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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户口簿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2-06-30 09:42:48

㈠ 打渔需要什么证

1、沿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
2、外来人员随本省沿海船舶出海作业的,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有效期一年的出海船民证;
3、捕鱼需要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㈡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办法(1997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水上治安管理,维护水上社会治安秩序、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范围的治安管理:
(一)江河、湖泊(含岛屿、水中滩涂、草洲)、港汊、水库等水域及其沿岸的滩涂、草洲、岸坡;
(二)水上各类船舶、排筏;
(三)各类港口、码头、渡口、船闸、水上交易市场、水上游乐场等水上建筑物和设施以及沿岸的水利工程。
军用码头、船舶,交通部设在本省的港航单位及其船舶内部的治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籍船舶及其人员的治安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称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船舶进行户籍登记;
(二)对船舶从业人员进行船民登记;
(三)进行治安检查和消防监督;
(四)查处水上治安、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指导、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群众性自治和服务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第四条交通、水利、农业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水上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落实治安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和监督,配合做好各项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类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持交通或者渔政部门颁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船舶的证明,到船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江西省船舶户牌。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发放江西省船舶户牌。
经公安机关核实用于体育运动的船艇可免挂江西省船舶户牌。
对江西省船舶户牌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第七条江西省船舶户牌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西省船舶户牌副本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户牌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名称及其住所;
(三)船舶用途和主要经营航线;
(四)船长和其他船舶从业人员。
江西省船舶户牌的副本所载内容发生变更或者船舶报废、漂失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八条凡在水上以船舶为家的船民,应当持船舶户牌副本,到船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船舶户口簿;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的国有航运、水产、运输等单位中经常居住在船舶上的人员,应当申领船舶集体户口簿。第九条年满16周岁,从事船舶水上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船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放运木排、竹排的排工,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放运地的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
外省籍船舶从业人员在本省水域作业而未在其船籍所在地办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的,应当持本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其开始作业地的公安机关申领临时船民证。
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年和1年。第十条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船舶从业人员应当随船携带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及其副本。船舶户牌正本一般应当置于船首醒目位置。
以上证、簿、牌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发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等具体标准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除固定航班外,离开船籍所在地的船舶,在停泊地预期停留72小时以上的,船上从业人员应当分别在到达后和离开前12小时内,携带船舶户牌副本、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到停泊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来时登记和离开时注销的手续。第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水上治安检查时,对逃避检查的船舶和人员可以实施追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可以在重点水域设置治安检查站。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扣押审查:
(一)无身份证、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及其副本或者前述证、簿、牌来路不明的;
(二)抗拒有关部门执法检查的;
(三)作为犯罪工具、窝藏犯罪分子和赃物的;
(四)发生重大水上治安灾害事故的。

㈢ 我出去扑鱼就办啥手续。

沿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无证件的船舶或者人员不得出海。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有效期为四年。外来人员随本省沿海船舶出海作业的,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有效期一年的出海船民证。渔民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不收费。一、《出海船民证》条件(一)办理《出海船民证》条件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二)申请人需要携带的材料户籍地为船籍港所在地区(市、县)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近期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务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民证》。户籍地非船籍所在地区(市、县)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和申请人近期三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务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二、《出海船民证》办理程序申请人到船籍港边防派出所填写《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连同相关证件交办证人员,边防派出所审核后报送区(市、县)公安边防大队审批办证。三、《出海船民证》办理的期限符合签发《出海船民证》条件的人员,边防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出海船民证》。

㈣ 天津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领海主权和本市沿海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沿海海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边防机关具体负责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交通、渔政渔港监督、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维护边防治安管理秩序、协助公安边防机关做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边防治安管理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第五条本市出海船舶实行边防治安责任制,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船长或船舶负责人负责本船舶边防治安责任制的实施。第六条在本市沿海海域停泊、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及船员、船民,须持有交通、渔政渔港监督、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凡本市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船舶),必须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后,方可出海作业。
外埠船舶进入本市海域,应依法持有船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核发的出海船舶户口簿,船民应依法持有出海船民证,并接受本市公安边防机关的查验。第七条申请办理生产经营船舶出海船舶户口簿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的基本情况;
(二)船舶所有权证明;
(三)船舶用途、作业范围;
(四)船舶类型、等级;
(五)船名、船号。
已取得出海船舶户口簿的船舶,前款项目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在生产经营船舶上作业的人员,必须申领出海船民证;雇用的外来人员,必须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第九条本市年满16周岁的公民,持居民身份证件等材料,可以申领出海船民证。
外来年满16周岁的务工人员,持本市规定的外来人员务工证件等材料,可以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第十条当事人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到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发给边防出海证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一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有效期5年;临时出海船民证有效期为1年。第十二条对正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出海的人员,不得发给边防出海证件。第十三条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不得伪造、涂改、租借、转让、复制、冒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船舶和人员出海航行作业,必须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
生产经营船舶和人员无公安边防机关核发的出海边防证件,不得出海航行作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船舶转让、毁沉、报废,应在30日内向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生产经营船舶失踪、被劫、被盗、失火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机关和船籍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船舶必须按规定刷制船名、船号和悬挂国旗;船名、船号应字迹鲜明、易于辨认。第十七条生产经营船舶和人员出海不得非法进入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海域以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海域;不得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不得私自留用、处理拾到的违禁物品。
生产经营船舶因避风、救急、故障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进入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海域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搭靠外国船舶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船舶,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并接受检查和询问。第十八条严禁利用船舶进行走私、贩毒、非法出入境、贩运武器弹药、抢劫、盗窃、嫖娼、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严禁利用船舶进行一切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活动。第十九条生产经营船舶进出港,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边防机关报告情况。
生产经营船舶进出港、装卸货物、上下人员,应当接受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检查,并指派专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看管船舶及财物。第二十条生产经营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确定治安保卫人员;
(二)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和救生设备;
(三)火源、电源的管理符合安全规范;
(四)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管理符合安全要求。

㈤ 上海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内的边防治安管理。
前款所指的本市沿海水域及其沿岸范围,是指崇明县、宝山区、浦东新区、南汇县、奉贤县、金山区的沿海地区及其附近海域。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边防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协管部门)
交通、港务、工商、海上安全监督、渔政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工作职责)
公安边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进行出海船舶及其船民的治安管理;
(二)进行出海边防证件和边境地区通行证件的管理;
(三)实施边防治安检查;
(四)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沿海边防治安管理的规定,协助公安边防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区域内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第二章船舶和船民登记管理第七条(船舶边防证件)
本市下列船舶需要出海航行作业的,应当凭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等材料,向船籍港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
(一)渔船;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从事运输、农副业生产的船舶;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船舶。第八条(船民边防证件)
需要随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船舶(以下简称船舶)长期或者临时出海航行作业的本市人员(年满16周岁),应当凭居民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
需要随船舶出海航行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凭本市规定的外来务工证件等材料,向服务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外,需要临时搭乘船舶出海的其他人员,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临时出海登记手续,取得临时出海登记证明。第九条(不予发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登记证明: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被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罪犯;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人民法院通知了有未了结经济、民事案件不能出海的;
(五)因走私、偷渡等违法行为,曾被公安边防部门处罚过的;
(六)出海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审批程序)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边防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或者临时出海船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一条(证件有效期限)
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有效期为3年,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1年,临时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3个月,临时出海登记证明的有效期由登记的公安边防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二条(年审制度)
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原发证公安边防部门的年度审核。第十三条(变更、注销手续)
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船舶更新、改造、买卖、转让、租借、报废的;
(二)船民变更其服务船舶的;
(三)船舶或者船民停止出海连续6个月以上的。

㈥ 小渔船需要办捕捞证吗

法律分析:需要。沿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

外来人员随本省沿海船舶出海作业的,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有效期一年的出海船民证;

捕鱼需要捕捞许可证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㈦ 出海上船人员所要拥有的证件

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出海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和《出海船舶户口簿》。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和船舶登记
证书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签发;其他船舶,船舶检验证书由船舶检验
部门签发;船员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由港务监督、航务部门签发。县以上
公安机关对上述证书审核后发给《出海船舶户口簿》,以船立户,一船一
簿。对已办理上述证件的船舶,不得重复发证。

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员需常年从事海上生产作业的,必须持有县以上公
安机关签发的《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发给《临时出海船民
证》)。

没有上述有效证件的船舶和人员,一律不准出海。

㈧ 出海有哪些细节

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出申请,领取“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登记表”。根据船舶主管部门的船舶检验证书等有关证件,如实规范填写清楚。并携带船舶主管部门的船舶检验证书等有关证件(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的小型沿海船舶除外),船舶来源有关证明材料及船体彩色5寸照片一张,到船籍港和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船舶买卖、租赁的,应当持船舶有关簿证和所在单位、乡镇有关证明材料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领船舶买卖、租赁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作为船舶来源的证明材料。买卖船舶的,卖方持船舶买卖申请表及船舶、船民证件到签发证件边防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交回出海船舶船民证件。边防派出所在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后,在申请表相应处签署意见,买方凭此申请表及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到当地边防派出所换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租赁船舶的,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的,持船舶租赁申请表及出海船舶户口簿或登记簿到边防派出所办理船舶变更手续; 跨辖区范围租赁的,出租方持船舶租赁申请表及出海船舶户口簿或登记簿到签发证件边防派出所办理船舶变更手续,边防派出所应在申请表相应处签署意见。承租方凭此申请表及出海船舶户口簿或登记簿到当地边防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建造船舶的,应当持所在单位、乡镇有关证明到当地边防派出所申领船舶建造申请表,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作为船舶来源的证明材料。船舶建造后,持船舶建造申请表及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挂靠船舶的,应当持挂靠地船舶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到挂靠地边防派出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挂靠地边防派出所应当将挂靠的船舶船民详细情况通报其原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原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依据通报的情况,应建立船舶船民工作档案,掌握情况。对民间债务折抵所得的船舶,凭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双方有效协议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作为该船舶来源证明材料,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对拍卖所得的船舶,凭拍卖单位出具的有关拍卖物品票据作为该船舶来源证明材料,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有效期满的,应当持船舶簿证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污损、残缺不能使用的,应当持船舶簿证到船籍所在地边防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并交回原证。《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遗失时,应当立即向边防派出所报告,同时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复印件或收据到原签发证边防派出所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原签发证边防派出所。

㈨ 请问一下在无锡太湖里捕鱼要些什么证件

沿海船舶及其渔民、船民应当随船携带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无证件的船舶或者人员不得出海。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有效期为四年。外来人员随本省沿海船舶出海作业的,应向当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有效期一年的出海船民证。渔民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或出海船民证不收费。一、《出海船民证》条件
(一)办理《出海船民证》条件
依据《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二)申请人需要携带的材料
户籍地为船籍港所在地区(市、县)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近期两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务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机关办理《出海船民证》。户籍地非船籍所在地区(市、县)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和申请人近期三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及服务船舶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到公安边防机关申领临时《出海船民证》。
二、《出海船民证》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船籍港边防派出所填写《申领〈出海船民证〉登记表》,连同相关证件交办证人员,边防派出所审核后报送区(市、县)公安边防大队审批办证。
三、《出海船民证》办理的期限
符合签发《出海船民证》条件的人员,边防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出海船民证》。

㈩ 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维护沿海边防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各类船舶和沿海地区相关单位、人员的边防治安管理。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船舶除外。第三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海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员实施出海边防证件管理;
(二)开展边防巡查;
(三)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
(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公安边防部门的地方,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海事、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出海船舶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村和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边防治安管理群众性组织,配备协管人员,在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第五条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并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边防治安管理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边防治安管理宣传活动,普及边防治安管理知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沿海地区相关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定期开展边防治安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出海船舶应当向船籍港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从事远洋渔业生产、国际客货运输、国内固定航线客运以及国家规定免予办理的船舶除外。
非沿海地区的出海船舶,可以向其作业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本条例所称船籍港,是指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港口。第七条年满十六周岁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出海前,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客船、渡船上的旅客和出海旅游、休闲的游客,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经营出海旅游、休闲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出海前通过公安边防部门信息系统将游客名单报送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要求限制出海的人员,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办理《出海船民证》;其已申领的《出海船民证》,由公安边防部门予以注销、收缴。第八条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将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其办证场所和门户网站上公示,建立健全网上服务平台,开展和提供形式多样的便民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发证条件的,公安边防部门应当当场发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的有效期为四年。证件应当随船携带,不得涂改、伪造、冒用、出租、出借;证件丢失、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者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持有的,应当及时向公安边防部门补领或者申请换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九条出海船舶改造的,船舶所有人应当自改造完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出海船舶转让、报废、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转让、报废、灭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证的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注销手续。出海船舶出租、出借的,出租人、出借人应当自出租、出借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公安边防部门。出海船舶上人员发生变动的,船舶负责人应当在船舶出海前向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信息变更登记。第十条出海船舶进出港口,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由公安边防部门登记船舶航线、人数、货物品名、进出港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在《出海船舶户口簿》上签注:
(一)渔业船舶在渔汛期间进出船籍港的,按渔汛每年办理两次进出港边防签证;进出非船籍港的,每航次办理一次性进出港边防签证;
(二)客船、渡船以及由海事部门实行定期签证的非渔业船舶,免予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但应当每年将航线情况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航线有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十五日内备案;
(三)其他情形按航次办理进出港边防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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