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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

发布时间:2022-09-24 20:02:26

1. 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通过,由此可见,全国人大并没有把《侵权责任法》当成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这样的宪法意义上的基本法律来对待,反而是像通过《担保法》一样仅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这样做实在是有失偏颇。在2015年的民事案件统计中,侵权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已经达到23.24%,仅次于合同类案件排名第二,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实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此先援引王竹先生在《侵权责任法立法程序的合宪性解释》一文中所写的民法典大致结构;

第一编 总则(1986年《民法通则》第1~4章、第7章)

第二编 人格权法(2002年第一审)

第三编 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订《婚姻法》)

第四编 收养法(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收养法》)

第五编 继承法(1985年《继承法》)

第六编 物权法(2007年《物权法》)

第七编 合同法(1999年《合同法》、1995年《担保法》第2章“保证”)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8章)

本人对于该结构大致认同,特别是其将《侵权责任法》独立于物权法等其他民事法作为单独一章,可以说是对《侵权责任法》较为恰当安排,为什么要将侵权责任法单列一章并且排在后方?有以下四个原因:

首先,《侵权责任法》的责任承担方式融合了物权与债权的方式。德国民法典中侵权是债法的一部分,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仅有损害赔偿一种,因为德国制定侵权条款主要在于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因此对应的责任只需要用财产赔偿即可。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四)返回财产、(六)赔偿损失……,前两种明显是物权性质的请求权、最后一种却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再由《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可知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了维护社会方方面面的稳定,学习德国法仅仅将其归为债法的一部分是极其不合理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单独成编。

其次,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不要式合同、无合同违“约”的不足。在许多合同违约案例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某个情况既可以起诉违约又可以起诉侵权,而合同往往因为约定了双方义务与违约后果而成为利益受损一方的当事人起诉时最有利的证据,因此2015年违约案例在民事案例中占了58.66%的比例。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可能做什么都会签订一份书面合同,如同买卖小宗商品、熟人间赠与、保管、委托等等,我们会为了方便而简化手续,一旦出现问题,我们无法拿出书面合同这样有力的证据,于是,侵权责任法产生了,我们只需证明自己的权益确实收到了损害,并且加害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与我们的受到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甚至不需要加害方有过错,这对于被侵权方是极大的利好,可以说,《侵权责任法》很好地保障了不要式合同与无合同行为受害者的权益,具有存在的意义。

再次,《侵权责任法》的“兜底性”使其需要排在民法典较末的位置。在我国目前以法典颁布的各个民事法律中,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是为了解决一定范围的民事问题而存在的,如《婚姻法》是为了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收养法》是为了解决收养事宜的纠纷、《继承法》是为了解决继承而产生的纠纷……,只有《侵权责任法》是特殊的存在,只要侵权行为发生了,它就可以解决婚姻问题、收养问题、继承问题……,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是以上法律无法解决的情况下被侵权人“最后的稻草”,因此,侵权责任法应该以其最终保障性单独列于民法典的后方。

最后,我国的国情呼唤着《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社会,出现了许多“福利国家”,最典型的就是瑞典,在那里,患者看病几乎不要钱、失业的人可以靠政府的失业补贴过活……在多重保障下他们根本不用担心权利被侵害后无法得到救助,他们甚至也不用去追索赔偿,因为政府的补贴已经足够弥补他们被侵害的权益,另外,在人人都富有的国度,也很少会有人故意去侵害他人的权益,在那样的国度,《侵权责任法》或许并没有那么重要。但是,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方面建设仍不够完善的中国,我们的社会资源无法保障每一个人都可以在政府的庇护下度过一生,我们的被侵权人必须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因此,《侵权责任法》在现代的中国不可或缺。

2.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这些法是什么关系那些是特别法

民法通则可以适用于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它们是“特别法”了。

3.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哪个的效力高

侵权法属于新法,同时属于特别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内法的原则,侵权法效力优于民法通容则,即民法通则规定与侵权法冲突的条文自侵权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效。
注意:侵权法不能看成是民法通则的一个部门。理由如“苏州锦绣江南”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成文民法典,民法通则其实相当于民法典的总论部分,侵权责任法相当于民法典里面侵权法部分。你可以比照我国的刑法典进行理解。”

4. 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全国来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源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是同一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由全体人民代表参加表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则是最集中的权力机关,它不是所有的人民代表参加,虽然权力最集中,但毕竟是少数人。我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其效力是不在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法律其效力要次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效力。以上当否?请指教。

5.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哪个的效力高

侵权法属于新法,同时属于特别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特别法版优于一般法的权原则,侵权法效力优于民法通则,即民法通则规定与侵权法冲突的条文自侵权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失效。

注意:侵权法不能看成是民法通则的一个部门。理由如“苏州锦绣江南”所述:“我国目前还没有成文民法典,民法通则其实相当于民法典的总论部分,侵权责任法相当于民法典里面侵权法部分。你可以比照我国的刑法典进行理解。”

6. 民法通则13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哪条优先

首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在适用“租赁、借用机动车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时,民法通则没有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7.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这些法是什么关系那些是特别法

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内容涵盖民法各部门法包括(物权法、担保法专、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类似于属民法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于民法各部门法,有时反而低于民法部门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这些民法部门法都是“特别法”。而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民法调整的主要是财产关系,也有少量法律调整人身关系,如婚姻法。因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比民法通则早(制定于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则没有涉及婚姻人身关系,

8.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人身伤害但实施后诉讼适用侵权责任法还是民法通则

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2、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并不冲突,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意味着某种程度上也就是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9. 侵权责任法的38条和民法通则的11条比较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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