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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9 05:05:59

A.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一是强化滚动排查,发挥群众优势。以“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为依托,立足矛盾纠纷“防范在早、化解在小”原则,组织民警深入辖区企业、牧区、社区、重点单位等,深入排查各类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苗头问题,到群众家中与矛盾双方进行面对面交流,讲理说法、明确利害关系,引导群众消除隔阂、化解矛盾。

二是强化法治教育,积极宣传引导。以开展2021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契机,通过微信群、入户走访等方式宣传讲解各项国家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避免矛盾激化,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表达诉求、解决问题。

三是强化调解机制,形成调解合力。根据不同矛盾类型,采取不同的调解措施,形成了“群众说事、警察说法、干部说理”的多元矛盾联调法。对摸排出一般的矛盾纠纷,民警当场进行解决,对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在积极疏导的同时,认真登记并上报领导,经分析研判后,找准关键点进行调解,防止矛盾再度激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B.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两项制度指的是什么

第一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县镇、村居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 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季度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 县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劳资纠纷,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 县镇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 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 县镇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C. 如何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强化措施,深入排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一)排查重点。从单位的实际出发,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做为排查调处的重点:土地承租、财务公开、区收区支、风险理赔、各种救济等群众反映敏感问题全部做到公开。(二)明确责任。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解决。民事纠纷调解工作中,调委会充分发挥其作用,以预防为主。做好调解工作,可使社会稳定,避免不少民事纠纷的扩大,真正发挥了调解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多措并举,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一)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力度。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构建党支部领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二)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和困难。高度重视,认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诉求事项,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落实责任单位,限期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可以逐步变通解决的,做好面向群众的沟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三)强化法制宣传。加大对《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利益的同时,坚决依法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四)多方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和热心公益事业的老同志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工作。三、注重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一)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工作中,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二)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为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创造必要的条件。有专职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室、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动员组织党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争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或未萌状态。五、完善机制,确保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取得实效。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刘贞)

D.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法律分析: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民间纠纷登记薄。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小组也应设立登记薄。

二、每半月或一个月各小组将受理的纠纷,综合填入人民调解委员会登记薄内。

三、对于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

四、当事人如果是口头申请,调解人员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纠纷当事人陈述的内容进行登记。

五、在进行纠纷登记时,要严肃认真,尽量记当事人的原话。

六、对于濒临激化的纠纷或当即可以调解的简单纠纷,可以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先行调解后补办纠纷登记手续。

七、纠纷登记后,应当分门别类归档,妥善保存,以便将来复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帮助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E. 矛盾纠纷八项机制

法律分析:一是建立属地稳控机制。以派出所为主体,以社区警务室为主阵地,采取入户走访、法制咨询等方式,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解决问题。

二是建立教育培训机制。每月组织民警开展一次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培训,交流经验,传授方法,分析当前矛盾纠纷新特点,探索新形势下调解方法和手段,提高民警综合运用政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建立情报搜集研判机制。以社区民警为骨干,在各行各业和重点地区积极物建信息员,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

四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严格落实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单位的安全检查和监控防护措施,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各类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尽全力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搜集到的情报信息和不稳定因素,对其存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影响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并分为“一般、中等、较大”3个风险等级,根据风险等级向责任单位发布“红橙蓝”三色预警,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开展稳控化解工作,防止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六是建立联调机制。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与街道、村委会、国土、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实现矛盾纠纷信息共享,充分调动整合各方力量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七是建立奖惩机制。制订《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处理考评办法》,将调处工作列为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一项重要指标,对于矛盾纠纷调处数量高、社会效果好的予以奖励,对排查流于形式、化解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形成民转刑案件的,给予相应处分。

八是建立领导“下访”机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4. 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25. 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F.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案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机关各股室及委属各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各股室各单位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好工作部署落实,确保该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2.要健全工作网络。完善排调工作网络,充实基层排调力量,做到排调力量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布,真正实现全覆盖。

3.建设台帐一体化制度。各单位要按时上报摸底表(各半月一次)并做好归帐存底。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突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各单位要利用五天时间,采取集中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面排查,并建立台帐。实行“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化解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二是定期排查和滚动排查相结合,按规定时限上报综治办。

三、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力度

1、对已经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制定切实有效的调处措施,明确调处责任人,提出化解时限。

2、要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3、要落实跟踪问责,对化解了的`纠纷要及时销案。对未化解的纠纷要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新的化解举措,对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可报告上一级综治部门协调解决。

四、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督查督办力度

1.建立考核考评联动机制。

2.工信委综治办将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股室、委属各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G. 矛盾纠纷化解6项机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信访、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合法、非诉优先、高效便捷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组织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并提供必要的财政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部门和其他组织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化解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公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章源头治理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资源向基层倾斜,充分依靠基层自治,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构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机制,依法引导通过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做好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思想引导、内容解释工作,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公众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及时提供心理干预服务,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第十条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奖惩机制。第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协调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之间、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和诉讼之间的对接机制,指导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和联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治安案件调解工作,依法支持和参与街道、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法建立完善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平安建设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社区协商制度化,畅通公众诉求表达和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渠道,对需要相关部门参与调处的矛盾纠纷,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到场调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社区工作者、社区法律顾问、平安志愿者等人员,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员、网格管理员、平安志愿者、楼栋长等发现矛盾纠纷,应当及时调解,快速上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法律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八、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24.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要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予以处理。要积极探索解决民事纠纷的新机制。25.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H. 村级矛盾隐患排查多久一次

村级矛盾隐患排查最好每月排查一次。
村级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和原则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坚持每月一次协调会议,专题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工作,落实调处解决矛盾纠纷和不安全因素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综合治理办公室坚持每半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实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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