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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30 20:59:32

㈠ 专利案例分析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动物和植物品种

【案情介绍】

“哈佛鼠”又叫“肿瘤鼠”,它是哈佛大学两位科学家在上个世纪80年代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来的一种老鼠。由于该老鼠易患癌症,因此具有重大的科学和医学研究价值。欧盟各国、美国等已先后批准授予“哈佛鼠”专利权。

199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在审核“哈佛鼠”在加拿大的专利权时裁定,“哈佛鼠”作为老鼠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哈佛大学可以获得易致癌基因及相关试验的专利权。这一裁定引起哈佛大学的不满。但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和联邦法院均维持了加拿大专利办公室的裁决。到2000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又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哈佛鼠”可以获得专利权。不过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没有让人信服,关于“哈佛鼠”的官司一路打到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2002年12月5日“哈佛鼠”可否获得专利案最终由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专利法中所使用的制程、机器与构成物质等概念并不能涵盖高等生物本身。使加拿大成为西方国家唯一没有给哈佛鼠授予专利的国家。

“哈佛鼠”专利案对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意义。

对于加拿大专利界来说,这起案件代表着高等生命形式是否属于“发明”。加拿大专利申诉委员会表示“高等生命形式”不是发明,不能被赋予专利,但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却认为“哈佛鼠”符合专利法中关于发明的定义。加拿大以前曾对微生命授予过专利,但从没有对高等生命形式授予专利的先例。现在加拿大知识产权办公室中还有500多件关于转基因动植物的专利申请,“哈佛鼠”的判决将对它们产生重大影响。

对哈佛大学来说,专利意味着财富。目前全球实验室每年进行试验需要老鼠2500万只,而非常适合用于癌症研究的“哈佛鼠”,其“钱”途自然是不可限量。

对加拿大科学界来说,专利意味着科研经费。如果专利不能被批准,必将使一些企业对科研资助的兴趣大减,特别是在美、欧已批准这一专利的情况下,加拿大对专利的否决意味着科研经费的流失。

宗教界担心授予“哈佛鼠”专利会引起伦理和道德上的混乱。加拿大教会联盟的一位律师表示,仅仅知道如何排列它的基因,就宣布拥有这种生物,人类在道义上是没有这项权力的。

环保界则担心转基因技术会给自然界带来灾难。他们担心某种转基因动植物融入到自然界的动植物中后,会改变物种的平衡,他们更担心一个物种平衡的破坏会带来“多米诺骨牌”一样的效应,从而改变整个自然界。

【问题】

“哈佛鼠”在我国能够获得专利权吗?为什么?【评注】

动植物品种可以分为天然生长和人工培育两种。自然界生长的动植物不是人类智力成果的产物,而专利法的重点在于鼓励创新,因此不能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权。经过人工培养的动植物新品种虽然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但是任何一种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都必须经过较长的时间,并且经过好几代的筛选才能够获得显著性、稳定性和一致性。因此,我国的专利法暂时没有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是本条例制定的目的。在本条例颁布之后,在我国,植物新品种可以根据本条例得到保护。但就动物新品种而言,我国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动物新品种的发明人专利权的规定。相反,我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

“哈佛鼠”的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是典型的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暂时不保护动物新品种,因此,“哈佛鼠”在我国现阶段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我国的专利法暂时不授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权,但是,对于动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㈡ “球磨抹茶机”专利被侵权,我该怎么办

现在判定侵权还为时过早,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权利。还要看你的专利是什么类型。如果是实用新型还需要到知识产权局进行查新。建议先(确权)

专利侵权案件适用普通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构成要件,即行为具有违法性,产生损害后果,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同时,专利侵权案件还具有其特殊性,这在双方当事人提交各自的证据时尤为值得注意。
原告的举证和证明
一、权利证据
1、原告主体资格证明,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2、专利权证书,证明专利权授权时的权属状况。
3、专利登记薄副本,一定意义上说,专利登记薄副本是比专利证书更为重要的证据,因为专利证书记载的是专利授权时的权属状况,在授权之后,专利的权属状况可能会发生改变,如专利权转让,专利被宣告无效等,这些内容在专利证书上并不能反映出来,但却会在专利登记薄副本上记载。在诉讼中,这项证据往往被当事人或代理人忽视。
4、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不同的专利公告文本也是不一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专利公告文本能够明确地反映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侵权事实有直接的证明力。
5、专利年费收据,能够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其实这一证据在提供了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提供的。因为在专利登记薄副本的最底行会注明“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某年某月某日”。司法实务中专利权人提供专利年费收据的证明目的在于说明专利已缴纳年费,专利持续有效。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的缴费实务中,即使专利已被宣告无效,或因没缴纳年费而导致专利权终止后,缴纳专利费也是可以进行的,从而取得专利年费收据。因此通过专利年费收据证明专利持续有效是不充分的,有时甚至是错误的。如此以来,前述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就显得极其重要了。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实务中出现用专利年费收据来证明专利持续有效,可能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影响,该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这里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是专利真实有效的文件之一,却并未提及专利登记薄副本,不能不说是一个瑕疵。
6、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因此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法院在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时,若没有提供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法院拒绝受理。但此种做法明显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随后最高法院在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中明确表示,出具实用新型的检索报告并不是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但若不提供检索报告,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如无其他可以不终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中止诉讼。因此原告在起诉时最好提供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避免案件被中止审理。
二、侵权证据
1、书证,通常是公证书,专利权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了侵权行为后,通常会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或对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或对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公证,取得公证书,从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在公证取证的过程中,专利权人最好主动向销售者索取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以进一步的明确,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专利权人可要求公证机关对前述资料的来源和真实性作出说明,一并记载在公证书中。另外顺便提及一下,在选择公证机关时,也应有所考虑,如在省会城市,可以选择省公证处,而不要选择区公证处,一则可能区公证区缺乏经验,二则可能区公证处出于地方保护或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以各种理由推托。此外在选择公证处时还要注意《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而第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因此,在选择公证处时,要注意其管辖范围和执业区域的双重限定,以免申请不予受理,或错误受理后导致公证书的程序瑕疵。
2、物证,专利权人从市场上购得的侵权产品。购得的侵权产品应由公证人员封存,并拍照。在提交给法院之前,原告应确保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被告将可能在质证时提出异议,对侵权产品不予认可。如上所提,物证的取得过程是经过公证的,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与公证员一起,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到侵权人处购买侵权产品,然后封存。在公证书中,会对这一过程进行说明,但是,很多公证书没有对封存产品进行详细说明。举一个案例说明,笔者经办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作为被告(销售者)的代理人,笔者发现原告当庭提交的经公证处封存的侵权产品的型号、规格在公证书中并没有提及,封存的袋子虽然密闭无损,但是上面没有编号等注明其与公证书的一致性。而原告是针对大量的销售者进行公证取证和诉讼的,这就无法绝对排除该封存的物证非本案被告所售的可能性。经过法庭质证和辩论,法官亦赞同这一意见。
三、损失证据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司法实务中,少有原告提供直接或间接损失的证据,主要原因是此类证据举证难度较大,举证成本较高。目前,有大量的专利权人通过与他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但是有些专利权企业虽然会和其业务单位签订名义上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会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付款和缴税凭证,但被许可方实际并未生产专利产品。在此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许可使用费严格来讲不应作为赔偿的参照依据。对此,被告虽然可以提出抗辩,但是鉴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力较强,法律对此又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官一般是会予以采信的。
2、财务审计报告。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的数额确定除参照前述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外,还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以及法定赔偿。在原告主张以自己所受到到的损失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时,应提供自己单位产品获利情况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原告因被告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或者被告制造的侵权产品的数量,两者相乘之积就是原告的损失数额的依据;在原告主张以被告的获利作为赔偿的依据时,原告通常要申请法院保全被告的财务会计账册,经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后,以审计结论确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从而明确被告赔偿的依据。最后在法定赔偿中,原告可提供一些证明被告侵权情节及专利产品市场价值的辅助证据,作为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的参照因素,比如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被告在其网站等宣传材料上关于侵权产品的标价等等。
被告的质证和举证
被告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后,不宜盲目地与原告协商和解,而应全面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根据抗辩主张,收集组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实务中被告的抗辩主张有多种,针对上文原告的各项权利要求,被告就有如下不同的抗辩主张。
一、权利瑕疵抗辩
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原告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是由专利权人自己发起诉讼的,但在一些专利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由被许可人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形下被告应首先审查许可使用的方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而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都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就涉及到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了。
有些原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已转让给他人后,仍以专利权人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被告可以提供该专利的登记薄副本,以证明该专利权已发生转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要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利权可能已终止,但原告却出于竞争策略的考虑,对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此种情况下,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授权专利的登记薄副本。因此被告提供专利登记薄副本没有任何法律或实务障碍,只要缴纳必要的费用即可。
更特殊的一种情况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申请至专利公告授权日期间的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提起诉讼。而根据法律规定,在此期间的制造或销售行为是不构成专利侵权的,因此作为销售者或制造者的被告也可以此提出抗辩。
二、不侵权抗辩
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必要的技术特征,或者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对此,被告只需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与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就可得出结论,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申请鉴定。
但若被告主张不侵权的理由是产品是他人假冒被告生产的,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应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呢?是由原告举证产品确实是被告生产的呢,还是由被告举证产品不是自己生产的呢?笔者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是原告诉讼的核心要件,另外,就举证原则来说,证明作为要比证明不作为容易些。
第三种情形是被告以禁止反悔原则主张不侵权。为了证明原告反悔,被告应举证原告在专利申请或无效过程中,向国家知识产权据或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作出的意见陈述书或其他专利相关的文件中对其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作出了某种限缩性的解释。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却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作出认定,视图扩大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这样作对被告不利,对社会公众也不利,且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是为专利司法所不准的。为此被告应详细的了解专利所有文档。跟前述专利登记薄副本一样,任何人都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复制专利文档。因此专利被告在收到被告的诉状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制涉案专利文档。
三、公知技术(设计)抗辩
所谓公知技术(设计),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为此被告应提供与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记载公知技术的出版物,或有确切来源、销售或使用时间的产品实物及有关的辅助凭证,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图册、销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有的被告在得知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首先做的工作就是寻找上述证据,以证明原告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以宣告专利权无效。这点主要运用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诉讼中,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相对比较容易,专利局受理后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使得“有效”的专利存在“无效”的风险。
四、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虽然不会导致原告的专利权失效,但却是法律明确的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实务中不少被告会选择使用先用权进行抗辩,但成功者却寥寥,这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通常情况下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
1、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
2、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购置的设备数量及产能的资料。
五、合同抗辩
有这样一个案例:专利权人与他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不久,专利权人又与另一人再次签订许可实施合同。被蒙在鼓里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随后发现了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产品流入市场,遂对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此时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拿出普通许可实施合同抗辩,原告无奈只好撤诉,退而向专利权人提起违约之诉。此案例就是典型的合同抗辩成功的例子。
另外一种情形是被告实施的与原告专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是从他人处获得许可的,在此种情形下,被告应向法庭提供许可合同。此证据虽然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但被告可申请追加转让人作为被告,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避免直接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这也是一种诉讼技巧,在无法避免承担责任的时候,尽量少得承担,即部分免责。
六、侵权获利低于原告请求赔偿金额的抗辩
原告在提起侵权诉讼时,较多的依据专利许可使用费作为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或者以法定赔偿50万元的上限作为赔偿的依据。而后者,因为有法律的规定,很多原告索性直接按照50万元的上限提起诉讼。若被告的侵权成立,但获利明显低于原告的主张时,被告可以以自己侵权获利的数额对原告提出的过高的赔偿数额进行抗辩。为此被告应提供有公信力的财务审计报告,证明自己的获利状况。同时也可提供其他辅助证据,如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成立日期至发生侵权行为之间的时间较短等证据,以进一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七、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此条为被告提供了较好的法定抗辩根据,被告应充分利用。为此被告应提供确切的合法来源的证据,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运输单据以及其他证明交易合法成立的所有证据,同时被告可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封存的样品,产品的图片等,以免被告在前述证据的关联性方面提出异议。当然,这是针对比较正规的被告公司而言。实务中有一些个体经营者,由于管理问题,通常无法提供上述详尽的证据,那就面临着因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不利后果。
结 语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证据,类型上多种多样,表现形式上也是五花八门,不能一一穷尽。作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除了上述法律规定的证据内容外,还要从多个角度考虑证据的取得方式和途径,以最大限度地寻找证据,保证诉讼的“胜算”。

苏州蓝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李律师提供

㈢ 申请软件发明专利的一些案例

计算机软件的专利纠纷案例

近年来,国内外涉及计算机软件专利纠纷的案件不断发生。多媒体、操作系统、浏览器、杀毒软件、电子商务等各个领域都已经发生软件专利诉讼,微软、Oracle、SUN、Adobe、Macromedia、Symantec、Intel、HP等公司都先后卷入过计算机软件专利诉讼,以下举三个案例以供参考:

案例一:Adobe、Macromedia互告专利侵权

案情:Adobe和Macromedia都是令世人尊敬的软件公司,但这两家公司彼此一直处在高度的竞争中。在2000年8月,即Macromedia的Flash5上市前夕,Adobe向法庭起诉Macromedia的Flash软件侵犯了他们的“浮动调色板”软件专利,对此Macromedia一口否认,并认为它是多年以来的公知技术。为了还击,Macromedia在2001年10月突然提出反诉,声称Adobe公司的Photoshop和GoLive两款软件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法院最后采取的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方式,裁定Adobe的侵权为事实,需向Macromedia支付49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样Macromedia的侵权事实也成立,需向Adobe支付280万美元赔偿金。

评述:首先挑起专利战的Adobe虽然在第一个诉讼中胜出,但是在第二个诉讼却败下阵来且吃亏更大。由于Macromedia拥有自己的重要专利所以无所畏惧,面对Adobe挑起的专利战役,Macromedia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最终选择专利反攻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二:小公司Hilgraeve靠专利赚大钱

案情:Symantec(赛门铁克)是全球最大的杀毒软件公司,其名下的Norton系列杀毒软件举世闻名。Symantec为了大规模清理市场,曾经试图通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诉讼控告其他杀毒软件企业,但这些非专利诉讼未能帮助Symantec达到目的而不了了之。使料不及的是,1997年9月15日一家不起眼的小公司Hilgraeve起诉Symantec侵犯其第5319776号美国专利,该专利涉及一种恶意代码扫瞄技术,当文件传输到存储介质的时候,该软件扫描文件以发现病毒;如果软件在存储文件之前检测到病毒,它将自动阻止文件的存储。这次的专利纠纷持续了整整6年时间,最终双方在2003年8月18日签署了和解协议,Symantec将向Hilgraeve公司支付6250万美元,购买第5319776号专利,以及Hilgraeve公司其他专利的使用许可。Symantec首席执行官汤普森说:“我们最终决定解决这一专利纠纷,因为我们必须拥有这一技术,这对公司很重要。”事实上,今年来诸如“冲击波”等蠕虫病毒对网络的威胁,已经使得上述扫瞄技术不仅对于杀毒软件很重要,而且对于防火墙和入侵探测软件也很重要,而杀毒和防火墙软件正是Symantec的核心产品。

评述:这是一个典型的“蛇吞大象”式的案例。Hilgraeve作为一家小公司,通过专利诉讼战胜了不可一世的Symantec,并赚了个金钵满盆,足以证明专利攻击的强大威力。由此可见,中小型软件企业若拥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则能攻善守,进退自如,软件巨头也是唯恐避之不及。

案例三:微软侵犯阿尔卡特软件专利被判15亿巨额赔偿

案情:2006年11月22日,全球最大的因特网宽带设备供应商阿尔卡特-朗讯在美国将微软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7项专利技术,请求法院责令微软停止专利侵害并赔偿损失。2007年2月23日,美国法院在一审中裁决微软侵犯了其中两项MP3编码和解码的软件专利,微软必须向阿尔卡特-朗讯支付15亿美元的赔偿,这创造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专利侵权赔偿额。其中,罚金计算公式中乘上了2003年以来的Windows销售量和全球电脑销售价格。微软对此判决表示不满并准备上诉,认为其MP3软件并不涉及阿尔卡特-朗讯的专利,而是从业界公认的授权者Fraunhofer获得使用权

评述:在软件业可能有很多人都憎恶微软,因为他又霸道又傲慢。但微软也不是神,近年来众多专利官司缠身弄得他是疲惫不堪,这也深深刺激了微软不断加大专利申请的投入。虽说阿尔卡特-朗讯与微软的专利纠纷尚未尘埃落定,但仍然极大地震撼了整个MP3产业的神经。因为微软并不是唯一一家向Fraunhofer购买MP3专利许可的公司,Adobe,Autodesk,苹果,思科,惠普,Sun等数以百家公司都向Fraunhofer购买了MP3专利许可。如果阿尔卡特-朗讯在与微软的专利官司中最终获胜,这些公司很可能因此受到牵连,而如此巨额的侵权赔偿金怎不令人心寒。

结束语:当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已是大势所趋,专利这个“洪水猛兽”也将迟早涌入软件业的各个角落,直至空气令人窒息。历史可以印证,面对劲敌时被动挨打是没有出路的,逃避现实也是没有出路的,唯有自强不息方是上上策。因此我们认为,国内软件企业应与时俱进,尽快熟悉规则并拥有自己的专利武器,为企业的宏图大业保驾护航。

㈣ 关于专利侵权的问题

你好,虽然你的专利名称中有说明是应用在路灯上,如果直接将该技术手段照搬回到吸答顶灯而不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一般则认为有可能侵犯你的专利权,但是侵不侵权还是要看对方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落入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在专利侵权判断中有: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简单来讲,如果你的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公开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而对方是采用,A+B+C,则不侵权,而如果是A+B+C+D或A+B+C+D+E,则侵权;或者对方采用的是A+B+C+E,但是E和D可以起到相同的技术效果,且E是本领域普通的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直接想到的,或者是惯用的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则也认为侵权。
典型案例:在2018年典型的50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一件关于智能黑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就是因为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说明他的智能黑板采用的是无机玻璃,而竞争对手使用的是有机玻璃,一字之差,技术特征就不一样,竞争对手的产品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因此原告败诉。
针对你的情况建议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去帮你分析,他们处理专利类纠纷案件要靠谱很多。
望采纳。

㈤ 求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例及相关分析

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集团)于1999年3月11日获得“一种高分断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正泰集团认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C65N的小型断路器侵犯了其专利权,诉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施耐德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3.348亿元。一审法院认为,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正泰集团的涉案专利权,并根据施耐德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其自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为3.559亿元。一审法院于2007年9月26日判决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正泰集团损失3.348亿元。施耐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多次主持调解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基于施耐德公司及其母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与正泰集团达成全球和解,本案中施耐德公司在尊重涉案专利基础上与正泰集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天内向正泰集团支付补偿金人民币1.575亿元,如施耐德公司未能按期限和数额付款,正泰集团有权申请执行一审判决。2009年4月24日,施耐德公司主动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创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最高补偿额,充分揭示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在市场竞争中的价值,可谓“小专利扭转大乾坤”;同时中外当事人能够和解调解解决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和谐共赢的国际竞争理念,对于中外企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依法理性维权具有标杆意义。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国内和国际低压电气市场上的龙头企业,且诉讼请求和一审判决赔偿数额高达3.3亿,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二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解决了双方长期在多国存在的知识产权争议,创造了良性竞争、合作双赢的市场环境,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长期以来,国内企业多于模仿加工,疏于自主创新,在与境外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多为被告,败诉率很高,本案复杂的诉讼过程为国内企业提供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此外,许多境外媒体常常质疑中国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本案系境内外当事人自愿和解,有利于国际舆论对中国法院的客观评价。

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的附件2:

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
(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
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
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
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
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
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
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
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
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
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
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
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
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
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
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
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
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
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
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
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
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
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
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
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
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
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
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
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
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
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
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
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
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
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
(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
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
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
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
(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
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
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

㈦ 关于专利案例问题,高手请进。

1)乙公司的企业名称应该被撤销。

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甲公司“红星”商标系驰名商标,已在先使用10几年,乙公司和甲公司所做行业一致,乙公司商号叫“红星”足以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很容易把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认为是红星牌鞋子。

2)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青年教师郭甲。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完全为个人创作的文字作品,对该论文享有法定的著作权。
肖丙未经过郭甲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属于侵犯郭甲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追究肖丙的侵权责任。

㈧ 互联网的专利侵权案例有哪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4月15日发布2014年度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QQ商标争议行政案、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等数起涉互联网案件入选。
案例一 通信控制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
交互数字技术公司是名称为“用于码分多址(CDMA)通信系统的自动功率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权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兴通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中兴通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无效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决定。
【点评】
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可以用于判断诉争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如果现有技术落入诉争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则诉争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在此基础上,为了判断新颖性而对比诉争技术方案和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时,可以委托专利巴巴等专业代理机构进行正向比较,而不是进行反向比较。所谓正向比较,是分析作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诉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谓反向比较,是分析诉争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现有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诉争技术方案不具有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说现有技术方案比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更多,则认为多出来的技术特征构成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认定诉争专利的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反向比较是错误的新颖性判断方法,应当予以否定。近年来,通信领域的专利纠纷频发,本案的审结对于通信领域的专利权保护与专利权有效性认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特别是该案对专利新颖性判断方法进行了探索和明确,有利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
案例二 “固定框架”专利权侵权案
【案情】
哈廷电子有限公司及两合公司(下称哈廷公司)是名称为“固定框架”的发明专利权人。哈廷公司通过北京希格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希格诺公司)购买了由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哈廷公司认为该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希格诺公司和永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合理支出15.97万元。
【点评】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有益尝试,从专利巴巴等代理机构代理人的角度,将专利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实现发明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联系。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名称本身并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该案裁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注意权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 “QQ”商标争议行政案
【案情】
“QQ”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由腾讯公司于2005年5月19日提出申请,核准注册日为200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等商品上。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申请。2013年2月1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根据2001年施行的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所有人通过宣传、使用,投入了人力、物力,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逐渐在商标上积累了商誉,这些都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财产,虽然不像注册商标那样可以获得专有性的权利,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而抢先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在先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案例四 “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情】
1997年5月21日,北京稻香村食品集团经核准注册了“稻香村”商标(第30类),后注册人变更为北京稻香村公司。
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公司提出“稻香村及图”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在第30类。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北京稻香村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北京稻香村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苏州稻香村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被诉裁定。
【点评】
此案是对两个具有历史渊源的老字号如何通过商标近似的判断来区分各自的市场的一个典型案例。苏州稻香村公司在本案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与其受让的在先商标,在表现形式上不同,反而与北京稻香村公司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稻香村”商标非常接近,从而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不应准予注册。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确立了对于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之间应当维护已经稳定的市场秩序,不得侵入对方商标权保护领域的基本规则。
案例五 嵌入式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微软公司发现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众思壮公司)销售的汽车导航仪上使用了Windows CE 6.0计算机软件,认为合众思壮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合众思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合众思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93万余元。
【点评】
嵌入式软件是一种嵌入在硬件中的操作系统和开发工具软件。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日益加强以及计算机科技的快速发展,嵌入式系统已经开始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许多领域。但由于搭载嵌入式软件的硬件通常作为产品的零部件,而非单独作为软件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所以,权利人在维权中的取证过程相对于一般计算机软件案件更加困难。本案作为“第一起涉及车载导航中嵌入式操作系统软件侵权的案件”,确认了正版标签在嵌入式软件合法来源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研究有关嵌入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六 “苹果APP”著作权侵权案
【案情】
《李可乐抗拆记》由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李承鹏是该书作者。李承鹏指控苹果公司未经其许可,自行上传或与开发者通过分工合作等方式,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上传到苹果应用商店,并通过该商店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苹果公司赔偿李承鹏经济损失1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点评】
本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因苹果公司在其经营的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上提供涉嫌侵犯其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而向苹果公司提起的系列维权诉讼之一。最终,法院认定苹果公司是App store(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应用程序商店是一个以收费下载为主的网络服务平台,并且在与开发商的协议中,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直接收益,因此苹果公司应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行为构成侵权。在当前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各种新的网络平台经营模式不断出现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对如何界定平台服务商的行为性质、责任,具有一定借鉴和指导意义。
案例七 钱钟书书信著作权及隐私权侵权案
【案情】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钱钟书遗孀杨季康(笔名杨绛)遂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认为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公司构成对其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侵犯。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赔偿杨季康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赔礼道歉。
【点评】
此案不仅因涉及著作权、隐私权以及物权等多项权利的认定,颇具代表性并广受关注,而且还对拍卖公司因从事拍卖活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责任进行了界定和规范,特别是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除应依据拍卖法就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归属、委托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查,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外,对于负载著作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拍卖标的,还应对相关著作权权利归属、隐私权和肖像权的权利保护等情况进行审查,以履行拍卖法所赋予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此案的审结,明晰了拍卖者的法律义务,规范了拍卖市场秩序,对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推拿》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毕飞宇系第八届茅盾文学奖获奖小说《推拿》的作者,人民文学出版社于2008年9月出版该小说。2009年7月,毕飞宇将电视剧改编权独家提供给中融公司。2010年12月2日,中融公司将其获得的授权转让给禾谷川公司。2011年1月,禾谷川公司委托陈枰为文学作品《推拿》的电视剧改编编剧。2013年4月,陈枰与西苑出版社就陈枰版《推拿》(上、下册)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同年6月,该书出版。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以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行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推拿》;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图书《推拿》;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14万元;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
【点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故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规制商品市场流通过程中的授权,而不是规制商品创作过程中的授权。本案中,陈枰和西苑出版社仅具有改编作品的授权,并不具有出版改编作品的授权,也就是说不具有将相关改编后的作品推向文化市场、作为图书商品流通的授权,因此,被告出版同名作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图书出版市场存在的授权混乱、权利意识淡薄、诚信缺失等现象。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规范其行为,也对整个图书出版行业的合法规范经营发展提出了指引。
案例九 马爱侬仿冒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马爱农在翻译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2012年6月18日至2013年1月4日,新世界出版社与北京兴盛乐公司就出版《爱的教育》等13本图书分别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约定作者的署名为“马爱侬编译”。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上述13本图书。这些图书的封面、书脊、扉页及版权页上均署有“马爱侬 编译”,版权页上同时还署名“作者 马爱侬”。马爱农认为新世界出版社仿冒其姓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要求新世界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新世界出版社赔偿马爱农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并判令新世界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
【点评】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字面上看,该条似乎不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情况。但从反仿冒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出发,本案扩张解释了上述规定,将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姓名相近似的姓名的行为也认定为上述规定所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本案还探讨了出版者出版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时的注意义务问题,提出了出版者在出版发行图书过程中应当对作者署名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对于作者笔名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对作者真名的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出版者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这对于规范出版者的出版行为,防止仿冒他人姓名的图书的出版发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 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
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经营优酷网,主要以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合一公司发现猎豹浏览器通过修改并诱导用户修改优酷网参数,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遂起诉要求金山网络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金山网络公司、金山安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等。
【点评】
目前,“广告+免费视频”服务模式是国内外视频网站普遍采用的商业模式,包括优酷网在内的视频网站确实存在贴片广告过多、过长,无法跳过的问题,市场上部分消费者对此颇有微词。但商业模式的优劣理应由市场选择决定,而非由其他经营者以破坏性手段,采取“丛林法则”竞争方式进行评判。本案是我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代表了互联网行业内容服务提供者与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生存边界之争。国外也存在类似的纠纷,但未形成生效判决。本案裁判不仅法律意义重大,而且广受互联网行业关注,社会影响巨大。法院判决重点阐明了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性在于商业模式利益应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更优越的可替代之模式,他人不应以该模式存在缺陷而借中立技术之名破坏该商业模式,损害该商业模式经营者的可得利益。(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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