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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出资发票

发布时间:2022-05-23 10:31:49

A. 营改增后出售无形资产需要开发票吗

2016年5月1日后,出售无形资产,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视情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B. 无形资产入股要交税吗

法律分析: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金额大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分5年缴纳。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还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C. 营改增后开发票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扩大至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所有征税范围,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相关事项友情提醒如下:
一、充分重视涉税信息核实确认的重要性
纳税人填报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表、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减免税备案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等,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完整填写,并确认签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换发
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给您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请到政务中心或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填报要求
(一)填报报表种类:
1、所有营改增纳税人必须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2、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填报《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
一般纳税人相关规定: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增值税发票票种确定
请您根据以下分类标准,参照《“营改增”纳税人供票资格衔接参考表》,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选择适用票种,填写《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的发票供票资格信息: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要求确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A:除第(1)类纳税人以外,按月申报的纳税人2015年度任一月度申报营业额超过3.09万元(不含)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任一季度申报营业额超过9.27万元(不含);
(3)小规模纳税人B:除第(1)、(2)类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四、《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及其他相关报表领取方式及报送时间
1、如果您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您4月1日后,使用原地税网上申报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证件号码后六位,少数不够六位或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证件后六位的,统一为123456)直接登陆国税电子税务局。通过电子税务局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2、如果您在国税机关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登陆网上办税厅后,可以查看并下载打印相对应的个性化《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在您确认信息加盖公章后必须于4月20日前通过自行上门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主管国税机关或指定办理国税机关。(对于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报送时间提前到4月15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务必通过自行上门方式提交相关报表,并按引导程序办理税控发行和领用发票。如果需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还要下载打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及有关一次性告知事项,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相关事宜。
五、银税协议签订
未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纳税人,请上门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后,领取《委托银行扣缴税(费)协议书》,到开户银行确认盖章后,加盖企业公章应在4月30日前送交主管国税机关。
六、发票领用
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请您于送交相关确认表两个工作日后,4月25日前携带发票专用章、本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一照一码变更的,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控发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一般纳税人还需要携带《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一式二份。(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A 的税控服务单位和领发票流程另行通知)
七、纳税申报
1、所属期2016年5月1日起(申报期2016年6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已使用国税电子税务局或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继续通过原路径办理;未在国税办理网上业务的纳税人请登录江苏省国税局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或http://www.jsgs.gov.cn)办理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申请事宜。
八、征收方式
单位纳税人(除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增值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D. 后营改增时期发票开具热点问题汇编

问: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问:是否所有的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都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并非所有纳税人。
根据1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问: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问:企业纳税人在购买货物劳务后,向销售方索取发票遭到拒绝,是否可以举报相关事项?
答:可以。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收款方不得拒绝。
问:我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劳务,经购买方要求,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不符,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问:企业纳税人如在餐饮服务业消费,购买的货物劳务种类众多,是否还是需要按照货物明细分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按商品大类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按商品大类分类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分类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案例1:消费者A在餐饮店用餐后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通过税控系统按照菜品详情进行清单开具?
答:不需要。餐饮服务行业的销售方可按商品编码3070401000000000000(餐饮服务)开具发票,菜品例如青菜蘑菇、龙井虾仁等无需通过税控系统清单开具,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和发票一起作为税收凭证。
案例2:消费者B在超市购买商品后开具发票,因涉及商品品目较多,该如何开具发票?
答:可按税控开票子系统中的商品大类分类汇总开具,比如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含服装和水果,开具发票时按商品编码1040201000000000000(服装)和1010115010000000000(水果)分别汇总在一张发票上分多条目开具,如果购买的商品大类超过8条,可以开具多张发票,消费者可凭消费小票和发票一起作为税收凭证。

E. 营改增后收购股权转让款提供什么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八、转让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的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九、销售不动产 以不动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为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10日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从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均可不缴营业税了。

那么,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取消了征收营业税规定,一律改为征收增值税,试问:企业发生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股权转让行为,营改增前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可以改为不征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没有单列明确。不过,我们可从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找出答案来。

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迅速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创造企业空间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来看,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迅速作为销售腾达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至于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看,这次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也就是说,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征收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行为原来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也不征增值税。

F. 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核算有什么不同

不同是对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进行区分。

1. 无形资产增加的形式主要包括:外购、内部研发、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等方式。营改增前,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2. 无形资产减少的形式主要包括:对外转让、对外出租、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对外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对外出租无形资产的核算。对外投资无形资产核算。对外捐赠无形资产的核算。

(6)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出资发票扩展阅读: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6)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7)商业秘诀

G. 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方可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笔者现将“营改增”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一一细数,并就“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供增值税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提示一、开具发票无法上传明细数据,需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将无法继续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提示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办理

《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提示三、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旧货;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提示四、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列举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是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是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五、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在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内开具多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提示六、不符合作废条件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H. 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缴增值税吗

营改增后,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缴增值税。

对企业将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且被投资企业取得不动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同样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就意味着投资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应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被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据,接通了增值税“环环征收、层层抵扣”链条,从而说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列入了增值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因此,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行为,应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8)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出资发票扩展阅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I. 营改增后,到底哪些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五)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六)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9)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出资发票扩展阅读

检查增值税抵扣时应注意事项:

1、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合理;是否符合相应的使用范围;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票面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经过认证;认证或是否及时申报。

2、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以低值易耗品、修利用备件的名义入账,巧立名目,多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无将按税法规定允许一次计入成本的科研用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3、有无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后(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4、有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正常损失报批,不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5、企业兼营非应税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有无按外购货物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外商投资企业兼营出口与内销,有无按购买国内原材料的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有无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款时,不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

J. 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么

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以内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容,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无形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评估价值减去成本税费后的余额为所得额按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金额大一次缴纳有困难,可以向主管税局申请分5年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营改增后,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还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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