行政行为取得确定力。
诉讼法44条和复议法第21条有规定诉讼和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二者不存在冲突,不停止执行,不包括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理解与实务指南,江必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版。

❹ 我无照经营被工商查了,如果关门不干了,还会罚款吗

当然会的,罚款一直有效,需要及时缴费以免影响个人信用,影响个人公积金,贷款,房贷等。以下是此次事情的影响结果。

❺ 政府机关有协助律师的义务吗

镇政府机关没有必须要配合律师调查案件的义务,更何况案件与镇政府无关。
个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就业情况属于个人的私有资料,有些内容可以牵涉到个人的隐私,不要说镇政府可以不予律师配合,就是镇政府本身在没有合理理由的前提下都无权查询个人的私有资料。
发律师函与直接去咨询的效果是一样的,镇政府完全可以不与理睬该律师函。
《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阅读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书,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无法定强制性,实际操作很难。 律师的法定身份是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由于你说的调取个人的私有信息,必须经过北调取部门的批准或同意才可以。
在司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是无条件的配合,这不是因为证人有多高的法律意识,关键是司法者象征的是一种“国家公权力”;相比之下,律师调查取证时,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一是往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二是对律师无所畏惧,导致律师调查取证权不能实现。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❻ 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国家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国家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国家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国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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