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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分五年摊销

发布时间:2022-06-28 22:26:47

❶ 如何摊销研发费

你这个应该是属于购建无形资产,应该在验收时做无形资产增加处理,再根据其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❷ 一个公司的利润总额是1000万元,研发用费400万元,其中形成无形资产200万元,按5年摊销,计算当年应交所得

(1000+200*1.5/5)*.025=265万元

❸ 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是什么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从实质上讲,我国财政部门在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的,应当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

❹ 研发费形成无形资产后怎样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❺ 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企业可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
其中,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
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
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
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五)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等优惠事项和优惠金额;
同时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有关栏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2)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五)相关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❻ 有关研发费用摊销的问题

理论上是应当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但如果考虑影响比较大的话,可以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摊销。

❼ 现在互联网企业对于软件研发的费用一般摊销几年呀

1,企业在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对研究阶段和开回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区别答对待: 对于研究阶段产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资本化。

2,新会计准则:研究阶段,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

开发阶段,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予以资本化:
(1)从技术上讲,完成该项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守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如果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❽ 研发费用应该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来和国企自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❾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中设备折旧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该怎么算

您好!
该费用包括为执行研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研发项目和产品生产共用部分厂房设备,折旧费用在研发和生产间的分配比例不好确定;或者多个研发项目间的分摊依据不好确定。我们一般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个研发项目间的研发周期来进行折旧费的归集和分配,其中有些经验数据和历史资料是企业单方面提供的,由于经验不足和审计程序的限制,可能存在数据上的误差,另外,在无形资产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也存在类似问题。
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
1. 由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清单,内容至少应包括资产名称、原值、启用日期、使用年限/月折旧额、各年末累计折旧等要素;
2. 研发部门从中筛选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清单,并且需按专门用于研发的资产和生产共用的资产两大类进行划分,还应将各资产合理分配到具体研发项目中去;
3. 财务部门根据研发固定资产清单,计算出各单项资产的年度折旧费用。归集折旧费用时,专门用于研发的资产折旧费用可直接计入研发支出,与生产共用的资产则应按一定的比例折算计入,最终归集出各年度用于研发的折旧费用总额。在折算比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多种方法可以选择,比如:机器设备可以按工作量法折算,中试车间、科研楼、实验室等房屋建筑物可以按面积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也可以由相关部门根据经验统计数据在合理范围内确定;
4. 长期待摊费用可直接计入研发费用,其他的则只要采取合理的比例折算计入即可。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❿ 2010年开发新技术发生的研发费总额为200万元,其只有150万元已经形成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为5年,

如果800万的利润是已经扣除正常摊销金额30万 只是200万元研发费没考虑
无形资产成本150/5=30万 加计版30*0.5=15万
200万-150=50万是费权用化部分
加计扣除前应纳税所得额 800-200=600万
再加计扣除600-15-50*0.5=5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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