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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发布时间:2022-10-18 20:28:47

A. 专利在授权之前撤回,此专利是否视为自始不存在

专利抄在授权授权前撤回袭,那么该专利就不称为专利,仅仅为一份专利申请,就不存在专利视为自始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该申请就从来没有获得授权。
如果该专利是在知识产权局的公告之前撤回的,因为该专利没有公开过,那么该专利仍然具有新颖性。若是在知识产权局公告之后撤回的,因为该专利技术已经公开了,那么就不具有新颖性了。

B. 只有专利收接案件编号是否可撤回

一项专利申请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应该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这一程序就是专利权的撤销程序。撤销程序保证了专利局能在公告授权后及时修正自己作出的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决定。
撤销程序是一种在内容、时限、程序和效力上有严格规定的申诉行为,它有如下特点:
1.要求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可以是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公民或法人;
2.要求撤销专利权的理由是专利局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决定不符合专利法中的有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已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规定;
3.要求撤销专利权的时间只限于专利局做出授权公告的6个月内;
4.受理撤销专利权请求的部门是专利局内作出原授权决定的具体审查部门;
5.专利局审查部门受理撤销专利权请求后,应对撤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专利权、部分撤销专利权、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撤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6.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通知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决定;
7. 被撤销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人民网:http://ip.people.com.cn/GB/136672/16529975.html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上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四、第三十条修改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七、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八、第四十条修改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九、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十、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专利局对撤销专利权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十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第三款修改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十二、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十三、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十四、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D. 专利复审如何提出有什么要求

专利复审是如何提出的,以及专利复审又需要对应有什么要求?带着这些问题一起来看看提出专利复审的操作及专利复审的要求。专利复审如何提出有什么要求专利复审如何提出专利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专利权人不服专利局撤销其专利权的决定;撤销专利权请求人不服专利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3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应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审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申诉的机会。复审的实质是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或者撤销专利权请求的再审查,具有法律监督作用,以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发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复审请求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专利复审有什么要求一件专利申请经过中国专利局的审查被驳回后,申请人应该认真分析该申请被驳回的理由,如果认为该专利应该有理由获批准,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1、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即不属于中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2、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即属于中国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范围的,不符合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同样发明已授予专利的、同样发明已有在先申请的);3、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即说明书撰写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单一性的);4、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根据上述规定,凡中国专利局以上述理由作出驳回决定,而申请人不服决定的,可以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说明理由。同时,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按照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因此,申请人在请求复审时,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作一些必要的修改,克服驳回理由中指出的缺陷,这样有利于申请人得到专利权。

E.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

第一章总则一、对冒充专利行为内涵的修订
1.关于冒充行为(第二条)
此次对《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现对修改以后的第二条各款的规定逐一作出说明。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本款所列行为是指当事人制造或销售的产品没有获得专利,但是在产品上标有专利标记的行为。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被撤销的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当事人在其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的权利也随之丧失。明知专利权不存在,当事人仍然在专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欺骗公众,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该技术成为公有技术,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原专利权人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会给公众造成专利权仍然有效的误解,侵犯相对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4)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本款专指为冒充专利的行为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当事人印制有关标记,提供给本条一至三项所述的行为人,供其附着在其产品上,同样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伪造是指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自行制作假文件,企图冒充应由专门机关制作的文件;变造是指行为人利用真文件加以局部内容的改变,两者在行为表现上有所不同,但都是以欺骗为目的,同属违法行为。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有关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记载了有关的权利内容和法律状态,应予保护,不允许进行伪造和篡改。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
合同中的冒充专利行为同样具有危害性,在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时,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是一种欺诈行为,应予处罚。
(7)将非专利技术在广告中宣称为专利技术的。
广告具有很大的社会推广性,广告传媒领域内出现的虚假行为会使更多的人上当受骗,对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很大,因此将本款所述行为列为冒充专利行为将更有利于专利管理机关打击违法行为,惩办违法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本款是对其他未列举的冒充专利行为的一种补充,便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
2.关于在专利有效期届满或者终止后,销售有效期内制造的产品的行为(第三条)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其被许可人有权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销售有效期内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为此,增订了第三条,规定在专利权期限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或终上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将第三条的规定与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起来,一方面规定在专利权届满和终止之后不得继续制造、出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另一方面为原专利权人处置在专利有效期内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提供了方便,从而实现了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对冒充专利行为处罚程序的补充完善
行政处罚程序是保护行政处罚合法、公正、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有关查处程序的规定,起到了保证专利管理机关公正执法的作用。本次对查处程序的修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现有程序中有关表明行政处罚权的程序、认定违法事实的程序、处罚的裁决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1.关于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第七条、第十条)
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这是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可以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向相对人表明该机关拥有处罚权,以加强执法人员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以提示被调查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作伪证或阻碍调查,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有利于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
《暂行规定》制订时,专利管理机关没有专用的执法证件。为了规范执法、保障处罚质量,建立一支懂法律、素质好、业务精的执法队伍,我局从1995年起确立了对专利管理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发证制度,统一制作了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培训并颁发专利管理机关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工作。这一作法严格了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质量,实践结果表明效果是好的,因此在修改《暂行规定》时将它加入其中。
2.关于证据(第十二条)
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调查取证,能否取得证据是定案的关键,缺乏必要的取证手段特别是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是一个长期困绕专利管理机关执法工作问题。针对这一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增订了专利管理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七日内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这一规定为专利管理机关及时、有效、准确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了帮助。
抽样取证是通过抽取典型样品,进而证明一个整体的方法,不能借机拿走大批物品,证据必须是在可能被藏匿、转移、销毁或者易于灭失的情况下,才能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必须经过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以防止滥用,保存期为7天。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调查取证,超过期限登记保存无效。如果没有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解除登记保存。这一规定也有利于提高专利管理机关的办案效率。
3.关于处罚决定前的告知、申辩与听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作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决定以前,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证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是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要求。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有权了解被处罚的原因、依据以及依法享有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等。
当事人在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时,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予采纳,这对于专利管理机关查明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担心申辩后会加重处罚,不能充分行使申辩权。因此,规定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这是参照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可以使当事人打消顾虑,充分行使权利,减少错案的发生。
专利管理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需要听证,否则将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不利于发挥行政执法快捷、方便的特点。只有在涉及较大数额罚款这种复杂行政行为时,当事人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专利管理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未提出书面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专利管理机关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将导致程序上的违法,行政处罚可以被撤销。
4.关于罚、缴分离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这一制度从根本上割断了行政处罚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廉政建设、严格行政管理、树立行政处罚的良好形象。
对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需加处罚款,或者变卖、拍卖其财物抵缴罚款。
5.关于法律文书(第三十五条)
为了规范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的工作程序,避免程序违法,我局制订了有关法律文书。

F.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不是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你好,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G. 如何理解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中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司法解释
一、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所谓“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指法律上认定该专利权从授权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不是自被宣告无效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即对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是有溯及力的。

二、本条在第一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同时,又在第二款中,规定了对几种情形不具有追溯力,包括:

1.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专利权人以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尚属有效的专利权,作出有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并已执行的,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该项已作出并已执行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依判决、裁定侵犯专利权而给予的侵权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

2.对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者已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后作出的专利权无效的宣告,没有追溯力。

3.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无效宣告不具有追溯力。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都不得请求返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溯及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裁定及行政机关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行为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

当然,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无效的宣告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对因履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而支付的专利使用费或者因履行专利权转让合同而支付的转让费,当事人不得请求返还。但本条第三款又规定,如果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例如,当履行实施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不久,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还未实施有关的专利或者实施了较短的时间,该专利权就被宣告无效。在短时间内他们还没有从专利实施中取得实际利益或者其取得的利益与支出的专利使用费和受让费相比相去甚远,出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H.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不是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按照我国法规的原则,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因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既然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则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相对人。但考虑到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及授权情况的复杂性,很难保证每一项被授予的专利权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在其后被宣告无效。如果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还要溯及到法院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判决、裁定,溯及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并已履行或强制执行的处理决定,会使法院判决、裁定及行政机关决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行为来讲,被许可人和专利权受让人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因专利权受到保护而获得了实际的利益,其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也是合理的。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依照本款规定,如果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I. 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有哪些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与公布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告。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条件与程序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此外,专利局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在自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结果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与批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撤销专利权的程序与法律后果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权》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专利局收到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做出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撤销专利权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对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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