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专利知识 > 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

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

发布时间:2022-09-29 05:22:36

⑴ 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执法工作客观公正,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经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单位提出,对各类纪检监察、刑事、行政等案件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与无形资产、有偿服务等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活动。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从事各类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为非营利性机构。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价格认定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员。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认定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对价格认定机构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第六条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定机构和认定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在价格认定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从事价格认定以外的活动;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第十条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机关提出协助书;

(二)价格认定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定机构对涉案财物查验、调查、测算、论证;

(四)价格认定机构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五)价格认定机构向提出机关送达价格认定结论书。第十一条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涉案财物有关信息和资料,提出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种类、型号、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及其他与该财物相关的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的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的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书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应当对协助书的内容及涉案财物进行审核查验,并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场不能决定的,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提出机关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机关,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二)超越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范围的;

(三)提出机关不予配合,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提出机关无法提供详实资料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六)具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⑵ 2016年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的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等于或大于税法规定年限的,折旧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确定的折旧年限少于税法规定年限的,比按税法计算多计提的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2)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特点;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固定资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货币表现,也有以下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实务中,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拥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

但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有些情况下,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予以确认。

例如,融资租赁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企业能够控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了企业,因此,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⑶ 公司一般是多少钱以上才能算是固定资产

通用的是价值2000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固定资产对价值没有严格规定,有些低于2000也可认定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没有金额的标准。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的特点: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3、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4、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⑷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保证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涉案财物,向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由价格认证机构依法对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测算,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财物,包括房地产、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合理、保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证机构工作人员在价格认定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工作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办理价格认定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被调查人以及与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

(二)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价格认定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的。

纪检监察机关和价格认证机构发现其所属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二章 提出与受理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协助请求;案件被调查人要求价格认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涉案财物在外地的,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向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并由涉案财物所在地的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本级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查办案件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未设立价格认证机构的乡(镇),其纪委查处案件需要查行价格认定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以及价格认定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 在价格认定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财物先行作出技术、质量检测报告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委托有关检测机构进行技术、质量检测;必要时,价格认证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价格认证机构接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内容不完整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补充。

第三章 价格认定

第十条 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协助请求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共同进行价格认定。

第十一条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对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案财物进行勘验。如勘验结果与价格认定协助书所载事项不符,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由纪检监察机关重新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

第十二条 价格认定机构一般不留存涉案财物,如确需留存,应当征得纪检监察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价格认证机构对留存的涉案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调换、灭失和私自使用。价格认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涉案财物退回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在勘验、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确需纪检监察机关配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价格认定的期限,由纪检监察机关与价格认定机构约定,补充或者重新提取认定材料等,可以由双方商定延长期限。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价格认定暂时无法进行的,应当中止价格认定;确实无法进行的,应当终止价格认定。

价格认证机构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通知书,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中止或者终止价格认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价格认证机构。

价格认定中止事项消除后,应当恢复价格认定工作。终止价格认定的,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将全部材料退还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增加与原价格认定有关的内容的,可以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价格认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完成价格认定后,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复核裁定的受理机构。

第四章 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告知的复核裁定受理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对重新认定仍有异议的,应当向复核裁定受理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再次提出复核裁定。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为最终复核裁定。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价格认定、重新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结论书后,应当告知案件被调查人。

案件被调查人对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结论书之日起3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重新认定、复核裁定或者再次复核裁定。

第五章 纪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

(二)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三)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

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进行价格认定不收费,该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⑸ 青岛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2022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承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价格认定机构),对税务机关(含其他依法征税机关,下同)在征税过程中涉及有管辖权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偿服务等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第四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建立健全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相关工作制度。

价格认定机构从事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过程中,以及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价格认定机构提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的,可以向本级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请求。第七条税务机关需要对涉税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应当向价格认定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价格认定机构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予以补正。第八条价格认定机构受理后,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过程中,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当配合价格认定机构的价格认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需要进行实地勘察的,提出协助请求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第九条对一般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税财物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房地产、土地、构筑物等不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个性特征综合考虑环境、配套设施、交通方便程度、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基准日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认定。

(三)设备、车船、大型机械等动产价格认定应当根据其综合成新率使用更新重置成本法并结合市场比较法进行认定。第十条对特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形态已经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涉税财物,可以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资料,比照价格认定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财物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认定;

(二)一般文物、邮票、书画和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应当经有关专业部门或者专家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资料进行价格认定;

(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股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价格认定主要采用收益法。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由两名以上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价格认定机构印章。第十二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名称和税务机关名称;

(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目的和基准日;

(三)涉税财物的基本情况;

(四)涉税财物的现状和现场勘察说明;

(五)价格认定的原则、依据和方法;

(六)价格认定结果;

(七)价格认定限定条件;

(八)对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处理方法;

(九)价格认定作业日期;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原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一次重新认定或者补充认定;对区(市)价格认定机构作出的重新认定、补充认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价格认定机构复核裁定。

需要重新认定、补充认定或者复核裁定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裁定结论。

⑹ 行政单位里 多少价值的属于固定资产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最小单位价值是1000元,但单位价直不足1000,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成批购买的,也要计入固定资产,如图书。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推荐答案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自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

单位价值虽然为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自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6)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一、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

第一种方法(主要)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别了算这一步)

第二种方法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思路导航:以第一种方法为主(不容易记混),一般是先求出月折旧率,然后看需要计提几个月的折旧,最后二者相乘,得出折旧额。

二、工作量法

思路导航:

1.如给的是预计净残值率,也可以把它转化成上述公式,例如原值为A,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工作量为B,则,

2.到具体应用的时候,可从名字入手,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顾名思义,就是纯价值(元等)除以工作总量(比如车总共跑的公里数),现在已经跑了C公里,则,折旧额为C公里×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跑一公里的折旧额)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思路导航:注意两点,一个是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第一年折旧就是原值,第二年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即为原值减去第一年的折旧额);另一个就是最后两年的折旧额的计算方式,要注意!

⑺ 青海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依法进行价格测算、确定价格,并作出认定结论的行为。第四条价格认定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

价格认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认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第六条办案机关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认定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定,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第七条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人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培训证书方可从事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第八条价格认证机构办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第九条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时,应当由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共同承办。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价格认定。第十条价格认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让办案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业务;

(四)将价格认定的相关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五)擅自公开或者泄漏办案机关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价格认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认证机构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认定业务;

(四)将涉案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收购涉案财物;

(五)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使用、更换、损毁、遗失涉案财物;

(七)擅自公开或者泄漏办案机关相关资料;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的。第十三条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价格认定人员回避的,由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要求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回避的,由其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回避。第十四条价格认定人员进行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可以向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第十五条办案机关提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应当向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办案机关的名称、地址;价格认定目的、价格认定基准日;涉案财物名称、数量、规格、种类、型号、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及其他与该财物相关的情况。

办案机关向价格认证机构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应当全面、完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价格认证机构收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物进行审核查验。

价格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办案机关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对出具认定结论时限另有约定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作出认定结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证机构不予受理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一)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提出的事项不属于价格认定范围的;

(三)相关材料不齐全,或者经书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然不符合受理要求的;

(四)应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认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五)标的灭失或者与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办案机关不能如实提供可以证明涉案财物详实资料的或者不能确定其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状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⑻ 价格鉴定法律解释

价格鉴定是指国家机关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财物的价值认定,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或者“价格鉴定”。这种鉴定从 司法部门的角度看,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证职责,属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价格鉴定不管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 从政府行政机关的角度,都应当属于国家机关性质的工作。主要包括检察院、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等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审判机关对 价格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价格进行判定时涉及的事项、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对涉及物品价格举证的事项。
国家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具有社会中介机构无法比拟的系统优势,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价格部门具 有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职能,因为价格鉴定系统进行价格鉴定中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当事人对价格鉴定不服,产生了争议,也可以按照程序和 制度进行复核、复核裁定和最终复核裁定。只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能够保障价格鉴定的公平公正。
价格评估是社会中介机构对当事人在市场交易过程提出的财产(商品)估价,价格评估是一种咨询活动。这种委托完全是产权所有者当事人独自负责的行为。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只需要对当事人负责,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质。
价格评估实际上也有两重性质,一是交易价格咨询,二是财产纠纷中辩护或者提供证据。但是,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当事人的辩护者为单方当事人作证,与价格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人为法庭提出价格鉴定,其性质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认同,这也是价格评估机构与价格鉴定机构的差异。

二、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联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价格鉴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调查、勘验、测算、论证、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评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评估准备阶段、现场评估阶段、评定估算阶段、撰写评估报告。因此,从实质上看,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术方法相似。价格鉴定的技术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主要有:现行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由此可见,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技术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则相似。价格鉴定的工作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客观原则、科学原则;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专业性原则。由上可知,价格鉴定与价格评估的工作原则是大同小异,基本相似。

⑼ 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活动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为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非营利性专门机构,依照规定权限从事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是指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的委托,对有形与无形资产、有偿服务等涉案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别、认定的活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认定的价格鉴定机构资质证书。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注册登记。第七条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

价格认证中心和鉴定人员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八条价格认证中心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定业务;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四)给予委托机构回扣;

(五)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九条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价格认证中心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定业务;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在价格鉴定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从事价格鉴定以外的活动;

(五)泄露国家及委托机构的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价格鉴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鉴定客观公正。

价格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决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第十一条委托机构委托价格鉴定,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资料,出具价格鉴定委托书。

价格鉴定委托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委托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型号、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及其他与该财物相关的情况;

(三)价格鉴定的基准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二条价格认证中心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及涉案财物进行审核查验,并当场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当场不能决定的,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属于本机构鉴定范围的,价格认证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委托,并与委托机构签定价格鉴定协议书。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价格认证中心因鉴定需要留存涉案财物时,应当征得委托机构的同意并办理留存手续。对留存的涉案财物,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第十四条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承办。第十五条价格认证中心应当根据涉案财物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技术参数以及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

(一)涉案财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涉案财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涉案财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的市场中等价格水平计算。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⑽ 请问,固定资产的界定和金额的标准是多少谢谢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固定资产没有确切的金额和标准,只需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即可。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10)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实务中,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要确认固定资产,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有时需要根据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

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估计出固定资产的成本,则视同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阅读全文

与价格认定财物使用年限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小说主角林宇 浏览:554
男主角是国安局的小说 浏览:904
言情短篇小说500篇 浏览:123
神鼠电影网 浏览:733
镜花风月六部曲系列 浏览:831
鬼团六全部电影名称 浏览:801
小说杨凡 浏览:876
7080农村喜剧老电影 浏览:373
回明之成绮韵篇绿老狼 浏览:201
韩国爱情推理片完整版 浏览:875
主角从民国包头崛起 浏览:110
法国啄木鸟经典 浏览:508
林晨重生小说 浏览:314
回明杨凌绿帽改编h 浏览:772
宅男影院在线 浏览:702
网络上被封的40本小说 浏览:887
宫廷禁忌古言 浏览:566
催眠小说 浏览:493
回现代买物资抗日小说 浏览:430
多女主免费阅读 浏览: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