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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的表现

发布时间:2022-05-21 13:24:38

Ⅰ 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版自诉讼权利和实权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Ⅱ 什么是医疗纠纷的性质和特点

法律分析:医疗纠纷的特点是:1、发生在医患之间。2、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病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3、医患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产生的原因或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医疗纠纷的性质是:是医疗机构与病人及其家属之间就病患等情况进行诊疗护理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Ⅲ 医患纠纷的特点有什么

法律分析:1、主体限于医患双方;2、客体为人身权和财产权;3、内容围绕诊疗护理服务关系的争执而展开;4、医患纠纷的产生不都是从患者引发的;5、医患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医患双方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Ⅳ 医患冲突主要表现为哪些

当医院和医生都希望病人越多越好,患的病越严重越好的时候,我不再觉得医院是个真心治病救人的地方, 现在的医疗走入了很大的误区,极少能让病人真正治愈, 一、 主观方面 (一)我们国家倡导平等的人道主义,白求恩精神,确实在卫生战线有相当多的这样的模范。他们奉公廉洁、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建立和深入发展,人们的商品意识增强了,物质水平提高了。少数医务人员以行医作为谋私利的手段,坑害病人,导致病人意见很大,有的花了很多钱,医不好病,在心理上很不平衡,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此其一。其二,由于客观上正常收入不能满足医生物质需要,少数医生趁治病机会搞行业不正之风: “回扣”、“红包”,损害了患者利益。其三: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不够高,对患者冷、硬、推、顶,使患者发生不满心理,冲突、纠纷不可避免发生。这是由于部分医务人员存在封建恩赐思想:你来求医,是在求我,你得听我的,这种没有丝毫同情心的思想,不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才怪。其四:部分医生爱病不爱人,只关心对己之科研、课题有用病人,对其他病人爱理不理,这对于敏感的病人无疑是一个打击,肯定会发生纠纷。 (二)在管理方面,医院管理不着力也有一定原因:(1)制度不健全,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机构,使少部分医务人员有机可乘。管理混乱使医疗活动失去准绳,医院整体医护素质差,所以当前我院有目的及时开展了以“病人为中心”,“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仁心仁义、方便为怀”的措施有一定效果,对于改善当前较为不满意的医患关系有一定好处。(2)部分医院经营思想偏差。由于客观上存在激烈的医疗市场竞争。医院在两个效益上更注意经济效益。特别是科室经济独立核算后,科室自负盈亏了,只能打经济算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不良风气,给患者造成不良心理影响,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医院快变成“医疗交易所了”,逐渐变味了! 二、患者方面 在医患双方矛盾问题上,医方固然有责任,但患者有时也是冲突主要挑起者。主要表现在:(1)有些患者对医疗期望值过高,认为是小病应治愈,有的是道听途说,这种病怎么医成这种样子,产生不满心理。在医院闹了起来。有些修养较差的家属侮辱医生。(2)不信任心理:有些患者希望老资格医生为其治病,一旦得不到满足,出了一些合并症,将认定是年轻医生造成的,发生纠纷。(3)有些病会产生不良心理影响,如癌症、慢性病、长期不愈,患者发生不满,绝望心理,将会迁怒于医务人员。 (1)要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本着同情、安慰的心理医治患者,特别在今天已是生物心理社会模式的情况下,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了,既要医好患者的病,更要了解、疏通病人的心理状态,满足病人的合理要求,使患者感到住院时有一个良好的心境,配合医生治疗,我们感得“将心比心”是很有说服力的,当你无视病人的痛苦时,多想一想,要是你生病,希望医生怎么对你,另外,医学科技迅猛发展,医务人员要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的事业心,努力掌握先进的医学科技,为患者服务。在仪表上、行动上、语言上、医疗工作过程中,使患者放心、满意、高兴,这对医院的两个效益很有好处。 (2)患者方面:在医院里面,患者相对是弱者。需要医生的关心、爱护。我们认为,只要医护人员对得起患者,便几乎没有患者对不起医生的。要加强对患者的宣教活动,包括医学方面的常识,医院的规章制度。使患者慢慢与医生配合,互相尊重,互相关心的重要性。 (3)管理防腐:继续执行党的卫生方针政策,采取有力的措施,改变医患双方的紧张局面。 (4)澄清媒体对卫生系统的不良炒作,多宣传社会主义国家医院的面东西,使社会上群众感到社会主义制度医疗保障。学习国内外、兄弟医院的先进管理经验、取长补短。 (5)在本系统内开展行风评议,自我剖析,在政治思想上内强素质,提高医护人员服务素质、态度质量。与晋升、奖罚挂钩。用组织纪律约束医护人员行为。

Ⅳ 医疗纠纷常见的情形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有:
1、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
3、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常后果,而发生的纠纷。
4、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Ⅵ 如何看待医患纠纷

一,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近年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趋势。

二,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各类型医疗纠纷及事故,几乎都能从责任方面找到教训。如工作不认真,制度不落实,说话随便、不讲技巧等。因此,我觉得要做好防范医疗纠纷工作,就必须强化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谁也不愿意看到医疗纠纷的发生,因为医患双方的意愿都是一致的。作为医生,跟患者患儿一定要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医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患者首先要信任并遵守医生的嘱托,主动配合医生的治疗和检查,同时了解一些疾病常识。而“医者父母心”,医生也要以一种和善、耐心的态度对待焦急的患者,建议作相关检查和治疗时,要向家属交待清楚。这样才能从主观上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让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尽快康复。

Ⅶ 我国医患关系不和谐的表现有哪些

一、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之间存在矛盾。

二、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要求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之间存在矛盾。

三、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经济承受力之间存在矛盾。

四、医学技术发展的有限性与患者期望值的无限性之间存在矛盾。

五、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与缺乏有效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之间存在矛盾。

六、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不完善与人民群众的诉求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建立健康、和谐、良性的医患关系,需要双方换位思考,增进相互理解。医方作为主导的一方,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履行治疗告知的义务,提供诚信优质的服务,增加医患沟通,引导双方关系最终走向和谐,走向双赢。医院要完善医疗管理体制,尽力化解医患矛盾。加强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

(7)医患纠纷的表现扩展阅读:

同时,媒体进行正确的引导,正视生命现象的复杂性与医疗行为所固有的风险性。我们的群众对于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媒体,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纷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并要大力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的高风险性的宣传和引导,医院也要加强自身宣传,使群众增强对医疗行为高风险的认识,从而沟通和融洽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加大医疗投入,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

Ⅷ 医疗纠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医疗纠纷的常见情形是:
1、因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而引起的纠纷;
2、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而引起的纠纷;
3、因医用产品质量缺陷发生损害而引起的纠纷等。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Ⅸ 医疗纠纷的种类有哪些,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情况有哪些

您好,医疗纠纷的分类包括:
1、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把医疗纠纷分为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两大类。有过失医疗纠纷,是指病人的伤残或死亡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病人及家属与医疗单位对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存在差异和不同看法而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病人伤残或死亡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病人或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有过失导致的医疗纠纷。它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等。
2、以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医源性纠纷,是指主要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医源性纠纷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医方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源性纠纷。由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手术、用药、护理、诊断、输血、麻醉、化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过失引发的纠纷。由医方其他因素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故意挑拨、不遵守医疗保密制度、忽视病人心理变化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的病假条而引发的纠纷。
关于医疗纠纷至今无确切定义,有作者认为医疗纠纷是指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双方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向司法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而引起的纠纷。也有人认为,医疗纠纷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原因在认识上发生分歧或患者对医疗服务不满意,须经行政的或法律的方式方可解决的医患纠葛。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及所在单位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引起的,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无理取闹造成的。医生对疾病的诊治兼顾临床症状和病变的形成及发展变化规律,从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去研究病变机制,以便找出最佳的治疗方案。但是,由于人的个体差异、每个人病情变化的不一致、药物对病变控制的疗效差异等等,总难免出现意外的情况,这并不是医生的失误所致。非医源性纠纷常见的有:患方不配合医务人员的诊治,患方因缺乏医学专业知识不能面对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并发症、后遗症状和诊治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医疗意外,患方为满足私欲无理取闹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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