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专利知识 > 营房使用年限

营房使用年限

发布时间:2022-08-18 13:19:19

❶ 部队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第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第二章 建设方式第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 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第七条 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第八条 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第九条 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第三章 建设用地第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第十一条 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第十二条 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对适用于与军内外单位合作建房的军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军用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总后勤部审批。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资金,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不得占用单位经费。第十四条 全军每年用于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总额度,由总后勤部确定。需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在总后勤部下达的指标内,由军区级单位军官住房发展中心或者建设单位,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到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五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军队财务、审计部门和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计划管理第十六条 军区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系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核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总后勤部。第十七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与年度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额相适应。通过军用土地折价冲抵住房补贴或者暂不使用住房补贴建设的项目,可以优先安排计划。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地点、方式,用地性质、数量。使用地方土地建设的,应当附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划拨土地的意向书;(二)房屋总建筑面积,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开工、竣工日期;(三)出售房屋面积、住房套数及价格,军用土地折价及使用住房补贴额等资金平衡分析;(四)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位置图。第十九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会同财务部编制审核,经总后勤部同意,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由总后勤部下达军区级单位执行。第六章 住房建设第二十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建设标准、规划设计规范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和运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努力降低造价,提高质量,减少能耗。第二十一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广泛征求购房者意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审,优选设计方案。第二十二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房屋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两居室、三居室和四居室为主要户型,其面积参照各职级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设计。第二十四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内装修,原则上实行粗装修。二次装修一般由建设单位统一组织。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使用的,也可以由住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自行装修。第七章 住房出售第二十五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不得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属于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征地建设的,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有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招标委托地方房地产公司承建和出售。第二十六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对象:(一)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二)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者公寓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高级士官;(三)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或者为军人,本人工龄满15年的军队正式职工;(四)居住在公寓区,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非在职人员。第二十七条 向军队单位、个人出售的住房,一律实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审定,报总后勤部备案。征地建设的,按照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和管理费(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贷款利息、税金等七项因素确定;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比照所在城市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售价确定,可以不计5%的开发利润。第二十八条 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原则上实行市场价,其价格比照当地、当年同类型房屋售价确定。出售给居住在公寓区地方人员的住房,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按照综合成本价计价。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均按建筑面积计价,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向军队人员出售的住房,计价面积包括:户内面积、阳台和分摊的楼梯间面积;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的房屋,计价面积依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十条 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售价与实际造价的差额,以及向地方单位、个人出售房屋的收益,应当用于抵扣军队购房人员已记入帐户的住房补贴,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有关规定办理。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者购房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统一核算,经军区级单位房改办公室会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第三十一条 军队单位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所分得的住房,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出售。售房收入抵扣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后剩余部分,按现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人员,应当及时退出现住用的军产住房。第三十三条 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必须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第三十四条 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付清购房款后拥有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照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售房单位集中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购住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人制度,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含土地收益,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第八章 住房管理第三十五条 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其管理、维修应当与现行营房管理体制脱钩,实行物业管理。有条件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实施管理。第三十六条 出售后的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产权人负责。住房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第三十七条 修养护,由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划分。第三十八条 公共维修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综合成本价的2%,由个人交缴。第三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单位应当及时将购房情况记入个人住房档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条 军区联勤部、军兵种和武警部队后勤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后勤部1995年颁发的《军队集资建房管理暂行规定》和1997年发布的《军队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❷ 房屋产权一般可分为几种有什么区分

房屋产权可分成7类:

1、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3、央产房

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2)营房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1、购房者大多对房屋产权问题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使 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产权是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出让的。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

2、业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外,还拥有该房屋的国土土地使用权。

3、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产权到期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

4、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房产权70年从开发商开始盖房就开始算了。

❸ 中国部队军人住房2021年的标准是多少平方米

军人住房补贴标准:

1.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2.2000年以后,军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3.军队师职以下人员与机关各职级人员的军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人年龄在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军人年龄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军队房改《方案》,制定了新的军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缩小了军地人员在住房待遇方面的差距:

师职以下人员与中央机关各职级人员的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军职干部住房补贴面积,参照师以下干部住房面积标准的提高幅度,暂按正军职180平方米、副军职165平方米计算。

(3)营房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

①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

②类别: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❹ 部队集资房产权

分情况而定。

1、关于集资房产权处理的范围:位于区以外的集资房,不予退房,均应向个人出售,结清购房款后,给予住房全部产权;另占用其他军队住房的,必须及时腾退,不腾退的,不予办理集资房产权处理手续。

2、位于区的集资房,采取逐步置换的方式,改为住房,个人原交纳的集资房款,作为住房抵押金,在其退出原住房时,由住房管理单位退还给本人或者合法继承人。

3、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后可按房改成本购买,购房款的计算与收缴,购房面积按照参见集资房人员转业复员或牺牲病故时对应的集资房面积标准确定,超过部分按照经济适用房住房价格计价,夫妇均为转业复员人员,购房面积按职务高的一方定。

(4)营房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部队集资房办理房产证

1、一般情况下必须得一次性付款的。军产证的性质有点象集资房,不能抵押或贷款,因土地是部队的,地方政府亦无权干涉,转名只需所属的军区办事处或管理处改名即可,亦有房产证由军区提供的,此类房在新开盘的时候才可以做短期的贷款按揭,二手交易做按揭就比较困难。

2、军产房和成本价购房、符合享受住房维修补助的军队人员,个人交纳的购房款按原收缴渠道逐级返还到售房单位,按规定标准扣除售房开支后,用于个人住房维修消费。原交购房款中按规定留存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军区级单位在售房收入中安排。

❺ 求: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条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战备,保证生活,依照法规,依靠科技,合理规划,统一调配,坚持管理正规化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改革,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

第五条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

(二)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

(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四)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

(五)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

(六)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

(七)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

(二)承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核编报事宜;�

(三)组织拟制营区规划;�

(四)组织实施军用土地、营区、营房、设施设备和营具的管理、维护、使用;�

(五)组织实施营区水、电、气、暖的保障和管理;�

(六)承办军队房地产的调配、处置事宜;�

(七)负责军队房地产统计工作;�

(八)管理军队房地产的产权产籍档案;�

(九)组织房地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十)组织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一)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执行上级批准的营区规划;�

(三)组织开展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活动;�

(四)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房地产管理工作任务;�

(五)组织开展节水、节电、节煤(油、气)活动;�

(六)组织开展专修和群管群修活动;�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承担军队房地产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监督监测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房地产管理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培养合格专业人才,履行监督监测职责,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章 军用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军用土地,是指军队拥有使用权的下列国有土地:�

(一)部队、机关、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疗养院、后方仓库、干休所等单位的营区用地;�

(二)陆军设防、海防、空防、二炮阵地、通信、军队人防工程,以及保留的旧机场、旧港口、旧洞库等国防工程用地;�

(三)试验场(基)地、训练场、靶场等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

(四)军用铁路专用线、公路支线和输水、输油、输气、输电管线等专用设施用地;�

(五)军队的农副业生产用地;�

(六)军队工厂用地;�

(七)依法由军队管理、使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二条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军队建设项目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必须依据用地单位编制、任务和部署定点文件,根据用地定额,编制用地计划,逐级上报总后勤部,纳入全军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受让土地。

第十三条军用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

军队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执行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殊军事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应当与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营区建设必须按照营区规划使用土地。�

国防工程、专用设施、科学试验和军事训练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第十四条军用土地转让实行许可证制度。�

经批准转让军用土地的军队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军用土地转让许可证,并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第四章 营区管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营区,是指位置固定,界线明确,建有供军队单位住用的房屋,并由军队单位组织管理的区域。

第十六条营区实行规划管理。�

营区规划是营区建设与改造的依据。其内容包括:营区土地用途区分,营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和绿地的平面布局及数量。�

营区规划按照立足现有基础,着眼长远发展,落实营房限额住用制度,有利于提高营区环境质量、住用质量和设施配套质量的原则编制。�

驻有两个以上使用管理单位的营区,应当联合编制营区规划。�

营区规划每十年编制一次。营区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营区实行划区管理。�

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

具备条件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分为公寓区和售房区。

第十八条具备条件的营区,应当推行社会化保障管理。售房区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营区内不得擅自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占用营区道路、操场、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地下管线;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或者进行爆破活动。�

军事行政区内不得建设家属住房和其他与军事行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公寓区内不得建设非军产房屋或者设施。

第二十条营区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营区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绿化营区。

第二十一条营区消防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托社会,建立社区、营区联合消防体系,健全消防制度,建立消防队伍,配备消防器材,维护消防设施。�

营区消防管理工作由军务部门、保卫部门和营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空余营区,应当区别情况,实施分类管理,防止荒芜、毁坏和流失;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新建。�

空余营区,必须优先保证军队内部调整利用;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储备看管、拆房用地、有偿转让、免租代管、计价移交或者国家和军队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五章 营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营房,是指军队拥有所有权并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房屋。�

军队单位实行营房限额住用制度。营房住用面积限额,依据单位人员、装备编制和营房建筑面积标准核定。

第二十四条军队家属住房采取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方式保障。�

军队在职人员可以租住公寓住房,离职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迁出。

第二十五条营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营房质量等级鉴定。�

营房质量等级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地区,营房质量等级应当结合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营房维修应当根据营房质量等级,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必须使用的危险房应当进行翻修,翻修项目由总后勤部计划管理;�

(二)必须使用的严重损坏房应当进行大修,大修项目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计划管理;�

(三)在用的一般损坏房应当进行中修,中修项目由军区空军、集团军以及相当等级的单位后勤机关和联勤分部、直属分部、兵站部、师级基地计划管理;�

(四)局部破损房由营房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小修。

第二十七条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地区未经抗震设防或者设计烈度低于国家规范要求的在用营房和固定设施,应当进行抗震加固。�

抗震加固项目由总后勤部计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营房维修采取使用社会专业队伍和军队单位自己组织维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面向社会,实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营房应当按照设计功能使用,未经营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增加营房的荷载或者改变营房结构、构件。�

第六章 设施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用于营区给水排水、供电、供暖、供气、环保、绿化、消防等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营区道路、桥涵、管线、护坡、围墙等属于营房设施;水泵、发电机组、变压器、配电柜、锅炉、载人载货电梯等属于营房设备。�

设施设备应当按照营区规划进行配套建设,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安装、使用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设施设备实行定期检验、监测和日常检查维护制度,适时更新改造。�

设施设备的操作管护人员,应当经过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禁止使用经鉴定必须报废的设备。

第三十二条水电气暖的供应实行量化管理,分户装表,计量收费。

第三十三条具备条件的单位,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和水电气暖的供应可以实行不同方式的社会化保障。

第三十四条营房设备的购置应当以招标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购置的营房设备、器具必须具有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鼓励使用先进设备和节水、节能设备。

第三十五条公用营具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实行责任到人、计价管理。�

第七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到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七条军队房地产应当根据作战、战备、训练、生活和生产需要,通盘安排,合理调配。�

军队房地产在军队单位之间实行无偿调配。

第三十八条军队平时调整部署和新组建单位所需的房地产,应当尽量从空余房地产中调配解决;确需新建营房的,必须从严掌握。

第三十九条军队房地产调配实行分级审批。�

涉及团以上单位、导弹营部署调整和国防工程设施的房地产调配,由总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或者总参谋部的命令、批复办理;不涉及的或者跨军区级单位之间或者整座落或者营房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土地面积超过l公顷的房地产调配,由总后勤部审批。其他的房地产在军区级单位内部的调配,由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四十条军队房地产调配的交接范围包括:土地、营房、固定设施设备、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其档案资料等。�

公用营具和可移动设备的移交范围,在军区级单位内部调配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确定;跨军区级单位调配的,由总后勤部确定。�

房地产交接双方必须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和实物,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发生分歧的,由双方直接上级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双方共同上级处理。

第四十一条营房住用限额以外、没有整修利用价值的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以及影响营区规划布局的破旧房,应当拆除。�

整座落营房拆除或者一个使用管理单位零星拆除营房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含)的,由总后勤部审批;零星拆除营房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审批,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委托地方人民政府免租代管的空余房地产,由军区级单位审批,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军队空余房地产经批准可以对地方租赁,租赁管理办法由总后勤部制定。

第四十四条有偿转让军队房地产(含合建、换建、兑换,下同),由总后勤部审批。�

有偿转让的军队房地产必须经过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价。�

国家建设项目和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确需占用军队房地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被占用房地产的价值获取补偿。

第四十五条租赁、有偿转让,以及以其他方式利用军队房地产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军队基建营房事业。

第四十六条计价移交的军队空余房地产,由总后勤部审批,其接收单位必须是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未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单位不得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其使用管理的军队房地产。

第四十八条军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经批准向军外转移的,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到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

军队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永久保存。�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二)保护军队房地产事迹突出的;�

(三)营区消防安全管理和设施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房地产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房地产管理中提出重大对策、建议或者进行管理技术、方法的创新,获得明显效果的;�

(五)在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讦:�

(一)擅自改变军用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调配、处置军队房地产的;�

(二)不服从上级对房地产的调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变更或者不执行营区规划,以及违反营区维护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擅自改变营房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结构、构件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营房或者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或者酿成火灾等事故的;�

(五)其他妨害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0日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即行废止。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❻ 求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

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6)营房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为扎实推进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专项清理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意见》明确,处理遗留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标准、依法纠治,突出重点、全面整改,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

要坚持历史问题历史看待,客观认定问题性质,以政策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依规纠治问题。要紧盯关键环节和重难点问题,逐项对标清查,逐一挂账销号,以破解难题带动整治工作扎实落地。

《意见》针对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存在的遗留问题,从完善报建手续、规范住房出售、推行物业管理、规范住用秩序等方面,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方法、操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军政主官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发挥统揽总抓作用;对重点难点问题,实行军委机关和大单位挂牌督办制度,上下联动聚力攻关,始终保持真纠实治的强劲态势;

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和违规问责,对单位组织不力、工作滞后、整改落实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❼ 军队营房管理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
第二条 营产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实行以管为主,管修结合的方针,发动群众,群管群修,延长营产使用年限,保障住用,为部队建设服务,为战备服务。
第三条 营产管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各级领导要经常教育部队自觉爱护营产,遵守营产使用管理规定,并做到下列要求:
(一)一切营产均需有人负责保管维护,并定期进行检查,不得有任意损坏、丢失和无人负责现象。
(二)营房、营具必须按用途正确使用,不得任意拆改,不准用作饲养家禽、家畜和有损营产的副业生产。
(三)各级营房部门必须建立与管好营产档案资料。
(四)个人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产交接手续,不准携带营具及营房的一切附属设备。
(五)对爱护营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纪律条令》予以奖励。因不爱护营产而造成损失的,要酌情进行赔偿;损失重大、性质严重的,要追究责任,给予经律处分。
第四条 部队调动,营房(包括营产档案资料)和营房的一切附属设备,维修加工设备、机具和材料,以及营区树木,一律移交。营具除铁质保密柜、文件箱、小凳可带走外,均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带营具者,本区范围内的由军区、军种批准,跨区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
帐篷、行军床、马灯等战备物资可带走。已损坏的营房、营具,移交前应尽力修复。住用单位应向上级或接住的部队办理营产的移交手续。移交清册,除交接双方各存一份外,应上报军区、军种后勤部备案。
第五条 要重视培养和选调营房管理人员,使之适应营房专业技术性强的要求,基层营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部队调防时,团(包括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的营房管理人员原则上全部留下,列入新进驻单位的编制;因特殊情况,需部分或全部随部队调动者,由交接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属于本区范围内的由军区批准,跨区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营房维修工人不随部队调动,接防单位进驻后,隶属新单位领导。
第六条 营房的处理权限集中于总部。凡变卖、转让、借出、调换或拆除营房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变卖、转让营房和营区场地,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呈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部批准,其他单位无权处理。
(二)借出营房,团以上单位整座营房借给地方,必须呈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批准;营以下单位的营房借出,由军区、军种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
(三)与地方调换营房,如数量、质量相当的,由军区、军种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如数量、质量不相当,须报总后勤部批准。
(四)因国家建设或有倒塌危险需拆除营房时,由军区、军种批准,报总后勤部备案。
第七条 要搞好营区建设,达到:营房坚固,设备完好,营具配套,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树木成荫,环境整洁。
第八条 营产必须适时维修,切实搞好营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塌、防漏、防腐蚀、防灾害。
第九条 必须有计划地植树造林,绿化营区。所有人员都要爱护营区林木。林木成材后,由营房部门有计划地合理采伐、更新,不得任意砍伐。
第十条 有关营产管理制度,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另行拟订。

2: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网站地址:http://lib.fortunespace.net/Article/HTML/96372.shtml
3: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军队基层的后勤管理,促进基层全面建设,增强部队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后勤管理,是指连队、舰艇、飞行大队,以及具有分队性质并独立组织伙食的站、库、队、所等单位的后勤管理。其内容包括:
(一)管理经费、粮秣和被装等后勤装备、器材、物资;
(二)管理营房、营具及设施、设备;
(三)组织伙食管理、业余生产和卫生管理;
(四)组织车辆、陆(空)空船艇(以下简称船艇)等装备的技术和勤务管理;
(五)选配后勤人员,建设基层后勤队伍;
(六)组织后勤战备、训练和后勤管理教育;
(七)基层后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军所有基层单位,是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的基本依据。

.
网站是:http://www.34law.com/lawfg/law/6/1190/print_462543092524.shtml
还有其它的你可以直接在网络中搜索“中国人民解放军管理条例 ”即可浏览各方面的管理条例
祝你早日解决问题!!

❽ 房屋产权种类

我国有以下七种房屋产权的种类:

1.商品房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在住房体制上实行的是供给制,商品房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在我国出现。它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住宅,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等等组成,并受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影响。

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能够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

2.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

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3.央产房

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所谓“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由央产房的性质所决定,这些房产只是在北京,并且多集中于东、西、北二、三环一线的大中型社区。

4.军产房

所谓军产房是指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即产权)的房屋。根据《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这类房产土地是由国家专门划拨的军事用地,由部队盖建,并且只分配给所属部队的军人使用。

5.公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房。

在住房未出售之前,住房的产权(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及产权单位所有。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

6.小产权房

基于房屋产权的来源不同,我们国家现阶段存在以下三种小产权房:

(1)针对开发商的产权而言,将开发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开发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

7.自建住房

自建住房一般指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在我国,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为此,宅基地使用权利分为两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而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在进行房屋买卖时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房屋手续是否齐全;

2、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4、土地情况是否清晰;

5、明确违约责任说明、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二手房交易税费包括: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

契税:基准税率3% ,优惠税率1.5% 和1% ,买方缴纳。

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从2009年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

土地增值税:免征;

营业税:税率5.55%,由卖方缴纳。

(8)营房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指在二手房交易中,税务部门向卖方征收交易所产生的差价获得的收入。各类税收共有8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附加税、契税。

❾ 父母已去世军队营房子女怎样继承

如果父母去世前住房已经买断全部产权,办理了爹妈名义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住房在你爹妈去世后,和一般商品房继承一样,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再凭公证书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就可以。
如果还是单位公房或者军产房,是不能办理继承的,因为产权是部队所有,不是你爹妈的。

❿ 什么是军产房军产房能不能抵押贷款呢有房产证

您好,可以更名,但是只能一次性付款不能按揭

阅读全文

与营房使用年限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98 电影网 浏览:392
馊子去哪儿完整版好看视频 浏览:340
西班牙牙爱情大尺电影 浏览:346
韩国著名演员嫖断屌 浏览:359
《48天》免费观看 浏览:488
爱情电影网网址域名 浏览:609
曹查理好看的电影 浏览:292
男主叫三爷的现代小说 浏览:287
台湾电影讲的是学生和老师 浏览:460
挤奶吸奶诱惑电影 浏览:267
林美玲拍的电影叫什么名字 浏览:122
r级片在香港18岁以下能看吗 浏览:814
凯帕克63部电影名称 浏览:462
日韩在线观看免费电影 浏览:127
新精武门2周星驰 浏览:537
哥只是个传说是什么电影里面的 浏览:232
100个电影网站 在线播放 浏览:700
重生成小孩的种马 浏览:173
香港被封禁的电影 浏览:563
番禺新大新私人电影院 浏览: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