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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证券纠纷

发布时间:2022-06-30 03:13:20

㈠ 证券纠纷中哪些法规规定了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律法规中对不实陈述行为也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这主要体现在公司、证券法律法规条文中,那么,证券纠纷中哪些法规规定了民事责任?本文就将关于这方面的内容经过梳理后整理如下:
1.《公司法》第207条规定:“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3.《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股票条例》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7.《股票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和其他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发出要约邀请或者要约;已经发出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
9.《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前条所称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5)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
根据证券发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开的阶段性,可以将不实陈述分为:发行市场的不实陈述与交易市场的不实陈述。本文仅研究证券发行市场的不实陈述。所谓证券发行市场的不实陈述,是指证券发行过程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的事实、性质、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此种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㈡ 什么是证券民事诉讼

证券民事诉讼是是与证券权益有关的民事诉讼,指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投资者在维权活动中最经常碰到的就是这类诉讼。

证券民事诉讼的程序同一般民事诉讼的程序相同,可分为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的生效、执行等环节。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在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基础上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书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㈢ 彭宇案为何造成这么大影响

彭宇何造成这么大的影响主要是:“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案情经过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

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3)南京中院证券纠纷扩展阅读:

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

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㈣ 南京晏德熙律师有名吗打过什么官司

晏德熙律师部分经典案例:
1、2011年6月,晏德熙律师为南京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银行南京分行及其纽约分行内保外贷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标的为6000万美元。
2、2013年12月,晏德熙律师成功代理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某某银行南京分行与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高达1.02亿元。
3、2015年12月,晏德熙律师代理绍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最终成功撤销委托人与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绍兴中院达成的(2015)浙绍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标的高达2.1亿元。
4、2016年6月,晏德熙律师代理绍兴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案件,成功为委托人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
5、赵某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一案,赵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前按年息60%足额支付了借款本息。后因最高院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年息超过36%部分无效而起诉。一审法院认定超出36%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晏德熙律师作为陈某某二审代理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8年6月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赵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6、2018年7月,江苏某某车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张某股权收购合同纠纷案件在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晏德熙律师作为被申请人代理人最终为被申请人挽回了近2.5亿经济损失。
7、2019年10月,晏德熙律师代理张某与陈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二审案件。一审法院因张某为保证人江苏某某国际大酒店独资股东,故判决张某对潘某某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晏律师在二审代理过程中,提出张某某保证期间已经届满应该免除担保责任,该观点被南京中院采纳,为张某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万元。

㈤ 如何提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诉讼

您好,证券欺诈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诈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㈥ 南京中院法官陈礼苋说消费者要比商家对他们的产品更了解

金陵晚报》网络纠纷如何处置? 南京中院教你维权大法
昨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6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在发布会上记者获悉,2016年新收涉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2370件,与往年相比,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增多。消费者如何在网络购物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南京中院的法官接受了媒体的采访。

【热点问答】

怎么诉讼对消费者最有利?

邓玲:在网上买到假货,消费者维权诉讼时可以选择的法院并不仅仅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

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被告住所地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如果是一些电子商品采用在线交付方式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是邮寄等其他方式交付商品的,则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也可以由商家与消费者协商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直接起诉交易平台吗?

邓玲:在网购平台上选购商品,消费者可以看到有些商品信息中会标明“自营”字样,有些则不会。标注了“自营”,就意味着该商品是网络交易平台自己作为经营者销售的;而没有标注“自营”的,就意味着该商品是由入驻平台的其他商家销售的。对于明确标明是“自营”的商品,如出现购物纠纷可以直接起诉该交易平台。如果是非自营的商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上述信息的,则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网络交易平台。

消费者应如何准备证据?

羊震: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举证上往往面临困难,一般而言,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和提供以下证据:一是有关合同成立及实际履行方面的证据;二是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事实方面的证据。具体而言,主要有发票、网上订单信息、打款记录、商品页面信息、商品实物、消费者与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也包括消费者向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投诉、反馈等证据。对于聊天记录、网上的商品信息等电子数据,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屏、录像等方式保存。

如何理解“无理由退货”?

栗娟:首先,“无理由”就是不需要说明理由。尺码不对、大小不合适甚至就是不喜欢都可以退货。如果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必须说明理由才给退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如果商品属于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报纸、期刊,在线下载的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的,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则不适用。第三,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商品完好不等于不拆封。如果有商家称消费者已拆封所以不能无理由退货,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官提醒】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网络购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经营者虚构或者夸大商品的功效。二是交付商品缺斤少两或者实物与页面展示严重不符。三是价格欺诈。四是以假货冒充正品。

如何防范网络购物中的欺诈?

对于消费者而言,首先是要选择更有信誉的经营者,在选购商品时,要考察经营者的信誉等级,尤其要注意查看商品评价,看是否有负面评价。其次,采用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要对所购买的商品有充分了解,知道其参数、功能等,不被商家的宣传所迷惑。第三,在购买前要通过平台聊天软件与经营者明确商品的信息是否真实,必要时查看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㈦ 为什么南京中院没判吉星鹏死刑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人吉星鹏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犯罪,结合案情可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且未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对其限制减刑。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22年。

㈧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㈨ 证券纠纷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证券纠纷中,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等法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例如如果公司的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等人员违规收购股份等证券,造成公司和股东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㈩ 法院受理哪些证券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日施行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该规定,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可受理的涉股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分为与证券权益有关的纠纷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两大类,按照与投资者关系密切程度,作了以下分类

证券权益纠纷:

第一类:证券欺诈赔偿纠纷。 主要包括四种案件(1)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3)证券内幕交易赔偿纠纷;(4)欺诈客户赔偿纠纷。

第二类:证券交易中的纠纷。主要有: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第三类:其他证券类纠纷。主要有:证券认购纠纷;证券发行失败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托管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第一类:股东权益纠纷。主要有:股权确认纠纷;股东名册变更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公司章程或章程条款撤销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份收购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类:会议效力纠纷。主要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纠纷

第三类:其他。主要有:发起人责任纠纷 ;上市公司收购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赔偿纠纷;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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