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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电子商务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01 23:47:46

❶ 在现行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中,你认为B2C电子商务发展受到的阻碍有哪些

外贸B2C现阶段存在的一些制约因素:
1、存在直接风险。从工厂或者出口商直接到终端客户,中间省去了很多中间商降低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风险,一旦终端客户需求量出现巨幅起落势必影响B2C的生存;
2、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外贸B2C上卖的很火的婚纱、3C、鞋服等产品有不少为国外产品的仿牌,存在侵权的风险;
3、在线支付存在的欺诈风险。很多国外信用卡盗卡集团盗取信用卡上B2C网站消费最终撤单导致损失,需要跟支付公司多沟通,增加风险控制意识降低此方面风险;
4、非差异化产品风险。国内很多B2C网站打价格战恶性竞争,要想避免此方面的风险必须在产品多样化以及售后服务方面做足文章。

可以参考这篇《外贸B2C的来龙与去脉》

❷ 和电子商务有关的所有法律,列举给我

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基本状况

在立法领域,从1999年开始,相关的立法呼声开始出现,2000年人大会上一号提案使电子商务立法成为更多人关注的焦点,在其后的三年多的时间里,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陆续出台。在这一过程中,出台了包括《电信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然而,综观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却发现,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如基础设施的问题、信息服务的问题、行政管理的问题、信息安全的问题等,而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电子交易、电子签章、电子合同、数据与隐私权保护、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的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方权益保护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倒是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先后针对电子商务中的签章、交易、认证等做出了规定,如广东的《电子交易条例》、上海的《数字认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的《数字证书认证管理办法》等,这些地方法规虽然对于当地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地域的局限性的限制还是无法回避的;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以部门规章为主,法规较少,法律更少。而部门规章等效力低的现实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最后,虽然目前我国围绕着电子商务和网络的一些规章数量不少,名称也各不相同,但其中很多规章的核心内容却基本一致,那就是规定对这个领域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活动进行登记、许可等管理。围绕这个要求,作出一些程序上的规定。这样规定散见于对ISP经营、ICP经营、BBS经营、域名管理、网上新闻、网上广告、网上证券、教育网站、网上音像制品、招聘网站管理等领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模式。这样的一种模式,基本上是在以往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针对传统商务模式的管理办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特性和要求。

在司法领域,1998年以后,相关案例开始增多,涉及的范围开始从北京、上海等少数大城市延伸到各地方省市直至国外,涉及的领域从域名、版权及至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领域,涉及的侵权形式也从域名抢注、网上转载发展到网页链接、网上不正当竞争与黑客犯罪等多种类型。而随着一些重大相关案例的裁判和一些司法解释的颁布,一些基本原则得到了各级法院的普遍认可,如:对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属于复制的认定;认为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传输属于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属于发行与播放,是一种作品的使用方式;对电子商务与互联网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处罚应相对较轻,否则不利于其发展,并在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域名与商标冲突一般不适用商标法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这些原则的确立与执行,确实保证了法官可以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有效裁判纠纷,稳定了社会关系,或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扩大法律的外延的作用。这些案例和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对网上域名与网上著作权的纠纷上,另外,对于网上的链接行为,目前也有一些较为成熟的案例。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对于网上的相关知识产权纠纷有着较为成熟的把握,但对于电子商务的纠纷,由于主体法律规定的空白,还处在很不成熟的阶段。

而对于产业界本身,虽然经历了近年来曲折的发展历程,经营的模式和重点一直在调整,但在法律领域的需求却基本没有改变,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在此基础上,电子签章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也就成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B2B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交易的有效性和整体的法律环境;B2C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交易平台则重视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信息服务商重视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和技术服务商重视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等等。而随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展开合作并成为新的一轮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契机,兼并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正被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关注。还有,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这几年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明确和企业经营经验的积累,产业界对于这些法律问题的关心已不仅仅停留在呼吁的表面,而是有了很多切实而具体的需求,这些需求直接与企业的经营和运作关联。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具体措施的建议

通过上面对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总结和对国际电子商务立法最新动态的研究可以看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政策法律环境有了较快的发展,但还是在立法、司法及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不足,甚至有些不足对于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阻碍十分显著,尤其与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近十年的活跃进程相比较,这种不足和差距就更明显。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是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程的需要,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尤其是在我国电子商务面临又一次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面前,这种需求就更紧迫。

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环境的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加快订立电子签章法等法律法规,解决电子商务的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即电子签章、电子合同、电子交易的有效性、合法性的问题;明确立法规划,加强立法中的系统性和一致性,确定电子商务立法的步骤、重点和基本原则,协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避免冲突,使其做到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使具体规定与企业实际状况密切结合,把握不同类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共性与个性的法律问题,针对产业发展的具体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研究电子商务领域适用的行政许可模式,提出切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特点,宽严适中的管理模式;通过发展网上法庭、网上仲裁、网上公证、网上律师等司法辅助机制,建立灵活的法制环境,以弥补传统法律环境的灵活性不足的缺点;认可商业惯例在交易中的作用,使商业惯例成为法制的重要补充,将成熟的商业惯例及时上升为法律法规;协调管理、技术、法律、标准和商业惯例的关系,使其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互为补充、共同发展,为电子商务的运行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

❸ 跨境电商平台纠纷有几种类型,解决策略有哪些

目前比较火的交易模式是B2B和B2C,分别是B2B类型的跨境电商,还有一种呢是B2C跨境电商。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基于数字传输活动的特性也必然具有无形性,传统交易以实物交易为主,而在电子商务中,无形产品却可以替代实物成为交易的对象。

传统的纸质书籍,其排版、印刷、销售和购买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然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只要购买网上的数据权便可以使用书中的知识和信息。而如何界定该交易的性质、如何监督、如何征税等一系列的问题却给税务和法律部门带来了新的课题。

(3)b2c电子商务纠纷扩展阅读:

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导致了逃避税现象的恶化,网络的发展,降低了避税成本,使电子商务避税更轻松易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匿名性使得应纳税人利用避税地联机金融机构规避税收监管成为可能。电子货币的广泛使用。

以及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某些避税地联机银行对客户的“完全税收保护”,使纳税人可将其源于世界各国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地联机银行,规避了应纳所得税。

❹ B2C电商环境下法律滞后性与执行性的改变办法

B2C,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即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新的购物环境——网上商店,消费者则通过网络在网上购物、在网上支付。相比传统的购物模式,这种模式为客户和企业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空间,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务的交易效率。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B2C市场取得突破性进步,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购物水平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三大主要问题——市场、信用、配送问题,仍亟需解决。中国的市场体系尚且还不健全、不规范,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坑蒙拐骗时常发生,市场行为主体缺乏必要的自律和严厉的社会监督,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中国对电子商务立法非常重视,目前,我国主要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与互联网技术相关的法规条例和与互联网提供内容相关的法规条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有所涉及。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电子签名法》。此外,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以及数目更多的各类行政法法规、规章、条例、单行条例等,均涉及有关信息应用的相关规定。但与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比较滞后,国内立法方面直接规范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的法律、法规屈指可数。
2010年5月3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这是我国首个规范网上购物的管理办法,《办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之目的在于“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其目前实施情况来看,该《办法》的实际效果似乎并不如人意。
B2C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与之发展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麦考林与梦芭莎一案,就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B2C也存在电子商务操作基本规则方面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电子支付;B2C网络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需要一套覆盖全国的诚信体系,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加强信用法制建设;B2C支付体系的有效运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作为支撑等等。可见,在我国,目前B2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立法仍然存在许多空白领域,需要尽快对立法进行系统完善。
基于国外先进的电子商务立法经验、我国B2C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立法现状就电子商务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遵循电子商务立法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原则对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贯穿于整个立法活动中,因而立法应在遵循实施中立、安全等原则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和完成。实施中立原则
特别要求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环境下进行的在线交易,其面对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国性等对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则构成了电子商务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立法的基础。
(二)注重与全球的电子商务立法接轨
在互联网这个打破地理空间界限、无国界的虚拟世界里,B2C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主体以网址为主要活动场所,电子商务超越地域性和无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费者可以进入任意一个国家企业的网站进行网购。同样,企业也要面对来自不同国家、地域的消费者,那么在出现合同纠纷时就难以确定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规制。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必须适应国际化的需求,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参照国际法律规则趋于完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电子商务立法中的范本之一。
(三)规范B2C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及准入制度
由于B2C的高速成长,吸引了各类行业巨头的强烈关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纷纷跃跃欲试,分抢一杯羹。然而,众所周知,虚拟主体的存在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严重威胁。目前,在线交易主体的确认只是一个网上商业的政府管制问题,我国主要依赖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网上商事主体公示和认证制度加以解决。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全国性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资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线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及信用性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我国B2C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该在适应我国B2C发展的大环境下,完善电子商务立法时首先应明确确保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存在,进而在如何认定交易主体资格,特别是自然人的交易资格等问题上加以规制,并且,电子商务在线交易主体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仍应遵循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则。在对在线交易主体的资格认定上可以借鉴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的经验,不必仅局限于只对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事前监管,也可以从其从事交易的后果方面进行监管,如强制纳入税务登记等。
(四)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体系的顺利运行对B2C的健康稳定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资金划拨进行专门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来保护小额电子资金划拨自然人客户的合法权益;亦或借鉴欧盟电子商务立法,来确定电子支付关系中的合同形式、责任、法律援助、顾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网上出售的产品质量等问题层出不穷,退赔、修理、更换等手续的完成比较困难,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具体法律规范。另外,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使得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借鉴当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美国的一些经验。美国支持统一商务法律框架(),在各州都执行统一商务法规(UCC),并已经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应积极借鉴以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其次,我国还应当通过修订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规定个人对其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此外,还要对当事人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资料收集主体未按所声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给第三方后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❺ B2C电子商务盈利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B2C中的模式有很多种,一种是淘宝商城模式、一种是以京东商城为首的模式、一种是vancl模式、严格意义来说团购网也是B2C模式,只是更多人喜欢把它细化成B2T模式。应该来说B2C的发展处在春秋战国时期,还是比较乱,出现的问题也很多,但是大家都看好B2C,连泥浆工都懂得电子商务很赚钱,但是事实上赚钱的也有,但是大多数人还只是跟风,在圈子里懂电商的人有50%已经很不错了,真正赚钱的有10%已经算很多了。言归正传,如京东商城,现在都是在亏本经营,只是风投看好它,一轮一轮的融资,到这轮C轮融资了15亿美金以后,京东已经严重被高估至100亿美金。到现在这种层面,泡沫话急剧增大的时候,如果经济形势不好,风投撤资等等不确定因素的刺激下,我想B2C企业将马上倒闭,而且将影响到整个电商链条乃至经济活动中的各个行业。虽然现在的环境没有数据证明风投会放弃电商行业,但是也不能不让人担忧目前的情况。说不定下一轮的经济危机将从电商中爆发,而且还会将经济危机10年一轮回的神话打破掉,甚至2012年就会看到这个泡沫的破灭。

❻ 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什么简述我国B2C电子商务发展存

我国B2C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基础设施薄弱

主要表现在宽带狭窄、速度慢、运行不稳、资费高、软硬件设施及服务相对落后等。

二,企业信息化水平较低

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信息化从思想和认识角度普遍不够重视,导致投入小,进程慢,缺乏相应的人材和投入。

三,标准和法律环境跟进不够

网络营销、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许多环节涉及到信息行业、流通行业、金融行业等多个区域,需要这些行业有相关的标准及法律规范才能协调运行。

四,支付手段不完善

虽然现在网上也出现了企业和银行配套的多种支付手段,但是由于相应的支付体系和信用体系仍不被大多数人理解和接受。

五,物流发展不成熟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供应链、运输链、信息链、服务链等配套环节还很不完善。

六,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

主要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电子商务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起点早、发展迅速,而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中西部偏远地区则比较滞后,存在明显的发展不平衡。

❼ b2c电子商务的发展面临的困难有哪些

1)低价策略占有市场,导致企业很难盈利,如果没有持续的投入很可能把自己作死。 2)传统企业还存在与地面销售渠道的冲突。

❽ B2C2S电子商务模式的优缺点

优点

1. 电子商务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一方面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2. 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开放性和全球性的特点,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

3. 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以相近的成本进入全球电子化市场,使得中小企业有可能拥有和大企业一样的信息资源,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

4. 电子商务重新定义了传统的流通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直接交易成为可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

5.
电子商务一方面破除了时空的壁垒,另一方面又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源,为各种社会经济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这将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布局和结构。

6. 互动性:通过互联网,商家之间可以直接交流,谈判,签合同,消费者也可以把自己的反馈建议反映到企业或商家的网站,而企业或者商家则要根据消费者的反馈及时调查产品种类及服务品质,做到良性互动.

缺陷及存在问题

1、网络自身有局限性

在这一模式上,只有依靠网站的制作和网页设计家对网页把握更加好的模式,向消费者展示商品。

2、搜索功能不够完善

3、交易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仍然是影响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Internet的迅速流行,电子商务引起了广泛的注意,被公认为是未来IT业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然而,在开放的网络上处理交易,如何保证传输数据的安全成为电子商务能否普及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调查公司曾对电子商务的应用前景进行过在线调查,当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在线购物时,绝大多数的人的问题是担心遭到黑客的侵袭而导致信用卡信息丢失。因此,有一部分人或企业因担心安全问题而不愿使用电子商务,安全成为电子商务发展中最大的障碍。
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其实也是人与人之间的诚信问题,和现实商业贸易相识,均需双方的共同协作和努力。电子商务的未来,需要所有网民的共同协作。

4、电子商务的管理还不够规范

5、税务问题 税务(包括关税和税收)是一个国家重要的财政来源。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是在没有固定场所的国际信息网络环境下进行,造成国家难以控制和收取电商务的税金。

6、标准问题
各国的国情不同,电子商务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当然也存在某些差异,而且我们要面对无国界、全球性的贸易活动,因此需要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建立相关的、统一的国际性标准,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互操作问题。中国电子商务目前的问题是概念不清,搞电子的搞商务,搞商务的搞电子,呈现一种离散、无序、局部的状态。

7、配送问题
配送是让商家和消费者都很伤脑筋的问题。网上消费者经常遇到交货延迟的现象,而且配送的费用很高。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国内缺乏系统化、专业化、全国性的货物配送企业,配送销售组织没有形成一套高效、完备的配送管理系统,这毫无疑问地影响了人们的购物热情。

8、知识产权问题
在由电子商务引起的法律问题中,保护知识产权问题又首当其冲。由于计算机网络上承载的是数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中,版权保护的问题尤为突出。

9、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10、电子证据的认定
信息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11、其他细节问题
最后就是一些不规范的细节问题,例如目前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差异大;在线购物发票问题大;网上商店对定单回应速度参差不齐;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对参与交易的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还没有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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