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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锁连城侵权标准

发布时间:2022-08-19 00:48:36

① 怎么区别一部影视剧是致敬还是抄袭

现在影视剧抄袭这是一种普遍现象,不仅在影视剧上,包括很多文学作品呀,或者绘画呀,都有很多抄袭,总是喜欢模仿别人。“致敬”是一种艺术表达,“抄袭”是一种法律表达,二者界限区分起来,亦难亦易。虽然《宫锁连城》中人物的名字、细节等情节不同于《梅花牌》,但只要基本的故事结构、主要人物的情感走向,都可以认定抄袭而人物之间的基本关系争议也是一样的,这也可以从于正的抄袭中看出,一是于正不尊重琼瑶的独创性,而是自用;二是要去掉抄袭部分,根本无法形成独立完整的宫锁情节;三是,于正不崇拜、不喜爱,有些故意恶心原作者。所以“致敬”和“抄袭”的区别很大,只要用心感受都会分辨得出。

② 抄袭属偷盗行为!王小平否认《甄嬛传》抄袭,哪些作品被证实过抄袭

一:于正的《宫锁连城》抄袭琼瑶的《梅花烙》

早前,于正导的《宫锁连城》因涉嫌抄袭琼瑶的《梅花烙》被停播且起诉。其实这个事情几年前就已经是人尽皆知了,这起侵权案当时的法院判决是琼瑶胜诉,于正被判要求给琼瑶公开道歉,停止传播《宫锁连城》并且要赔偿胜诉方一定的金额。虽然判决已经是尘埃落定,但是于正至今为止也没有公开给琼瑶道歉,甚至对此事仍保持自我的观点,于正的作品也已经不止一次被质疑抄袭的嫌疑,同时也是经常会遭受网络上的争议。

③ 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

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一系列保护,专门制定的有著作权法,那么判断文学类作品侵权的规则有哪些?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500万元。
笔者认为,从版权角度看,本案一二审通过详尽的举例和说理进一步明确了关于文学类作品侵权比对的两个重要规则。
第一,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划分较为复杂,需要分层分析。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能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具体而言,文学作品的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这些要素由抽象向具体渐变,形成一个以思想为核心以表达为包裹逐层向外辐射的作品体系。
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例如,西方名著《基督山伯爵》的主题是“复仇”,而类似的文学母题在世界文学作品中屡见不鲜,例如我国的《赵氏孤儿》、英国的《王子复仇记》、日本的《四十七武士》等,显然,作为抽象的主题思想,作品主题不可能被某个作者所垄断,因此被公认属于公有领域的思想范畴。
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第一层展开。例如,《基督山伯爵》为了使“复仇”这一主题具体化,创作了 “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的主线情节。主线情节虽然是作品主题的具象,但是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为仅凭“主人公蒙冤入狱,后来设法越狱并报仇雪恨”这一情节,人们会联想到很多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均有类似的情节,例如风行一时的美剧《越狱》以及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等。主线情节也无法纳入作品表达的范畴,因为这种诸如“蒙冤入狱后出狱雪恨”、“有情人历经磨难终成眷属”、“坏蛋作恶多端终有恶报”、“普通人勤奋刻苦终获成功”的主线情节,都属于作品宏大主题(复仇、爱情、善恶、奋斗)下的第一层子命题,不但为人们所熟知,也是中外作者自由创作的通用要素,将其归入作品的思想范畴也顺理成章。
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人物性格、心理特征、人物语言等复杂的综合形象体。对于人物角色的判断,需要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人物角色可以分为真实存在的人物和虚拟的文学形象。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由于其事迹属于事实范畴,因此对基本事迹的描述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唯一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属于作品的表达范畴,只有作者基于对人物性格的把握演绎的独创性细节才可以构成表达;对于虚拟的文学形象,则由于作者对该形象的创造常常是基于现实生活中的人物典型或者是若干典型人物性格的糅合所完成,因而其形象包含了典型的人物角色塑造和作者独创的部分。例如,一提到吝啬鬼形象,人们马上会想到《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守财奴》中的葛朗台,《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而文学作者在创造这一形象时,常常会参考这些形象,因而具体到某一吝啬鬼塑造时会吸纳公有领域的典型形象的某种特征成分,因此,对于此种情形,应将这种人物形象中的典型特征成分排除出作品的表达范畴。正是基于这个原因,美国法院在nicholsv.universalpicturescorp.一案中首次提出,人物角色被开发的程度越低,其受到版权的保护越小。
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即作者为了进一步贯彻作品主题,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例如,《西游记》的主题是“取经”,主线情节是“师徒四人经历千辛万苦降服各种妖怪后取得真经”,而具体情节展开就是诸如“偷吃人参果”、“三打白骨精”等等。一般认为,展开情节由于是对主线情节的展开,具有很大的创作自由度,因此除非是公认的桥段(例如武侠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主人公失足掉下悬崖非但会大难不死,反而会有奇遇或艳遇),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视作作品的表达范畴。
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就是构成展开情节的基本要素,属于作品的底层表达要素。由于具体场景已经具体到明确的时间、地点、时间、因果关系、人物、背景设置,而人物对话、文字描述更是体现作者独创性的重要方面,因此,当作品比对进行到这一层面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就变成了相对简单的技术问题,法官只需要进行字面比对和相似度评估就可以得出答案。这一层次的作品侵权,在美国版权法上被称为“字面相似”(literalsimilarity),即抄袭作者实际使用的语言,这种情形表现直观,易于判断,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抄袭的数量及其在作品中所占的分量。
综合以上对作品各个构成元素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就一部作品而言,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中的典型特征属于作品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换言之,作品是否被侵犯改编权,需要从展开情节、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方面去寻找答案。在本案中,琼瑶所主张的剧本21个情节(小说主张17个情节),正属于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的展开情节,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法院判定为9 个),正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与其他的具体场景、人物对话、文字描述等,共同构成原告作品中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核心部分。
第二,对于作品中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应对人物与情节的相互结合互动形成的表达进行比对。
文学作品中,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同样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如果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足够具体的表达,且这种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在被诉侵权作品中达到一定数量、比例,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被诉侵权作品中包含的紧密贯穿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权利作品足够的比例,即使其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来源于特定作品时,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
必须指出,主题相近的作品创作确会导致个别或者局部情节相似,这是文学创作中的正常现象,但是,如果一部作品在情节展开后,无论是在于人物角色的结合上,还是在故事发展的先后顺序上,都与另一部作品一一对应,形成了如影随形的相似关系,就无法撇清抄袭他人作品的嫌疑。因此,即使侵权人对于抄袭的情节能够一一找到表面上合法或者合理的来源或者出处(例如公知的情节或者桥段),但只要诸多情节的前后连接、组合以及与人物关系均保持一致,就无法摆脱侵权指控。例如,在本案中,正如原告方所指出的那样,被告可以用《红楼梦》中宝黛钗的关系来抗辩双方作品中的男女主人公与公主关系的独创性,但是,宝黛之间的关系继续发展却不是偷龙转凤;被告可以用《西游记》中唐僧幼年被置于木盆放入江流被老和尚捡走的故事来抗辩“女婴被拾、收为女儿”情节的独创性,但是,唐僧日后却没有下嫁给某位王公贵族子嗣为妾……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那样,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如果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等,应属于思想范畴;如果就上述人物关系结合故事情节加以具体化:“父亲是王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情侣双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体设计则更倾向于表达。如果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具体化设计。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21个情节及其创编串联构成了原告作品《梅花烙》的主要及整体故事表达,被告仅仅是角色身份做了重新变换,而人物关系以及情节互动给人一种强烈的“复制”之感,当情节的相似已经到了连多处细节都相仿或者简单代换时,是否构成相似的答案已经呼之跃出。因此,类似这种情形,可以认为,已经对作品的主要部分的独创性表达构成了明显侵害。《宫锁连城》虽然在故事线索上更为复杂,但是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均可映射在剧本《宫锁连城》的情节推演中,即使存在部分情节的细微差别,但是并不影响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在情节内在逻辑推演上的一致性。琼瑶主张的上述情节,如果以剧本《宫锁连城》中的所有情节来计算,所占比例不高,但是其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涉案作品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来源于涉案作品,且上述情节是《梅花烙》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二者在整体上仍然构成实质性相似。

④ 宫锁连城的剧集争议

2014年4月,琼瑶在微博发表长文举报于正改编的剧本《宫锁连城》抄袭其作品《梅花烙》。
2014年4月29日,琼瑶正式起诉于正《宫锁连城》版权侵权,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代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维权事宜,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2014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原告陈喆(笔名:琼瑶)诉被告余征(笔名: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2014年12月5日,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案于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三中院判决《宫锁连城成》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认定其人物关系及情节来源于《梅花烙》,令其停止传播,赔偿原告500万元。
2015年12月22日,琼瑶代理律师王军发布了“关于电视剧《宫锁连城》永久禁播及立即下线”的媒体通知函。因仍有部分网站及播出平台以全剧在线观看、剧集片段播出等方式对《宫》剧进行传播,媒体通知函中发出严正声明,并紧急通知:“停止对《宫》剧的一切复制、发行、传播活动,合力维护影视行业健康发展为盼!”

⑤ 琼瑶告于正侵权了是不是以后都看不到宫锁连城了是不是于正被判决要赔琼瑶500万是不是我这诡异的

侵权,认为湖南卫视播出的《宫锁连城》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
所以,《宫锁连城》的编剧就是于正。

本案的判决是知识产权的胜利,还需要公开道歉,最后判决于正和4家传媒公司等被告赔偿500万元人民币,这就是琼瑶起诉于正抄袭!

经过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认为于正确实是抄袭。琼瑶获得胜诉,法治的胜利是这样的——

台湾知名作家琼瑶

潘汀彧裳旦笠箸陀本岳峻司究鋈何狂乐译允榛冈

⑥ 于正抄袭门的事件经过

自从2014年04月08日起,于正的《宫》系列电视剧《宫3》在湖南卫视热播,引起网友热议。开播数日天,就有不少网友截图留言称《宫3》的剧情和琼瑶经典老剧《梅花烙》很像。于正接受媒体采访称:“没文化才说我抄袭。”
2014年4月15日下午2点许,琼瑶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布《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亲笔写信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蔡赴朝局长和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李京盛司长,指正于正《宫3》大量抄袭《梅花烙》剧情并列举出多出证据,琼瑶在微博称:“这是我最深痛的心声!要说的话,都在这封信里,希望各位媒体,体谅我心力交瘁,不要采访我。也希望有正义的朋友,拒看于正电视剧。明知他会利用我来抄新闻,却被欺凌到无法保持沉默。今年四月(指2014年4月)很黑暗,爱我的亲们,请不要祝我生日快乐!我的心会与你们同在。--琼瑶
随后一个小时左右,于正在微博发文,依旧否认抄袭。于正称《宫3》借用的是演员张庭欲重拍的《绝色双骄》中“偷龙转凤”的桥段。他与张庭林瑞阳的微信来往可以给剧本作证。并态度友好的表示:“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我们没有任何恶意借您的作品进行炒作,更不用说冒犯。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您一直是中国言情剧的鼻祖。”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蔡赴朝局长:
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李京盛司长:
两位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是琼瑶,先隔海送上我最真挚的问候与祝福!自从1989年开始,我是台湾第一个带队去内地拍摄电视剧《六个梦》的制作人,到如今,已经25年过去了!当年我到内地拍戏,内地电视剧还很贫乏,如今,每年戏剧产量蓬勃,两岸交流欣欣向荣,作为第一个交流的我。与有荣焉!
如今,有件非常令我扼腕,而且深受打击的不幸发生了,我走投无路,不知应该向什么单位求助。只能写信给两位领导!在内地有位编剧兼制作人于正,多年来也制作许多戏剧,被网友检举,层次抄袭我的作品。从《六个梦》到《梅花三弄》到《还珠格格》,无一幸免。我自己工作萦忙,无暇处理。对内地的著作权法,也不太了解。我既无力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只得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22年前,我曾经拍摄我的著作《梅花烙》,当时轰动一时。22年后的今天,我正忙着将此剧加入新的元素,重新编撰。今年春天,我的《梅花烙传奇》海报已经推出,辛苦的剧本工作,占据我所有的时间。就在此时,惊闻湖南卫视要播出于正的《宫锁连城》将《梅花烙》的故事全部抄袭!我们核对该剧本,这才惊知,所有《梅花烙》的剧情和桥段,全部被此剧盗用!(请看附录一)我的儿媳何琇琼立刻联系湖南卫视,出示证据,请求不要播出该剧。以免启品先行推出,打击正版。但是,很遗憾,此剧目前正在播出中。
该剧女主角戴娇倩也曾公开承认该剧脱胎于《梅花烙》,于正采取怒骂姿态驳斥。该剧播映至今,观众反应,除非没看过《梅花烙》的,都指证历历。(请看附录二,今日微博第二条)。此事让我受到深深打击,我已写了25集的正版剧本也因而停摆。
中国已经走向尊重著作权的方向,摆脱“山寨版”的印象。但是,像于正如此明目张胆,藐视著作权法,罔顾版权精神,剽窃盗用别人心血,还用各种方法自圆其说,打击已经被他伤害的被害人,实在令人发指,匪夷所思!(据说此人也盗用其它制作人的戏剧,受害人并不止我一个!)
每次创作,我总是投入最大的热情和心血,创作艰难,抄袭容易!看到网友在各网站贴出的指责,说《梅花烙》不但被于正抄袭窃盗还被糟蹋,我实在心如刀绞。一气之下,已经病倒。手边的工作,也完全停止。在伤心、沉痛、无助下,只有写下这封公开信,向两位领导呼救!
我想,关于此剧抄袭种种,公道自在人心,我提供的资料已经很完整,不知道两位领导,可否让这部抄袭侵权的作品,即时停止播出!我没有力量打跨海的版权官司,恐怕官司还没成立,这部戏也播完了!我除了呼救,没有第二条路!万一两位领导另有考虑,无法为我伸张公平正义,我只能默默承受被侵权的痛苦。但是,恳请两位领导,对于正的制作公司和其个人作品,严格把关。否则,还有很多创作人会受害!对中国的电视界,也是一种负面的形象和影响!也呼吁播映于正戏剧的平台,仔细审核内容,以免被于正利用而背负侵权之名!(现在 ,网络有句流传语:“防火,防盗,防于正!”可见此人之风评。)本来,这封信应该私下送达贵局,但是,这部侵权抄袭电视剧已经播放,我生怕公文往返,耽误时间,让两位错过了我的呼救,只有冒昧的写公开信,不周之处,恳请原谅!不情之请,多少心酸!希望早日得到两位的回复!
专此敬祝
健康平安
琼瑶
2014.4.15
附录一
1.宫3剧本中主线一恒泰,连城,醒黛公主三人的主线发展惰节,与《梅花烙》中皓祯、吟霜、兰馨公主等三位主人公之出身背景及三人之间发展出的主从关系,可说是完全一致。
2.支线一将军府中的将军,福晋,侧福晋,庶出儿子等人物改变外,人物关系亦与《梅花烙》一致。
3.主情节一连城与恒泰,醒黛公主3人的情感线,完全抄袭自3位主人公的主情节。
4.例一恒泰,醒黛洞房之夜并未圆房,而跑到连城处私会。污蔑连城为狐狸精。对她各种虐待,找来巫师前来做法等多处细节完全抄袭自《梅花烙》原著。
5.虽然宫3增加了许多其它人物及情节来分散观众注意力。但对主线人物的抄袭痕迹太过明显。我方无法逐字对比,但凡看过《梅花烙》原著小说及电视剧者,极易察觉宫3《宫锁连城之凤还巢》的剽窃行为。 亲爱的琼瑶阿姨:
您好.
今天您发的长微博我已经看到,作为后辈的我感到很吃惊和困惑。关于这件事情我很想当面和您做一个详细的解释,隔着海峡和网络,在这里我先简单把我的想法和您说一下。首先,作为您的粉丝,我们从小就看着您的戏长大,心中对您只有仰望和敬意,并没有丝毫冒犯的意思。您看从我做戏开始,就经常和您在大陆的公司创翊合作,从《宫2》的海陆,到《神雕侠侣》的孙耀琦,再到《班淑传奇》的李晟和李佳航,我们一直把您的审美和捧起来的演员当作学习的楷模对待。
这次《宫锁连城》作为“宫”的第三部,我们筹备之初就决定要用“偷龙转凤”这个桥段,而这个故事的源头来自于我与演员张庭的一次聊天,她想重拍《绝色双娇》,故事里也有偷龙转凤的桥段,我觉得那个故事并不适合翻拍,决定结合“宫”的品牌写一个全新的故事,此事林瑞阳大哥和张庭姐都知道,也有我和他俩的微信来往和他们发给我的剧本作为凭证。同时,《宫锁连城》的剧本也第一时间交给了您的公司创翊文化,在得到贵方对剧本和合作的肯定之后,我们与您公司艺人麦迪娜也第一时间签订了演出合约,相信当时您和您的公司都没有认为这个剧本有任何问题。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有部分网友和媒体炒作了一些耸人听闻的话题,没想到也让您受到困扰,请相信这绝对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我们没有任何恶意借您的作品进行炒作,更不用说冒犯。艺术本来是需要继承与发展的 ,您一直是中国言情剧的鼻祖,您对中国编剧技巧和故事架构的创新和发展无人能及,甚至早期的韩剧也有很多对您的模仿,如《我的女孩》的架构类似《梦的衣裳》, 《人鱼小姐》跟《情深深雨蒙蒙》又有异曲同工之妙。作为小辈,我们一直在学习,也希望能够继续仰望您。为了避免大家的心里有所疙瘩,我们也可以即刻把整套碟送到台湾给您鉴定,也期待您的新版《梅花烙》能够继续收视长虹,大获成功。非常抱歉带给您的困扰,希望您能够消消气,不要伤了身体。
希望您身体健康,祝好。
后辈于正
2014年4月15日 2014年4月28日,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表微博告知:“琼瑶正式提告于正侵权”,同时对于正在或计划播出《宫锁连城》剧集的播出单位,委托代理律师将有权基于本人的授权启动相应的诉讼追责程序。对此,湖南卫视或也被追究责任。微博写道:“终于,我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诉诸法律维护《梅花烙》的版权权益。自今日起,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代表我发言,既然迫不得已走上法律途径,就本案我不便再接受媒体访问,谢谢大家的声援与关爱,相信法律会给出公正的交代。”——琼瑶
以下是上微博正文:
本人是小说《梅花烙》的创作者和版权人琼瑶,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小说的完整版权权利,未经本人书面许可与授权,任何个人及团队对该小说的改编,或者将该小说的原创内容用于其他文学艺术创作的行为,均构成对本人版权的侵害。
目前正在中国大陆播出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于正,《梅花烙》的主要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全部被套用于《宫锁连城》的剧情之中,抄袭侵权情形之恶劣前所未见,让我忍无可忍。4月15日,我紧急发函向广电总局领导求助,感谢社会各界的声援与媒体关注,公道自在人心,这也让我深受打击的心情稍感安慰。
最近一周来,不但侵权剧集的首播卫视没有停止播出,网络与其他播出平台又开始或计划播出该剧,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不知尊重原创、保护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公理正义何在?经慎重考虑,本人通过此媒体函做出如下公开声明:
一、经过十天的等待与煎熬之后,我只能选择依靠法律,正式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团队代理本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维权事宜,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二、在侵权案件有了司法结论之前,本人不再就此事对外发布公开言论或接受媒体访问,并特别授权王军律师、王立岩律师作为本人对外发布信息的公开出口;
三、敬告正在或计划播出《宫锁连城》剧集的播出单位,尊重智慧财产权,停止侵权剧集的播出安排,否则,代理律师将有权基于本人的授权启动相应的诉讼追责程序;刚刚过去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来年 ,我欣喜的看到内地正在蓬勃发展文化产业、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定位上,和积极推动国家文化的进步!期望我的案件对于中国影视产业生态的良性发展起到点滴作用。
谢谢大家的声援!
琼瑶
2014年4月28日

⑦ 琼瑶诉于正抄袭,是“抄袭表达”还是“借鉴思想”,专

沉寂已久的琼瑶,2014年4月15日,令人意外地致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举报于正新剧抄袭其作品《梅花烙》。
双方几天的口水战后,事件再度升级。琼瑶在《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上发表声明称:“最近一周来,不但侵权剧集的首播卫视没有停止播出,网 络与其他播出平台又开始或计划播出该剧,侵权对我造成的身心伤害进一步加剧,不知尊重原创、保护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公理正义何在?”
28日下午,琼瑶表示,“我决定委托专业律师控告《宫锁连城》侵权方,诉诸法律维护《梅花烙》的版权权益”。对此,于正方面暂时没有回复。
关于电视剧抄袭风波,这不是第一次,但由于双方的知名度,此次的案件尤为引人注目。
一封举报信拉开版权大战
琼瑶在写给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中称:“目前正在中国大陆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署名编剧于正,《梅花烙》的主要情节与故事脉络,几乎全部被套用于《宫锁连城》的剧情之中,抄袭侵权情形之恶劣前所未见。”
对此,琼瑶表示“忍无可忍”。
随后,琼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认为该剧从主角的背景、主从关系完全跟《梅花烙》一致,支线角色除了名字换了,关系也跟《梅花烙》一模一样,就连男主角洞房之夜跑出去与情人私会的细节都十分吻合。
琼瑶在声明中恳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即时停止播出于正新剧《宫锁连城》,并呼吁观众不要看该剧。
在琼瑶刊登的声明中,还附录了众多网友的回复。其中网友“做回自己”表示:作为一名作者,当自己的作品遭到剽窃是多么痛心!还有网友直言:“是不是就是欺负那些95后00后没看过《梅花烙》啊!可是你想过我们看过的人的感受吗?要抄也抄个大家没看过的啊!”
争议:这个官司怎么打?
因为在琼瑶公布的媒体声明函中,并未写明将起诉于正侵权的具体内容,所以法律界专家对此案件也莫衷一是。有专家认为,根据思想、表达二分 法,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所以琼瑶作品不受保护;而另一种观点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梅花烙》享有著作权。如果存在抄袭,可以维权。
对此,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解释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是被许多国家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这一理论主要来源于国际条约。根据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 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比如,根据该理论,前人写了罗密欧与朱丽叶式的爱情故事,不能阻止后人写类似的爱情故事。任何人不能垄断思 想,否则将阻止人类进步。在我国法律实践中,法院也多次根据该理论,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作出判断。”赵虎举例说。
但对于琼瑶指出的,两个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背景和人物发展的主从关系相同,支线中的人物关系相同,有关人物的情感线相同,某些细处情节完全相同,这些证据指出的事实是思想还是表达呢?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侯仰坤认为,其实,在著作权法中,关于“表达”和“思想”的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我认为,表达形式和反映作者 思想的内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能把形式简单地理解为‘文字’‘纸张’‘声音’等载体,形式和内容是相辅相成的。就作品而言,‘故事情节’‘梗概’‘背景’ 就是内容本身,应同样属于法律保护的内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也持有相同看法:“表达能仅仅指文字吗?一般认为,表达就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这就包含人物设计、故事结构、背景等。这些方面是否抄袭,很容易通过对比进行判断。如果把这些都仅仅认为是思想,会有失偏颇。”
赵虎也说:“就琼瑶与于正之间的著作权纠纷而言,我认为,其中琼瑶指出的人物关系、背景、发展趋势和细处描写,应该有一部分属于表达而非思想,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侵权”案背后的思考
琼瑶在声明最后说:“近年来,我欣喜地看到内地正在蓬勃发展文化产业,将保护知识产权放在国家战略的高度定位上,以及积极推动国家文化的进步!期望我的案件对于中国影视产业生态的良性发展起到点滴作用。”
正如琼瑶所言,有专家提出,无论案件最终是什么结果,背后都体现出一个重要问题:当前著作权法解释上的模糊。
赵虎分析说:“应该说思想和表达在一般情况下是非常清晰的,但是要截然将这两者划分开却很难。”他认为,一个作品的主题肯定属于思想的范 围,具体的语言表达肯定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表达的范围并不限于具体语言的表达,情节设计、人物关系,也往往属于表达的范围,故事的梗概有可能要进入思想 的范围。要把思想和表达完全区分开,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侯仰坤则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些法律条文,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法,存在理解差异的原因不在于法律本身,有些属于翻译问题;有些则是该问题的本质已经不属于法律领域而属于哲学领域。所以,我们不应当盲目崇拜国际条约,也要适时调整国内法律。”
张洪波提出:“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必须看到,相关法律法规仍待完善,才能让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在实践中理解,才不至于偏颇。也不能因此给无良的人创造机会。”

⑧ 如何评价《宫锁连城》著作权侵权一案

核心定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保护的是表达。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非作品中的任何要素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是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什么是表达?
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剧本和小说均属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界限的划分较为复杂。文学作品的表达既不能仅仅局限为对白台词、修辞造句,也不能将文学作品中的主题、题材、普通人物关系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文学作品的表达,不仅表现为文字性的表达,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内容,但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只有具体到一定程度,即文学作品的情节选择、结构安排、情节推进设计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案例-琼瑶《梅花烙》与于正《宫锁连城》的判决
琼瑶方面,上诉时概括了于正抄袭的21个主要情节。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其中的9个主要情节,存在实质性相似,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作品涉案情节与原告作品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剧本《梅花烙》及小说《梅花烙》改编的事实。用通俗的话来说,抄袭情况属实,于正方面需向琼瑶方面赔偿500万并公开道歉。
情节1——偷龙转凤,是法院认定为抄袭的情节之一。让我们以此为例,来探索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的界限。
(1)偷龙转凤,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偷龙转凤”这一标题时,属于思想
(2)如果该情节概括到了“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仍然属于思想
★(3)但对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且不属于唯一或有限表达以及公知领域的素材。
陈喆(琼瑶本名)对于情节1中的设计足够具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具体是福晋连生三女无子,王爷纳侧福晋地位受到威胁后,计划偷龙转凤,生产当日又产一女,计划实施,弃女肩头带有印记,成为日后相认的凭据,该情节设计实现了男女主人公身份的调换,为男女主人公长大后的相识进行了铺垫,同时该情节也是整个故事情节发展脉络的起因,上述细节的设计已经体现了独创性的选择、安排。
(4)虽然与余征抽象概括的第4、5层级相比,原审判决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未概括某些细节,如如眉挑衅映月、将军亲临佛堂施压等,但并未影响该情节属于表达的判断。

什么是公知素材?
在法院判决中,有3个情节被判为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独创性,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分别为情节6“弃女失神,养亲劝慰”、情节14“纳妾”、情节17“福晋询问弃女过往,誓要保护女儿”。
对于其他作者来说,也有启发意义,值得探索一二。这些情节内容来看,基本基于社会现实、历史风俗和人之常情。没有独创的表达,不在著作权保护范围内。

上诉成功的重要关键
a.人物关系对比图
b. 相似情节比对表
c.情节排布与推演过程(如果基本排布及推演过程一致,部分情节顺序差异如果不引起作品涉案情节内在逻辑和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则仍然是实质相似的)
d.不寻常的细节设计同一性 (原被告作品均提及福晋此前连生三女,但后续并未对该三女的命运做出后续安排和交代。)
e. 受众对两个作品相似性的感知 (在案件中,某网站的观众调查也被法院列作参考。有极高比例的观众认为宫锁连城与梅花烙高度相似。)
这些都是在侵权认定中衡量的关键因素,作者们在维权时可以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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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于正琼瑶版权纠纷案件的结果是怎样

长达8个月之久的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昨天有了结论。市三中院一审判决于正等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刊登致歉声明,并停止传播、发行和复制《宫锁连城》。
宣判后,琼瑶激动不已,发微博称“泪在眼眶”、“只想大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于正则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将提起上诉。
看点
1、琼瑶是否有权告?
庭审中,于正等五被告都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对此,琼瑶方反驳并递交编剧林久愉的声明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而林久愉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2、于正到底抄没抄?
于正是否抄袭是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次判决中最大的看点。
4月15日,琼瑶在微博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12月5日开庭时,琼瑶方还列举了21个桥段涉及抄袭,并当庭播放了节选。
相对的,于正曾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在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在12月5日的庭审上,于正方称《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人物数量和人物关系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21个桥段中有3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9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琼瑶就这些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这些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剩余9个桥段,为琼瑶作品中的独创情节,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这些桥段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由此,认定于正侵权。
3、到底应该赔多少?
琼瑶的诉状中,被告不仅有于正,还包括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方表示,除电视台予以播出以外,《宫锁连城》还登陆了国内多家知名网络电视终端,已形成稳定收益,据此索赔2000万。
但于正方并不认同,认为琼瑶方面“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且通过个人身份、年龄、媒介片面进行舆论渲染”,并恳请法院驳回琼瑶诉讼请求。
法院在认定于正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指出,推定琼瑶在庭审中主张的于正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剧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但琼瑶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利情况和琼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声音
琼瑶方 知识产权胜利了
昨天下午,案件刚刚宣判,琼瑶就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
琼瑶在微博中写道:“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三中院,谢谢宋鱼水法官,冯刚法官、张玲玲法官,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随后不久,琼瑶又借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的话表示,“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一部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称此是这场官司最正确的评价。琼瑶还预告自己将在下周一发布长微博,“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从5月立案到宣判的8个月时间里,琼瑶本人经历了很大的精神煎熬,判决符合琼瑶的预期,也尊重了事实。
于正方曾谈和解,要上诉
于正则通过于正工作室发表了对判决的观点,称“于正与其他四方被告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王军律师透露,于正曾私下向琼瑶求和解,但并未让人看到诚意。记者为此向负责处理此次诉讼事宜的公关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求证。对方表示,的确有过和解,但是不是与琼瑶律师谈和解。于正和解谈的是对琼瑶的敬意,不是歉意。
开庭时,王军曾提出,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达20万,《宫锁连城》播放60多集,于正本人收益超过1000万。各电视台播放许可费过亿。对此,刘先生表示,收益问题不太好回答。
众编剧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胜诉后,大陆众多编剧通过微博发声,支持琼瑶。
编剧汪海林发微博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的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此外,《蜗居》《心术》等电视剧的编剧六六也发微博表示:“终于!中国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相似桥段
琼瑶起诉列举了21个桥段,指证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包括偷龙转凤、次子告状亲信遭殃、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面圣陈情、公主求和遭误解等。最终法院认定其中9个桥段与《梅花烙》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
被认定实质性相似关联的桥段举例:
1.偷龙转凤。《梅花烙》中,福晋倩柔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皓祯,当做自己的儿子。而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白吟霜。《宫锁连城》中,王琳饰演的福晋无子,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富察恒泰,被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宋连城。
2.公主下嫁。《梅花烙》中,皓祯被皇帝许配了兰公主。《宫锁连城》中,富察恒泰被皇帝许配了醒黛和硕公主。
专家说法
500万赔偿并不算高
昨天晚上,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法律师许红亮,他曾代理很多知识产权类案件。
据许红亮分析,知识产权类案件,并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远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复杂。以本案为例,一旦认定于正等多方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就要综合考虑涉案剧的收益、传播度和影响力等因素。法院的判决里已经提及这些因素,确定500万的数额也是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500万的赔偿数额虽然绝对数字比较大,但在知产类案件里并不大。特别是《宫锁连城》这部剧,传播范围广泛,收视率高,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大,其收益肯定也远远大于500万元。由于此类案件在具体的法律里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补偿标准,因此没法说500万元是否是顶格判处。
许红亮说,从判决的意义而言,虽然于正一方已经上诉,判决还没有生效,但该案也具有标杆性意义,双方都是家喻户晓的编剧,其作品也具有极高关注度,该案体现了对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抄袭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形成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
(来源:京华时报)

⑩ 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触犯了什么法律

男女掉包,长大后相爱
有一个人大夫人,也有个妾
中间都是娶了一个刁蛮的公主
后面的情节就不太一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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