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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是否需要摊销

发布时间:2022-07-05 05:13:22

❶ 已有探矿权,探矿权价款已全额缴纳,目前正在申请办理采矿权,请问需要再缴纳采矿权价款吗

不需要,已经缴纳了探矿权价款在办理探转采的时候是不需要在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但是相关税费还是要交的。比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

❷ 地质找矿体制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

地质找矿的体制和机制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要构建地质找矿新体制和新机制,就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为此,首先要给地质找矿一个正确的产业定位。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地质找矿可以分为公益性的和商业性的,以寻找矿业权为目的并追求盈利的地质找矿,属于商业性地质找矿,其产业定位应当是矿业的一部分。即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第二产业B门类,称之为“采矿业”。理由是:

(1)从矿业完整的生产流程看,必然包括两大阶段,即矿产勘查和矿产开采。因为矿产资源绝大部分都埋藏在地下,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不经过勘查就不知道它的数量、质量、空间位置等。所以对隐性的矿产资源,在开采之前,必须先找到它、探明它。找矿是为了开矿,开矿必须找矿。在现实中,许多找矿和开矿活动就是由一支队伍进行的,称之为“探采结合”,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紫金矿业。“探采结合”如此,“探采分离”也并不能改变它的产业性质。

(2)从资金补偿看,所有的探矿权、采矿权的投入补偿,最终都来源于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在“探采结合”的企业中,探矿权、采矿权成本通过摊销逐步进入矿产品成本;在“探采分离”的企业中,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通过开采企业购入,形成资产,再逐步进入矿产品成本。他们的区别在于:“探采结合”是以成本进入;“探采分离”是以价款进入(有升值)。但是不管以什么形式进入矿产品成本,最终的补偿都要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解决。从理论上说,如果矿产品卖不出去,探矿和采矿的资金链都要断裂。从这个意义说,矿产勘查投入真正的长效机制,必须建立在它的正确产业定位上。

(3)从经济利益的相关性看,探矿和采矿成本是可以互让互补的。在矿产品价格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如果探矿成本高,而采矿成本低,两者之和仍然有利可图,是可以接受的。如危机矿山就地就近找矿,可以容纳较高的探矿成本。如果探矿成本低,而采矿成本高,两者之和无利可图,是不可以接受的。这说明探矿权价格的形成,主要不是在于与其他产品的对比,而是在于自产矿产品成本的可容性。

这个定位说明,商业性地质找矿既然是矿业的一部分,它就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业经济活动规律。结合当前地质找矿的实际情况,特别应当重视如下4点:

(1)商业性矿产勘查必须接受市场的配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之一,就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我国矿产品生产绝大多数已经是市场配置了,即在哪开矿、开什么矿,在微观层面上不是由政府决定,而是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决定的。这种格局必然要求作为矿业生产要素的矿业权生产必须接受市场的配置。但是,在现实中,在“探采分离”体制的运作中,相当一部分非企业地质找矿主体不重视市场配置。在他们看来,只要找到矿,就能缓解资源瓶颈,为国家作贡献。至于找到矿之后是否符合市场的需求,并不重要。所以他们强烈要求国家出资找矿,不受市场约束。这对商业性地质找矿主体来说是很危险的,因为它将造成资金链的断裂。

(2)商业性地质找矿投入必须资本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会计理论,若一项支出的效益长于一个会计周期,则该项支出就应予资本化,计入该项长期资产,并在该项长期资产耗用的期间确认为费用;若一项支出的效益仅限于一个会计期间,则此项支出就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即应在支出期间确认为费用。显然,大量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前一种。但是,在当前我国固体矿产勘查的投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投入主体不搞资本化,而实行费用化,即全部在当期核销勘查投入。这种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做法,其危害是很大的。首先,它不能真实地反映矿业权的成本,必然无法通过成本约束来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其结果必然形成高成本、低效益的矿业权。其次,这种做法使那些投入资本化的主体面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被挤出市场之外。长此下去,矿业权市场将不是优胜劣汰。

(3)商业性地质找矿成果必须是谁投资,谁受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性经营活动都是以资本为核心开展的,追求的是资本的增值,国家通过法律保护资本的合法权益。这个权益具体到矿业权上,就是全部收入减去全部成本的剩余。成本中包括银行贷款的利息、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消耗的原材料费用、提取的折旧费,以及管理费等。这些成本在矿业权通过转让获得收益之前已经付出。作为生产要素,在初次分配中已经拿回自己的回报,与投资者已经两清了。至于矿业权转让后获得的收益后与成本对比是盈余还是亏损,它们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是“谁投资,谁受益”的确切含义。但是,在地质找矿的现实中,出现了技术劳务要分享资本收益的主张,并用“知识产权”加以佐证。

这显然需要作具体分析:如果出资者为了调动技术劳务持有者的积极性,同意他们以技术、知识入股,或同意分享一定比例的收益,那当然是可以的;如果说矿业权是知识产权,并以此要求分利,那是不能成立的。

(4)商业性地质找矿成果的财产权必须给予保护。保护所有者财产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明确,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所有者具有法律规定的权能,其合法权益必须受到保护。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物权常常受到侵犯,严重干扰了矿业权的正常运作。侵权者常常以“国家出资”或“资源国家所有”为借口,强行买断或占有矿业权。这是不能允许的。即使是国家出资,但不是国家直接投资,而是通过国有地勘单位出资,政府也不能收回。因为它属于法人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正是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认可和保护,才能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体制和机制。

❸ 评估的采矿权价值如何入账

可以根据评估价值入账,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 贷:资本公积等相关科目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 社会 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 经济 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 研究 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 方法 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 发展 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采用该摊销 方法 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 企业 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 科学 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 目前 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外围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外围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外围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外围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❹ 探矿权采矿权进入了无形资产可不可以摊销,分几年摊销

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不低于10年;
特殊情况下,(1)对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回准的软答件类无形资产,最短可为2年:
(2)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年限进行摊销。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❺ 矿业会计处理方法

1、采购原材料入库:坑木、皮柴、棵子、炸药等
借: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原材料的出库:(根据每月汇总数处理:上月结存+本月购进—月末结存=本月消耗)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贷: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3、原煤生产过程中的 工资、折旧费用、(水)电

(1)记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2)记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水电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水电费

贷:库存现金 (若有预提:贷:预提费用——水电费)

4、原煤入库:(根据本月汇总出煤数量)

借:库存商品——原煤

贷: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5、原煤销售: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煤(X /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X)

注:上述计算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其中变量X 是该原煤的实际销售额

6、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煤

贷:库存商品——原煤

7、税金的计算:

(1)增值税:

增值税=收款 / 1.06 *0.6

(2)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资源税

(3)城建税:

城建税=增值税 * 7%

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 * 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及附加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14%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1.5%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❻ 集团公司购入探矿权 会计处理怎么做

探矿权的会计处理在新准则下应遵循第27号准则,即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一般做法是将其作为勘探成本的组成部分,如果取得地质成果的,则进一步转入地质成果成本;转为采矿权的,可计入采矿权成本。如果未能获得地质成果的,则费用化处理。

一般企业为外购探矿权进行自建或委托勘探,初始取得时

1、如果已勘探完毕,且探明了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以计入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如继续申请采矿权,其获得采矿权的当期,可将其摊余价值+采矿权价款再一并计入采矿权价值,按照采矿权期限摊销。

另说明一下,由于不管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其期限一般都可以无偿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证件的期限摊销不是很合理。采矿权可以按照储量报告剩余储量(经济可采部分)和实际产量(亦或简化为核定的年产量)进行摊销。而探矿权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矿权证书的期限,不知道各位高手有何新的建议?在此也拜求一下

2、如果已进入详查阶段或者已部分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考虑计入在建工程(或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并将勘探费进行资本化,期末根据探明储量情况测算是否减值。待勘探完成时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后续同1。

3、如果仅处于普查阶段且未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在探矿权证所属期间进行摊销。同时,此期间勘探费也应该费用化(也可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中转核算,以便统计勘探项目累计支出情况,方便日后报备政府部门),待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后,进入资本化阶段,可参照2。

❼ 企业购买的矿山采矿权费用入什么科目

采矿权费用计入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

矿山购置费
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分别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采矿权,采矿权按按开采权年限进行摊销,土地使用权按使用权年限进行摊销。采矿设施什么的入固定资产。

实务操作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如果后来又取得该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❽ 探矿权中介费属于无形资产么

探矿权中介费不属于无形资产,因为取得探矿权尚不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是否能够生产产品,所以探矿权中介费应当费用化;以后取得采矿权后,其采矿权可以资本化,并随产矿量摊销。
供参考。

❾ 探矿权转让技术服务费是否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探矿权的有效期分摊,如果可以,摊销时入什么科目

可以。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❿ 企业的出资取得探矿权怎样计提折旧

计入无形资产按探矿权年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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