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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01 18:46:32

『壹』 增值税视同销售

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货物发生转移应该在当地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贰』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视同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行为扩展阅读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叁』 什么是视同销售,怎么判定呢

之了回答:
按照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等等一系列的要求符合规定即可。

『肆』 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否需视同销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内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伍』 2016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有哪些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八种业务需要视同销售: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本次营改增,《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纳税人发生以上业务,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

『陆』 视同销售如何界定,存在哪些情形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意义有哪些

之了回答:
视同销售: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情形;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外购:用于投资、分配、赠送,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无论对内还是对外,都要视同销售,凡是外购的货物,只有对外视同销售。
此外:
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十项)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提示】上述2项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A.向购货方开具发票;B.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没有说购进)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没有说购进)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义:防止企业通过特殊方式减少纳税,补足漏洞,保证税务链条的完整性。

『柒』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7)视同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行为扩展阅读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参考资料

网络-视同销售



『捌』 无偿出租算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吗

无偿出租算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下列规定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版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权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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