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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2-08-15 15:42:43

Ⅰ 个体工商户扣除标准是什么

1.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在此之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曾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自2011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根据财税〔2018〕9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根据2018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各阶段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见表4-4。

表4-4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3.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五险一金”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保险的扣除。

为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财产保险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三项经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该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薪金总额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额。

自2018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借款费用

《计税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规定扣除。

6.利息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明确,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7.汇兑损失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业务招待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同。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15年以前,自2008年1月1日起,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开办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开办费既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摊销。

11.劳动保护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国家机关均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做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这里年度会计利润是大于零的数额,没有利润不能扣除。对企业发生的会计差错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更正,按调整后的大于零的年度会计利润计算扣除限额。

13.赞助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4.研发支出

为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计税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5.规费的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6.固定资产租赁费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7.混用费用的扣除

《计税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这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处理不同。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件发布)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4-3?多选

下列有关某个体工商户2018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税前据实扣除

B.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C.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D.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E.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

【答案】ACD

【解析】选项B错误。200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务招待费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相同,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选项E错误。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Ⅱ 无形资产买卖需要交什么税

无形资产使用和转让涉及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1.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所谓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和转让著作权

2.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其中纳税人因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其他所得的一部分。

3.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应税所得项目的第六项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4.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合同、书据等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人,各自就所持凭证的金额纳税。其中,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包括无形资产中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让书据。

5.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6.契税。契税是因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时,依据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契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无形资产的内容。

7.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既然营业税是其计税之一,那么转让无形资产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Ⅲ 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企业

不属于企业,企业属于法人单位,而个体工商户用户属于自然人。

Ⅳ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一览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及标准一览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得知: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Ⅳ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个体工商户无形资产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Ⅵ 个体工商户准予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有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4.损失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其他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Ⅶ 个体工商户转让无形资产如何处理

这个要看具体什么无形资产的吧。 可以计入财务报表的无形资产专 一般也就是 专利权 商标属 非专利性技术 著作权 版权 等 这些是可以估值然后直接转让的。 其他的 人力资源、企业家自身价值等价值评估;特许经营权、排污权、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评估;分销渠道、重大客户名单、长期供销合同等价值评估。 这些可以估值 但是 不能走财务报表的流程 只能参考或者 商务谈判用。

Ⅷ 无形资产买卖需要交什么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转让价款,征收5%的营业税。

出售无形内资产的会容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

(8)个体工商户无形资产扩展阅读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时,其转让收入的核算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核算相同,只是结转转让成本的方法不一样。由于企业转让的只是使用权,企业仍保留对此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此项无形资产仍为企业的资产,不能从账上冲销掉。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成本,只是履行出让合同所规定义务发生的费用(如服务费等)。因而结转转让成本时,应按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贷记 “银行存款”等账户。

Ⅸ 有偿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个和不动产都视同销售吗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版以权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 不动产视同其发生了应税行为,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与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行为的范畴,体现了 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况,排除在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要注意区别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以及非营业活动三者的不同,准确把 握征税与不征税的处理原则。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适用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款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其 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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