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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用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2-07-05 03:28:27

Ⅰ 车主借车后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后是否具有追偿权

【案情】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借用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将自己所有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湘FXXXX车辆出借给被告黄某,被告黄某驾驶车辆将第三人李某撞伤,经过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102437.23元。现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向被告黄某追偿该笔赔偿款。
【分歧】

合议庭对此问题产生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不能无条件的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款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应当由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当无过错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肇事方是导致受害者损伤的直接原因,应当具有赔付义务,强制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功能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而不是减轻或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确认所有人即张某的追偿权。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但应有限追偿:

理由:
一、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关于强制投保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及当前的司法政策角度考虑出发,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意味将车辆所有人和事故肇事方双方财产纳入赔付范围,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方获得赔偿,与交强险立法宗旨相符;(2)根据所有人、肇事方的过错确定追偿范围,也能更有效的分散风险、消化损失,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二、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对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而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方无法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现所有人相当于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应确保所有人的追偿权。(1)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所有人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如果肇事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况且,在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故意、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如果让所有人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所有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2)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者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所有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不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因此,在驾驶人有过错情形下,应当赋予所有人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三、从交通事故性质分析,准许所有人有限追偿

1、交通事故属于侵权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肇事者承担过错责任纠纷,如果事故的发生,肇事方主观存在过错,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垫付后,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应确定所有人在肇事者过错责任范围内追偿。

2、车辆所有人具有拒绝瑕疵交付的义务。现所有人将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交付肇事者上路行使,所有人应承担瑕疵交付责任,所以所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只能有限追偿。

(1)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所有人可以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全额追偿;如果所有人事先告知肇事者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肇事方继续使用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免除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但告之行为举证责任应归于所有人,并且不能作为抗辩受害人的理由,只能在垫付后,全额向肇事方追偿。

(2)如果所有人未告知肇事者,原则上,所有人不能向肇事者追偿,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肇事者转借未取得驾驶资格他人驾驶;合法借用后,发生醉驾;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但如果发生例外情形,所有人也只能在肇事者过错范围内追偿。因为受害方责任发生损失部分,是由于所有人没有购买交强险,导致赔偿风险从保险公司转移至所有人,所有人对受害方责任损失部分向肇事者追偿,无疑加重肇事者的赔付负担,违背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也与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不符。

Ⅱ 借名买车协议法律上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所谓的“借名买车”,是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而非出资购买车辆的车辆使用人名下,这便产生了“车户分离”现象。车辆属于特殊动产,交付才则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登记是对抗要件,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借名买车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内部来看,对双方当事人来说,符合双方合意、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即借名买车协议是有效的。从外部来看,双方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善意第三人则借名买车协议是无效的。特别是对于逃避限购令规定而签订的借名买车协议,因违反相关规定而无效。借名买车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风险都较大。
对于使用人来讲说,其购买的车辆可能会被车辆登记所有人设定抵押,进而影响车辆的使用;若车辆登记所有人与他人涉及债务纠纷而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时,申请人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时,车辆实际所有人还需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车辆进行确权,以保证该车辆不被执行。对于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所有人将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Ⅲ 我把自己的车放租车行租要承担责任吗

在车主出借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道交法规定的安全隐患,及借用人具备驾驶该车辆资格的情况下,车主对该车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车辆借用合同纠纷扩展阅读:

法院支招应对个人租车纠纷

因把车租给他人却收不回租金和车,车主杨先生将租车人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金并返还车辆。经法院判决,杨先生历时一年终于拿回了租金和车辆,但对车辆维修费的主张却未得到法院支持。

近年来,随着个人租车行为的普遍增多,各种各样的纠纷也接踵而至。海淀法院通过对各类租车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显示,针对租车引发的纠纷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划清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

租车给他人 车辆一去不回

2012年12月起,杨先生分别将涉案的四辆轿车租赁给刘先生使用,分别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其将车辆交付给刘先生后,刘先生一直拖欠租赁费,至今都未归还。

为此,杨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刘先生支付车辆租赁费376932元,归还现代牌汽车一辆(另外三辆已经返还),支付违章罚款4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逾期未交付租金,杨先生有权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刘先生应及时支付约定的租金344532元,并将现代车辆(含汽车牌照)一并归还。至于杨先生主张的维修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车辆维修的原因等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违章罚款应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个人将车辆出租给他人后,双方往往对于车辆非现场查处的违章所导致的扣分、罚款如何处理约定不明。按照交通法律法规,应当由实际驾驶人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

另外,涉及修车费的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如果双方均未对此进行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保障出租车辆的运营状况良好。

所以,一般而言,车辆正常老化损坏的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来承担。但如因承租人保管不善,或者出现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及贬值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车辆的维修费用。

承租人不付租金 车主可解约

汽车租赁合同纠纷还容易涉及车辆返还的问题。法院分析发现,仅要求支付租金的案件较为常见,可见大部分合同都能履行完毕,但是承租人却怠于支付租金,从而导致纠纷。

租赁到期后,车辆如何返还呢?对于固定租赁期限的合同来说,车辆承租人应当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此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车辆也应当返还。

Ⅳ 合同法@!不懂勿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没有规定借用合同,但借用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由于过去人们因生产、生活而借用的借用物价值较低,主要局限于价值不大的生产、生活用品,发生争议酿成纠纷较少。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繁荣,借用物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价值也越来越大,特别是与车辆及房屋等有关的借用物呈增多之势,与之相关的纠纷和诉讼也随之增加。为更好地协调处理借用关系,规范借用人之间权利和义务,有必要对借用合同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借用合同的概念特点及成立条件
借用合同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将物品返还的合同。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它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它与赠与合同虽同属无偿,但区别在于对标的物转移性质的不同,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而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还原主。它与租赁合同虽同属借物但区别在于是否有偿使用,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二、关于借用合同纠纷的类型及法律责任的承担
目前在借用合同中主要存在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他人,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导致出借人给予赔偿,出借人再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等纠纷。下面我们就以上各种借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一点浅薄的探讨。
1、对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及时归还原物和赔偿因不及时归还原物给出借人造成的损失。
2、对借用人因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的借用人应承担归还相同数量和相等质量实物的责任;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承担按照或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
3、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的借用人属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出借人利益,对此借用人对出借人除承担归还原物、赔偿原物价款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由此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预期收益损失的责任。具体赔偿额可按参照借用物在应归还原物未归还之日至归还或赔偿之日间借用物出租可得的租金,以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利益,惩处借取人恶意损害出借人利益的不当行为。
4、借用人擅自将借用物转借给他人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用人或再借用人归还原物,并有权要求借用人就其转借行为进行赠礼道歉。
5、对借用人擅自变动改造借用物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归还原物。
6、对出借人因借用人对借用物保管使用不当给他人造成损失,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出借人就此损失而又对借用人进行追偿的应当支持。
三、几种特殊的借用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责任承担
(一)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借用物价值的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责任。
例如甲从朋友乙处借一幅名画到自家欣赏,当乙要求甲归还名画时,早称该画因自己保管不善丢失无法归还,乙请求甲按该画的市场价赔偿时,甲称该画是赝品,拒绝按该画的市场价赔偿。我们认为凡因借用人过错造成借用物损毁灭失的,若借用人以借用物质次、赝品等理由抗辩,又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致使出借人无法对借用物价值举证时,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借用人承担借用物质次、赝品等原因不能按借用物正常价值赔偿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应承担按正常价值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
(三)借用物属保险对象,损毁灭失后可由保险公司赔付的借用人的法律责任。
例如甲从朋友乙处借一辆轿车使用,使用不当肇事报废,但乙已将该车投保,后乙即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又要求甲对其进行赔偿。我们认为对出借人已投保的借用物因借用人过错造成损毁、灭失时,出借人可在借用物实际损失与保险理赔差额内向借用人主张赔偿权利,并可向借用人主张投保的费用。理由是这样,既可较好的体现公平,又平衡了出借人与借用人间的利益,避免造成因借用物损毁、灭失而使出借人获利的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关于借用合同纠纷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法律对借用合同未作全面规定,仅在198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中提及;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第126条、127条中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从这些规定中不难看出注重对出借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但因规定 的借用纠纷的范围较小不能适应当前借用合同日益增多、且纠纷日益复杂情况的需要。我们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本着鼓励出借人出借,方便借用人借用,更好的发挥借用物的价值,注重保护出借人对借用物的合法权利,兼顾借用人对借用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立法制定涉及借用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处理借用合同纠纷,特别应当对房屋车辆这类价值较大、现实生活中借用较多、易发生纠纷酿成诉讼的借用合同问题给予具体明确的规定,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在借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使修缮和修理、损毁和灭失、转借、赔偿以及借用人保管使用不当使借用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使人们今后能够更好的依法而不是依习惯进行借用活动,增强人们在借用中的规则意识,减少因借用合同发生的纠纷,使借用活动更好的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亦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的处理因借用合同问题而发生的各种民事争议,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Ⅳ 车辆挂靠合同纠纷

根据《侵复权责任法》第四十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使用人赔偿,若所有人被挂靠方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原告无法判断,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使用人和被挂靠方一同列为被告。

Ⅵ 车子是婚前财产被老公转借他人至今未还当事人可以选择报案吗

1、车子借用不还产生的纠纷,不是治安或者刑事案件,警方不予受理。

2、车辆借用后不还,属于借用合同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归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同时,因借用人违反约定而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借用人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Ⅶ 我名下自己买的车,借给别人开了,他不还,我可以开回来吗

可以
车子是你自己买的,可以随时开回来。
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到期后不归还的,属于借用合同民事纠纷,出借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用车辆。

Ⅷ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借用车辆发生事故如何担责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大相径庭,判什么的都有,大致有四种,(一)判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二)判决被挂靠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所有人来承担(三)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很多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执行。(四)判决被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该判决的方式也不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该司法解释是出台,会让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就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做,可以更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而定。第一种,仅一次转让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规定,应该由实际受让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就是多次转让均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及该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应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第七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17、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做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投保义务人与实际侵权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二者应该连带赔偿。


25、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26、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27、同一各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28、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实践中,由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这三种情况笔者都亲身经历过这类似的案件,跟司法解释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至于那些机关或者组织是法律授权的,这里没有说明。


2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便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

Ⅸ 出借车辆未购交强险,发生事故后各方怎么承担责任

由于对此问题无权威部门统一的规定,对此存在不同意见,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此类案件有不同的判决。本文本文说明了各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分歧、地方高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各地法院的分歧。关键词:租赁车辆、过错赔偿原则、出租人借用人驾驶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关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车主在出借车辆后,是否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是法律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说明了各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分歧、地方高院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各地法院的分歧。各地方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有的判决判令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如果车主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判决对于车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又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判令根据车主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有的则判令车主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判决判令不论车主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判决关于车主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不同的判例,有的判决判令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的则直接判令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车辆出借后,车主已经不能实际控制车辆,车辆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所以应当由借用者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其运行必然给周围环境带来危险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或驾驶工作本身特点应让车主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车主在出借机动车时有过错,即在出借机动车时应该注意到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导致交通事故的一些因素,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或虽然注意到但轻信不会发生交通事故,如:车辆没有行车证;车辆有影响行车安全的故障;借用人没有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借用人在借用车辆时的精神健康状况不适合驾驶车辆(比如借用人借用车辆时处于醉酒状态)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的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指导性文件、文章中也以出借人(车主)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租赁车辆,承租人自己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承租人雇佣的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承租人为被告。”第十二条“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依照前条规定确认被告。”第十三条“出租或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如出租人或出借人有过错,应将出租人与承租人或出借人与借用人列为共同被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①一文中关于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第(1):“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或出租车辆,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借用人或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与借用人或租用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出借形式下的责任主体,在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的关系,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车辆的承租人或借用人是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和借用人不具备使用和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基于信任关系,应当由出租人、承租人或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文件确定了出借人的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的车主不承担出借机动车肇事责任符合“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做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体现了这一精神,如《关于被偷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连环购车未办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二、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一般认为,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使用,借用人负返还借用物义务的合同。如果出借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借用物瑕疵的,对于借用人因此所受的损害应当负有赔偿责任。②对于合同责任外,出借人亦得因侵权行为才承担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共同侵权概括式列举了四种情况:一是共同故意致人损害;二是二人以上过失的直接结合致人损害;三是二人以上过失的间接结合致人损害;四是二人以上的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承担责任人与行为人不一致,或者是存在职务行为,或者是存在雇佣行为,或者是存在监护关系,或者是致人损害的动物或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或者是致人损害行为本身的受益人。无偿出借人不是上述情况的任何一种。对车辆的无偿出借人(车主)而言,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归责原则,应按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在本类案件中车主并不是实际侵权人,也不构成共同故意和共同危险,充其量属于借用人的驾驶过失与出借人的出借行为间接结合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和过失,但分别实施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应对车主的出借行为本身做出分析,车主的出借行为有没有构成过失?如果没有“过失”车主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过失车主应按照其过失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借用人驾驶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不能直接回答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分析车主的出借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车主的过错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虽确定了出借人的过错赔偿原则,但只规定出借人在借用人或租用人不具备使用车辆的资格和能力的情况下,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疑缩小了出借人的过错范围,例如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而出借人出借此机动车时未向借用人或租用人说明此缺陷的出借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一文中关于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缩小了出借人的承担责任的范围,关于出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②第七条的规定很有借鉴意义,“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增大出借人的注意义务,建议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一项:出借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的出借人应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保护受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能上路行驶,出借人将不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具有一定过错理应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出借人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限额,出借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的,出借人应在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使受害人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解决借用人驾驶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的争议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应该由权威部门尽快出具解释统一规定出借人在何种情况下须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笔者以为可以这样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出借人出借或出租机动车时未向借用人或租用人说明机动车具有缺陷的,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二)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的;(三)依当时情形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主要包括借用人因某种疾病或醉酒不能驾驶机动车);出借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借或出租的出借人应在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结束语为统一借用人驾驶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应尽快出具统一的解释,使不同地区的法院对统一类型的交通事故有统一的判决依据,避免统一类型的交通事故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的判决。确保正确使用法律,不至于影响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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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车被朋友开走了,现在不还我了,可不可以报案找回来

如果你的车被朋友开回来,他不还给你,你有证据可以报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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