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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单位提供服务潜力

发布时间:2022-07-01 04:52:48

1. 2015会计继续教育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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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几点建议

四)无形资产在总资产中的重要性
如果某项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或者是起关键作用的资产,我们就应当对其予以确认,相反,对那些只占有很小比例的资产,就可以根据重要性原则,不进行核算。
四、我国目前无形资产核算应该包括的范围
根据以上讨论,笔者认为,对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由于价值比较容易确认,核算成本较低,应当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在这些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已经达成了共识。而对于商誉、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等资源,则应分别情况处理。
(一)关于商誉的会计核算
对于自创的商誉,不应当将其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而对于企业并购活动中发生的商誉,则应当予以核算。这是因为,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也经常波动,对其准确计量比较困难。
而且,笔者认为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并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这是因为企业的有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可能因为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增值,但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考虑,我们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并不对这些增值进行核算。这时如果核算自创商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这部分资产的增值进行了间接确认,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而对于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其价值的计量比较简单,而且这种情况下对其他各项资产也进行了评估,考虑了其增值,因此就应当将其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
(二)关于人力资源等的会计核算
对于人力资源、知识资本、顾客资源、供应渠道以及企业组织架构等,由于对其进行计量比较困难,目前不应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尽管这部分无形资源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但这种收益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对其他资产具有很大的依赖性。而且从产权的角度来看,很难说他们为企业所拥有,并不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对这些资源进行区分、进行计量也相当困难,如果强行将它们纳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相反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最终影响决策质量,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与我们核算无形资产的初衷背道而驰。
实际上,这些资产的价值已经由在企业的利润表进行了反映,而且利润表的反映有时更准确,更合理。超额收益就是企业拥有某些特殊资源的体现,正是因为企业收益的不同,我们才能够从收益出发而不是传统的从资产出发去正确估计企业的价值。笔者认为,如果将所有无形的资源纳入会计核算体系,将会使所有企业的资产收益率相等,也就是说等量资本产生等量利润,那时或许利润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那么我们凭什么去确定企业的价值呢?这个问题有待以后进一步讨论。

3. 为什么无形资产无法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用直线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例如,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可采用类似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进行摊销;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无法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前提是其预计使用年限是明确,但没办法确定该无形资产的消耗与技术更新、产量等因素是否相关,因而也就没有采用加速摊销的分配基础,故而只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这个应该不完整吧,如果是“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无形资产根本就不应该确认,因为不符合基本准则中规定的“与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估计你说的应该“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按准则要求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需要摊销,但需要每年进行减值测试。

4. 确定无形资产的条件是什么

无形资产确认是指将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加以记录并将其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 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企业能够控制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这虽是企业一般资产所具有的特征,但对于无形资产来说,显得尤其重要。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有权获得某项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又能约束其他人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则说明企业控制了该无形资产,或者说控制了该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具体表现为企业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或企业与他人签订了协议,使得企业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比如,企业自行研制的专利技术通过申请依法取得后,在一定期限内便拥有了该专利技术的法定所有权。又比如,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合约,允许其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拥有的商标权。由于合约的签订,使商标使用权受让方的相关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反之,如果没有通过法定方式或合约方式认定企业所拥有的控制权,则说明相关的项目不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比如,某企业有一支熟练的员工队伍,且能认定通过进一步的培训将会使员工的技术更有长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预期员工将会继续把他们的技术贡献给企业。但是,企业通常无法对因拥有一支熟练的员工队伍以及对他们进行过培训所引起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实施足够的控制,因而不能认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出于类似的原因,特定的管理或技术才能也不大可能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除非这些管理或技术才能的利用以及预期从中获得未来经济利益,受到法定权利的保护。再比如,企业可能拥有一定的客户或市场份额,并且为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和信赖付出了努力,从而期望这些客户继续与其进行商业往来。但是,因为缺乏法定权利来保护或缺乏其他方式来控制这种客户关系或客户对企业的信赖,所以企业一般无法对这种客户关系和客户信赖产生的经济利益实施足够的控制,从而不能认为这些项目(市场份额、良好的客户关系和客户信赖)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在实施这种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的因素。比如,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的硬件设备、相关的原材料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应关注外界因素的影响,比如是否存在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冲击与无形资产相关的技术或赖以生产的产品的市场等。总之,在实施判断时,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稳健的估计。 3.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对于无形资产来说,这个条件显得十分重要。企业自创商誉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形成自创商誉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却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又比如,一些高新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假定其与企业签订了服务合同,且合同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

5. 政府会计下的无形资产有何不同

《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
无形资产摊销需要考虑的因素有需要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应摊销金额。
1.基本要求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月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比较分析】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 “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按月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借记“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2.需要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范围
首先要判断是否是有限年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以下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1)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2)已提足摊销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
(3)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
3.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1)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2)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
(3)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
(4)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5)因发生后续支出而增加无形资产成本的,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重新确定摊销年限。
【比较分析】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一次将成本全部摊销。
《政府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征求意见稿):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如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一次将成本全部转销。

6. 我想要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案例,写论文用的,最好是不同方法评估的,灰常感谢~~

无形资产评估及案例分析
季珉

目录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二、三种评估方法及案例分析

一、无形资产评估的有关问题
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很多,这里列举在实践中经常面临的最重要的5个问题,展开分析。
1、无形资产的确认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才算是无形资产?
什么样的经济现象或财产权利能显示或表明无形资产的价值?
(1)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需经专门确认并做可辨识的描述。
应具备合法的存在条件并受法律的保护。
必须具有所有权并能够合法的转让
必须有无形资产存在的有形证据或证明。
必须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产生或存在的。
必须是在可确认的时间内或作为可确认事件的结果而被破坏或终止的。
客户关系类:客户名单、以往的购货订单资料、往来函件;
契约权:合同或某种书面协议;
商标、专利、版权:书面注册文件;
集合劳动力:雇员清单、人事档案、与就业有关的纳税申报单;
专利技术:图纸、流程图、示意图、程序手册、备记录等;
商誉:财产报表、所得税申报、公司记录和文件、经营和财务预算。
(2)不可作为无形资产的经济现象
无形因素或无形影响力
1、市场份额
2、高盈利能力
3、受保护状态;
4、垄断地位;
5、市场潜力;
6、神秘性;
7、可以继承或长期使用;
8、竞争优势;
9、独一无二性;
10、折扣价格;
11、变现性;
12、所有权控制。
(3)表明无形资产价值的经济现象
能为其所有者带来可以计量的经济利益。

一个例子:
1)一个新注册的商标—保持经济存在形式;
2)不使用状态—没有经济价值;
3)注册是为了防止被竞争对手获得,商标正被保护性使用—具有经济价值。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旧会计准则对比
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2、实施无形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目的
1)投资--《公司法》
2)为财务会计对企业整体购买价格进行分分配
3)收购前企业价值的评估
4)购买特定的无形资产
5)其他为管理目的而进行的无形资产评估
1)为什么实施评估
2)评估的预期用途
3)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

《公司法》对出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其中,“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是新增的,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与股权等。对于股权的进入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只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现公司法已将出资形式由“工业产权”修改为“知识产权”,将著作权也纳入出资形式的范畴,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
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无形资产的属性:享有特殊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权利。
常见的五种类型:
1)与市场营销相关的:商标和服务标识;
2)与技术相关的:专利;
3)与艺术相关的:文学和音乐版权;
4)与数据处理相关的:软件;
5)与工程相关的:工业设计和商业秘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3、需明确的评估事项
1)评估目标—被评估的具体无形资产及其权益
2)价值类型—市场价值、投资价值、使用价值、所有者价值
3)前提与假设—最大最佳效用、持续使用、强制清算
4)基准日—历史日期、当前日期、未来日期
4、资料收集
1)行业及经济环境
2)具体公司资料
3)具体无形资产市场资料
1)所有者内部的资料来源:公司整体情况、无形资产成本收益等财务信息、无形资产寿命期限;
2)前期交易或报价:是否附带条件、是否公平、是否涉及或有付款;
3)无形资产所有者外部资料来源:行业情况、技术发展趋势、经济及人口统计资料、经验交易定价资料;
4)访谈。
5、评估程序
评估问题的确认:
无形资产确认、最大最佳效用分析、 价值类型;
所有者权益及财产权利、 评估基准日。

资料收集与分析:
无形资产特征、历史与前景、财务信息;
外部经济因素、供应与需求、先前销售及许可交易;
三种方法评估。
价值结论:各种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综合;或有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影响;(合法权利、抵押权、隐含条件和环境阻碍、合法性);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一、专有技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专有技术,又称为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两种观点。
(二)特征
1.实用性 2.新颖性
3.价值性 4.保密性
二、和专利技术的区别
1.是否具有保密性
2.对象不同
3.保护方式和期限不同
三、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依据及认定
(一)依据:
1.合同法
2.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评估师的审查要点:
1. 审查技术拥有方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2. 委托方必须出具承诺函
3. 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无形资产评估成本法及案例
1、成本构成
成本的构成要素 --材料成本、人工成本、间接成本、开发商利润
材料成本构成--磁盘、集成电路模板、电影或录音带母带、工程图纸、有版权的模型或样品、手册或手稿复印件等。
人工成本构成--员工全部薪金踏给合同商的所有货币报酬。
间接成本构成--与就业有关的税收和福利、管理和监督工作、支持和秘书工作以及公用工程和经营费用。
开发商利润--外部筹资成本(建设期利息)、自有资金成本、机会成本。
2、数据收集与验证
资料清单
1)总体描述:注册号、协议方式;
2)数量:该组中无形资产的数量;
3)规模标准:各种软件编码的数量;
4)使用年限:开发日期、投入使用日期;
5)原始成本:开发成本和改进成本;
6)退废数据:剩余时间、历史更新率等
数据验证
1)无形资产存在性:现场盘点
2)无形资产完整性:现场盘点
3)数据准确性:核对数据原始文件、会计凭证
4)数据完整性:重建和调整数据集合,确保没有遗漏
5)数据与成本要素的对应关系
3、现行成本趋势系数
一般的方法:估计开发时间和工作量为基础,以现行价格标准计算复原或更新重置成本。
较少的情况下采用系数调整时应注意:
1)证明历史成本数据完整、精确而可信;
2)选择最适用于目标类型无形资产、最适用于无形资产所在企业,以及最适用于从无形资产开发到现行评估日的相关期间的成本趋势系数。
4、贬值的确认和量化
剩余使用寿命—不分割三种贬值
功能性贬值:超额开发成本或超额经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实际销售利润率低于历史或预期;
5、成本法案例

无形资产评估市场法及案例
1、市场法重点关注事项
(l)确实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2)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2、市场法调整因素及价值估算指标
(l)所有权的一揽子合法权利;
(2)特别融资条款或安排;
(3)公平市场交易或非市场交易;
(4)将被应用的行业;
(5)交易的区域;
(6)交易的时间和期间特征;
(7)使用、开发或贬值特征;
(8)交易中包括的其他资产。

(l)平均售价;
(2)平均销售量;
(3)净销售额;
(4)净收益;
(5)净现金流量;
(6)原始成本;
(7)帐面价值。
3、市场法评估步骤
收集和选择数据 --对已选择数据进行分类--验证已选择数据--选择比较单位--量化定价倍数--调整定价倍数--应用定价倍数--调整评估值
4、市场法案例

无形资产评估收益法及案例
1、收益法重点关注事项
(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
(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2、收益法具体方法
(l)超额经济收益量化法;
(2)经济经济成本节约额量化法;
(3)许可使用费或特许使用费减免法;
(4)量化拥有目标无形资产与不拥有无目标无形资产所引起的企业或相似经济单位的整体价值差异法。
3、收益法案例

技术类资产评估案例
一、委估资产内容
委估无形资产为某公司拥有的ABC无线终端核心技术及其与ABC无线终端有关的其他技术和基于这些技术的知识产权,这些技术包括ABC无线终端基带芯片技术、ABC无线终端物理层技术、ABC无线终端高层协议栈技术、ABC手机硬件参考设计方案、ABC无线上网卡硬件参考设计方案等。
该技术为基带芯片(基频)的制造技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在大部分手机中,基频都是最昂贵的半导体元件,随着TFT-LCD显示屏价格的下降,基频正在成为手机中占成本比例最高的元件。不仅如此,基频还决定了手机平台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手机的功能和性能。
二、无形资产性质及权属
委估无形资产均为专利申请技术和专有技术。公司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及时缴纳了申请费及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对某公司提出的专利申请已出具《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予受理。部分技术正在处在专利申请准备过程中,其余技术采用自我保护,某公司对ABC芯片核心技术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
委估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根据财务核算制度,公司将与该技术相关的研发成本均在当期损益列支,因此评估基准日该技术账面价值为零。根据公司提供的成本费用资料统计,委估技术历史成本约***万元。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无账面值,明细如下:
专利明细表

序号 专利名称 受理号/专利号 受理时间 授权时间 备注
1
2
3

三、委估技术存在性的确认
本次委估技术的存在形式通过评估人员现场考察和市场调研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了确认。
1.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技术授权通知书及相关文件的检索,验证了委估申请专利技术的有效性;
2.通过对委估技术的生产设备的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包含了研发实验室、生产厂房、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等技术产业化的,验证本次评估技术实现的物资条件和生产工艺流程完善程度;
3.通过样机外场测试报告、权威部门的测试报告及内部实验报告验证该技术制造产品的性能;
4.通过对委估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实质性考察和用户使用信息,进一步验证了委估技术的技术成熟度。
通过上述几种方式,我们验证了委估技术的真实存在性。
四、技术的垄断与竞争
国内ABC手机芯片研发公司主要有5家:某公司、A、B、C、D。
某公司是芯片研发的先行者,**。
A的优势在于综合解决方案,整体性能优良;
B的集成度比较高,具备GSM经验;
C的技术比较强,算法比较好;
D的物理层、协议栈自主开发,独立性强。
五、技术的保护措施及有效程度
从目前的情况看,委估技术采用申请专利进行技术保护,而且某公司与每一位研发人员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总体说来,某公司技术保护措施是比较有效的,但会承担由于研发人员的流失产生的“泄密”的风险。
六、委估技术产品简介
本次委估技术用于生产基带芯片,改产品专用于制造手机、无线上网卡等无线通信终端领域。
某公司是ABC产业链上基带芯片研发的高科技企业之一,ABC是世界主要三种3G标准之一,通过多年来的开发经验积累和技术沉淀,某公司在ABC标准、手机芯片、协议栈软件、物理层软件、手机解决方案等方面形成了自己鲜明的优势。
七、市场需求分析
八、评估方法
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一般采用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
(一)成本法
鉴于本次采用成本法评估某公司ABC无线终端技术的价值。则假设:所申报待评估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要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由其开发研制过程中投入的相关活劳动费用,如研发人员的劳务、工资福利和奖金等人工费用;物化劳动,如占用的相关计算机硬件设备、场所和耗费的水电能源等费用;及其相应的管理、文档资料的编制、评审等其他间接费用所构成。此外,还应考虑到因投入该软件产品的研发而占用了资本获取它项投资收益的机会报酬,或资本因投入该软件产品的研发而失掉获取它项投资收益报酬的机会损失或增加的投资机会成本,则应按社会或行业的平均报酬予以补偿。
假设开发成本在研制开发过程中均匀投入,本次评估采用基本模型如下:
重置成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资金成本+合理利润
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确定各项重置成本时,采用财务核算法。基本方法是,将研制该资产所消耗的各项支出(包括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费用),按实际情况扣除其中不必要和不合理项目后计算消耗量,按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计算重置成本
(二)收益法
由于技术资产必须与其他有形资产有机结合才能创造收益,在评估过程中,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利润一般无法单独评估测算,通常采用从技术运作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分成的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即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通过采用整体性资产收益的预测途径得到。具体评估办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企业整体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即把企业未来经营中预计的主营业务收入还原为基准日的资本额,再通过技术分成方式得到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现成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评估价值;
α——技术分成率;
Pt——第t期的收益额,本次评估采用的收益口径为销售收入;
r——折现率;
n——折现年限(收益期限)。

成本法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的假设及前提条件
1.委估专利申请技术在申请期满后可获得《专利证书》;
2.委估技术的开发费用在开发过程中均匀投入;
3.计入委估技术开发成本的劳务费用为社会平均水平,劳务人员不享有股权、期权等特殊权利;
4.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5.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6.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委估专利技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评估依据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申请费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资产占有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无形资产开发成本费用明细表及依据的原始凭证;
3.**市社会保障相关标准;
4.评估基准日2007年7月31日银行存贷款利率;
5.其他依据。
三、评估过程
四、评估估算过程说明
(一) 评估模型
(二) 评估技术说明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研制开发成本内容,我们将整个研制过程中必要而且合理的成本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种。直接费用针对每一研制阶段,分为研制人员劳务费、设备和房屋旧费用、材料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并将以上各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分解,使费用具体化、明确化,其中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对公司成立时技术作价的摊销,我们把其单列出计算。间接费用针对整个研制过程,分为办公用品费用、招待费、公务费和其它费用等。

1. ABC无线通信终端技术的研发经费投入
根据提供的历史财务资料,其对ABC无线通信终端技术的研发经费投入共计约**万元,投入详细情况见下表:
表1 ABC无线通信终端技术的研发费用明细表
单位:元
项 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1-7月 合 计
公司经费
人员工资及附加
差旅交通费
固定资产折旧
低值易耗品摊销
办公费
车辆使用费
其他费用
工会经费
业务招待费
职工保险费
咨询费
董事会费
诉讼费
广告宣传费
税金
无形资产摊销
开办费摊销
职工教育费
提取坏账准备
研究开发费
人员工资及附加
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折旧费
无形资产摊销
办公费
材料等费用
其他
其他费用
合 计
2.直接费用
①研发人员及管理人员劳务费
② 设备及房屋折旧费用
③材料费用
3.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包括业务费、公务费、招待费及其他费用等等,是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必须支出的差旅、交通、办公、会务、评审等费用。评估人员根据原始的费用构成情况,扣除了不必要及不合理的支出部分,并考虑现行物价水平合理估算间接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乘以物价调整系数,取得间接费用的重置价值。
该项目的间接费用=**(元)
4.资金成本
5.合理预期利润
6.功能性贬值及经济性贬值
7.评估价值的确定

收益法评估说明

一、评估基本假设
收益预测是无形资产评估的基础,而任何预测都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进行的,对企业未来收益预测建立在下列条件下:
1.假设委托评估之资产在2007年7月31日后不改变用途仍持续使用;
2.假设未来该项技术项目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其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3.除非另有说明,假设该项技术项目未来公司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4.资产占有方在客观上有能力、主观上有愿望实现该技术产品所能达到预期质量和销量;
5.项目相关的地区及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产生大的变更,所遵循的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及社会政治和经济政策与现时无重大变化;
6.有关信贷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7.假设折现年限内将不会遇到重大的销售货款回收方面的问题(即坏账情况);
8.本次评估在进行收益预测时仅以国内市场份额为限进行估值,未考虑来来源于国际市场的收益,但作为3G通信标准之一,国际上已有国家为TDD分配了频率空间,因此客观上存在国际市场收益,但由于该部分收益预测不确定性较大,因此本次评估未予考虑;
9.本次评估对委估无形资产经济寿命预测以有限年期计算,但作为3G通信技术平台,它为研发后续的通信技术提供一个切入点,因此,理论上在TD技术淘汰后其仍具有一定价值,但考虑到该剩余价值估算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本次评估对其不予考虑;
10.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企业重大不利影响。
二、评估方法
1.评估模型
2.技术分成率的确定
3.折现率的确定
三、宏观经济环境发展趋势分析
四、技术应用产品市场及竞争分析
(一)关于3G标准ABC的简介
(二)3G全球发展状况
(三)ABC的发展状况
(四)ABC终端市场容量分析
(五)ABC制式基带芯片的研发状况及竞争分析
五、技术应用产品经营业绩预测
(一)基带芯片的销售收入
(二)无线网卡的销售收入
(三)协议栈销售收入预测
(四)直放站模块和路测仪的销售收入

六、重要技术参数的确定
(一)技术经济寿命
(二)技术分成率
(三)折现率
七、评估结论
经评估,委托评估的专有技术评估值为**万元,收益预测及评估结果见下表:

某公司ABC技术资产收益预测及评估结果表
单位:万元
收入类别 计量项目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手机基带芯片销售 数量(万部)
单价(元/部)
收入金额(万)元)
协议栈软件 数量(万部)
单价(元/部)
收入金额(万元)
路测仪表系列 数量(万部)
单价(元/套)
收入金额(万)元)
上网卡 数量(万部)
单价(元/套)
收入金额(万)元)
直放站模块 数量(万部)
单价(元/套)
收入金额(万)元)
销售收入合计(万元)
后续研发支出
3G技术分成率
3G技术贡献收入
现金流入
折现率(20.00%)
3G技术贡献现值
评估价值

教师简介

季珉,女,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注册土地估价师,保险公估人,高级经济师;岳华德威资产评估公司总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责任鉴定委员会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女评估师委员会委员;资产评估准则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评估项目审核专家组成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项目审核专家组成员。
在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负责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百余个,涉及资产总额数百亿元;在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资产评估质量控制工作,具体包括制定资产评估质量管理文件及本所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内部及外部课题研究、报告的三级复核、集团所专业培训、资产评估数据库建设、资产评估外聘专家管理等。

7. 目前无形资产所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评估中所存在的问题

①法律失范。无形资产的评估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进行的,是以国家的政策规范为依据的,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无论何种形式的无形资产的评估都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规范。但是某些评估机构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做出了许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来,使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出现了失范现象。有些企业在没有产权变动的情况下,聘请或者委托资产评估其“商誉”,有的还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其价值。这就严重地违背了国家有关严格禁止没有产权交易目的的商誉评估公布的规定。企业和广告部门向公众公布没有法律效力的信息,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的竞争法和广告法,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某些评估机构不服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评估目的,不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估结论。有些评估机构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不是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甚至应企业的要求,动辄就把企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为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如果这种现象任其自然,则势必有搞乱评估行业秩序的现实危险。有些评估机构未取得合法的评估资格,或者聘用了没有评估资格的人担任评估人员。

②方法失范。无形资产评估应该建立在科学的评估体系上,其评估方法和价值参数的选取是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的。可是某些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评估方法和价值参数的选取存在着许多不科学、不严谨之处。主要表现在:评估方法选择不当,图简单、贪省事,只选择比较容易的评估方法,不愿做认真的、细致的、全面的评估工作;评估的价值参数和技术参数不当,或是由于业务水平不高,或是由于职业道德水平不高,从而导致评估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评估的分析调查方法和计算公式选择不准确,或计算出现严重失误,从而导致评估的失范。

③伦理失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同有形资产的评估相比要复杂得多,在评估过程中,经办人的主观因素所占比重也要大得多。评估的结论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估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好坏和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高低。评估行业的职业伦理要求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尽一切努力使评估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细致,使评估结论客观、公正,而不能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追求某种轰动效应,使评估工作出现随意性。但是某些评估机构不是由于具体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的问题而导致结论失真,而是因为主观上的原因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而导致出现假数据或假结论,这就不是一个业务技术方面的问题,而是一个典型的伦理问题。近几年资产评估业务需求的激增,资产评估机构的数量也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增加,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也随之增加,这种增加既有必然性又带有盲目性,其不利的一面就是评估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一些评估机构的人员素质、结构、数量都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了无形资产评估质量。

(2)对策和建议

①尽快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使无形资产评估业有法可依。无形资产评估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为了适应市场需要,一些地方己相继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或法规,如河南、深圳等地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地方或行业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评估方法、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势必影响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和国内外市场的衔接。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业的政策法规体系,来调整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以及占有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种种关系,界定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各种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性质、功能、种类、形式、标准和职业道德。保障无形资产的占有者、使有者的各种权益。促使无形资产资源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下,实现合理流动,达到优化配置提高全社会无形资产的效益。这些政策法规应该包括:“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条例”,明确评估的范围、程序、评估方法、评估结构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等:“技术评估师管理条例”,技术评估师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应明确其资格考试,认定登记业务范围,评估规则,管理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其他行规行法和职业道德等。

全国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或条例,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科学地规范全国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也应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无形资产评估法规,使全国各地的无形资产评估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促进无形资产评估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务院已经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全国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领导。无形资产评估机构除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结合无形资产权利化特征和无形资产保密性极强的特点,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串通作弊,使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构成侵权的,应负连带责任;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由于泄密或窃密,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②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规范评估行为。全国各地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是综合性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也可以是专门性的技术、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等评估机构,并应逐步设立,进行试点,决不可以一哄而上,盲目设立,还应确实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队伍的培训工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尽快按照科学、统一、效能的原则,扶持和建立一批按照市场规律运作的无形资产专职评估机构,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武装起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脱离任何行政主体,遵循真实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依法执业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建立应经省级以上的国资、科技等部门的资格认证,业务上受上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另外,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应利用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等各种手段,收集和处理各种市场信息,建立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信息服务。

③按照国际惯例,建立技术评估师制度。无形资产评估业是依托科学技术和其他知识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新兴行业。无形资产评估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创造性及复杂性等行业特征。这就要求无形资产评估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科学态度,广阔的知识视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等。然而,目前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从业人员中大多是科技人员或财会人员,对干他们来说,这是一个崭新的领域,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巧,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新的专业及财会知识等。这就使得处于起步阶段的无形资产评估业远远满足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更不用说与国际市场接轨。所以,迫切需要建立对无形资产评估的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择优选拔、严格录用,建立起规范、科学的技术评估师资格认证制度,尽快建立一支富有献身精神,熟悉评估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无形资产评估专业队伍,为我国无形资产评估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人才支撑,为无形资产评估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债权人敢于接受知识产权担保除了首先要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能够有顺畅的渠道实现知识产权的变现,因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本身并不需要抵押的知识产权。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和平台。

首先,加强无形资产交易立法,制定专门的无形财产交易法规,依法规范无形财产交易行为;

其次,应当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对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实现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共享。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在统一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上构建制造业、海洋、农业、中医药、食品等不同专业和领域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形成大规模、高质量、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库群,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快捷、便利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再次,整合现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专利交易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统一建立包括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同时开通网上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8. 关于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1)、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确认的前提。即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项目,必须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2)、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无形资产确认的基本条件之一。

会计实务中,要确定无形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实施职业判断。在实施职业判断时,需要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企业是否有足够的人力资源、高素质的管理队伍、相关的硬件设备、相关的原材料等来配合无形资产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等内在因素。

(3)、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无形资产确认的又一项基本条件。对于无形资产来说,这个条件显得十分重要。

比如:企业自创商誉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自创商誉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却难以计量,因而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8)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为单位提供服务潜力扩展阅读

无形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其中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1)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2)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是指不为外界所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护的,可以带来经济效益的各种技术和诀窍。

(3)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4)著作权:制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

(5)特许权:又称经营特许权,专营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9. 无形资产如何才能评估,有什么比较大的作用吗

无形资产的评估与来其作用是源相辅相成的,不同作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讲,无形资产只有在转让、对外投资、确定入账价值、抵押、抵债、兼并或清算时才进行评估。依据无形资产的不同作用,采取的具体评估方法也不同,主要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
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作用就是为持有者、使用者提供专业的价值依据,而这种专业价值依据是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遵循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得出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结论。

10. 无形资产预计无法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需要提前转入当期损益,在税务方面应该做备案吗需要哪些资料

信息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层出不穷,为提高管理效率,某企业在2009年8月将销售管理软件系统提前报废,产生无形资产损失100万元,并计入到“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关于该笔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在不同的理解。

企业认为,损失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却认为不妥。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为何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对于这一问题,税法上是否有明确的说法?企业在碰到此类问题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的税收利益呢?在老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明确规定,无形资产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但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财产损失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废止。

那么,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无形资产损失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税法怎么说?

关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主要反映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下称“财税〔2009〕5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下称“国税发〔2009〕88号文”)等政策规定中。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关于损失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法律渊源。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损失包括的范围,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实施条例》对“其他损失”的解释是:“这是一个兜底条款,以防止前面列举的不全面,因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形态多样,变化多端,纯粹的列举可能无法穷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损失类别。增加这个兜底条款,意在表明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允许扣除”。

3.为进一步明确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9〕57号文件。它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该通知的规范对象是包括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的,但通知没有对“其他损失”的定义、扣除等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也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财税〔2009〕57号文件下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印发了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尤其是程序性问题做了明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显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所指的资产损失,是不包括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的。

有观点认为,既然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没有明确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其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范的只是文件明确列举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损失不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范对象。既然如此,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为由判定无形资产不能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明显不当。

笔者认为,现行无形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依据,只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以及财税〔2009〕57号文件。根据这些税收规定及精神,无形资产损失作为其他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实务怎么做?

关于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实务中还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允许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限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

并非所有的无形资产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也是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的运用,即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因此,对于那些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无形资产,其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2.允许税前扣除的无形资产损失,限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净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扣除。因此,企业获得的相应保险赔款或者责任人赔偿的部分,不属于企业发生的实际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3.在实务中,企业要就无形资产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做好沟通。根据现行税收规定,无形资产是允许税前扣除的,但税务处理的具体程序,税法并未明确规定,比如,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具体是指哪些,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等等。这些都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及时做好沟通,以最大限度避免公司税收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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