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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口矛盾纠纷特点

发布时间:2022-07-04 20:47:27

⑴ 乡村矛盾纠纷如何写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举措齐头并进,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步入法治化轨道,让占全国局大多数农业人口的人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去年,六合区委、区政府跟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确定我街道为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试点街镇,2014年9月15日我们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动员暨业务培训会,正式进行土地确权工作,在各村居和相关单位的通力配合下,通过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测绘人员的努力,土地确权入户调查、测量制图、公示审核等环节已基本结束,进入登记颁证和建档入库环节。这次土地确权涉及街道8个行政村、社区173个合并组小组(333个自然组)的9620户农户,涉及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面积43572.4亩,目已完成调查登记任务,实测面积8.2万亩。先后调解社会矛盾316件,其中街道调中心接待调处41件。有力地支持了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试点工作开展,通过试点和实践中我们探索出一整套解决土地确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法:

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登记内容,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地为主原则

凡土地己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个别地方人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大、万顷良田、土地整治、流转等原因造成各农户承包地界址无法明确的,可以因地制宜实行确股确权的方式。

民主协商原则

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土地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等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公示,登记表和测量图在各个小组公示7天,对有异议的及时进行调查纠正,结果要得到农民同意,不得替农民做主、代农民决策,搞强行推动。五是村组负责。确权登记工作由街道牵头负责,各村组具体承担实施。

⑵ 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都是民族问题吗

问: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人员进城务工的不断增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近2000万。在城市中,一些外来经商的少数民族群众因不熟悉当地的城市管理政策,与城管执法人员产生了一些纠纷。面对这些纠纷,一些执法人员不知如何是好,总担心处理不好会产生民族问题。那么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都是民族问题吗?答: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等特点。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
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与民族问题是有严格区别的。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是各民族群众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发生的,往往反映比较单一的经济、社会、文化问题,事关民族成员的个体或少部分人利益,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在实践中,不能将涉及少数民族的一般矛盾纠纷说成是民族问题,不能将偶然发生的个别事件看成是普遍存在的民族问题,不能笼统地把某个民族成员的行为等同于一个民族的整体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各民族间的交往日益增多,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因具体的经济权益而引起一些矛盾和纠纷;由于在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缺乏了解,容易造成某些误会和纠纷;一些出版物和互联网对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反映失实,从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纠纷,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原则,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载《中国民族报》2009年10月23)日

⑶ 人在其他城市联系不上啦,怎么报警.失联具体地方不清楚,家人都在外地,怎么办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05

⑷ 如何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思考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民间纠纷的类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呈现出了矛盾纠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调解难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原有的调解工作机制已难以满足新形势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得以及时、便捷、公正、妥善解决,对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同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义上起着优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保护司法、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机制生态性平衡的作用。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来说,目前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时,农业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控制系统的缺陷与失控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缺乏规范,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各种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潜规则”在利益的驱使下屡禁不止,医患纠纷大量频发。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来看,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特点主要表现以下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
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伴随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群众之间。由于经济发展的驱动、渐进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进程,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从纠纷的主体看,基层矛盾纠纷的主体正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仅以农民这一社会主体为例,随着阶层、群体的分化,传统定义上的农民分化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和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乡镇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阶层。
(二)内容复杂化
由于个体获取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性、差异性,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我们会发现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因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在矛盾纠纷的此消彼长过程中,还关联其他诸多不稳定因素,其后果不是涉及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了当前矛盾纠纷的复杂性。
(三)类型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安全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呈现多样化。
(四)调处疑难化
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表达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尤其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更加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胁,甚至容易酿成恶性事件。
三、现今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及调研情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所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在一个部门设立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从表面上看,确实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办事,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层机构。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排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组织不下基层,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基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资源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明显脱节;四是工作经费无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规政策都是免收费用的。但每调处一件纠纷,无需取证,无需差旅,座在办公室内召集调解,就把事情处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几年、十几年,几十次均没有调处成功的纠纷,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又没有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能纳入预算的就更为鲜见。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困境来看,一是诉讼调处的困境,基层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差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伸不到基层,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基层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相关部门统计,95%以上源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同时,非诉讼调处,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则,以协商调和的方法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三是调处机制运行方式的脱节,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信访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课题。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
有社会就有纠纷,纠纷不可避免,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把解决纠纷的成本减少到最低程度,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础,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选择突破口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矛盾纠纷解决形式,但在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疑难化等特点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和完善立足于基层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纽带,以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形式为依托和支撑,相互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为贵、以和为美、以和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华文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对大多数老百姓而言,发生纠纷后,往往希望纠纷能迅速解决而又不伤和气,而将纠纷诉诸法院,通常被认为是关系极端破裂的标志。人民调解应该是中国独有的特色制度,其优势在于组织健全,扎根基层,了解实情,反应灵敏,有牢固的群众基础人,是不可替代的。他的作用在于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有利于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践证明,人民调解符合我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
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群众中,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前沿阵地。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整合人力资源,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积极引导有关新兴社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保险、金融、建筑及城市拆迁、土地流转、工商交易等矛盾纠纷多发的行业和领域延伸。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加大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扶持力度,不仅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质;还应将调解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拨出专项资金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强立法,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目前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虽有明确规定,但较为笼统、原则,缺少对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经费保障等内容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应加快人民调解的立法步伐,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任务、方针,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规范以及调解员工作补贴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调解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同时,立法应对人民调解受案范围保持开放式结构,人民调解积极参与到各类社会矛盾(包括轻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
目前,我国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规则。一是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在基层,应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不宜采取自上而下的解决方式。二是应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信息沟通机制、预防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并正确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采用沟通、协调、协商、部门分流、信访等多种方法,多做思想工作,从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隐患,平息矛盾纠纷。特别是尖锐的矛盾纠纷,要顾全安定团结大局,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矛盾,原则上不动用强制力量,不宜以诉讼的方式处理,确保矛盾纠纷在控制下调处。应制定非诉讼纠纷调处规则体系,保证纠纷调处程序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引导公民形成正确、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张正义,为构建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信访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到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到处理。因此,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乡镇、村),将组织、机构建立到人民群众中去;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服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规范性,确保群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衔接有序,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规范的矛盾纠纷调处;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基础,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终解决权,严肃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
(四)强化行政解决纠纷的功能
行政机关在纠纷解决中具有专业性、综合性、高效性和主动性的特有优势,是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全面规范和确认行政机关和基层政府在民间纠纷处理中的地位和职责,将其与人民调解等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区分开来,并充分发挥其特有功能,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承上(司法)启下(民间)的重要构成部分。随着用工纠纷、土地纠纷、医疗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特殊纠纷的增加,专门性的行政处理机制愈发显得重要。例如,在解决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问题上,劳动监察部门的积极介入远比诉诸司法更为高效、经济,对务工人员利益权益的维护效果更好。
(五)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从法院判决案件的角度讲,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处理,就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坚强后盾。因而,人民调解与审判工作(主要从民商事案件审理而言,包括诉讼调解)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示范、互相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建立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反馈制度和司法建议制度,加强对个案指导。对涉及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效裁判文书寄送当在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以保证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质量。同时,从诉讼立法上将人民调解设为某些特定类型民事纠纷的诉讼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调解制度。即这些类型案件的解决施行“先调后诉”,当事人在起诉前需先提出调解申请;如未提出调解申请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依据职权将案件移送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要坚持合法、自愿原则,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弃任何能够调解解决的机会。
总之,矛盾纠纷调处解决多元化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关键是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调,形成民间调解、行政解决纠纷和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体系重整过程中,进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断完善以基层调处为基础、以人民调解员等调处力量为主体、各级行政部门协调联动、法院诉讼为终结裁决的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运作体系,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也是适应社会发展,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⑸ 为什么总是感觉别人的恶意是不是我想太多了还是我无缘无故得罪他们了碰到这种事怎么办

首先你要放弃每个人都对你有好感的想法,生而为人总会有一些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你争取到身边多数人的认可就行了。希望每个人都对你有好感是自己找罪受。
其次,多数人是不会无缘无故对你有恶意的,因为你和他们没有利益交集。不论你丑或俊与大多数人无关。所以你的想法是多余的。
再次,你可以多看一些培养情商的书籍,如果有能力参加一些培训课程,这样你可以提高自己的待人接物能力。
最后,人要有自信!自信的人才能闪光出众。

⑹ 一个城市要想发展好,必须要有外来人口吗,是什么原因服务行业是不是得有工业才能存在呢像株洲、成都

一个是外来人口,更重要的是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带来的更多是消费,能够较大地拉动当地经济。

另外,外来人口的不断涌入,城市资源的相对价值肯定会不断提升,比如土地升值,教育、医疗、交通等,都会受到影响。这样,经济就会快速发展了。

你可以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与长沙等,以及东北的偏远省会城市,进行比较。
当然相对地,人口也不是越多越好,人口太多、矛盾纠纷也就会增加,不利于社会稳定。

⑺ 重大矛盾纠纷的定义

为了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铜鼓县从3月中旬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县﹑乡﹑村三级书记大接访活动。该县结合本县实际,创新工作举措,在大接访活动中推行 “三三制”,努力做到三公开、三结合、三包干。截止5月初,共接待来访84起,涉及人数500余人,其中个体访62次,集体访22次,解决78起,其余6起正在处理中。

三公开,即:公开接访领导姓名,公开接访时间,公开接访地点。在县四大班子领导接访前一个星期起利用铜鼓电视台、《铜鼓通讯》公开接访领导姓名﹑职务﹑主管及分管工作,公开接访时间﹑接访地点。同时,各乡镇场在集镇所在地、人口密集地等场所提前3—5天公开接访领导﹑接访时间﹑接访地点,从而做到让群众早知道﹑早了解。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局长蔡晓河介绍说:实行“三公开”后,大大方便了群众,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

三结合。首先,干部下访与书记大接访活动相结合。该县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中,从各单位各部门抽调了千名党员干部到乡村﹑农户﹑包案对象家庭、社区﹑企业开展“五进五促五同活动”,与书记大接访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高桥乡﹑排埠镇党委书记与乡镇干部及“五进五促五同”干部一起带案下访,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疑难问题。其次,消化重点重复信访案件与书记大接访相结合。县委胡书记胡国瑞带头把5件重点重复信访案件作为大接访活动的攻坚点,在他的带头示范下,25名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共化解重复信访案件32起。再次,村民代表随访与书记大接访相结合。各乡镇场在党委书记公开大接访之日,聘请当地懂政策法规,有威信的村民一起同乡党委书记接访,通过他们宣传政策,化解矛盾,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如:永宁镇党委书记充分发挥村民代表作用成功化解了8起山林纠纷。

三包干,即:包情况掌握抓稳控,包困难解决带教育,包依法处理促和谐。三级书记接访时间,都安排2—3名法律工作者随同,用法律和案例讲解,使上访对象对政策理解掌握得更加全面准确。县委副书记、县长杨玉平于4月13——14日在信访局接待室公开接访,共签批59起来访,涉及群众100余人。同时,事后立刻召开解决协调会,对于本级政府能解决问题及困难给予及时解决,对于涉及到其它单位和部门的问题,由党委书记牵头并安排专人专职负责协调解决。温泉镇温泉村陈章和的劳动伤害案,在劳动部门依法仲裁得不到落实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时,出现两地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况,陈章和因此不断上访;4月2日接访后,温泉镇党委书记金四清帮助其争取宜春市法院的重视,最终得到成功调解。

⑻ 对不服从当地派出所管理的治安重点人口,怎么处理

可以说服教育,严重不服从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⑼ 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有那些

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邻里纠纷;房屋和宅基地纠纷;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村务管理纠纷;计划生育纠纷; 土地承包纠纷; 环境污染纠纷; 医疗纠纷; 劳动争议; 征地拆迁纠纷;农民工纠纷;其它纠纷

⑽ 什么是矛盾纠纷 “三三制”

一、健全调解平台,夯实大调解工作基础
一是健全组织网络。县委、县政府专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属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是规范阵地建设。县调解中心与群众来访接待中心、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三位一体”,设立接访受理室、综合调解室、协调组、三调联动办和巡回调解庭。
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县、乡两级调解中心分别建立了工作例会制、首访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查究制和绩效考核制等17项工作制度。在村(居)建立排查化解制度、调解守则、调解须知等10项制度。
二、完善三项机制,提升大调解工作效能
一是分级排查机制。
二是层级管理机制。
三是“三调联动”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大调解有效运行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二是配齐配强队伍。
三是实行奖惩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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