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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2-05-23 10:40:22

『壹』 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 “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目前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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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流程

答:您好,很高兴问您解答。
一、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二、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及有关资料。患者及家属不得抢夺病案。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三、协商不成的,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雅轩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叁』 嘉鱼2019鄂1221初1825号的案件审判结果

上诉人殷◑◑、陈◑◑、蔡◑◑因与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下称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月9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殷◑◑、陈◑◑、蔡◑◑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委托重新进行鉴定后依法改判。2、对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协和医院汉阳分院工作人员王雅丹构成犯罪的证据,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判令协和医院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涉及诉讼的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一)鉴定机构的确定和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意见应不予采信。1、协和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胡豫在鉴定机构湖北省医学会担任领导职务(省医学会血液学分会会长),参与鉴定的血液学专业人员均是其组织成员。2、◑◑◑◑年◑◑月10日召开鉴定会时,血液学分会秘书长兼联络人、协和医院移植部主任夏凌辉亲自到场,自始至终一言不发,此时无声胜有声。鉴定意见书第五页载明“协和医院移植部主任、夏凌辉教授”,暴露出鉴定专家与夏凌辉非常熟悉。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但经殷◑◑、陈◑◑、蔡◑◑书面申请、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4、司法鉴定时,一审法院将封存病历与协和医院提供的鉴定病历一并提交鉴定机构,拟确定两份病历是否一致。但鉴定机构没有按照鉴定程序拆封鉴定,而将封存病历原封不动的退回给一审法院。(二)一审法院对协和医院伪造病历的事实没有进行认定。患者于◑◑◑◑年◑◑月3日中午死亡,当日晚8时30分许在当地卫计部门、派出所主持下,医患双方当场封存病历复印件。

『肆』 医疗事故赔偿诉讼问题

第一,是否为医疗事故,法院主要依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确定。所以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版医学问题,关于权你所关心的“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问题,建议你咨询相关领域的医生。
第二,从法律程序上讲,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在当事人起诉以后,经一方当事人申请(通常为医疗机构,因为医疗机构有举证义务),由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三,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一样,均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但是证明力不及鉴定结论。另外,在鉴定会的听证当中,证人也可以在听证会上出庭,证明医院延误抢救时机,对患者的死亡结果发生具有过错。鉴定会的专家也应当听取证人的证言。
第四,如果认为医院的治疗存在医疗事故,应当尽早封存病例,避免医院恶意修改病例,影响鉴定结论。特别是,现在患者死亡以后已经火化,无法进行尸检。
第五,医疗事故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时间,自治疗结束之日起算,受害人家属应当在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我以前一个同事,是医学硕士,专做医疗事故纠纷,有意可以进一步联系。

『伍』 医疗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是良好解决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尤其是进一步做好防范医疗事故的具体措施。(二)医疗人员有过错的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纠纷。(三)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虽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患者造成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陆』 非法行医医疗事故一年多少量

18112。
我们对全国法院系统2019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做了整体的数据收集,并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程序、法院层级、文书类型、案涉标的额以及地域分布进行分析。
因二审判决更具典型性,对医患双方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筛选出3177份二审判决书,从医疗机构类型、二审上诉情况、二审判决情况、医患败诉原因、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认定的影响以及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数据分析。

『柒』 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1、和解所谓和解是抄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捌』 医疗纠纷!法院无司法鉴定结论就判决了!是否合法急需相关法律法规!

香港最高法院判决书中的经典段落“法官有权依照自己的观察、判断来评议证据,但是这样充满了不公平”!!

『玖』 我母亲因在医院治疗时受到医疗事故导致伤害,应该如何进行诉讼和计定赔偿的多少

拿上你的这些用药证据到法庭找法医申请医疗事故伤残认定等级。最少10级。如果这样的话就能得到本地职工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个月的赔偿的。

『拾』 求这个案子的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与崔×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二中少民终字第03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王东,院长。
委托代理人万欣,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咏梅,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1,女,2013年1月14日出生。
被上诉人兼崔×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原告)崔×2(崔×1之父),1986年10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1,男,1943年4月3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女,1942年6月10日出生。
上列四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敏,北京市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崔×1、崔×2、杨×1、田××(以下简称崔×1等四人)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1月9日上午,预产期2013年1月24日的杨×2到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房山妇幼保健院)例行孕检,检查后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大夫说让2013年1月10日进行剖腹产,1月10日大夫检查说先住院等1月14日再进行剖腹产。于是按照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要求2013年1月14日早8时,杨×2进行剖腹产手术,9:06分产一女,孩子出生后杨×2并未出手术室,大夫告知还在做切除肿瘤手术,10点多杨×2出手术室,告诉崔×2自己全身奇痒。崔×2问医生时,医生说:"患者在手术中不知道什么药物过敏,手术中吐了两次,而且浑身起疱,先观察吧。"到病房后杨×2由低烧到高烧,全身发冷,护士说:"刚做完手术发烧属正常现象。"护士让家属给杨×2进行物理降温,但是体温并未下降,医生便开具处方药"百服宁"也未起效,杨×2仍高烧不退。在没有确诊的情况下,1月18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产科主任告知杨×2需转入内科治疗,当日内科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合并肺部感染"。在家属的恳求下,1月19日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内科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杨×2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友谊医院)急诊,被诊断为"重症肺炎、重度ARDS",当日下病危通知书。后经抢救无效,杨×2于2014年2月24日死亡。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尸检鉴定结果为:"杨×2因缩宫素过敏后继发严重肺部感染引起弥漫性肺纤维化,并最终导致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后鉴定机构又对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杨×2治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过错与杨×2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房山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次要责任。"此次事故给崔×1等四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要求判令房山妇幼保健院赔偿崔×1等四人医疗费37185.86元(92964.65元×40%)、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住院46天期间;2300元×40%)、护理费3866.57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9666.42元×40%)、营养费1000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2月24日期间;2500元×40%)、交通费945.6元(2013年1月9日至2013年12月10日期间;2364元×40%)、住宿费800元(2000元×40%)、死亡赔偿金322568元(806420元×40%)、丧葬费13903.2元(34758元×40%)、被扶养人生活费157649.7元(崔×1的部分为236475元×40%;杨×1的部分为87583×40%;田××的部分为70066.7元×40%)、停尸费15000元、鉴定费42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96488.93元。诉讼费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承担。房山妇幼保健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行为均符合卫生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患者杨×2的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过错鉴定书的证明力我院认可,但是因尸检条件比较差,影响了死因的鉴定,考虑到我院系远郊区基层医院及杨×2身体肥胖等因素,我院认为如法院按照鉴定意见确定我院的赔偿责任,确认我院20%的过错比例是适宜的。损失部分崔×1等四人主张的多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特别是杨×2系农村家庭户籍,故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均应按照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请法院依法核减认定。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确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质证,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法源鉴定中心)系依程序确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故将其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审理的重要依据。参考鉴定意见,房山妇幼保健院在对患者杨×2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根据房山妇幼保健院的诊疗实际及引发的损害后果,杨×2在房山妇幼保健院住院开始以后的合理损失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按照40%的比例予以赔偿为合理。经庭审质证及法院审核,在区分40%的过错责任比例后,崔×1等四人的合理医疗费损失为35421.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120元、交通费800元、丧葬费13903.2元。杨×2虽为农业家庭户籍,但经庭审质证其生前在北京昊天假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持续性的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为此崔×1等四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理由合理,其中40%的数额为322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予以计算,经计算40%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157649.67元,本项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下。崔×1等四人主张住宿费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冷冻存尸费中的40%应由房山妇幼保健院进行赔偿。鉴定费基于房山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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