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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件专利申请于

发布时间:2023-05-12 15:24:35

Ⅰ 谁是第一个获得我国发明专利的人

胡国华
1984年4月1日,胡国华第一个送交了专利申请书。1985年12月,胡国华顺利拿到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号为“85100001.0”的证书,成为新中国“第一号专利”发明人。他申请的这一专利名称为“可变光学滤波实时假彩色显示方法和装置”,简单地说,就是把一张从卫星上拍地球的黑白图片根据某种特征变成彩色图像,从而看到更多的信息。
扩展:世界各国在实施《专利法》后,申请第一号专利的发明成果,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一战时,美国第一个申请的发明专利是猎枪。日本二战之后实行《专利法》,第一项专利申请是一个精美的骨灰盒。

Ⅱ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哪一年开始实施

法律分析: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Ⅲ 我国第一件专利文献出版于多少年

应该是1986年。

1985年开始申报专利,到1986年才有公开文件,所以应该是1986年出的第一件专利文献。

Ⅳ 专利法的大事记

国外专利法已有300年历史,我国专利法为30年
1984年3月12日,经过5年多的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并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专利法实施,从法律上承认了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保护,推进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向前迈进,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权的期限,增加了专利产品进口的保护,规定了对方法专利保护延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重新规定了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等,这些都标志着我国专利保护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与国际发展趋势日趋协调。1993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
2000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继1992年9月专利法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是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专利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进一步做好专利工作,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2001年7月1日,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实施。
2003年10月1日,专利申请号由8位数升至12位数。自1985年4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已经使用了18年的8位数专利申请号成为历史。专利申请号的升位,预示着我国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的产出将达到新的规模,中国市场的开放和国际化程度将进入新的水平,一个继往开来、快速发展的专利事业的新时期已经到来。
2004年3月12日,在我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里,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正式开通,首件中国电子专利申请诞生,在中国专利史上书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国实现了专利申请电子化,标志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应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方面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同时也为我国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和国际竞争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2004年3月17日,在中国专利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后的第5天,我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200万件大关,真正实现了专利申请的跨越式发展。从中国专利法实施到2000年年初,我们用了15年的时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第一个100万件。此后,仅仅过了4年多的时间,中国专利申请总量突破了第二个100万件。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申办对象资格
1、受理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代理的涉内案专利费。
2、不受理涉外专利或涉及PCT专利的专利费(涉外专利的专利费是指非中国籍的专利申请及港、澳、台的法人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3、受理专利费用的种类:
(1)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 申请含文印费)。
(2)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发明专利请求实质审查费。
(4)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专利年费。
(6)专利年费的滞纳金。
(7)专利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办手续
受理申请人面交、或者银行、邮局汇寄的专利费用。专利费用缴款日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1、面交专利费用的,面交当日作为缴费日,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2、通过银行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银行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以收到正确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3、通过邮局汇款的,以汇出日作为缴费日,以邮局汇款单复印件为记帐凭证。邮局汇款单中缺少必要缴费信息(专利申请号及费用种类),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不再保留原汇款日。
4、收到当事人缴款后,使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记帐,并打印收据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第二联面交或寄交缴费人,第四联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
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按缴费清单内容填写缴费信息。
2、代办处按缴款人提供缴费信息,收取费用打印收据。
3、由缴款人核对打印出的缴费收据及款项。
4、代办处于次日将缴费收据的第一联和第三联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同时将缴费信息电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Ⅳ 中国第一个申请专利的是谁

世界各国在实施《专利法》后,申请第一号专利的发明成果,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回。一战时,美国答第一个申请的发明专利是猎枪。日本二战之后实行《专利法》,第一项专利申请是一个精美的骨灰盒。而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项发明专利是一种光学装置,它的设计发明人就是如东籍的胡国华。
新中国第一件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Ⅵ 我国首次主张建立专利制度的是谁

我国首次主张建立专利制度的物羡搭事太平天国时期的洪仁干,1859年他在其制定的的著名的《资政新篇》中指出:“倘若能造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准以自专其利,限准他人仿效。”“兴舟楫之利,以坚固轻便捷巧为妙,或用或用力用风,任乎智者自创。”“兴器皿技艺,有能造精奇信利者,准其自售;他人仿造,罪而罚之。”并主张派雹“器小者,尝五年,大者尝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

我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专利法规是事清朝光绪皇帝1898年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因“戊戌变法“失败而夭折。

1944年5月29日,国民党政罩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该法于1949年1月1日施行,共分4章133条。该法实施细则于1947年9月24日颁发,并于1949年1月1日施行。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该法共分8章69条,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Ⅶ 中国专利申请制度是什么时候建立的

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 年12 月27 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 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 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 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 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 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Ⅷ 我国第一项专利申请在哪一年

1985年,1985年正式实施专利法

Ⅸ 知识产权有什么发展历史吗

知识产权制度在世界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尤其是各类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商标和版权的立法时间最早。其历史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1.萌芽阶段(13世纪至14世纪)
这一阶段出现了由封建王室赐予工匠或商人的类似于专利的垄断特权,它为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2.初创和普遍建立阶段(15世纪至19世纪末)
在这个阶段,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版权法和商标法相继诞生,如威尼斯共和国的《专利法》(1474年)、英国的《垄断法》(1623年)、英国的《版权法》(1710年)、法国的《商标法》(1857年)等。19世纪末绝大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指专利制度、商标制度、版权制度) 。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末)
知识产权制度在这一阶段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纵向发展:即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原有基础上通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科学, 尤其是随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的建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呈现从“各自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国际化、现代化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各国又签订了数量更多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数量达数十个之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逐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登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横向发展: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外的更多国家得到实行。20世纪后期,社会主义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广大已经取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也都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也开始制定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国家的行列。当然,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前苏联和大多数东欧国家实行发明人证书制度和专利制度混合的发明保护制度(即所谓的“双轨制”),规定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又如部分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实行“ 输入专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确认专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于这类专利是在外国(原宗主国)有效专利的基础上授予的,本国专利局一经登记即可确认并获得。这种专利制度带有很大的依赖性,实际上并没有建立本国完全独立的专利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发源于欧洲,专利法最先问世,英国1623年的《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虽然1618年的英国首先处理了商标侵权纠纷,但最早的商标成文法应当被认为是法国1809年的《备案商标保护法令》。1875年法国又颁布了确立全面注册商标护制度的商标权法。以后,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当推英国于1710年颁布的《保护已印刷成册之图书法》,被称为《安娜女王法》。法国在18世纪末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使与出版印刷更为密切相联的的专有权逐步成为对作者专有权的保护。以后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都沿用法国作者权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后颁布了两个《版权条例》,于1898年颁布过《版权法》。1899年日本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年在过去版权立法的基础上颁布了《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来源于 19世纪50年代的法国,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说为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说为1896年德国制定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但美国是最早产生现代意义上竞争法的国家,其立法包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除大量判例外,还有《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和《鲁宾逊-帕特曼法》。英国现代竞争立法相对较晚,但以案例法著称的英国反不正当竞争的规范可以追溯到15世纪,较全面地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完成20世纪的中叶,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贸易管理法》、《转售价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国对《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重新进行了制定,并多次进行了修改。 1957年又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使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更加完善,为德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国的后尘,又在二战后受美国的影响,其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该法以后经过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体界定了12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法力度,除高额罚款外,还有刑事制裁。
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国际公约本身就又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围设立和扩展开来。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订立及其不断修改、发展史代表了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历史。当今世界,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重视程度几乎已经超过了对知识产权内国法的重视,如果内国法不适合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还要不断修改内国法。几个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几乎把全球的国家和特殊经济区动员起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越来越趋于国际化了。因此,把握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就如同掌握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和发展的趋向。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不能不将几个主要的相关国际公约作为研究的重要课题。真正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称得上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当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它们覆盖了工业产权和版权等广范的知识产权范围。除此之外,一个世纪以来,在工业产权领域共有15 个国际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在版权领域共有10个公约,主要有《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等。此外还有《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和《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领域,还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起着独特的作用,如《专利申请形式要求欧洲公约》、《欧洲专利权授予公约》等。在美国等世界发达国家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不断发展变化,保护范围越来越广,保护水平越来越高,保护标准及违反公约的争端处理机制越来越具体、有效。我国正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程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成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执法机制以及知识产权事业正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壮大起来的,是在逐步承诺履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过程中成熟和完善起来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无国际商贸和保护“夷人权利”的烙印。
关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有几种说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说”和“百年左右说”两种。“二十年说”主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我国政府奉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护两种机制的事实出发,认为现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二十年间, “二十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说”主要从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陆续出现近代工业,并与他国有了较多的接触,于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套专利“法规”起,直到国民政府颁布的专利等“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在海峡两岸间的发展,“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应当说,我国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年间建立起来的,这是包括国际知识产权界在内的有目共睹的事实。但说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研究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国近现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册,甚至要研究常被人们忌讳提到国民政府和国民党在台湾政权知识产权制度。知史可鉴今,今天改革开放和即将进入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的设立,或许可以从我国晚清知识产权保护是从对洋人商标权保护起始中找到一丝丝的轨迹。
反观中国专利发展史,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时期的领导者提出了专利制度的建议,甚至提出发明专利与小发明之分,保护期不同,“器小者赏五年,大者赏十年,益民多者年数加多”。但我国专利保护落实于专利法规之涵义却仅是百年左右的历史而已,加上民国以来国间动荡分裂,使两岸中国人的专利制度相较于美、法、西班牙先后颁布专利法等,起跑较晚且实施中断,这或许就是“四大发明”起源于中国但却未在中国继续发展的主因。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被废除,“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也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以后虽经多次修改,但都改动不大,唯台湾当局于1994年为配合其产业发展及重返世界贸易组织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但谈到商标制度则也晚于西方国家,至晚清时,注册商标的保护始至对外国商标的保护,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标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时我国台湾却被日本占领,实施了50年的日本商标法。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1925年国民政府成立后对商标法几经修改,除1930年重新颁布商标法外,并无大的改进,直至蒋介石集团迁往台湾。以后为因应台湾岛内工商业的发展,近年来又为“入世”,在有关商标专用权、注册、争议、侵权刑事责任与罚则等方面多有改动

知识产权的历史沿革
随着科学技术和产业革命的进步,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使用会带来极大的经济收益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技术的转移、公开势必会使原先的发明创造者丧失竞争优势,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以确保既能维持新技术发明人的技术优势,又能满足社会对该技术的需要,防止技术垄断。于是,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率先应运而生。18世纪60年代在英国开始的产业革命,是专利制度产生的催化剂。以后,在西方国家又产生了著作权制度和商标权制度。迄今为止,经过数百年的洗礼,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的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为“财产权,财产”。严格地讲,这个术语用来指财产所有权,法律规范规定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为财产所有权的意义上,财产所有权既可以存在于有形财产中,也可以存在于无形财产中。从古罗马法财产限于有形物到无形财产概念的出现,反映了随着社会的变迁,人们对财产、财产权认识水平的提高,也为包容知识产权奠定了思想基础。
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在法律中作为一种财产权出现的。
19世纪中后期,各国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在促进本国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纷纷通过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知识产权。这堪称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又一次飞跃。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这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以成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组织和缔结大量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为特点的。

参考资料:网络及网络文库“知识产权”相关词条,感谢整理这些内容的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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