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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对价为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2-09-23 09:52:04

『壹』 外购技术算成本还是算无形资产

您好,外购抄的时候您要做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购买这个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对价其实就是成本,当然它不像自主研发要经过“研发支出”来过账,所以假如硬要规定的话,应该算是无形资产比较符合。
希望可以帮助你~

『贰』 什么叫“支付对价”呢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新生事物,是一种新型的会计事项,现行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做出规范。因此,必须把支付对价与股权分置的历史和现状结合起来进行剖析,找出其本质以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

支付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违约赔偿。

(2)支付对价为无形资产扩展阅读

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

《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

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

『叁』 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无形资产支付合并对价的按照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

你好,
很高兴你为回答问题!

解析: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对合并成本的初始确认,会计准则做出的规定是,以投资者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作为投资合并成本的。这里强调的是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且在合并过程中是不确认损益的。
但是作为投资方其投资用的无形资产,是相当于用无形资产的处置后的所得在再进行投资一样,这是两个环节上的,而非同一个环节,其处置无形资产环节的上利得是应当确认的。也就是说,你应当将这笔处理看作是两笔经济业务的合并处理,视同分解的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无形资产 4000
营业外收入 1000
然后再:
借:长期股权投资 6200
贷:银行存款 5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200
这样两笔合并后,就是题中的处理了,这是两个环节上的处理,即一是处置非流动资产,二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里面有的一个虚拟的“银行存款”的。只有第二笔处理才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准则所规定的,不允许其确认损益。
这里说的不认公允是指,不认同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公允,而不是投资者作为对价资产的公允。不要理解错了,否则学习过程中的问题可就真得少不了!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肆』 老师,请问中级会计实务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为支付对价,购

注意存货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账面结转,公允和账面价值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伍』 简答题: 无形资产的特征是什么

无形资产的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

2、具有可辨认性;

3、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专业服务费、测试费、注册费等)。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无形资产初始成本中:

1、为引入新产品进行宣传发生的广告费(计入销售费用);

2、无形资产已经达到预定用途以后发生的费用,如:员工的培训费(计入管理费用)。

(5)支付对价为无形资产扩展阅读

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通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和“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归集。

1、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研究阶段支出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

—资本化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2、期末,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期末,研发支出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列入“开发支出”(非流动资产)项目的。

3、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在无形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成本。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陆』 商誉属不属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但是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所以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必要时需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填列。

『柒』 新准则下无形资产与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有何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

原准则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商誉;

新准则仅包括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范。

②企业内部研发费用

原准则: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准则: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③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无形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摊销

A、摊销方法

原准则: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确定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新准则: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企业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无法可靠确定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B、摊销年限

原准则:摊销年限为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C、残值

原准则:无形资产摊销时不考虑残值;

新准则:考虑残值。

⑤减值:原准则允许转回;新准则不允许转回。

⑥新准则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对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以及未来经济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进行复核的规定。

『捌』 支付对价的基本概念

(1)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支付对价引起原非流通股股东和原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的变化,即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从而导致会计中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变化、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化。按照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的规定,是否将被投资单位纳入投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而是否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主要看投资企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认真贯彻明晰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产物,它将对会计主体产生长期、较大的影响,因此要求会计记录准确、清晰以便于理解和使用。 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付现、权证等,获得的是一种流通权。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确认支付对价,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只确认已实际发生的金额,其余损失则在行权日确认。
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计量。支付对价具体表现:①送股(缩股)用送出(减少)股份的投资成本(股份数×每股成本)加上按该比例应转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准备之和计量;②付现用实际发生金额计量;③权证用申请发行的实际支出加行权日的行权价格与当日的收盘价的损失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分设“投资成本”、“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股权投资差额”四个明细科目。支付对价不属于损益调整和股权投资准备的性质。在权益法下,投资成本被界定为投资企业取得投资的初始成本,也不适合核算对价。权衡之后可以看出,由于将支付对价作为投资成本的追加,因此将其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比较合适。《企业会计制度》列举了股权投资差额的三种情形,虽然尚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但已经表明股权投资差额的用途在于记录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昔份额的差额。支付对价可视为这种差额,在“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核算。
将支付对价在“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中核算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不足。如将支付对价与原股权投资差额混淆,则不便于以后对其进行调整,影响了会计分析与评价,不符合明晰性、重要性原则。笔者认为,应设置“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用于核算股权分置改革中经济事项的调整。当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贷:现金(或银行存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股权投资差额、——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准备。会计期末调整时,“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余额在借方,表示待转支付对价。 (1)违约赔偿观将支付讨价费用化。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违约金具有弥补流通股股东损失的性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因违约而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以营业外支出列支。这显然形成了一项费用,并在损益表中反映。其分录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违约赔偿观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首先是赔偿对象的认定,存在着是赔偿申购新股的股东还是赔偿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的投资者的问题。其次是赔偿额度的认定,存在着是补偿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的全部损失还是扣除其中的系统性风险部分的问题。再次,支付对价费用化直接影响着大股东的业绩和考核指标,也关系到再融资和股票特别处理等问题。这就违背了支付对价的本意,容易形成股权分置改革的阻力。
(2)流通权观将支付对价资本化。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符合会计上的资本支出条件。首先,支付对价符合资产的定义,流通权有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未来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股权分置改革以对价方式承认流通权是具有价值的。其次,支付对价可以用货币计量,无论何种形式的对价(股份、现金或权证)都具有明确的金额或具备可以量化的条件。再次,支付对价“ 资产”与支付违约“费用”相比,前者在经济后果方面更容易被接受。尤其是资本化处理解决了国有资产单位出于资产保值增值考虑而对股权分置改革积极性不高的现实问题,也可以防止对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包括上市公司)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最后,符合长期资产的时间要求,非流通股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虽然获得流通权,但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是解决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减持股份,其投资目的仍是长期持有。不少公司配合对价方案做出了稳定股价的承诺,如增持计划、减持底价、回购计划、锁定流通期限等。所以,流通权具有资本化的条件。从会计要素的具体分类项目来看,流通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
舍“资产摊销”而取“成本配比”。笔者认为,非流通股为实现同股同权支付的对价是附会在流通股上的一项权利,它并不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损耗,只会因实现流通(或称减持股份)而兑现。因此,不应对支付对价形成的长期投资进行分期摊销处理。原非流通股股东期末结转分录为:借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持有期间不摊销,待减持变现时,用流通性溢价与支付对价配比来计算损益。其企业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无形资产——流通权”科目。
流通权观更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的精神,不影响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更容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接受。另外,它也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原则,容易被财会人员理解、执行。
(3)权益补偿观将支付对价冲销权益。支付对价是针对过去的制度缺陷而产生的,非流通股股东将过去多得的权益补偿给流通股股东,以实现同股同权。其会计分录为:借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对价”科目。
权益的补偿观虽然不影响经营成果,但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考核,不易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有悖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初衷。 流通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
流通股股东是对价的接受者,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按自然除权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流通股股东一方面获得新增股份、现金和权证,另一方面损失原有股份的市值,其结果是既不受益也不受损。送股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缩股不作记录;付现冲减投资成本。认购权证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的价格无法确定,因此其是一项或有资产,持有期间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若在行权日之前转让,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小于或等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购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认沽权证是一种保底卖出价格承诺,持有期间在备查账簿或表外科目记录。行权之日,若股票市价小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市价与行权价格之差,其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核销记录;若股票市价大于行权价格,则认沽权证的价值为零,核销记录。
股权分置改革涉及上市公司股本的变化。其具体表现为:对价采取送股则总股本不变,股本明细变化,在股本账户内调整;对价采取缩股则总股本减少,股本明细变化,将减少的股本金额转入资本公积;认股权证发行股份按增发处理;付现、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则不涉及上市公司。

『玖』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作为支付对价,需要记销项税额嘛非同一控制呢

您好!

企业合并以抄固定资产袭、无形资产作为支付对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都需要计算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都对此类业务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例外情形: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拾』 什么叫做对价什么叫做支付对价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支付对价:是合同法学上履行里的概念,指的是在双务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对待给负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交付货物合支付货款的义务。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不可能完全实行等价交换。

拓展知识: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起源:

对价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按照英美法的“获益——受损规则”,如果要约人从交易中获益,那么这种获益就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如果承诺人因立约而受损,那么这种损失也是其作出允诺的充分约因。也就是说,获益与受损都是允诺的约因。 约因是一种限制契约责任范围的工具。一般认为,不具有约因的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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