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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患者的错误

发布时间:2022-06-29 19:28:08

⑴ 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引起医患纠纷场面混乱,首要任务是稳定纠纷现场。接下来就要内了解患方诉求、容分析纠纷原因,而更重要是分析此起医患纠纷中医院存在不足。在以上基础上,形成处理纠纷方案,包括解释、协商理赔、第三方调节、引导患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等。如果通过分析此起医患纠纷,医院确实存在不足,应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⑵ 医患纠纷的根源是什么

医患纠纷的根源就是患者对医生不信任,总感觉医院要赚他们的钱。这种信任关系要用很长的时间来建立,但摧毁只需要一瞬间。

⑶ 医患矛盾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一)患者方面的原因

患者法律意识逐步增强 患者及其家属等正确和不正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于是,不少患者经常行使这种权利,有的行使得正确,由于我们医务人员的原因导致矛盾的产生,也有的患者不正确地行使知情权,对于医疗人员的合理拒绝非常不满,并且往往导致矛盾的产生。还有一些患者或其家属等人,对医疗的期望值过高,认为我在医院花了钱,医院就得给我治好病,于是,当出现的医疗结果不是他们所期望的结果时,就将抱怨、愤怒发泄到医务人员身上,认为是医务人员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出于感情因素或者经济考虑,将矛盾激化,形成纠纷,有的还要法律诉讼。

患者经济意识逐步增强 随着医疗制度的改革及失常经济的影响,医疗费用快速增长超出群众心里承受能力,导致患者不满。多数老百姓不太清楚现行医疗改革的服务体制,或受大众媒体的误导总把看病难、看病贵矛盾的对准医疗机构。殊不知药价高是多部门,多机构的原因。首先,药价的高低与生产厂家有关。目前大多数药厂经营艰难,为了生存,只好选择生产价值高、经济效益好的药品。其次,药品的流通要经过多个环节层层批发,层层加价,必然导致药价高。更重要的是目前医院仍属于福利性质,药价仍是国家物价部门制定的,医院无权定价。另者因近年科技的发展,诊疗技术随之发展,检查及治疗手段增多,费用也随之增高[2]。

(二)医护人员方面的原因

医德医风不正 “治病救人”本是医生应尽的职责,但少数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对患者检查不全面。工作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不高,有部分医务人员受经济利益驱动,为患者治疗时,开大处方,拿药品回扣,甚至让患者作不必要的检查,这些不正常的行为败坏了医生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使患者对医生产生不信任感。

医患沟通欠缺,医护人员服务意识不强 因为医患关系在医疗活动中体现在多方面的角色不对称性,特别是对医学的理解和相关知识的拥有上优劣势明显存在差异。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影响了医患之间的沟通。因此,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意识淡漠,缺乏对患者的同情心,在工作中解答患者问题,不耐烦,简单生硬,缺乏与患者沟通的技巧,严重制约着医患关系的发展,进而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医院管理落后,制度不健全 由于医院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科室各自为政,不顾患者利益和整体利益;管理手段落后,对来访者接待处理不利,使本可以平息的矛盾升级为医疗纠纷。如:检查不认真,不能履行好告知义务,病案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措施不到位,对医学资料不能很好保管,不注意保护患者隐私、医用材料质量有瑕疵、收费记帐登记错误等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留下易引起医疗缺陷的易发科室、易发因素、易发时间,这些都是纠纷增加的主要原因。

舆论导向失之偏颇,推波助澜 医疗界与其他行业一样,均存在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不足。少数人员有收受红包、回扣等违纪现象,但那绝不是主流。新闻记者未必熟悉医学专业知识,使得部分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带有一定片面性,误导了群众,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医患矛盾。中国医协收回1950份调查表结果表明: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客观全面仅为1.64%,比较客观17.7%,不客观为80.66%,这些严重影响医院的形象和声誉。新闻媒体不适宜的报道及一些社会因素的干扰、参与也对医疗纠纷的发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⑷ 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处理医患纠纷,具体做法如下:

1、分析事件的性质

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这是要承担责任的。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不会承担责任。医疗纠纷的发生后,应该尽快弄清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分析事件的性质,以便采取相应策略,应对医疗纠纷。

2、分析患方动机

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一方有多种不同的动机,患方动机有以下几方面:

对不良后果无法接受,寻机索理。这实际上是患者或者亲属的挫折心理反应,患者及家属都希望来医院后,能在医务人员的精心治疗下尽快祛除疾病、恢复健康。一旦患者及家属期盼的目的未实现,患者及家属在心理上受到打击,产生挫折感,向医院索理。

对医疗服务不满的发泄。患者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有意见,寻机造医院发泄,以释放心中的不满。

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进行试探。患者对医院的医疗服务究竟有无过失不清楚,受他人或者媒体的影响,向医院提出索赔要求,“抛个石头试水深”。

对医疗过失较为强烈索理索赔强烈。患者及其亲属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极不满意,坚定认为医疗服务有过错,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3、稳定投诉者,缓冲矛盾

医疗纠纷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正确对待。首先要作的工作是稳定投诉者的情绪,缓冲矛盾,对医疗纠纷实行“冷处理”,做到“人躁我静、人急我缓”,千万不要激化矛盾。待患者或者亲属冷静下来后,再行商议解决办法,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对那些无理取闹的患者及其亲属,如果做工作无效、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该积极给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必要时请公安部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4、作好说服工作,争取理解

对初步分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患者或者亲属缺乏医学知识,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要尽量耐心解释,争取患者的理解。对一时难以分清一责任或通过初步调查分析医疗过程中有过错的,告知患者或者亲属按照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决不能通过取闹事来解决。

⑸ 医患纠纷常见的原因

医患纠纷常见的原因有以下几项

原因一:医患纠纷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患者对医疗诊疗工作和医学知识不了解,对医疗诊疗的期望值过高,普遍认为治不好就是医院的过错。当他花了钱,受了罪,最后又没有把病治好的时候,会产生比较大的不平衡感,引发纠纷、冲突。

原因二:医疗费用中自付比例增高。病人花的是自己的钱,心疼,加上没有达到预期的治疗目的,有可能引发纠纷。

原因三:在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中,舆论和媒体的报道偏重于患者。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煽风点火的后果。

原因四:医务人员态度不好,导致医患关系恶化。

原因五:一些医院有过错,给患者造成损害,是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原因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医患关系紧张的一个原因。

医患双方都有心态失衡现象

⑹ 出现医患纠纷如何处理

出现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和解

1、首先带患者身份证,到病历档案室复印、封存客观病历(《侵权责任法》61条),然后到医务处投诉相应的科室和医务人员,马上要求院方解决,时间越短医务处准备越不充足,我方在谈判中越有优势。此时一定要给医院以压力。在选择院方接待人员时,最好直接找到医务处主任或院长解决,因为其他工作人员没有权限解决,只是拖延时间。如果被医院晾在一边,患者应立刻去区卫生局或上级卫生局进行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解决。2.谈判开始时,律师提出常规诊疗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和医务人员存在的过错(有病历资料和收费票据做为证据支撑)。此处对照《侵权责任法》54条---64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资料书写基本规范》。经过几轮交涉,最后律师提出赔偿标准,院方还价,最后确定赔偿款,我方满意则顺利解决。不满意,则通过其它途径解决。
谈判技巧:
1、谈判开始时,可以直接依据患者知情权,查看相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如果院方拿不出来,直接根据《执业医师法》13,14条,追究院方和医务人员的非法行医责任。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根据兜底条款《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时院方会感到压力,有利于接下来的谈判。
2、如果患者在场,可以让患者充分说明自己受到的伤害,造成的严重后果,并表示对医院的失望,,把积攒的情绪宣泄出来,但一定要避免医闹。
3、如果主治医务人员与患者当面对质,患者和律师一定要据理力争,让医务人员心存畏惧,因为在医疗纠纷中,一般的医务人员在常规诊疗中基本上都有失误,所以当患方力争时,医务人员因理亏而词穷,此时我方可取得要求高赔偿数额的主动权。
4、医务处负责谈判,一般是两伙人,一个唱白脸一个唱黑脸,而且大多数情况,白脸的才是医务处有权限的人员,据理力争白脸,不要被黑脸扰乱思路。
(二)调解
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医调委做为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
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违规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
(三)民事诉讼。
主管机构:院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首先就是医院派人去与患者或者其家属协商,由于患者或者其家属的情绪可能会比较激动,因此医院一定要多站在患者的角度上为其考虑问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安慰患者,如果能够协商成功达成和解,那么这将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⑺ 如何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方的过错

在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过错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1、医学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如果医护人员在救治患者是,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则即使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也不成的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也就是说,在造成医疗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
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护人员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当如果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高于同行业标准的,并且该医护人员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此时对于该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要比一般标准高。
4、允许风险法则。就是说当医学发展产生能够治疗以往不能治愈绝症的医疗方法时,如果该方法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在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
具体来说如果医护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
实施了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时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但有下列情况不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⑻ 如何认定医疗纠纷医院的过错

在认定医疗纠纷中医院过错时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1、医学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如果医护人员在救治患者是,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则即使发生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也不成的责任。
2、可尊重的少数法则。也就是说,在造成医疗损害时,不能因多数人同意采取某种治疗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确而不承担责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疗方法系属少数人认可而让该少数人承担责任。只要医护人员采取的治疗方法不违反其专业标准,就不能认定其有过错。
3、最佳判断法则。也就是说,当如果医护人员的医疗水平高于同行业标准的,并且该医护人员又明知一般标准所要求的医疗方法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时,此时对于该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的要求要比一般标准高。
4、允许风险法则。就是说当医学发展产生能够治疗以往不能治愈绝症的医疗方法时,如果该方法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在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应考虑允许风险法则的适用。
具体来说如果医护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实施了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时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但有下列情况不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⑼ 如何看待医患纠纷问题

医患纠纷是很难过的事情,医生在治病救人从死神手中抢人,经历了一番折腾,最后可能被患者家属发泄怒气,很让人心凉。不过这次疫情之后应该会好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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