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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不用摊销

发布时间:2022-08-18 21:55:09

⑴ 商誉可否分摊其分摊额和减值准备可否税前列支

问题描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第十三条: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请问,商誉的后续计量,是否可以分摊,其分摊额和减值准备能否在税前列支?
问题答复: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商誉不再进行摊销,而是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税法上只认可坏账准备(0.5%),其他准备一律不予认可,当然包括商誉减值准备。所以,如果商誉计提了减值准备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⑵ 商誉在无形资产中分离,如何摊销

除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其它商誉属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所得税法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

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由此可见,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所以商誉不可以摊销。

(2)商誉不用摊销扩展阅读:

一、核算

1、摊销范围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进行摊销,通常将其残值视为零。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但要计提减值准备。

2、摊销时间企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当月起开始摊销,处置当月不再摊销。

3、去向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

出租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二、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摊销是这样规定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按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未规定)或法律规定使用年限(合同未规定)或合同规定与法律规定(两者均规定)受益年限中较短者作为其摊销年限进行摊销,

再或者,合同、法律均未规定,则摊销年限不应少于10年。

正如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充分考虑该项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也不能如此简单的全额直线摊销,而应有些变化。

⑶ 企业商誉税法规定中可以摊销吗

新准则里面,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了,所以它不可以摊销。

⑷ 商誉权的摊销年限按新会计制度有什么规定

按新会计制度,商誉不再摊销。
对商誉的性质,早在19世纪末期就存在争论,直到现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仍然存在分歧。目前,会计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是:①商誉代表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收购价格与其公平价值之差额”。②商誉代表企业所具有的超额盈利能力,也就是说,商誉是能为企业带来预期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收购价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之间的差额,并不能代表商誉的性质,而且,将这种差额全部归结为商誉是极其武断和危险的,它不利于对企业盈利能力作出合理预测。事实上,收购企业愿意以超过被收购企业公允市价的代价来收购另一家企业,往往是出于自身战略发展的需要,而超额盈利能力仅仅是其中可能的原因之一。因此,商誉的本质只能是超额盈利能力,而那种将商誉视为差额的观点应该摒弃。
第一,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或《资产减值》等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一般是公允价值,而税法上的投资成本也为公允价值,所以,在合并或初始投资时,财务上或税法上在新准则下没有差异。
第二,新准则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大量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负商誉在当期即确认为收益,法律界或会计界有不同的观点,而我国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通用的方法,计入当期收益,对报表盈余难免会产生影响。
另外,商誉是能使企业中的人、财、物等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一种“最佳状态”的客观存在。其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它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所产生的。依据商誉的取得方式,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由于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而形成的商誉;其他商誉即是自创商誉或称之为非外购商誉。商誉的构成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它们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共同反映和影响商誉。由此可见,商誉主要是由一些不可以量化的因素组成的。即使是外购的商誉,其购买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其所包含的诸多不可量化的因素。所以商誉不可以摊销。

⑸ 判断题: 1、 我国外购商誉不予摊销。 2、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间不得随意转换

商誉是一种永久性、长期持有的资产,不予摊销 它和无形资产是不一样的 无形资产是可辨认的,商誉是和企业的整体价值合在一起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将二者分开了。因此,不能和无形资产一样摊销。所以,我觉得应该是错的。

企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⑹ 哪些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由于税法规定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实行加计扣除,即按照研发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项目,所以说,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所提取的摊销额,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计算缴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否则容易造成双重扣除。
二、自创商誉。自创商誉的实质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依赖于多种因素,如拥有较高的品牌度,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水平,稳定的客户资源,优越的地理位置等等。这种能力在被买卖之前称之为自创商誉,被买卖后确认为商誉。自创商誉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主要是基于:第一,既然在资产评估时都不能准确确定并分摊到可识别资产上(如果能够确定就应该反映到评估价格上),因此,将其作为资产并摊销不尽合理。第二,即使在会计制度方面,世界各国对商誉的确认也是有争议的。美国甚至在会计制度中也不允许商誉的摊销。第三,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现,形成商誉的因素企业难以控制。第四,商誉的价值并没有损耗,即使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应该摊销。事实上,世界上多数国家税法都不允许商誉摊销。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项目必须从根源与性质上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税法不允许其计提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作为兜底,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必须要有明文规定。

⑺ 商誉是计提减值准备好还是摊销好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要求商誉是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商誉不是无形资产,因此没有摊销一说。专
商誉属是无法辨认的,因此它的价值和整体有关。企业关门,商誉也就不存在,没有市价。
根据相关准则规定在计提减值时要将其还原成完全商誉:比如持股80%的商誉是800,那么测减值时候要将20%的商誉合并计算。800/80%=1000,最后根据资产减值幅度减抵减商誉的价值。

⑻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商誉的摊销或减值处理吗

没有,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是没有商誉的摊销和减值的。只有企业会计准则中才有。

⑼ 外购商誉可以摊销吗

不可以,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均不可以摊销扣除,但外购商誉可以作为成本项目处理,即《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⑽ 为什么商誉只能进行减值测试,而不能摊销呢

今年的新准则里面,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了,所以它不可以摊销,但是商誉仍属于资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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