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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使用费向海关申报

发布时间:2023-01-12 18:25:42

⑴ 海关特许权使用费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实际上企业通过非贸渠道对外支付的费用并不局限于为获得上述几种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情况,因此,就会出现有的征、有的不征的现象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⑵ 拿商标给他人使用,没有开票如何申报特许权

近几年来,随着新型服务贸易在全球贸易中地位逐步提升,而我国在服务贸易中又存在大量的逆差,我国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量也越来越大。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既涉及海关税收(本文中的海关税收特指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也涉及国内税收,因此无论海关还是税务机关都加强了对特许权使用费纳税情况的监管。这就需要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企业按照海关以及税务相关法律要求做好各类申报工作并依法纳税。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从国内税收、海关税收以及贸易统计等视角来说,不同视角下特许权使用费有不同的定义。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从国内税收视角来看,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则较为复杂。由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预提税等税种,各税种以及税收协定对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也有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与《审价办法》相比,两者列举的特许权种类有所不同,名称也有差异,如《审价办法》称之为专有技术,而实施条例称之为非专利技术。
在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列举则更为详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2015年签订)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和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或其他类似无形财产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总体看来,海关税收以及国内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界定是近似的,因此在我国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会同时受到税务机关以及海关的关注。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纳海关税收?
01
特许权使用费是否需要缴纳海关税收?
海关与税务机关看待特许权使用费的视角有很大差别。从海关视角来看,一旦特许权使用费被认为与进口货物有关且构成在国内销售的条件,那么特许权使用费就被认为是货物进口价格的一部分,需要并入货物进口价格一并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而从国内税务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却被看作是单纯的发生在境内的无形资产转让行为,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
按照《审价办法》第十条规定,当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或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则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不需要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价办法》还特别通过列举的方式指出了不同特许权与进口货物有关联的条件(如表1所示)。

02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税收征税有何特点?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海关税收完税价格的调整项目,通常在进出口环节无法确定,导致其一般具有涉税金额不确定、征税环节滞后、税款核定过程复杂等特点。
◎涉税金额不确定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完税价格计算中的调增项,计算时需要明确的涉税金额。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存在多种方式:按照项目一次性支付、货物销售后根据销量或利润计提、依据国产化比例调整等,因此涉税金额在进出口申报环节会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征税环节滞后
与在海关进出口环节征收的税款不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一般较为滞后,由于特许权使用费付费环节多在货物进口后,以及涉税金额的不确定性,大多无法在申报环节征收。其征税环节多集中于海关后续稽查环节(事后征收)。
◎税款核定过程复杂
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并非全部纳入完税价格,只有对应到与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才会成为完税价格的调增项,而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货物往往数量、种类繁多,进口时间不同,导致涉及的进口货物对应多个不同税率、汇率。因此,在核定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过程中,需要将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对应到进口货物中,进而确定征税的税率、汇率,计核税款较国内增值税及所得税有着更为复杂的程序。
特许权使用费的以上特点导致其征税难度大、征税程序复杂、计税流程烦琐,存在较高的税收风险,需要企业注意防范风险。
03
如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税收?
如果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货物有关,且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那么就需要就该笔特许权使用费缴纳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就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企业。具体涉及的税种和税额分两种情况分析:
◎进口货物不涉及进口消费税的情况
假设企业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为A万元,对应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为α,进口增值税税率为β(一般是13%或9%),该货物不涉及进口消费税,则需要缴纳的海关税收数额如表2所示。

◎进口货物涉及进口消费税的情况
假设企业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为A万元,对应货物的进口关税税率为α,进口增值税税率为β(一般是13%或9%),该货物涉及进口消费税且税率为γ(此处仅考虑从价税情况),则需要缴纳的海关税收数额如表3所示。

◎汇率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8号公告”)规定,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04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申报?
近年来,随着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税源的重视程度提升,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政策也在不断调整。58号公告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的具体事宜。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对于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在申报环节可以确认特许权支付金额的,应在报关单“杂费”栏目中申报具体金额;申报环节无法确认支付金额的,应在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的方式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海关总署又陆续出台主动披露、容错机制等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具体相关的政策解读和配套措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61号公告”),对主动披露的涉税违规行为的免于处罚提出了明确的3个月的时间界限。即: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此项新规,3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漏缴、少缴特许权使用费税款,不再受到原规定的“少征、漏征税款25万元以下,且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条件限制,3个月内完成主动披露,即可免于行政处罚。超过3个月缴纳的情形,也放宽了立案处罚的标准:涉税金额由25万元提升到50万元。
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主动披露的时间节点(如图1所示)尤为重要, 58号公告把企业的合规申报缴税的时间限制在1个月之内,即在实际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30日之内申报缴纳税款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在此之后缴纳税款,即产生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对应的行政处罚。主动披露的企业可以申请滞纳金减免,但161号公告对此赋予了相关条件,超过1个月、不足3个月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超过3个月再主动披露,就只能申请减免滞纳金给付条件(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下)免于行政处罚,但一般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金额较大,“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下”的条件很容易超出。因此,对于纳税企业来说,掌握好主动披露的时间节点,支付后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或者及时开展主动披露,都能够有效避免产生滞纳金及行政处罚。

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缴纳国内税收?
从国内税务的角度来看,特许权使用费一般被认为是“无形资产”而与进口货物无关,这同海关税收把特许权使用费看作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组成部分不同。下文将具体分析特许权使用费所涉及的国内税收。
01
国内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且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因此纳税人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依然需要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在中国缴纳6%的国内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9月以前,企业还需要按照国内增值税税额缴纳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法》规定,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从2021年9月开始,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产生的国内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02
企业所得税(预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版)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企业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按照10%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税)。但如果两个国家或地区有税收协定的话,按照税收协定的税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税)。
03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与汇率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是国内支付企业,而特许权使用费国内税收的纳税义务人一般是境外企业,但国内支付企业需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增值税的汇率及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而对于企业所得税(预提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当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的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等服务贸易收入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04
特许权使用费的国内税收计算
假设某企业向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为A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预提税)税率为δ,则产生的国内税收具体如表4所示。

案例解析
01
案例背景
W企业2020年4月向境外的M企业进口化妆品,并向M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特许权使用费为化妆品分销权,该批化妆品进口后可直接销售),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总额为901万元人民币,相关的税率情况如表5所示。

02
税额计算
按照表5的基本数据,计算该笔特许权使用费需要缴纳的各类税收如表6所示。

03
纳税申报
上述税收的具体纳税申报情况见表7。

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01
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税款的后续抵扣工作
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缴纳或代扣代缴相关税收后,可以获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增值税税款的完税凭证等凭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可以凭借这两份凭证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国内销项税。
02
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税收的申报和备案工作
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金额超过5万美元,需要先到税务局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否则支付银行无法办理外汇支付业务。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向海关和税务机关缴纳各类税收。
03
及时防范特许权使用费的税收风险
相关性与销售条件是实务操作中确认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充要条件,往往也是海关与企业产生分歧的争议焦点。其中《审价办法》

⑶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错误怎么处理

1、首先,在“申报表报送”界面,点击“作废”按钮进行作废。
2、其次,作废成功后,再按正常操作流程重新填写相关信息。
3、最后,重新进行申报即可。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其它经济单位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类似的专有权利的付款。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的第十一条

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同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以各种方式支付的特许权版使用费的情况,并同时提权供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
收货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应当依据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审定,并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或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进行客观量化的,海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收货人提供证据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予以扣除;收货人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单独列明,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

⑸ 进口特许权使用费交税吗

法律分析:交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六十二条 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三年以内可以追征。

⑹ 特许权使用费怎么界定

日前,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对辖区内一制药企业审价补税万元,所针对的是该公司2006年度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2004年以来,该关已累计对特许权使用费审价补税746万元。据了解,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相关规定缺乏认识,是导致企业税款漏缴的主要原因。为此,海关特别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在申报完税价格时应充分考虑特许权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完税价格办法》这样定义:特许权使用费,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该定义,我们不难发现特许权使用费具有的三个特征:一是因智力及才艺等产生的成果而带来的财产权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 根据该办法,符合一定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在货物进口时向海关申报。 海关规定,当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以及其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时,不纳入海关征税范围。换句话说,除此以外都要计入完税价格。 下列四种情况被认为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有关:第一、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是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三是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第二、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附有商标的;二是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三是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第三、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二是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第四、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二是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本例中,该公司进口货物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造、使用、销售药品的配方和技术所对外支付的费用(即专有技术费用),二是成品药的商标权费用。经查,该公司成品药在进口时的申报价格中已含有专有技术使用费,原料药的生产加工主要是在国内完成,这两项专有技术使用费都无需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对于以原材料状态进口的原药的商标权使用费,因其国内的生产已超出轻度加工的范围,亦无需计税。但对于以成品状态进口的药品的商标权使用费,则应计入完税价格予以补税。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以及企业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特许权使用费在产品中的比重逐渐提高。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秩序,海关将加大对特许权使用费不主动完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估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估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获得使用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和其他权利的许可而支付的费用,包括:
(一)专利权使用费;
(二)商标权使用费;
(三)著作权使用费;
(四)专有技术使用费;
(五)分销或转售权费;
(六)其他类似费用。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与进口货物有关;
(二)费用的支付作为卖方出口销售该货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条件。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第五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货物;
(二)使用专利方法或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三)为实施专利或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制造的机器、设备。
专利、专有技术以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形式进口的,或通过网络、卫星等方式下载或传输的,应当认定与前款进口货物有关。第六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附有商标的进口货物;
(二)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转售的进口货物;
(三)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转售的货物。第七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其他类似介质的形式;
(二)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第八条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进口货物的卖方所拥有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分销权、转售权或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货物;
(二)经过轻度加工即可转售的货物。第九条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的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销售该货物的前提条件,即买方未支付上述费用则该货物不可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第十条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该进口货物适用的税率征税。第十一条收货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同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以各种方式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并同时提供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
收货人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应当依据客观可量化的数据资料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审定,并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或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进行客观量化的,海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收货人提供证据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该项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予以扣除;收货人申报的特许权使用费未单独列明,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第十二条收货人支付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只有部分权利的费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或收货人支付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只涉及部分进口货物的,海关应当根据客观可量化的标准、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合理计算,并将有关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十三条进口货物涉及的下列费用属于单独列明的,经海关审查确认后,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二)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收货人申报的完税价格中已经包含上述费用的,应当予以扣除;上述费用未单独列明的,且海关依据收货人提供的数据资料无法确定的,不予扣除。第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违反规定,未如实申报或伪报、瞒报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⑻ 报关单的特许权和特殊关系怎么填

报关单的特许权和特殊关系怎么填

又被特许权使用费和特殊关系填报头痛了吧?报关单的特许权和特殊关系究竟应该怎么填?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学习!

1特殊关系

首先,我们得明白几个概念

成交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的条件

根据《审价办法》第八条规定,成交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否则也不能适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①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或使用不受限制;

②货物的价格不得受到使该货物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条件或因素的影响;

③卖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买方销售、处置或者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然有收益但是能够按照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调整;

④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特殊关系

第二,如何认定特殊关系是否对双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什么是特殊关系

对于特殊关系的范围,《审价办法》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它包括八种情况:

第一种,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 《WTO估价协定》对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它取决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一般来说,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可能因为各个国家的文化背景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和有关法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但在习惯上同一家族成员的范围较前者稍广,通常含配偶、 三代以内血亲及姻亲。

第二种,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买方是卖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而同时卖方又是买方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也就是说双方是相互担任高级职员或董事,而不是单方面的。

第三种,一方直接或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即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控制另一方就属于有特殊关系方。所谓的控制主要是从法律上或经营角度上说的,只要一方能从法律上或经营管理上支配或指导另一方,控制就能够成立。至于这种控制是不是能实施并不重要。

第四种,买卖双方方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

第五种,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第三方。

第六种,一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控制或持有对方5%或以上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这里的股票或股份必须是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股份。

第七种,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即交易双方之间除了是买卖关系以外还是一种雇佣关系。

第八种,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合伙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对于合伙人之间的贸易,应该被视为有特殊关系人的交易。

特殊关系是否对合同价格构成影响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这个事实本身并不能成为海关拒绝成交价格的理由,只能是引起海关的重视,对这种关系是不是影响双方的成交价格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海关要审查买卖双方的交易本身,也就是对双方的销售环境进行审查,了解买卖双方的发票或合同价格是怎么达成的.,是否符合该行业的正常定价惯例、是否符合卖方向无特殊关系的第三方的销售价格、利润是否符合同类货物的利润水平等。这种审查基于进口商的举证,包括提供国外卖方的成本利润方面的会计资料。另一方面可以进行价格测试。这是一种具体的方法,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即要求进口商提供证据证明他和国外卖方之间的发票或合同价格非常接近于海关已经接受的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按《审价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或按《审价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如果进口商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双方的特殊关系不影响成交价格,那么海关就可以拒绝采用成交价格估价方法而另行估价。

2特许权使用费

首先,我们得明白几个概念

成交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七条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审价办法》第二章第三节对各种应计入或不计入完税价格的调整因素进行了规定。 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是《审价办法》中规定的计入因素。

计入因素

《关税条例》第十九条主要是规定了调整因素的加项。

《关税条例》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一)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二)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三)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四)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五)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六)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看吧,特许权使用费来了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第二,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是指哪些费用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精英网果子(QQ57104053)分析:该项目的填报,是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首先对自己所进出口申报的货物是否涉及特许权(知识产权)进行判断。如在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特许权使用费就确认即可,同时无需填报在“杂费”项目中;反之,如合同价款中并未包含即将额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则无需确认该项,同时许在“杂费”项目中申报该费用。

举个栗子:

假设某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进口机器设备一套,合同价款500万元。但是该设备具有境外厂商的知识产权,双方约定在设备进口并安装投产后再向境外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50万元。

那么,在货物进口报关时合同显示金额为500万元,但是15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也构成特许权使用费的计入条件。所以,虽然合同发票上显示为500万元,但是你实际为购买产品支付的价格是650万元,应当按650万元征税。这在《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明确规定。

果子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合同条款中注明500万元价款已包含15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需要计入成交价格,无需在杂费项目中申报,但需进行确认。

《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六条 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应当具备两项条件:第一,须与进口货物有关;第二,构成进口货物销售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涉及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专有技术。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的贸易一般都是通过许可贸易方式来实现的,即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通过许可协定授权他人使用专利、商标、版权或专有技术,被授权人需要向所有人支付一定的酬金,这种酬金,称之为“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货物有时候会涉及各种各样的特许权利,如果成交价格中除了发票或合同价格以外,还包括对这些特许权利的支付,而且这些特许权利和进口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有关系,这笔费用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就应该计入到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是估价工作中技术性、专业性最强的问题,《WTO估价协定》,本身没有明确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只是原则性规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应该计入进口货物的条件。至于何谓和进口货物有关、何谓销售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这个问题也是历次WCO估价技术委员会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3报关操作建议

报关企业很头疼应当如何具体应对呢

下个月,报关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是:

1、一线员工无法快速掌握法规中的含义

2、客户无从下手不知道怎么填

组织客服部门认真学习《审价办法》

请各报关企业参考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点学习其中的第七、八、十六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重点在于 “特殊关系” 的判断,而价格影响确认则受企业自身情况的制约,我的实际报关工作经验告诉我,这个沟通过程会很困难,甚至基本无法帮助到企业去进行判断。只能看下一条。

给客户制作说明确认文档

制作一份说明文档,提前给客户进行确认,根据本人工作经验,建议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1、海关最新报关单填制政策的内容,以便让客户配合(不是我难为你);

2、罗列《审价办法》相关条款,证明有法可依(别乱填,要担责任);

3、根据本文和《审价办法释义》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


;

⑼ 2016新报关单中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等什么意思

1、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2、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3、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成交价格中的,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4、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填报“否”。

《审价办法》即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二)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四)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⑽ 特许权使用费怎么申报

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同时申报
申报货物进口时,同时申报特许权使用费的,不论是否带介质载体的,特许权使用费都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积价格,并以生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向海关申报纳税。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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